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來律所咨詢的時候正是個陰天,但他的臉色比窗外的天空更陰郁,似乎能滴下墨來。
原來周先生的發小在經營一家酒吧,生意不錯。三年多前,吸收周先生入股。周先生按照5元/股的價格向發小的公司投資了100萬元,持股比例10%,不在公司任職,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第一年,公司剛起步不分紅;第二年,要提升公司軟裝飾環境不分紅;第三年,公司虧損無法分紅;現在公司接到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因噪音擾民且在大學校園內要求搬遷,加之虧損,公司準備解散。周先生說,100萬元投進去泡都沒冒一個就沒了,他應該如何維權?
在這個“眾創時代”,越來越多的人將手里的閑散資金投入到企業,不在公司任職,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只希望公司盈利能分得一杯羹。但總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很多人投資后不僅未分得紅利,甚至血本無歸。
那么作為小股東,如何做才能避免投資“打水漂”?專業律師告訴你,以下招數不可少。
知情權是股東行使其他權利的基礎,尤其是對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了解更為關鍵。實務中,大股東拒不分紅的一個常見借口就是公司虧損。因信息不對稱,小股東并不清楚公司是真虧還是假虧。
因此,有條件的小股東可以派出財務人員,以便及時、準確地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如果不具備派出財務人員的條件,可以提前約定公司經營管理層應于每個季度甚至每個月結束后10日內將公司的財務報表報送給各位股東。如未按期報送,則對經營管理層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其績效、獎金掛鉤。財報中的各項支出需要有符合會計制度的票據,否則不予認可。對支出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由各方及時核實。同時因大股東通常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如未按期報送財務報表給各位股東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分紅權,是小股東最重要的權利。實務中,大股東經常尋找各種借口拒不分紅,如:或采用兩套賬的方式把公司財務報表做成虧損,或私下掏空公司,或盈利也不分紅。
因此,在保證知情權的基礎上,小股東要提前約定,只要公司盈利,就必須進行分紅,如果確因企業發展需要暫不分紅的,需要取得小股東的同意。
分紅的周期可以是年、半年、季度。有的企業屬于輕資產行業,現金流非常充足,股東甚至可以約定每月分紅一次。分紅和留存的比例,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具體約定。
大股東在游說小股東進行投資時,通常會給小股東描述一幅美好的畫面:公司非常具有發展潛力,市場前景廣闊。但等到小股東的投資全部到位后,大股東又會尋找各種理由為公司業績不好、沒有盈利、不能分紅找借口。
因此,在投資前,小股東應當跟大股東簽訂《對賭協議》,由大股東承諾未來一定年限如1-3年的營收、凈利潤,如不能完成則由大股東對小股東進行補償,或者按照約定的價格回購小股東的股權。如果小股東仍然對公司及與大股東的合作有信心,也可以要求調增其股權比例。
大股東另一個拒不分紅的手法是:暗度陳倉,以他人名義另設公司,或者與他人合作另設公司,采取或進行關聯交易或剝奪本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等手段,將利潤轉移到此公司。
因此,在投資前須約定大股東的競業限制條款。在合作期間內,大股東不得單獨或者與其他人合作另設公司從事與本公司相競爭和相似的業務,否則應該承擔高額的違約責任。
小股東由于持股少,通常在公司沒有話語權。如果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可能不僅無法決定重大事項,甚至一般事項也無法決定。此時可以約定禁止公司對外擔保,大額資產處置、借貸必須上股東會表決,或者由大股東承諾必須取得小股東的同意,具體額度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設定。
重大事項可以設定小股東的一票否決權或退出機制。如大股東非要一意孤行,則可以選擇按照提前約定的價格、條件回購小股東的股權。?
