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国产精品一区二区,狠狠色伊人亚洲综合成人,黄色二区 http://www.tkselect.com Sun, 27 Apr 2025 02:02:17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16 福州律協知識產權專委會與鼓樓區檢察院開展福州本土企業知識產權品牌保護課題研究 http://www.tkselect.com/?p=7592 Tue, 02 Jun 2020 07:20:14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7592

來源:福州市律師協會

福州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與鼓樓區人民檢察院、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共同開展“福州本土企業知識產權品牌保護的現狀及預警機制研究”課題研究。

2020年5月26日,課題組在鼓樓區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法律中心召開第一次會議,對課題的研究方向、主要內容和時間安排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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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樓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飛、第六檢察部負責人鄭軍,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少東,福州市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馬蘭花、委員游元粦參加了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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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逄崇濤等人販賣毒品及非法持有假幣案 http://www.tkselect.com/?p=4081 Mon, 30 Oct 2017 01:07:00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4081 基本案情,福州刑事審判觀察匯編推薦閱讀。福州刑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刑辯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區法院刑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刑事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

被告人逄崇濤,男,漢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私營業主。1993年7月17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26日因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月17日被假釋。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1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逄崇波,男,漢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農民。系被告人逄崇濤之兄。

被告人王蕓,女,漢族,1961年7月27日出生,農民。系被告人逄崇波之妻。

被告人周民,女,漢族,1989年7月3日出生,無固定職業。

被告人張艷梅,女,漢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無固定職業。

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間,被告人逄崇濤先后多次駕車從河南省駐馬店市“張平”處購買冰毒,并勸說其兄嫂被告人逄崇波、王蕓夫婦參與其中,由王蕓將毒品分裝后,由逄崇濤單獨或伙同被告人逄崇波、周民、張艷梅等人,在山東省龍口市等地,販賣給吸毒人員。其中,逄崇濤參與全部犯罪,販賣冰毒共計565.25克;逄崇波、王蕓幫助販賣冰毒共計111.8克,周民參與販賣冰毒共計24.20克,張艷梅參與販賣冰毒共計9.2克。案發后,查獲冰毒375.69克,麻古(甲基苯丙胺與咖啡因混合物)21.46克。

另,逄崇濤非法持有假人民幣,面額30 400元。案發后,假幣被依法扣押。

【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并依法核準。

法院認為,被告人逄崇濤、逄崇波、王蕓、周民、張艷梅,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冰毒是毒品而故意販賣,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逄崇濤還非法持有假幣,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假幣罪。被告人逄崇濤犯罪主觀惡性深,販賣毒品數量大,又積極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大作用,系主犯,本應從重處罰,但鑒于其涉案的大部分毒品被追繳,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販賣毒品犯罪依法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被告人逄崇濤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撤銷假釋,數罪并罰。被告人逄崇波、王蕓參與販賣毒品數量大,本亦應從重處罰,但鑒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且系被動參與犯罪,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周民、張艷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逄崇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假幣罪,判處被告人逄崇濤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撤銷假釋,與未執行完畢的刑罰二年十一月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逄崇波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五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蕓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三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周民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艷梅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沒收作案工具“起亞”牌小型普通客車一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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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單興明欺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 http://www.tkselect.com/?p=3800 Mon, 09 Oct 2017 01:19:36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3800 (一)基本案情;福州刑事審判觀察匯編推薦閱讀。福州刑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刑辯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區法院刑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刑事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

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單興明在南京市浦口區江浦街道鞏固村鄭所組一網吧內認識翁某某、劉某、林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后將三人帶至一出租屋內,拿出冰壺和冰毒,謊稱是水煙,演示吸毒過程給三人看,并提供冰毒給翁某某、劉某、林某某三人吸食。2013年8月至10月間,被告人單興明在出租屋、其家中及其女友租住處,多次容留翁某某、劉某、林某某、何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吸食冰毒。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單興明在南京市浦口區江浦街道新理想佳園其女友租住的車庫內向翁某某、劉某、何某某等人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販賣0.2克冰毒。

(二)裁判結果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單興明欺騙他人吸毒,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單興明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單興明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構成販賣毒品罪,以被告人單興明犯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三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

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認知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不足,難以抵御毒品的侵襲,往往也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標,一旦沾染毒品,身心均會遭受巨大的傷害,甚至進而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被告人單興明欺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其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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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忠等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 http://www.tkselect.com/?p=3603 Mon, 04 Sep 2017 01:25:13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3603 福州刑事審判觀察匯編推薦閱讀。福州刑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刑辯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區法院刑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刑事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而成。

被告人李德忠,男,漢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夏世云,男,漢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無業。1994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6月18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馬忠甫,男,漢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無業。1994年8月因犯盜竊罪、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5月22日刑滿釋放。

