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后認為,培訓中心拍攝圖片后將涉案圖片公開發表,享有案涉圖片的著作權,但陸某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對比,陸某使用的圖片與培訓中心圖片構成實質性相似,陸某的行為侵害了培訓中心對涉案攝影作品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陸某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使用涉案侵權作品,向培訓中心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
(黃海磊??邱啟杰)
????■法官說法■
互聯網的發展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卻也使得侵權行為從線下發展到線上。基于網絡侵權即時性、隱蔽性的特點,侵權情形更快捷、后果更嚴重,侵權范圍更廣泛。本案中,陸某未經培訓中心許可,擅自盜用培訓中心公眾號圖片,并供其使用宣傳,其行為已構成著作權侵權,需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法官告誡廣大市民及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對外宣傳時,杜絕未經許可直接使用他人具有知識產權作品的行為,如需使用應當征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許可使用費,避免被訴侵權和被判賠償。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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