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妻子簽字賣房,還收了購房款,但是丈夫卻拒認合同,而且還在房內砌了堵磚墻阻止他人進出,這種情況下,購房者該怎么辦?近日,廣東省梅州市平遠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被告黃某蘭5日內向原告黃某添返還購房款23萬元及其利息。
2016年9月初,黃某添經朋友介紹,了解到黃某蘭有房要出售。黃某添與黃某蘭溝通后便于2016年9月23日簽訂《房地產轉賣合同》,合同約定黃某添需在9月23日當天一次性付清房款23萬元給黃某蘭,房產需于9月23日正式移交給黃某添使用。
合同簽訂完后,黃某添當天便通過銀行轉賬及現金方式向黃某蘭交付購房款合計23萬元,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黃某蘭委托其弟黃某旺將涉案房屋鑰匙交給黃某添。9月25日,黃某添收到轉交的涉案房門鑰匙,但開門查看房屋時,發現房內已被黃某蘭丈夫鐘某砌了磚墻,嚴重影響其入住和使用。黃某添無法接收到按《房地產轉賣合同》約定的完整面積的房屋,與黃某蘭多次通過電話溝通解除雙方之間的購房合同,返還購房款,均未果。
2017年1月4日,黃某添將黃某蘭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轉賣合同》,被告黃某蘭承擔違約責任,返還購房款23萬元及承擔利息損失和律師費。
庭審中,黃某蘭辯稱房屋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自己已將房屋鑰匙和與房屋有關的資料交給原告,完成了合同的所有義務,并沒有違約。砌墻是其丈夫的個人行為,與自己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已履行交付購房款的義務,被告未依約完整地履行全部義務,構成根本違約。本案中,雖然被告已將房屋鑰匙交給原告,但被告丈夫鐘某的砌墻行為客觀上影響了原告對房屋的完整接收,故被告并未完整交付該房屋給原告;又因涉案房屋無房產證,該房屋亦無法進行過戶登記,故被告實際也未履行轉移該房屋所有權的義務。因此,應認定涉案合同并未履行完畢,被告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至于涉案房屋到底屬于被告黃某蘭個人財產還是其與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并不影響被告違約行為的構成。故支持了原告黃某添提出的解除涉案合同的訴訟請求。
(黃義濤??劉翠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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