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视频免费,97成人在线,日本午夜小视频 http://www.tkselect.com Fri, 25 Apr 2025 07:56:10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16 福州律師分享: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基數,如何計算? http://www.tkselect.com/?p=12458 Tue, 18 Jun 2024 02:06:14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458 解除勞動合同時,如存在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經濟補償標準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然而,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在磋商離職階段就通過各種手段惡意降薪,試圖降低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基數。且看法院如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陳某于2010年入職某房產公司。2021年2月,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載明陳某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為每月5579元。

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間,房產公司向陳某發放的工資,除基本工資每月5579元外,還有月度績效、工齡費、交通費、通訊費、年終獎金等相對固定項目。其中,房產公司于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間每月發放回籠獎金約5000元(2022年6月后未發放),于2022年1月向陳某發放2021年年終獎金109110元,于2023年1月向陳某發放2022年年終獎金10887元。

2022年6月起,房產公司以“業務外包”為由與陳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建議陳某將勞動關系轉至外包公司。2022年9月23日的談話中,房產公司要求按照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間的平均工資確定補償金標準。

陳某表示,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以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間平均工資確定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標準。

2022年10月起,房產公司停發陳某月度績效、交通費等相對固定項目報酬,僅向陳某發放基本工資每月5579元。

2023年4月28日,陳某以房產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仲裁處理,雙方仍無法達成一致,陳某遂起訴要求房產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375631元。

房產公司認為,經濟補償金應以陳某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故其僅需支付經濟補償金221518元。

裁判結果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房產公司向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375631元。

房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董廣緒
在2022年9月23日的談話中,雙方均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且主張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差距不大。在此情況下,房產公司負有明確答復是否同意陳某所提方案的義務,其既未明確表態,亦未行使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賦予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而是從次月起停發月度績效等相對固定項目報酬,僅發放固定工資5579元,導致陳某的實際收入顯著減少,其惡意拖延磋商迫使陳某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意圖非常明顯。房產公司自2022年6月起停發“回籠獎”,意味著即使補發相對固定的月度績效等項目,陳某工資僅因“回籠獎”停發即下降5000元/月左右,故陳某的經濟補償金基數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降低,房產公司則因此獲益。考慮到陳某2021年年終獎為10萬余元,而2022年年終獎金僅1萬余元,則其經濟補償金基數下降的幅度更加顯著。如允許房產公司以惡意拖延磋商的方式,實現以明顯低于原標準的基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目的,則意味著其能從自己的違法不誠信行為中獲利,極易形成不好的示范效應。

綜合上述因素,法院認為,涉案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補償金不應以陳某離職前十二個月(即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而應以房產公司惡意拖延磋商前十二個月(即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嚴守誠信原則,努力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決,不要妄圖通過惡意拖延磋商的方式實現以明顯低于原標準的基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目的。勞動者如遇案涉情況,可及時向用人單位發出被迫解除勞動通知,并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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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勞動律師分享:《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是否支持? http://www.tkselect.com/?p=12092 Mon, 06 May 2024 07:22:24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092
案情簡介
2005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7日,山東某職業學院與王某存在勞動關系。2006年3月至2021年8月,山東某職業學院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未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21年9月6日,王某以山東某職業學院“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學校工作期間沒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向山東某職業學院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2021年9月7日,山東某職業學院簽收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間,山東某職業學院向王某發放工資共計91064.17元,月平均工資為7588.68元。
王某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山東某職業學院支付經濟補償金146371元;2.請求依法判決山東某職業學院補發2020年9月工資4859.65元。
法院審理
2008年以前,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否應獲支持。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主張經濟補償金的理由有兩點:一是工作期間,山東某職業學院沒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二是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關于第一點,法院已經查明王某的工資均是按時足額發放,第二點,住房公積金不屬于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換言之,王某主張經濟補償金,法院需審查的是社保是否依法繳納。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據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才有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后均存在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情形,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施行之前因無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而年限不予計算。本案中,山東某職業學院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未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關系存續跨越2008年1月1日,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間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也就是說,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事實發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九十八條規定,2008年1月1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此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依據上述規定,如果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也不能僅根據以前的事實而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一、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系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并無“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勞動者僅以用人單位2008年1月1日之前存在“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主張經濟補償金,不應予以支持。
若用人單位是2008年以后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此處的工資是指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怎么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來源: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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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哪個要還? http://www.tkselect.com/?p=11368 Thu, 25 Jan 2024 03:11:06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1368 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間通過微信發紅包或者轉賬的情況十分常見。然而,雙方一旦因此產生糾紛,轉賬和紅包產生的經濟往來是否屬于同一性質?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認定微信紅包與轉賬性質存在區別,紅包屬于贈與,轉賬則屬于借款,據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償還原告劉女士借款12900元。

