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并未對合同訂立形式作出嚴格規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合同的訂立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并非對所有合同均持此開放態度,例如勞動合同、居住權合同、抵押合同、夫妻財產約定等明確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在互聯網高度發達的今天,不少當事人不再拘泥于紙質形式,有時也會通過微信聊天記錄達成合同合意,那這樣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否視為一種書面合同?將來如果發生爭議,當事人能否以微信聊天記錄不屬于書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否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卑凑丈鲜鲆幎梢酝浦⑿帕奶煊涗浺嗫梢暈闀嫘问?。目前司法實踐中,已有大量案例將微信聊天記錄認定為書面形式。
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遼12民終1567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六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保證合同要成立需要采用書面合同形式,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也可以是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微信聊天記錄顯然不符合傳統書面合同的要求。但是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屬于“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應當視為書面形式。本案中,被告張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自愿、不受強迫的情況下向原告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張明在微信中向原告作出“如果有事我賠你”的明確承諾,該承諾的內容具備為中普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明確,亦符合保證合同的簽訂形式,能夠認定被告張明所保證的系原告能夠按期從中普公司獲返回借款,故本院認定擔保合同成立。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蘇03民終9073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張松、岳剛雖未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但根據雙方聊天記錄、岳剛支付租金、張松收取租金的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可以認定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合同履行各自義務,雙方同過微信記錄就租賃合同租期、租金事宜形成一致意見,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照約定每年租金22000元,租期三年履行。
綜合上述案例來看,微信聊天記錄視為一種書面形式目前已不是爭議問題。這也提醒所有人,微信聊天過程中亦要慎言慎行,切不可隨意作出承諾,否則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但筆者在查詢案例過程中同時也注意到,法院認為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視為書面協議的案例目前主要集中于買賣合同糾紛中,對于保證合同、居住權合同、抵押合同等此類法律明確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法院認定數量仍比較少。因此,出于謹慎行事,對于法律明確要求需采用書面方式的,最好直接使用紙質形式訂立合同,以免不必要的麻煩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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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