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男方唐磊與女方李美美于2012年2月12日在安徽省×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另唐磊于2013年10月21日加入愛爾蘭國籍,取得愛爾蘭護照,名字為TIan Lai。后雙方于2014年10月8日協議離婚,并在鏡湖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2015年6月8日,TIan Lai以唐磊之名與李美美在鏡湖區民政局重新辦理結婚登記。鏡湖區民政局經審核雙方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戶口簿、《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材料后,作出婚姻登記行為。
后男方起訴鏡湖區民政部門并列李美美為第三人要求撤銷婚姻登記,一二審法院均支持男方請求,女方為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最高院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即為被訴婚姻登記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本案中,TIan Lai于2013年10月取得愛爾蘭國籍后,未及時主動注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并以唐磊的名義與李美美共同至鏡湖區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因TIan Lai辦理婚姻登記時未如實告知其已取得外國國籍的事實,亦未按照法律規定提供本人無配偶證明等申請材料,導致鏡湖區民政局超越職權范圍作出被訴婚姻登記行為。據此,一、二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判決撤銷被訴婚姻登記行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現實中,很多中國人雖然在境外取得外國身份,但出于各種考慮及回國便捷性,并不會主動向國內部門報告,主動注銷戶籍、居民身份證、護照等,有時更愛使用中國身份在國內辦理相關事務,包括購房、投資以及婚姻登記等。
最高院通過本案實際上給廣大雙重國籍人士敲響警鐘,國內行政機關根據《國籍法》相關規定,始終不予承認雙重國籍,始終認為自取得外國國籍止,則中國國籍自動喪失,相關以國內身份處理的行為如違背針對外國人特殊程序規定的,則依法無效,相關利益人是可以請求撤銷的。換言之,作為律師在處理實際具有雙重國籍人士法律事務時,要特別慎重,謹慎考慮有否違反國內法,其所從事的法律行為能否生效。
另外,本人更好奇的是,如果再婚婚姻登記是可撤銷的,那雙方離婚登記也是隱瞞國外身份使用國內身份辦理的,那該離婚登記是否也是無效,女方也是可以請求撤銷,則雙方仍然存在婚姻關系呢?
改判要點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行申11360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