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間,被告人李德忠伙同顧小娟(已死亡)從四川省成都市購買“K粉”(氯胺酮),由賣家通過物流公司寄運至福建省石獅市,李提取后在當地販賣。李德忠、顧小娟先后雇傭被告人夏世云、馬忠甫提取并向他人出售“K粉”,其中,夏世云提取3次共計8000克“K粉”,馬忠甫提取8次共計17000克“K粉”。上述“K粉”大部分被售出,破案后在夏世云租住處查獲“K粉”238克,在馬忠甫租住處查獲“K粉”5100克。

2008年3月下旬,經被告人李德忠聯系,被告人夏世云到重慶市購得大麻450克帶回石獅市,夏與被告人馬忠甫將大麻摻人香煙,重新包裝成大麻煙,除部分販賣外,破案后查獲大麻煙絲100克。

2008年4月8日,彭方建(另案處理)在成都市的物流公司寄運李德忠購買的2000克“K粉”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

2008年4月11日,被告人馬忠甫到石獅市的物流公司領取李德忠購買的“K粉”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繳獲“K粉”5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

2007年6月以來,被告人李德忠在石獅市租住處私藏一支仿制“六四”式手槍及子彈3發。同年12月底,李德忠將該槍及子彈交由夏世云藏匿,后被查獲。

綜上,被告人李德忠販賣氯胺酮32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450克。案發后查獲氯胺酮12438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煙100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德忠、夏世云、馬忠甫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販賣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大麻等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李德忠、夏世云還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其行為均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李德忠販賣毒品數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還非法持有槍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并數罪并罰。夏世云、馬忠甫販賣毒品數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夏世云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還非法持有槍支,應依法從重處罰并數罪并罰。馬忠甫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李德忠,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德忠判處并核準死刑,對被告人夏世云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被告人馬忠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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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吸毒男子雇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 http://www.tkselect.com/?p=3467 Fri, 11 Aug 2017 01:45:52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3467 李某因染上毒品,不僅自己走上吸毒販毒的犯罪道路,而且雇用未成年人參與販毒。日前,市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 8 年 6 個月,并處罰金 1 萬元。
自 2016 年 7 月開始,家住紫金縣的李某為了發展自己的 ” 販毒事業 “,便雇用未成年人張某(另案處理)以手機為聯絡工具,多次販賣毒品給鄧某、杜某、梁某、陳某等吸毒人員吸食。同年 9 月 10 日 23 時,李某及張某被公安民警抓獲,當場在張某的摩托車儲物箱內查獲可疑毒品 3 包、電子稱 1 臺、手機 1 部。經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查獲的其中 3 包疑似毒品物中,2 包白色粉狀物,凈重 21.58 克,含海洛因成分;1 包晶體狀物,凈重 2.63 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紫金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未成年人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給多人吸食,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以刑罰處罰,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 8 年 6 個月,并處罰金 1 萬元。
李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福州刑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刑辯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區法院刑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刑事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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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馬某販賣毒品案【福州律師】 http://www.tkselect.com/?p=3400 Wed, 02 Aug 2017 02:16:09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3400 【基本案情】福州刑事審判觀察系專業福州刑辯律師–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區法院刑事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理刑事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轉載而成

某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于2014年12月29日10時許,在本市某中信銀行門前停車場一白色現代牌小轎車內,向他人販賣毒品時被抓獲,當場起獲毒品甲基苯丙胺464.47克。

某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馬某違反國家毒品有關管理規定,販賣毒品,數量大,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北京一中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馬某的主要辯解是其只是居間介紹,所起作用較小,涉案毒品末流入社會,未造成危害。

馬某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客觀上涉案毒品非馬某所有,其也沒有收取毒資的行為,故馬某的居間介紹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本案存在特情引誘情節,應對馬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北京一中院于2015年7月14日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后,合議庭認為證人王某的證言涉及毒品交易的過程,對案件事實認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鑒于本案系毒品犯罪案件,為保護證人,故合議庭采取不暴露其外貌的方式于7月30日組織控辯雙方在庭后對王某進行了詢問,對其證言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核實。2015年7月30日,北京一中院繼續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恢復法庭調查,對當日王某作出的證言進行舉證、質證,并就此恢復法庭辯論,再次讓被告人進行了最后陳述。

經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是,2014年12月間,被告人馬某(網名為“賣大米”)通過網絡聊天分別與網名為“笑臉”的人以及宋某(網名為“海帶”、“鳳凰妞妞”)多次聯系販賣毒品事宜。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馬某向“笑臉”支付人民幣26000元,由“笑臉”將毒品快遞至北京。后馬某又與宋某相約按事先商定的價格在北京當面進行毒品交易。2014年12月29日10時許,馬某從快遞員處收取裝有毒品的包裹后,在北京市某中信銀行門前停車場一輛白色現代牌小轎車內,向宋某販賣毒品時被抓獲,當場起獲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6447克。

