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2015民一他字第9號)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法釋〔2017〕6號)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伍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2016年7月27日印發)
第六點“民間借貸事實審查的問題”第19條:
大額現金交付的舉證責任分配及審查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訴訟,數額巨大且主張以現金形式交付,被告又否認借貸事實發生的,如果人民法院僅根據債權憑證及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不能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的,應告知原告就資金的來源、走向、付款憑據、支付細節等事項繼續舉證。經告知后,原告舉示的證據仍不能達到證明借貸事實發生存在高度蓋然性可能的,由其承擔不利后果。在原告盡到了其力所能及的舉證責任后,人民法院應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交易習慣、債權憑證形成前后合理期間內財產變動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四點“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第43條:
夫妻雙方的舉證責任分配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基于夫妻合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
陸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 2009年9)
該指導意見第19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
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援引表見代理規則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出借人,應對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
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3條的規定。
柒
《江蘇省高院民事審判指導2016年第2期,2016年9月14日》
該審判指導第十條“夫妻債務的問題”第3點:
關于責任財產范圍問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未舉債的配偶一方對該債務承擔有限連帶責任,其責任范圍限于夫妻共同財產。其個人的婚前財產以及離婚后取得的財產等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財產應排除在外,而對于舉債一方的責任范圍,應以個人全部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中其享有的部分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捌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責任承擔問題的會議紀要》(閩高法[2015]426號)
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債權人請求夫妻共同償還的案件中,對于債務性質的認定,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但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或者根據人民法院已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借款非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履行撫養和贍養義務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產經營的,應認定為夫妻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
玖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38條(2016年8月)
該參考意見第六部分“債權債務分割”第38條: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區分標準:
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推定為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構成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主觀上不具有舉債的合意且客觀不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債務形成時,債權人無理由相信該債務是債務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拾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6]39號)第7條
該指導意見第7條規定: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請求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證明該債務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審判人員根據案件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判定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個人債務處理:
(1)夫妻雙方不存在舉債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該債務不是用于夫妻雙方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或道德義務;
(3)債務形成時,債權人有理由相信該債務不是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設立。
拾壹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第18號)第3條
該若干意見第三條:此類案件處理中,首先應當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作為一個基本處理原則,即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要考慮: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有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兩個因素,屬于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拾貳
《2011年山東省高院會議紀要(2011年11月30日 魯高法〔2011〕297號)》
會議紀要第二點“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依據《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由上述規定的立法本意理解,“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是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所負的債務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認定外,還要從夫妻雙方是否具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所負的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斷認定,不能簡單地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個人一方的舉債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舉債并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舉債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即證明舉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否則其主張不予支持。如夫妻一方以與債權人發生糾紛的生效民事法律文書為證據,主張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另一方共同償還的,在一方未能舉證證明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或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認定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拾叁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1年8月23日)
第八條:對于標的額較大的案件,出借人應舉證證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陳述支付方式為現金交付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陳述、現金交付金額、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審查判斷。
第十九條:對于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等刑事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裁定駁回起訴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又撤銷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不構成犯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拾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48號)
略。
轉自:離婚大師;福州律師網資深離婚律師蔡思斌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