劉女士訴稱,2019年其通過微信認識周先生。雙方認識不久,周先生便以經濟困難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間,劉女士通過銀行轉賬、微信紅包等方式累計向周先生轉款15669元,后經多次催要均無果。對此,周先生辯稱,涉案款項不是借款,是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以微信紅包、微信轉賬兩種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資金,微信紅包自身即包含“贈與”之義,結合本案具體情形,劉女士出于對周先生生活的資助向其發送微信紅包共計2769元,屬于劉女士的贈與行為,無需周先生償還。關于劉女士通過微信轉賬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雖辯稱是贈與,但其并無證據證明劉女士就此曾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考慮到周先生曾向劉女士借款還貸等情況,劉女士向周先生通過微信轉賬支付款項的應認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應予償還。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二者雖均系通過微信軟件操作付款,但應從微信軟件的不同功能及屬性上對兩種付款性質加以區分認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軟件作為社交工具除具備日常溝通交流功能外還具備社交功能,微信紅包則為微信軟件社交功能的典型體現。微信紅包設置的金額上限為200元,且名為“紅包”,根據我國的民間習俗給付“紅包”在通常情況下,意味著自愿贈與,無需返還。

微信轉賬與紅包不同,不具備“贈與”之義,其僅是微信軟件設置的付款功能,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轉賬主張成立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如主張款項性質為贈與,其需要提交相應證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來源:《法治周末》(記者:戴蕾蕾 李囡 李文鳳)、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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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抖音賬號的實名認證人,不一定是使用權人 http://www.tkselect.com/?p=11324 Wed, 10 Jan 2024 03:09:32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1324
裁判要旨
抖音賬號作為一種網絡虛擬財產,其使用權歸屬原則上同樣應當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對于當事人之間對于賬號使用權歸屬問題有明確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情況下則應當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賬號注冊主體、實際運營情況以及收益權歸屬等綜合判斷。
該抖音賬號于2020年1月已注冊并使用,2020年7月案涉賬號才以李某名義進行了實名認證,實名認證時間明顯晚于抖音賬號注冊時間,李某亦無證據證明抖音公司已明確約定抖音賬號的“實名認證人”即取得賬號使用權,故不能僅以實名認證人認定賬號使用權權屬。
訴訟請求

末那識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請求依法確認抖音賬號“都市奇妙物語”的相關權利歸屬于末那識公司;

