近日,武漢一公司為防止員工摸魚要求員工下班發手機電量消耗截圖的新聞沖上了熱搜,引來了廣大網友的紛紛吐槽。最初看到這個新聞筆者只覺得疑惑,這不是只要下班前提前充好電就可以解決了么,這有什么意義。仔細一看才發現,原來是要求員工發送應用電量消耗截圖。雖然這樣單靠充電就不能解決了,但并非沒有破解之法,員工只需要再低價購買一個手機即可。
近些年來,公司為對付員工的手段“騷操作”層出不窮。
為防員工摸魚,將全公司電腦Alt鍵摳掉”
為防止員工離職和怠工,監控員工上網,安裝能夠監測員工離職傾向和怠工情況的系統
為防止員工“帶薪上廁所”在廁所安裝信號屏蔽器
不得不說,各位老板為了防止員工摸魚可謂是使盡了渾身解數,看到這些“騷操作”后。肯定會有人提出疑問,公司的這些行為難道不違法嗎?公司對員工管理邊界到底在哪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有權對員工的日常工作進行管理,但這管理權限必須在合法范疇內,如果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那員工可以予以拒絕。事實上,上述公司的“騷操作”中,除了廁所安裝屏蔽器尚屬于合法范疇,其他行為都涉嫌違法。
關于“要求員工發手機應用電量使用情況截圖”侵犯了員工的隱私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了隱私權,明確了隱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員工具體使用了哪些手機應用屬于員工的私密信息,公司要求員工提供應用使用情況顯然屬于侵犯了員工的隱私權。員工完全可以拒絕公司該項違法請求,如果公司因此辭退員工,員工可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賠償。
關于“將全公司電腦Alt鍵摳掉”則需要區分看待,如果電腦本來就是屬于老板的,那屬于老板對自有財產的處分,不構成違法,但如果是員工的電腦,那則屬于毀壞他人財物,顯然構成違法。
關于“監控員工上網”應當事先告知員工,否則涉嫌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亦侵犯員工的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一)取得個人的同意;(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需要說明的是,公司收集員工的離職意向顯然不屬于上述規定中的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須,理由是員工有自由擇業的權利。據此,如果在未征得員工同意的情況下監控員工,那公司的行為構成違法。
許多人都說,如果一家公司開始抓考勤,那說明這家公司正在走下坡路,建議員工盡早離職。相信許多老板也明白這個道理,他們也許正是順著這句話打了“反邏輯”。上文提到的公司之所以作出這樣的“騷操作”或許就是了為逼迫員工離職,可能正是老板意識到公司效益不行,需要開源節流減少人力成本,而直接解除合同必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成本巨大。為了掩蓋自身裁員的意圖,此時公司就會用一些“騷操作”讓員工感到不適讓員工認為公司已沒有發展前景,逼迫員工主動離職,進而達到節約成本。換句話說,公司看似愚蠢“騷操作”,實則可能是公司的一種裁員戰術。當然員工也不必懼怕,由于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那員工自然可以拒絕其違法請求,進而倒逼公司主動辭退支付經濟補償金。
蔡思斌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