【審理結果】

北京一中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馬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馬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對于被告人馬某所提他只是居間介紹,所起作用較小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涉案毒品非馬某所有,其也沒有收取毒資的行為,故馬某的居間介紹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中公安機關雖從馬某處起獲了一張馬某稱用于收取“好處費”的他人身份證,但根據馬某的供述、證人宋某的證言、從馬某手機中提取的QQ聊天記錄以及交通銀行的交易明細單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在馬某分別與“笑臉”和宋某商談毒品交易方式的過程中,由于“笑臉”提出先付款再發貨,宋某提出先驗貨再付款,而使得交易受阻。為促成毒品交易,被告人馬某最終自己出資向“笑臉”支付了26000元,“笑臉”才將毒品快遞至北京。此后,馬某又另行與宋某商定了交易毒品的數量、價格及交易方式,并且親自赴京收貨進而向下家宋某交付毒品,直接參與了毒品的交易,因此,綜合分析馬某在毒品交易中的全部行為,其已經超出了居間介紹者的地位,對交易的發起和最終達成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更符合居中倒賣毒品的行為特征。根據馬某的供述,證人宋某、陳某、王某的證言,馬某手機中提取的短信、通話記錄,抓捕錄像,《到案經過》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馬某不僅在與“笑臉”的交易中有給付錢款、收取毒品的行為,而且在與宋某的交易中有商定價格、指定交易地點并實際交付毒品等直接參與毒品交易的行為,故馬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綜上,被告人馬某的以上辯解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馬某的辯護人所提本案存在特情引誘情節,應對馬某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第一,馬某的供述與QQ聊天記錄相互印證可以證明當馬某知道“笑臉”處有毒品后就開始積極尋找冰毒買家。第二,馬某的供述與證人宋某的證言相互印證可以證明是馬某在網絡上主動聯系宋某告知其自己可以提供毒品。第三,從馬某手機中提取出的QQ聊天記錄證明,在與宋某聯系販賣毒品的同時馬某也在與多人通過QQ聊天的方式積極聯系販賣大宗毒品,販賣毒品的主觀犯意明顯。故現有證據足以證明馬某在特情人員介入之前就已產生了販賣毒品的犯意,且是準備實施大宗毒品犯罪,偵查人員僅是采取特情貼靠、接洽的方式實現了控制下交付,從而破獲案件。因此,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北京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馬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464.47克,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馬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案件存在特情介入后控制下交付的情節,涉案毒品未流入社會造成危害,故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馬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裁判解析】

證據裁判原則是現代證據法和訴訟法制度的核心,離開了證據裁判原則,司法公正將無從談起。作為一種現代司法理念,一種事實發現的方法,一項基本的訴訟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必然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而證據裁判原則的一個重要內涵就是,對于案件爭議事項的認定應當依據證據。毒品犯罪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犯罪,所有涉案人員都與毒品有利害關系,會極力庇護犯罪,因此,毒品犯罪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偵查機關很難掌控偵破案件的線索,收集到的證據一般也比較有限。這就要求法官在審理毒品案件的過程中,應更加細心地審查證據,摒棄孤立的、靜止的證據分析方法,采用全面的、發展的眼光正確分析看待證據間存在的矛盾和聯系,從而對爭議事實做出更加客觀、正確的判斷。

一、正確區分毒品犯罪中的居間介紹行為與居中倒賣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漢市召開了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2015年下發了《武漢紀要》。根據《武漢紀要》規定,辦理販賣毒品案件,應當準確認定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行為,并與居中倒賣毒品行為相區別。尤其是居間介紹者中有一種同時與販毒者、購毒者雙向聯絡以促成雙方交易的,與居中倒賣毒品者更難以區分。本案中馬某即提出其為居間介紹者,作用較小,辯護人更認為其居間介紹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根據《武漢紀要》規定,居間介紹者在毒品交易中處于中間人地位,發揮介紹聯絡作用,通常與交易一方構成共同犯罪,可能會以收取“好處費”等方式牟利,但不以牟利為要件;居中倒賣者則屬于毒品交易主體,與前后環節的交易對象是上下家關系,直接參與毒品交易并從中獲利。可見,居間介紹者實施為毒品交易主體提供交易信息、介紹交易對象等幫助行為,一般對促成交易起次要、輔助作用,可以認定為從犯。而居中倒賣者是獨立的毒品交易主體,不與上下家構成共同犯罪,對其行為應單獨評價,其行為不是對上下家的幫助行為,更不可能構成從犯。