2.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李某負擔。

一審查明
2019年11月21日末那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發布朋友圈,招募合伙人/核心骨干。2019年11月24日李某微信聯系末那識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感興趣,雙方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提到合伙人。2019年12月23日李某填寫了末那大叔員工檔案,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某通過末那識公司繳納社保。2020年6月起李某在都市奇妙物語績效匯總、都市奇妙物語組考核績效、獎金、獎金明細、匯總獎金、都市奇妙物語2020年終數據、都市2020年終獎金分配等表格的部門負責人處簽名。2021年3月12日李某在奇妙物語組(李某)預提提成(2021年1月-3月)表格上簽字。
2020年李某接受微夢傳媒集團采訪,2020年7月9日公眾號發表《3個月漲粉458萬+,90后鬼馬女導演和她的奇思妙想》文章。
“都市奇妙物語”賬號發布的小視頻系末那識公司投資,李某創作,末那識公司負擔了演員費、場地費、道具費等制作費用,“都市奇妙物語”的收益末那識公司扣除各種成本后按比例和李某分成,李某在末那識公司處無固定收入、無基本收入,末那識公司向李某分成時,扣除了李某的社保費用和個稅等。
2020年2月末那識公司、李某雙方確定案涉賬號名稱為“都市奇妙物語”,2020年7月案涉賬號以李某名義進行了實名認證。2021年4月20日在末那識公司與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李某提出:“都市奇妙物語的話,該交接交接,我把賬號和手機卡交還給公司。”“都市得交接一下了,我現在也沒精力去弄了,怕懈怠影響賬號變現。”“其實我想要都市在快手上的賬號,一直也無法變現,我好好做一下,應該也是可以保證變現的這樣不至于零基礎,保證點微薄的收入,接廣告還是咱公司做,希望不至于賠的那么慘,不行也完全沒事。”
末那識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提供了員工檔案、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微信聊天記錄、聯通公司繳費明細、青島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都市奇妙物語團隊績效提成明細、報銷憑證、銀行付款回單、“抖音”用戶服務協議打印件、李某階段性支付、薪金計提明細表、匯款結算憑證、企查查信用報告、情況說明等證據。
李某認為,末那識公司未提供勞動合同、每月固定工資流水等證據,末那識公司與李某雙方并未建立勞動關系,“都市奇妙物語”賬號是由李某注冊使用的,抖音方面并不禁止企業對賬號進行實名認證,末那識公司如認為賬號歸屬其所有,且一直管理、約束李某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自行或要求李某進行企業認證,而不是同意及放任李某進行賬號注冊及實名認證。李某向法庭提交了《2020年7月9日微信公眾號文章“微夢專訪/3個月漲粉458萬+,90后鬼馬女導演和她的奇思妙想”》、楊某微信朋友圈、微信聊天記錄、都市奇妙物語賬號實名認證信息、mcn入駐協議、手機充值記錄、都市奇妙物語賬號實名認證信息、抖音企業認證流程等證據。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抖音賬號的相關權利涉及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知識產權等多項權利,相關權利的確認還涉及抖音賬號相關平臺對相關權利的約定,末那識公司主張“相關權利”無法明確其主張的權利具體是何種權利及權利的內容、范圍。末那識公司和李某之間無勞動合同、無考勤記錄、無每月工資流水,李某沒有最低工資保障,僅就收益分成,末那識公司從分成中將李某的保險費用等扣除,無法認定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都市奇妙物語”賬號的實際使用人、控制人、實名注冊人均是李某,李某管理賬號更利于賬號的運營。李某實名注冊時末那識公司知悉,并未制止和更改。對于賬號的使用權等權利的歸屬末那識公司與李某之間也并未明確約定,該賬號的運營既有末那識公司提供的經費也有李某的管理和創作。李某創作的賬戶上的視頻還涉及知識產權,“都市奇妙物語”賬號包含權利眾多,不同的權利涉及不同的主體及法律關系,末那識公司的訴訟請求形式上是確認之訴,但又無法明確需要確認的內容是什么,無法確認法院審理的裁判范圍,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的規定。至于末那識公司對都市奇妙物語賬號的視頻創作提供了經費等支持,相關的權益分配可依據末那識公司和李某之間的約定自行主張。
綜上,末那識公司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末那識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

