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車、貼條、罰款,處罰違規停車法律如何規定?|福州律師分享
1.在屬于公眾通行的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行道上停車的,應認定為不按規定停車——方建平與溫州市龍灣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案
審理法院: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平臺精選
2.機動車駕駛人在車前擋風車窗內預留電話號碼的行為,不能豁免其違法停車的行為后果——徐珊與金華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案
審理法院: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平臺精選
一、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本法(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暢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考慮到機動車駕駛人在交通警察告之其停車行為屬于違章停車,并給予口頭警告,要求立即駛離后,機動車駕駛人意識到自己的違章行為,并服從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揮,迅速駛離現場,改正了自己違章停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一是沒有給道路交通的暢通帶來嚴重的后果;二是違法行為人已認識到錯誤,并改正了自己的違法行為,因此,本款(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九十三條第一款)對這種行為規定的處罰僅限于口頭警告,同時要求其立即駛離。當然,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的這些規定,嚴格按照規定停放機動車,維護交通秩序。
(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的規定停放機動車,且機動車駕駛人又不在現場的;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的規定停放機動車,盡管機動車駕駛人在現場,但不服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揮,拒絕立即駛離的。
2.適用本款規定處罰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違法性。停放機動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的規定。
(2)要有一定的后果。其違法行為必須是達到了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程度的。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3.規定了處罰手段和處置措施:
(1)罰款。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2)可以拖車。將違章停放的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這兩種違法行為不僅妨礙了道路交通工作的管理,同時,也影響道路交通的暢通與安全,因此,本款對這兩種行為規定了比第一款較重的處罰。應當強調指出的是,本款所規定的處罰條件,既是給予行政處罰罰款的條件,也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拖車的必備條件。也就是說,違法行為人若沒有同時具備本款規定的處罰條件,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人就不能依據本款的規定予以罰款,也不能實施拖車行為。
4.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拖車時,不得向當事人收費,并負有告知當事人其被拖車輛停放地點的義務。拖車不收費,這是與現行管理辦法完全不同的做法,是本法對現行管理辦法所作的重大改變之一。在本法制定前,一些地方和部門對違章停車的,不僅規定要受到行政處罰,同時,對拖走的車輛還要求當事人承擔拖車費用,且有的執法者也不告之當事人機動車被拖移至什么地方,對此群眾意見很大,也嚴重影響了交通警察及有關執法部門的形象。對此,本款作了針對性的規定。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第三十一條?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拖移機動車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違法事實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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