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臧吉喆販賣毒品案
——通過互聯網販賣毒品數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臧吉喆,男,漢族,1993年12月15日出生,農民。2013年9月23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臧吉喆與趙某、徐某某(均另案處理)通過QQ或者微信聯系后,假借淘寶購物或者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分別向二人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250克用于販賣。其中,臧吉喆假借淘寶購物的方式,3次向趙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共計180克;假借淘寶購物及直接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2次向徐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共計70克。2016年1月15日,公安人員抓獲臧吉喆,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4.53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臧吉喆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臧吉喆販賣毒品數量大,且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販賣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臧吉喆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臧吉喆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4月29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互聯網支付、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務越來越便捷,為生產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覆蓋面廣、易隱瞞真實身份等特點,在網絡交流平臺上散布涉毒信息,借助電子商務平臺進行毒品交易,形成毒品犯罪的一個新特點。本案就是一起通過互聯網獲取涉毒信息,再借助電子商務平臺跨地域購買毒品轉賣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臧吉喆根據QQ群中發布的售毒信息,與上家通過淘寶購物或互聯網支付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5次購買甲基苯丙胺共計250克,販賣毒品數量大。臧吉喆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仍不知悔改,又販賣毒品,主觀惡性較大。人民法院根據臧吉喆犯罪的事實及其系毒品再犯等情節,對其判處無期徒刑,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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