實踐中,由于行為人的行為復雜多樣且存在發展變化,居間介紹與居中倒賣二者也并非涇渭分明、截然對立。尤其在案件證據出現矛盾和存疑時,更需要法官正確運用證據規則進行分析和認定,進而鎖定案件事實。具體分析本案證據:第一,案發前馬某雖從事個體經營,但根據其供述及手機中提取的QQ聊天記錄顯示,案發時段馬某正是由于經濟狀況不佳、急于掙錢,才在明知毒品系違禁品的情況下參與到販賣毒品的犯罪活動中,因此,馬某具有販賣毒品的現實動機和主觀故意。第二,馬某的供述一直稱其只是想居間介紹,“笑臉”還向其提供了用于收取好處費的身份證和銀行卡,而本案中公安機關也確實從馬某處起獲了一張他人的身份證,因此,不排除馬某在得知“笑臉”處有冰毒且宋某要購買冰毒后,曾試圖以居間介紹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從中賺取好處費的可能。但根據馬某的供述、證人宋某的證言、從馬某手機中提取的QQ聊天記錄以及交通銀行的交易明細單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在馬某分別與“笑臉”和宋某商談毒品交易方式的過程中,由于“笑臉”提出先付款再發貨,宋某提出先驗貨再付款,而使得交易受阻。為促成毒品交易,被告人馬某最終自己出資向“笑臉”支付了26000元,“笑臉”才將毒品快遞至北京。此后,馬某又另行與宋某商定了交易毒品的數量、價格及交易方式,并且親自赴京收貨進而向下家宋某交付毒品,直接參與了毒品的交易,因此,綜合分析馬某在毒品交易中的全部行為,其已經超出了居間介紹者的地位,對交易的發起和最終達成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更符合居中倒賣毒品的行為特征。第三,QQ聊天記錄顯示馬某先與宋某確定了毒品交易價格和交易地址,幾天后,“笑臉”在與馬某的聊天中還在問馬某給下家的價錢,并勸說馬某如果下家讓其墊錢拿貨并送貨上門“最好不做”。可見,“笑臉”雖然知道馬某會將毒品倒賣給下家,但其并未實際參與馬某與下家之間的交易,故馬某關于“笑臉”曾用他的QQ號碼與宋某具體商談交易價格的供述不僅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且與現有QQ聊天記錄相互矛盾,不應采信。第四,馬某的供述,證人宋某、陳某、王某的證言,馬某手機中提取的短信、通話記錄,抓捕錄像,《到案經過》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馬某不僅在與“笑臉”的交易中有給付錢款、收取毒品的行為,而且在與宋某的交易中有商定價格、指定交易地點并實際交付毒品等直接參與毒品交易的行為,故馬某的行為屬于居中倒賣毒品,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二、特情引誘情節的認定

毒品犯罪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復雜性,而且毒品作為一種消耗品,一旦交易完成,就很難取得犯罪證據,因此,目前偵查機關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偵破過程中,都會大量采用特情引誘的手段。審判中“特情引誘”也成為毒品案件被告人和辯護人提出頻率最高的從輕情節。然而,有些被告人甚至是辯護律師對特情引誘并沒有正確而清晰的認識,這導致毒品案件中是否存在特情引誘情節,往往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關于“特情引誘”的概念,我國尚無法律進行明確規定。理論界一般將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分為“控制下交付”(有的稱“機會引誘”)、“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三類。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大連召開了毒品工作座談會后下發的《大連紀要》中指出,運用特情偵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并規定了“對特情介入偵破的毒品案件,要區別不同情形予以分別處理”的原則。實踐中我們對于特情介入的案件應當分三種情況處理第一,對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證據證明已準備實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貼靠、接洽而破獲的案件,屬于“控制下交付”,這類案件中不存在犯罪引誘,應當依法處理。第二,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的,屬于“犯意引誘”。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無論涉案毒品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第三,行為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犯罪的,屬于“數量引誘”。對因“數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由此可見,特情介入并不等于特情引誘,“控制下交付”型的特情介入就不存在引誘犯罪的情況,因此應當依法處理。

實踐中,區分控制下交付與犯意引誘的關鍵在于特情介入之前被告人的犯罪故意是否已經產生,即審查被告人在參與犯罪之前有無實施該犯罪的傾向或犯意。如果判明其在特情人員介入之前就具有實施犯罪的犯罪心理準備或意圖時,即可認為其具有犯罪傾向,應追究刑事責任,其犯罪行為不是犯意誘惑的結果。認定是否為數量引誘的關鍵是審查特情介入后是否使行為人販賣的毒品數量大幅上升。而這些情況的認定也同樣離不開對證據的分析與運用。具體分析本案證據首先,馬某的供述與QQ聊天記錄相互印證可以證明當馬某知道“笑臉”處有毒品后就積極為其尋找買家。其次,馬某的供述與宋某的證言均證明是馬某主動聯系宋某告知其自己可以提供大量毒品。再次,從馬某手機中提取出的QQ聊天記錄證明,在與宋某聯系之前及與宋某聯系的同時馬某也在與網名為“小澤”、“秘密而偉大”的多人在網上聯系販賣毒品事宜,并且都提出了販賣冰毒500克以上的犯意。故現有證據足以證明馬某在特情人員介入 z前就已產生了販賣毒品的犯意,且是準備實施大宗毒品犯罪,偵查人員僅是采取特情貼靠、接洽的方式實現了控制下交付,從而破獲案件,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特情引誘的情節。