末那識公司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訴訟請求無法明確需要確認的內容、無法確認法院審理的裁判范圍,并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為由駁回,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依法確認抖音賬號“都市奇妙物語”的相關權利歸屬于上訴人,“相關權利”即為賬號的使用權及衍生的附隨權利,上訴人通過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等環節表達的非常清楚,不存在無法明確具體權利及名稱、范圍的情況。否則一審也不會進入實體審理并得出“實際使用人、控制人、實名注冊人均是李某,李某管理賬號更利于賬號運營”的結論,顯然自行矛盾。對于一審判決列舉的所有權,歸屬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抖音公司),對此不存在爭議;收益權囊括在使用權之列;知識產權屬于《著作權》約束范疇,與賬戶所有權、使用權均不存在必然聯系。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抖音賬號的使用權人應為初始注冊人還是實名認證人。故,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明確,一審對此認定錯誤。
其次,即使確實存在訴訟請求不明確之處,一審法院也應當釋明并要求末那識公司予以明確,而非徑自以此作為駁回依據。在一審階段,審判人員從未對此以任何行使進行釋明并要求末那識公司予以明確,尤其在庭審前,辦案人要求上訴人對抖音賬號解除實名認證、變更使用權人登記等一系列事項與抖音公司進行詳細落實具體情況,更進一步說明其對雙方訴爭權益類型及可操作性進行了充分的論證,根本不存在不明確的情況。因此,本案訴訟請求明確,不存在權利交叉、混同等情況,各方在一審中對“相關權利”為使用權的認知是清晰的。一審在未釋明的情況下以末那識公司訴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予以駁回,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二、一審判決明確抖音賬號相關權利的確認應受平臺規則制約,但對涉案抖音賬戶“實際使用人、控制人、實名注冊人均是李某,李某管理賬號更利于賬號運營”的認定既未遵循該規則,更與賬號實際運營情況相悖,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首先,一審判決在一審法院認為中明確“相關權利的確認還涉及抖音賬號相關平臺對相關權利的約定”,即認可權利的確定要遵循平臺公司的規則。根據《“抖音”用戶服務協議》的規定,在“抖音”中注冊帳號的使用權人為帳號初始注冊人,而非實名認證人,實名認證僅是保障軟件相關服務功能合理使用的監管性設置,并不具有權利認證特性。涉案抖音賬號是2020年1月以1866973****手機號申請注冊,該手機號是上訴人以公司員工名義購買,李某雖做實名認證,但并非初始注冊人,其不是抖音平臺認可的使用權人。顯然,一審的相關認定并未遵循平臺規則。
其次,透過現象看本質。從賬戶設立到運營、到李某離職交還這一系列的行為,作為業內人士的雙方對賬號的權利期許和認知是明確的,雖沒有書面協議,但一直自覺遵從行業規則。被上訴人利用實名認證的便利,將賬戶密碼更改后“實際控制”并非權利的原始狀態,也并非合法狀態。一審未全面、嚴格審查案件事實,僅依據賬號現有狀態即判定權利歸屬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再次,如果以“貢獻值”作為評判權利歸屬的依據,那么賬號的投資、運營、維護、管理一直由上訴人掌控。李某雖為項目負責人,針對賬號設立、名稱選定、頭像及封面設計、團隊人員招聘、工資及績效提成等均由公司總裁楊某最后決定,由公司組織實施。尤其是平臺發布的小視頻,全部是上訴人投資、項目組人員制作。商業推廣也是上訴人與青島超級視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約合作,收益分配比例(2:8)更直觀的反映出雙方對于涉案賬號的貢獻大小。因此,無論基于平臺規則、行業規則亦或貢獻值,涉案抖音賬號的使用權都不屬于或不應當屬于被上訴人。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嚴重損害上訴人利益。
李某辯稱:
一、上訴請求與訴訟請求不一致,屬于變更訴訟請求。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為請求依法確認抖音賬戶“都市奇妙物語”的相關權歸屬于末那識公司,與其上訴請求明顯不一致。
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訴訟請求不明確的適用法律正確。一審法院在結合雙方的證據以及查明相關事實的基礎情況下,通過實體審理后認定上訴人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三、一審法院已結合事實和證據認定被上訴人不屬于上訴人公司的員工,被上訴人實際掌握并使用案涉抖音賬號不是履行工作職責,而是作為獨立個體進行運營管理賬號,雙方之間是“共同收益、共擔風險”的合作模式。上訴人在上訴狀所稱“本案的爭議焦點就是抖音賬號的使用權人應為初始注冊人還是實名認證人”與事實及庭審情況不符,從上訴人的一審起訴狀中可以明確,上訴人是認可李某一直為案涉抖音賬號的實際使用人、操作人,而上訴人起訴的請求權基礎依據的事實及理由則是為“上訴人系被上訴人公司員工,上訴人使用、運營、管理賬號系履行其職務行為”,其在一審庭審中也主要圍繞上述證明目的進行的舉證,而非證明(且也未證明)公司才是賬號的初始注冊人。而根據一審的舉證質證,一審法院已認定“末那識公司與李某間無勞動合同、無考勤記錄、無每月工資流水,李某沒有最低工資保障,僅就收益分成,末那識公司從分成中將李某的保險費用等扣除,無法認定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此,被上訴人運營管理案涉抖音賬號實際是與上訴人之間進行的自甘風險的經濟合作行為,雙方屬于獨立平等的合作主體,而不是被上訴人履行職務行為,上訴人無權向被上訴人主張案涉賬號的使用權。
四、上訴人故意混淆概念,故意將賬號的“初始注冊人”與“手機號的實名人”劃等號,并偷換概念將“賬號的權利人”與“初始注冊人”劃等號,實際根據抖音平臺規則,使用抖音平臺的相關服務以及功能的權利均是抖音面向賬號實名認證的實際使用人,而且注冊賬號的登陸手機號可以隨時、任意的進行修改,沒有任何的限制。
1.根據抖音平臺規則,賬號使用手機號注冊后還需要填寫真實的身份信息(根據用戶服務協議第3.7條),也就是說案涉賬號自成立之初便是被上訴人以其個人信息進行的注冊,因此被上訴人才是實際的“初始注冊人”。而且最重要的一點是,使用手機號注冊抖音賬號后并不是不能進行修改,任意用戶只需要點擊賬號與安全-更換手機號即可更換登陸手機號,而且不需要任何的審核。因為被上訴人是從新建立起一個新的賬號,所以使用誰的手機號注冊均不會對賬號的價值和權利產生影響。因此,使用何種手機號進行注冊不會影響抖音平臺對于實際賬號權利人的判斷,抖音平臺也從不以注冊賬號的手機號實名人為誰來確認賬號的實際使用人和權利人。而實際上,賬號從注冊到使用,均是由被上訴人本人自主進行的操作。
2.上訴人偷換概念將“賬號的權利人”與“初始注冊人”劃等號。抖音平臺方面并不認可“注冊手機號的機主”就是“初始注冊人”、就是“賬號的實際權利人”這一觀點,如果確如上訴人所述,其完全可以以手機尾號7292的機主“張天寧”的身份向抖音方面提出申訴,要求抖音方面修改賬號的登陸手機號以及實名認證人,這樣上訴人也就無須提起本案訴訟。而事實上,根據抖音平臺的相關規定,只有賬號的實名認證人,才是抖音平臺認可的賬號真正使用權人,才可以在不登錄賬號的情況下,通過抖音客服修改登陸手機號。實際上,被上訴人也是采取上述的方式,通過抖音客服,出示其本人實名認證人的身份證,并按照抖音平臺要求將身份證與本人一起照照片,證實經過了實名認證人的同意后,才更換了登錄手機號。而抖音平臺的上述操作,也從事實上證明了在抖音用戶協議中關于賬號實際權利的歸屬人問題,實際上是指賬號的實名認證人。而對于賬號中一系列的服務及功能使用,抖音平臺均是基于賬號的實名認證人為賬號權利人進行的提供,對于賬號注冊手機號的實名人為誰,抖音平臺并不進行任何的限制。
五、上訴人所謂“依據貢獻值作為評判權利歸屬的依據”,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首先,“貢獻值”并不是確定賬號使用權歸屬的必要條件,而是屬于雙方合作模式的范疇,且雙方已依據這種合作模式確定了收益分配的方式。在雙方沒有對賬號使用權歸屬作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使用權的歸屬應當綜合考慮賬號的人身性,以及由誰實際掌握、實名認證并管理使用賬號。上訴人知悉并認可該賬號由被上訴人進行實名認證,說明上訴人默示了賬號的使用權系歸被上訴人所有。
二審判決

