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我丈夫,我就和他發生過關系,孩子不是他的,還會是誰的呢?”說起兒子樂樂的身世,林小姐既心疼又有些慚愧。
林小姐出生于浙江,在上海讀的大學。大學期間的一次朋友聚會時,同學小李帶來了自己的高中同學李先生。因為都是年輕人,林小姐和李先生很快就相談甚歡,并留下了電話和微信。此后各自畢業,林小姐留在了上海工作,李先生則自己開了一家公司。兩人依舊保持著經常微信、偶有見面的朋友關系。
林小姐說,2014年年底的一天,李先生約她吃飯。吃完飯后,李先生就提議林小姐到他家中去喝酒。林小姐便帶了一個朋友去了李先生租住的酒店公寓。之后發生的事情,讓林小姐至今悔恨不已。發生了這一切后,林小姐不敢告訴準男友吳先生,便當一切都沒發生過。
之后,林小姐和吳先生戀愛,并很快發現自己有了身孕。去年5月,林小姐和吳先生“奉子成婚”,3個月后兒子樂樂呱呱墜地。
正當一家人都沉浸在孩子降臨的喜悅中,一個事件改變了一切。當林小姐夫婦為樂樂申報戶口時,派出所以林小姐懷孕三個月后結婚為由要求進行親子鑒定。本以為只是例行的手續,但當鑒定結果出來后,所有人都驚呆了,樂樂不是吳先生的親生子。這時,林小姐才將與李先生的那一次酒后發生的事和盤托出。吳先生沒有原諒林小姐,最終兩人還是以離婚收場。
林小姐找到了李先生,告知其孩子一事。李先生在驚訝之后,對于自己“喜當爹”的事情并不認可。于是,林小姐和母親,約了李先生見面,并與之協商親子鑒定及孩子撫養問題。
李先生表示,自己與林小姐并不“熟”,兩人僅見過兩次面,他否認2014年年底的那次醉酒后,兩人發生過性關系。在他看來即使發生過一次關系,懷孕的可能也極小。
為了證明孩子不是自己的,李先生表示愿意做親子鑒定。他在網上找到了一家鑒定機構。但是在鑒定當天,李先生沒有按約出現在鑒定機構,他寄來了一份自己的血樣。
而林小姐卻對這一鑒定結果堅決不認可,她懷疑李先生郵寄的非本人血樣,故要求重做鑒定,但遭李先生的拒絕。為此,林小姐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樂樂撫養費1萬元至樂樂成年。
庭審中,林小姐向法院申請對李先生和樂樂進行親子鑒定。但李先生認為,自己已經配合做過親子鑒定,且此事涉及他的聲譽、隱私,因而拒絕配合。他也不同意就此前親子鑒定中送檢的血樣是否是其血樣進行鑒定。
當天庭審結束后,李先生還將當庭飲用過的“百歲山”礦泉水瓶丟棄在法庭垃圾桶中。
而目睹了這一切的林小姐卻突然想到,是否能從這個礦泉水瓶上的唾液檢驗出李先生的DNA與樂樂親子配型呢?于是她向法院申請以該棄置水瓶為送檢樣本用以鑒定親子關系。法院準許了她的申請,申請結果也印證了林小姐的推測。樂樂確實與李先生有親子關系。
對此,李先生持有異議,認為該鑒定程序違法,檢材來源不明,違反法院中立審理原則,屬強制鑒定,并申請對送檢水瓶上有無被告指紋進行鑒定,但此后又撤回了該申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在訴訟中未予遵守誠信原則,其對事實的陳述意見缺乏可信度。他雖在訴前通過寄送紙巾血痕樣本進行了鑒定,但相關鑒定機構并未對其當場取樣或確認過樣本來源,故不能作為否定他是樂樂生父的定案依據。
而對于那份由礦泉水瓶所做的親子鑒定,法庭認為是合法有效的。法院認為,李先生將庭審中飲用后的水瓶丟棄在法庭垃圾桶中是其自身意愿及自由處分行為,該事實有庭審錄像等予以證明,并與鑒定檢材一致,故該送檢材料來源及鑒定程序合法。
法官認為,林小姐要求DNA檢驗是其在窮盡自身舉證手段的情況下為補強證據而提出的申請,該申請既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條件,亦未侵害李先生的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權益,屬于她的合理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
法院強調,林小姐對樂樂陷入身份不明的境地難辭其咎,但不慎重的婚前性行為是男女雙方共同所造成。李先生拒絕配合親子鑒定雖然導致查明親子關系中喪失了一條最為便捷有效的途徑,但并不意味著法律事實不應或不能查明。明確親子關系不僅關乎身份關系的穩定及家庭和睦,更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案啟動DNA檢驗符合民事訴訟審理原則。
最終,法院判決樂樂隨林小姐生活,并根據實際情況,酌定李先生每月支付樂樂撫養費2000元直至18周歲。(文中均系化名)
(文章來源:上海法治報,作者:陳穎婷,本文編輯: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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