三、證據庭外調查核實程序的啟動與運用

證據裁判原則的另一內涵是,裁判所依據的必須是達到一定要求且經過法庭調查的證據。在毒品案件中絕大多數都存在特情介入或控制下交付,參與或目睹了毒品犯罪經過的特情人員、偵查人員的證言對證明案件事實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身份特殊以及出于今后偵查保密需要等原因,公安機關一般不建議傳喚上述人員出庭作證。但實踐中有些證人的證言確實存在內容簡單、陳述籠統等問題,而控辯雙方僅針對簡單的書面證言又無法提出實質性的質證意見,導致法庭對該類證據也產生了合理的疑問,從而影響了案件事實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1條之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但法律對這種調查核實的方式和程序均末作詳細規定。因此,在本案中我們嘗試對此類不宜出庭的關鍵證人啟動了庭外調查核實程序。在該程序中,為保證調查核實的公平、透明,合議庭法官可以組織控辯雙方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從而使對其證言的調查核實更有針對性,并將核實的證言在法庭上舉證、質證,從而幫助法庭更準確地認定證據,查明案件事實。

具體到本案,開庭審理后臺議庭認為證人王某是毒品交易過程的目擊證人,其證言對案件事實認定起著重要作用,但鑒于王某系毒品犯罪的偵查人員,不宜出庭作證,故合議庭采取不暴露其外貌的方式在庭后組織控辯雙方對王某進行了交叉詢問,對其證言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核實。在調查核實過程中,辯護人通過詢問進一步解決了關于王某下車后是否能看到車內交易情況以及其下車后怎樣繼續了解車內交易過程的疑問,而在之后繼續開庭審理的舉證、質證過程中,辯護人及被告人對此證據也均未再提出異議。進一步夯實了認定事實和做出裁判的證據基礎。最終的判決也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且得到了上級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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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http://www.tkselect.com/?p=985 Tue, 20 Dec 2016 10:42:45 +0000 http://lawyerfz.shejiku.net/?p=98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法〔2015〕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全國地方各中級人民法院,各大單位軍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中級法院:

現將《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參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為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禁毒工作的意見》和全國禁毒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提高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水平,推動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漢市召開了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出席會議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刑事審判庭庭長及部分中級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出席會議并講話。

會議傳達學習了中央對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總結了近年來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分析了當前我國毒品犯罪的總體形勢和主要特點,明確了繼續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審判指導思想,研究了毒品犯罪審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適用問題,并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體安排部署。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總體要求

禁毒工作關系國家安危、民族興衰和人民福祉,厲行禁毒是黨和政府的一貫立場和堅決主張。近年來,在黨中央的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禁毒委員會的統一部署,深入開展禁毒人民戰爭,全面落實綜合治理措施,有效遏制了毒品問題快速發展蔓延的勢頭,禁毒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分別聽取禁毒工作專題匯報,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分別對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國務院首次印發了《關于加強禁毒工作的意見》,并下發了貫徹落實分工方案。國家禁毒委員會制定了《禁毒工作責任制》,并召開全國禁毒工作會議對全面加強禁毒工作作出部署。

依法審理毒品犯罪案件,積極參與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負的一項重要職責任務。長期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家禁毒委員會的決策部署,扎實履行刑事審判職責,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大力加強禁毒法制建設,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各項工作均取得顯著成效,為全面、深入推進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時,應當清醒地看到,受國際毒潮持續泛濫和國內多種因素影響,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仍將處于毒品問題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發多發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堅期,禁毒斗爭形勢嚴峻復雜,禁毒工作任務十分艱巨。加強禁毒工作,治理毒品問題,對深入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群眾幸福安康,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從維護重要戰略機遇期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毒品問題的嚴峻性、長期性和禁毒工作的艱巨性、復雜性,切實增強做好禁毒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要認真學習領會、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對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和全國禁毒工作會議精神,切實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禁毒工作。