本院二審期間,末那識公司提交證據一:案外人張某的證人證言,擬證明2020年1月,末那識公司以張某的名義購買了5張聯通手機卡,其中一張的號碼是本案“都市奇妙物語”抖音號的初始注冊手機1866973****,購買手機卡的費用系公司支付,手機卡系公司使用。公司購買這些卡系為注冊抖音賬號,抖音賬號和手機號是綁定的。提交證據二:“都市奇妙物語”賬號抖音界面截圖一宗(共計二十三張),擬證明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上訴人掌控、運營涉案抖音賬戶期間,商務V:monashangwu(上訴人微信),拍攝作品百余件,粉絲量889.8萬、點贊量約8560萬,單個視頻點擊量超過百萬的有26個作品,三置頂作品均為上訴人拍攝。2021年7月,李某更改賬戶密碼后,商務V變更為:lijing245971135。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被上訴人掌控該抖音賬戶期間,賬號共發布新作品7件,單個視頻點擊量幾萬不等。上訴人2022年5月27日登陸該賬號顯示,粉絲量834萬,點贊量8849萬;2022年8月30日該賬號顯示粉絲量807萬,點贊量8844.5萬;2022年10月17日該賬號顯示粉絲量798.2萬,點贊量8842.8萬;2023年5月9日該賬號顯示粉絲量761萬,點贊量8833萬。涉案抖音賬號在被上訴人掌控期間,無論作品的發布數量、頻率還是點擊量、粉絲量都嚴重下滑。上述數據可充分說明,賬號養成并獲得輝煌業績是基于上訴人的資本投入和完善的運營管理,而非被上訴人自詡的“人身屬性”。數據可以直觀地反應被上訴人并不具有獨立的運營能力,上訴人才是抖音賬戶的實際運營人。故,無論依據抖音規則亦或賬號的注冊、運營狀況,都能充分證明上訴人才是真正的使用權人,其更有能力讓賬號創造更大的商業價值。