勤勉、忠誠是公司高管的法定義務,作為高管的大股東自然應受此規則約束。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上述六點是小股東避免投資“打水漂”必須考慮的幾個要點,也是投資之前必須冷靜考慮的事項,實際上,小股東唯一的一次與大股東平等協商的機會是在與大股東投資談判,簽訂《投資協議》、《公司章程》及其他各種協議之時,錯過則悔之晚矣。因此,小股東們在投資之初,一定要設計一套合理、有效的管控機制,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裁判要旨
股東知情權系股東的固有權利,且具有共益權性質。股東盡管未履行出資義務,但在股東資格未被公司依法解除的情況下,該股東仍對公司享有知情權。
案情
佳宏公司設立于2013年12月13日,注冊資本為200萬元。根據佳宏公司章程記載,夏海軍系該公司兩名股東之一,其認繳出資額為100萬元,繳付出資期限是2015年11月28日。自2014年9月起,佳宏公司未召開過股東會,也未向夏海軍分配利潤。2016年11月3日,夏海軍以對佳宏公司經營現狀所知甚少,需要了解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為由,委托江蘇君哲律師事務所律師薛飛向被告佳宏公司郵寄一份股東知情權申請書,要求查閱或復制公司的所有資料(含公司所有會計賬簿、原始憑證、契約、傳票、通知等)。2016年11月4日簽收了郵件,并未書面回復夏海軍。后夏海軍即向發言提起訴訟,要求查閱佳宏公司的財務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佳宏公司辯稱:夏海軍未按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實際履行出資義務,不享有股東資格,其無權對佳宏公司行使股東知情權,應駁回夏海軍關于查閱佳宏公司財務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訴訟請求。夏海軍在訴訟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向佳宏公司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
裁判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夏海軍已經被工商機關登記為股東,法律對股東的查閱權利并未作出排除性規定,夏海軍當然具有股東權利。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賬簿是股東的最基本權利,故夏海軍有權查閱上述財務資料。若夏海軍確未實際出資,佳宏公司有權另行要求其履行出資義務,但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夏海軍行使股東知情權。由于佳宏公司成立時間較短,為了保證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確定查閱的時間不超過五日。遂判決:佳宏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將自2013年12月13日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提供給夏海軍查閱,上述材料應在佳宏公司住所地的法定工作日期間查閱,查閱時間以5日為限。
宣判后,佳宏公司不服,向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盡管夏海軍在本案中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完成了佳宏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但夏海軍作為公司章程記載和工商登記的股東,在未經法定程序解除其股東資格的情況下,其股東資格并不被法律當然否定。夏海軍要求對佳宏公司行使知情權,查閱公司財務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并不違反公司法規定,應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1.股東知情權具有共益權、固有權性質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參與重大決策的前提是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股東知情權即是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按照對股股權形式的目的和內容標準所作的劃分,股權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是自益權,包括發給出資證明或股票的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的請求權、分紅權、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請求權等。
2.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可以限制其股權
出資義務是股東最基本的義務,當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時,損害了公司利益,進而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利益。因而,公司有權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作為該股東保有股東資格的對價。同時公司可以對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權進行必要限制,此種限制具備正當性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6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規定為合理限制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權利提供了較為明確的制度供給。上述規定之所以對股東的財產性權利作出限制的原理在于,出資是股權的基礎,上述權能與股東出資的聯系較為密切,根據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原則,應予限制。
3.知情權不因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而被限制或剝奪
如前所述,在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但是,不同的股權權能與出資聯系的密切程度有所不同。但是,知情權具有共益權性質,是股東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的固有權利,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或不完全體現為財產性權利,與出資義務的聯系程度較遠。本案中,盡管夏海軍在本案中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完成了佳宏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但其作為公司章程記載和工商登記的股東,未經法定程序解除其股東資格的情況下,其股東資格并不被法律當然否定,知情權作為股東的固有權利,不應以其未履行出資義務唯有加以限制或剝奪。夏海軍要求對佳宏公司行使知情權,查閱公司財務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并不違反公司法規定,應予支持。
本案案號:(2016)蘇1311民初6242號,(2017)蘇13民終671號
案例——江蘇宿遷中院判決夏海軍訴佳宏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朱?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