一是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運用刑罰懲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問題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參與禁毒斗爭的主要方式。面對嚴峻的毒品犯罪形勢,各級人民法院要繼續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指導思想。要繼續依法嚴懲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犯罪,嚴厲打擊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該判處重刑和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要加大對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販賣毒品、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懲處力度,嚴懲向農村地區販賣毒品及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毒品犯罪。要更加注重從經濟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充分適用罰金刑、沒收財產刑并加大執行力度,依法從嚴懲處涉毒洗錢犯罪和為毒品犯罪提供資金的犯罪。要嚴厲打擊因吸毒誘發的殺人、傷害、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要規范和限制毒品犯罪的緩刑適用,從嚴把握毒品罪犯減刑條件,嚴格限制嚴重毒品罪犯假釋,確保刑罰執行效果。同時,為全面發揮刑罰功能,也要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體現區別對待。對于罪行較輕,或者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依法給予從寬處罰,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毒品犯罪。要牢牢把握案件質量這條生命線,既要考慮到毒品犯罪隱蔽性強、偵查取證難度大的現實情況,也要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引導取證、舉證工作圍繞審判工作的要求展開,切實發揮每一級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確保案件辦理質量。對于擬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證據質量上要始終堅持最高的標準和最嚴的要求。

二是深入推進毒品犯罪審判規范化建設。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審判工作實際,積極開展調查研究,不斷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并解決審判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適用問題。各高、中級人民法院要加大審判指導力度,在做好毒品犯罪審判工作的同時,通過編發典型案例、召開工作座談會等形式,不斷提高轄區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復核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中發現的問題,要繼續通過隨案附函、集中通報、發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強審判指導;對于毒品犯罪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要適時制定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統一法律適用;對于需要與公安、檢察機關共同解決的問題,要加強溝通、協調,必要時聯合制發規范性文件;對于立法方面的問題,要繼續提出相關立法建議,推動禁毒法律的修改完善。

三是不斷完善毒品犯罪審判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落實禁毒工作責任,按照《禁毒工作責任制》的要求和同級禁毒委員會的部署認真開展工作,將禁毒工作列入本單位整體工作規劃,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抓好貫徹落實。要進一步加強專業審判機構建設,各高級人民法院要確定專門承擔毒品犯罪審判指導任務的審判庭,毒品犯罪相對集中地區的高、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和工作需要,探索確立專門承擔毒品犯罪審判工作的合議庭或者審判庭。要建立健全業務學習、培訓機制,通過舉辦業務培訓班、組織交流研討會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毒品犯罪審判隊伍專業化水平。要推動與相關職能部門建立禁毒長效合作機制,在中央層面和毒品犯罪集中地區建立公檢法三機關打擊毒品犯罪聯席會議制度,探索建立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信息通報、反饋機制,提升打擊毒品犯罪的合力。

四是加大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有利時機集中開展禁毒宣傳,最高人民法院和毒品犯罪高發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要將“6·26”國際禁毒日新聞發布會制度化,并利用網絡、平面等媒體配合報道,向社會公眾介紹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及禁毒綜合治理工作情況,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要加強日常禁毒法制宣傳,充分利用審判資源優勢,通過庭審直播、公開宣判、舉辦禁毒法制講座、建立禁毒對象幫教制度、與社區、學校、團體建立禁毒協作機制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要突出宣傳重點,緊緊圍繞青少年群體和合成毒品濫用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增強人民群眾自覺抵制毒品的意識和能力。要延伸審判職能,針對毒品犯罪審判中發現的治安隱患和社會管理漏洞,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加強源頭治理、強化日常管控的意見和建議,推動構建更為嚴密的禁毒防控體系。

 

二、關于毒品犯罪法律適用的若干具體問題

會議認為,2008年印發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大連會議紀要》)較好地解決了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面臨的一些突出法律適用問題,其中大部分規定在當前的審判實踐中仍有指導意義,應當繼續參照執行。同時,隨著毒品犯罪形勢的發展變化,近年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加以研究解決。與會代表對審判實踐中反映較為突出,但《大連會議紀要》沒有作出規定,或者規定不盡完善的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討論,就下列問題取得了共識。

(一)罪名認定問題

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對于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并非販毒人員用于販賣,其行為另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吸毒者在購買、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為吸毒者代購毒品,在運輸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托購者、代購者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對托購者、代購者以運輸毒品罪的共犯論處。行為人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開銷之外收取“介紹費”“勞務費”,或者以販賣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為酬勞的,應視為從中牟利,屬于變相加價販賣毒品,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購毒者接收販毒者通過物流寄遞方式交付的毒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遞的毒品而代購毒者接收,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購毒者有實施販賣、運輸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販賣毒品、在境內非法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傳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行為人開設網站、利用網絡聊天室等組織他人共同吸毒,構成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二)共同犯罪認定問題

辦理販賣毒品案件,應當準確認定居間介紹買賣毒品行為,并與居中倒賣毒品行為相區別。居間介紹者在毒品交易中處于中間人地位,發揮介紹聯絡作用,通常與交易一方構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為要件;居中倒賣者屬于毒品交易主體,與前后環節的交易對象是上下家關系,直接參與毒品交易并從中獲利。居間介紹者受販毒者委托,為其介紹聯絡購毒者的,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購毒者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受委托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的,與購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為目的的購毒者委托,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與購毒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時與販毒者、購毒者共謀,聯絡促成雙方交易的,通常認定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間介紹者實施為毒品交易主體提供交易信息、介紹交易對象等幫助行為,對促成交易起次要、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對于以居間介紹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間介紹者的地位,對交易的發起和達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認定為主犯。