李某質證稱,關于證據一,我們不否認不是用自己的手機號進行注冊,具體是誰不清楚。當時因為我的手機號已經注冊了抖音,當時我想去買張手機號,楊某跟我說他有好多空的手機卡讓我拿著,手機卡是未注冊過APP的賬號。抖音不是手機號注冊制度,而是實名認證制度,上訴人故意將初始注冊人與手機號的實名人進行了混淆,這個注冊是由我完成的,手機號也是在我的控制下,也是由我來管理手機號,也是我交的話費。任意用戶只要點擊抖音賬號中安全與更換手機號界面即可更換登陸的手機號,而且不需要任何的審核。如果上訴人認為張天寧是涉案賬號的實際注冊人及使用人,其完全可以以張天寧的身份向抖音進行申訴,要求更換賬號的綁定手機號與實名認證信息。

關于證據二,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事項有異議,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的抖音作品無法證明拍攝作品均系上訴人單方制作,其應當提供其獨立制作視頻在李某沒有參與下且獨立制作視頻的證據。根據一審我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可以證明,案涉賬號內播放量較高的視頻均系被上訴人主導拍攝。對于商務V變更恰好說明在李某與上訴人一開始的合作模式,可以證明雙方為合作關系,后續解除合作合同后,為李某獨立運營賬號。對于粉絲量的下滑,是因為該賬號接收的廣告收入均是打入MCN機構的賬號,李某本人無法獨立提取。對于該賬號的粉絲增長,正如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微信公眾號采訪,粉絲量的增長均是依靠被上訴人對賬號的運營、直播等方式。被上訴人在收回賬號后,獨立拍攝獨立上傳相關的視頻,并不存在上訴人所謂的不具有獨立的運營能力。