兩人以上同行運輸毒品的,應當從是否明知他人帶有毒品,有無共同運輸毒品的意思聯絡,有無實施配合、掩護他人運輸毒品的行為等方面綜合審查認定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運輸毒品,但受雇者之間沒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雖然明知他人受雇運輸毒品,但各自的運輸行為相對獨立,既沒有實施配合、掩護他人運輸毒品的行為,又分別按照各自運輸的毒品數量領取報酬的,不應認定為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運輸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間沒有犯罪共謀的,也不應認定為共同犯罪。雇用他人運輸毒品的雇主,及其他對受雇者起到一定組織、指揮作用的人員,與各受雇者分別構成運輸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對運輸的全部毒品數量承擔刑事責任。

(三)毒品數量認定問題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的,可以將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折算為海洛因的數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總量作為量刑的根據。對于刑法、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了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應當按照該毒品與海洛因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比例進行折算后累加。對于刑法、司法解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但《非法藥物折算表》規定了與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的毒品,可以按照《非法藥物折算表》折算為海洛因后進行累加。對于既未規定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又不具備折算條件的毒品,綜合考慮其致癮癖性、社會危害性、數量、純度等因素依法量刑。在裁判文書中,應當客觀表述涉案毒品的種類和數量,并綜合認定為數量大、數量較大或者少量毒品等,不明確表述將不同種類毒品進行折算后累加的毒品總量。

對于未查獲實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等)、MDMA片劑(俗稱“搖頭丸”)等混合型毒品,可以根據在案證據證明的毒品粒數,參考本案或者本地區查獲的同類毒品的平均重量計算出毒品數量。在裁判文書中,應當客觀表述根據在案證據認定的毒品粒數。

對于有吸毒情節的販毒人員,一般應當按照其購買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毒品的數量,量刑時酌情考慮其吸食毒品的情節;購買的毒品數量無法查明的,按照能夠證明的販賣數量及查獲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毒數量;確有證據證明其購買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販賣的,不應計入其販毒數量。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無論毒品純度高低,一般均應將查證屬實的毒品數量認定為毒品犯罪的數量,并據此確定適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或者為了隱蔽運輸而臨時改變毒品常規形態的除外。涉案毒品純度明顯低于同類毒品的正常純度的,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數量應當全部認定為制造毒品的數量,對于無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廢液、廢料則不應計入制造毒品的數量。對于廢液、廢料的認定,可以根據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觀形態,結合被告人對制毒過程的供述等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鑒定機構的意見。

(四)死刑適用問題

當前,我國毒品犯罪形勢嚴峻,審判工作中應當繼續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指導思想,充分發揮死刑對于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要繼續按照《大連會議紀要》的要求,突出打擊重點,對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堅決依法判處。同時,應當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體現區別對待,做到罰當其罪,量刑時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當地的禁毒形勢等因素,嚴格審慎地決定死刑適用,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1.運輸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

對于運輸毒品犯罪,應當繼續按照《大連會議紀要》的有關精神,重點打擊運輸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組織、指使、雇用他人運輸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梟、職業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裝掩護運輸毒品、以運輸毒品為業、多次運輸毒品等嚴重情節的被告人,對其中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

對于受人指使、雇用參與運輸毒品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次數、犯罪的主動性和獨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獲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予以區別對待,慎重適用死刑。對于有證據證明確屬受人指使、雇用運輸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也可以不判處死刑;尤其對于其中被動參與犯罪,從屬性、輔助性較強,獲利程度較低的被告人,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對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運輸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尚不屬數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處死刑。

一案中有多人受雇運輸毒品的,在決定死刑適用時,除各被告人運輸毒品的數量外,還應結合其具體犯罪情節、參與犯罪程度、與雇用者關系的緊密性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考慮,同時判處二人以上死刑要特別慎重。

2.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適用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適用應當與該案的毒品數量、社會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相適應。涉案毒品數量剛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依法應當適用死刑的,要盡量區分主犯間的罪責大小,一般只對其中罪責最大的一名主犯判處死刑;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當,或者罪責大小難以區分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二名主犯的罪責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也要盡可能比較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方面的差異,判處二人死刑要特別慎重。涉案毒品數量達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責均很突出,或者罪責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判處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處。

對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在案被告人與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屬罪行極其嚴重,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響對在案被告人適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處在案被告人死刑;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處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歸案后全案只宜判處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對在案被告人適用死刑;在案被告人與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責大小難以準確認定,進而影響準確適用死刑的,不應對在案被告人判處死刑。