本院認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證明內容將結合一、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綜合評述。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1.末那識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明確;2.訴爭抖音賬號使用權的歸屬問題。

關于焦點一: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中末那識公司已通過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庭審環節明確了其于該案的訴訟請求為案涉抖音賬號的使用權及衍生的附隨權利歸屬問題,末那識公司與李某雙方圍繞使用權歸屬的問題已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一審法院以末那識公司未明確訴訟請求為由,判決駁回末那識公司的訴訟請求欠妥,本院予以糾正。但一審中末那識公司未明確“衍生的附隨權利”系何種權利,亦未對“衍生的附隨權利”進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故本案中本院僅審查案涉抖音賬號的使用權權屬問題。

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物,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抖音作為一款短視頻網絡社交軟件,抖音用戶所注冊的賬號應視為一種網絡虛擬財產,其亦有物權形式,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抖音”用戶服務協議》的規定,抖音賬號的所有權均歸北京微博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抖音公司)所有,注冊用戶僅享有使用權,且未經抖音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贈與、借用、出租、轉讓、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新注冊的用戶需知曉、同意該《“抖音”用戶服務協議》的相關內容才能完成賬號注冊,取得賬號的使用權。因此,根據該協議約定,抖音賬號的所有權屬于抖音公司,賬號使用權的取得系通過注冊實現的。賬號注冊完畢后,注冊用戶對該抖音賬號所享有的財產權益客體包括兩部分,一是賬號本身即具有的使用權屬性,二是經過抖音用戶對賬號的個性化使用、經營等所產生的賬號上添附的財產性內容,比如粉絲、流量、商務合作等能夠產生的收益或反映其財產性的各類收益權。本案中,末那識公司及李某對訴爭抖音賬號“都市奇妙物語”的使用權權屬問題產生爭議,對此本院認為,抖音賬號作為一種網絡虛擬財產,其使用權歸屬原則上同樣應當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對于當事人之間對于賬號使用權歸屬問題有明確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情況下則應當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賬號注冊主體、實際運營情況以及收益權歸屬等綜合判斷。

根據一、二審查明的事實,末那識公司及李某對訴爭抖音賬號“都市奇妙物語”的使用權權屬問題并未有明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綜合考慮訴爭抖音賬號的初始注冊情況、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間的實際運營情況等因素,本院認為末那識公司應系該抖音賬號“都市奇妙物語”的使用權人。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抖音”用戶協議》第3.4條“您在抖音中的注冊賬號僅限于您本人使用,未經公司書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贈與、借用、出租、轉讓、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賬號。如果公司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認為使用者并非賬號初始注冊人,為保障賬號安全,公司有權立即暫停或終止向該注冊賬號提供服務,并有權永久禁用該賬號”的規定,抖音公司約定賬號的使用權屬于初始注冊人,賬號使用權人的“初始注冊人信息、注冊手機號、實名認證信息”等應當均為同一人。如果在此過程中,初始注冊人將賬號轉讓、贈與他人等情形而未告知抖音公司,抖音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系是與初始注冊人約定其使用權的歸屬。本案中,末那識公司以案外人張某的名義購買并使用案涉初始注冊的手機號碼注冊抖音賬號,根據案外人張某的證人證言可認定,張某知曉并同意末那識公司的上述行為。庭審中,李某亦認可該初始注冊賬號的手機號碼并非其所有,而系末那識公司交付其使用。末那識公司使用其所持有的手機號碼初始注冊完成抖音賬號信息,系通過事實行為取得抖音賬戶的使用權,其作為該抖音賬號初始注冊的手機號碼的持有人應當享有該抖音賬號的使用權。