對于販賣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結合其販毒數量、次數及對象范圍,犯罪的主動性,對促成交易所發揮的作用,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慎重、穩妥地決定死刑適用。對于買賣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數量剛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一般不能同時判處死刑;上家主動聯絡銷售毒品,積極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處上家死刑;下家積極籌資,主動向上家約購毒品,對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慮判處下家死刑。涉案毒品數量達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綜合上述因素決定死刑適用,同時判處上下家死刑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處。

一案中有多名共同犯罪人、上下家針對同宗毒品實施犯罪的,可以綜合運用上述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適用原則予以處理。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應當盡量將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密切關聯的上下游案件進行并案審理;因客觀原因造成分案處理的,辦案時應當及時了解關聯案件的審理進展和處理結果,注重量刑平衡。

3.新類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

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等)是以甲基苯丙胺為主要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其甲基苯丙胺含量相對較低,危害性亦有所不同。為體現罰當其罪,甲基苯丙胺片劑的死刑數量標準一般可以按照甲基苯丙胺(冰毒)的2倍左右掌握,具體可以根據當地的毒品犯罪形勢和涉案毒品含量等因素確定。

涉案毒品為氯胺酮(俗稱“K粉”)的,結合毒品數量、犯罪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對符合死刑適用條件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綜合考慮氯胺酮的致癮癖性、濫用范圍和危害性等因素,其死刑數量標準一般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倍掌握。

涉案毒品為其他濫用范圍和危害性相對較小的新類型、混合型毒品的,一般不宜判處被告人死刑。但對于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了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且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不判處死刑難以體現罰當其罪的,必要時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

(五)緩刑、財產刑適用及減刑、假釋問題

對于毒品犯罪應當從嚴掌握緩刑適用條件。對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對于不能排除多次販毒嫌疑的零包販毒被告人,因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等犯罪的證據不足而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實施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緩刑適用。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應當依法追繳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充分發揮財產刑的作用,切實加大對犯罪分子的經濟制裁力度。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經查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如購毒款、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及其收益等,應當判決沒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判處罰金刑時,應當結合毒品犯罪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獲利情況、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罰金數額。對于決定并處沒收財產的毒品犯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的,應當按照上述確定罰金數額的原則確定沒收個人部分財產的數額;判處無期徒刑的,可以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死緩或者死刑的,應當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于具有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節的毒品罪犯,應當從嚴掌握減刑條件,適當延長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嚴格控制減刑幅度,延長實際執行刑期。對于刑法未禁止假釋的前述毒品罪犯,應當嚴格掌握假釋條件

(六)累犯、毒品再犯問題

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對于曾因實施嚴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滿釋放后短期內又實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實施毒品犯罪的再犯,應當嚴格體現從重處罰。

對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書中應當同時引用刑法關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條款,但在量刑時不得重復予以從重處罰。對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時的從重處罰幅度一般應大于前述情形。

(七)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的定性問題

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出于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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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http://www.tkselect.com/?p=982 Tue, 20 Dec 2016 10:40:57 +0000 http://lawyerfz.shejiku.net/?p=98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07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7〕8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解決近年來在辦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適用問題,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工作實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

公安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

“犯罪地”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毒品生產地,毒資、毒贓和毒品的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戶籍地及其臨時居住地。

對懷孕、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件,查獲地公安機關認為移交其居住地管轄更有利于采取強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實的,可以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查獲地公安機關應繼續配合。

公安機關對偵辦跨區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有爭議的,應本著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有利于保障案件偵查安全的原則,認真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即將偵查終結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時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為保證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于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現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可以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二、關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

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行為是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所攜帶的物品內查獲毒品的;

(二)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三)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

(四)體內藏匿毒品的;

(五)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不等值的報酬而攜帶、運輸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三、關于辦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問題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

3.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滿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滿200克的;

3.三唑侖、安眠酮不滿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不滿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四)上述毒品品種包括其鹽和制劑。毒品鑒定結論中毒品品名的認定應當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最新發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為依據。

四、關于死刑案件的毒品含量鑒定問題

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鑒定結論中應有含量鑒定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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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http://www.tkselect.com/?p=979 Tue, 20 Dec 2016 10:28:06 +0000 http://lawyerfz.shejiku.net/?p=97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6〕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6日

 

為依法懲治毒品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據藥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

 

第二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
(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爆炸物用于掩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槍支、彈藥、爆炸物種類的認定,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執法人員死亡、重傷、多人輕傷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

 

第四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三)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四)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二)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四)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近親屬,或者為其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不具有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
(三)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四千克以上不滿二十千克;
(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五)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六)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八)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
(一)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次組織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確實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論處。

 

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五倍的;
(二)達到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九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
(二)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滿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滿一萬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大”。

 

第十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第十一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三)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十三條?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四條?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傳授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方法,販賣毒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或者組織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本解釋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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