李某辯稱,其系該抖音賬號的實名認證人,據此應享有該抖音賬號的使用權。對此本院認為,該抖音賬號于2020年1月已注冊并使用,2020年7月案涉賬號才以李某名義進行了實名認證,實名認證時間明顯晚于抖音賬號注冊時間,李某亦無證據證明抖音公司已明確約定抖音賬號的“實名認證人”即取得賬號使用權,故不能僅以實名認證人認定賬號使用權權屬。根據末那識公司提交的其員工與李某的聊天記錄載明,李某曾于2020年7月20日就實名認證人的問題向其員工進行過確認:“雁姐,楷哥說實名認證讓我問你和胡子”、公司員工回答道:“我看胡子說用他的”、李某回復道“OK我就確認一下”,可認定末那識公司對該賬號擬用何人的名義進行實名認證等問題自始存在監管及確認的權利,故雖案涉賬號已使用李某的個人身份證進行綁定且完成實名認證,但不能因此排除公司對賬號享有的使用權,本院對李某的該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其次,根據李某與末那識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于2020年1月6日的微信聊天記錄,李某向楊某表示“哥,電話卡我已經拿到了……L型快裝板和手機公司沒有多余的……”、楊某回復道“公司統一買”、“算每個項目的費用就好”;李某與末那識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于2020年2月27日的聊天記錄,楊某問詢道:“賬號跟秦雁領了嗎”、李某回答道“之前就領了一個一直養著”;李某與末那識公司員工于2020年6月13日的聊天記錄,末那識公司員工向李某確認手機號碼的注冊、使用情況:“這個號,快手、小紅書、B站注冊好了沒”,“然后你看電話卡,可以給我了吧”,“你們這個卡,千萬別停機”、“給我我還能盯著”、“你們自己拿著一定看好了”、“給我吧,我問了他們別的,他們每次也是收驗證碼……”、“我插在我手機上”等內容,可認定雖然末那識公司將該抖音賬號及其初始注冊的手機號碼交由李某使用,但該公司自始控制并監管該手機號碼的賬號注冊、使用等情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的規定,可認定該抖音賬戶的實際使用人為末那識公司,其主張李某返還賬號使用權的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2021年4月20日在末那識公司與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李某提出:“都市奇妙物語的話,該交接交接,我把賬號和手機卡交還給公司。”“都市得交接一下了,我現在也沒精力去弄了,怕懈怠影響賬號變現。”“其實我想要都市在快手上的賬號,一直也無法變現,我好好做一下,應該也是可以保證變現的這樣不至于零基礎,保證點微薄的收入,接廣告還是咱公司做,希望不至于賠的那么慘,不行也完全沒事。”即李某已明確表示將該抖音賬號和手機卡交還給公司。經查明,上述承諾作出后,李某遂將該抖音賬號及手機號碼交付給公司,自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李某私自更換該抖音賬號的密碼前,該抖音賬號一直由末那識公司控制并使用,截止庭審時,該抖音賬號初始注冊的手機號碼仍在末那識公司處使用。對此本院認為,自2021年5月,李某已明通過實際行動將該抖音賬號和手機號碼交還給末那識公司,該公司作為案涉抖音賬號的使用權人已將該抖音賬號的使用權收回,李某在未經末那識公司同意的情形下,擅自修改抖音賬號密碼并更換登錄手機號的行為,侵犯了末那識公司的賬號使用權,故李某應返還末那識公司對該賬號的使用權,并協助末那識公司辦理訴爭抖音賬戶的實名認證變更等相關使用權手續。

李某辯稱,其上述微信中所稱“將該抖音賬號和手機卡交還給公司”應理解為,2021年5月之后李某允許該公司代為管理、收益,該賬號盈利后,其與公司按照原約定的比例進行利益分配。本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所提交證據不足證明其所主張的“交還公司”系公司“代為管理”的意思表示,其亦無證據證明雙方曾就該抖音賬號于2021年5月之后的利益分配達成過一致意思表示,且該抖音賬號的使用權權屬與收益權利并非同一物權形式,本院對該抗辯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青島末那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22)魯0203民初10027號民事判決;

二、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抖音昵稱為“都市奇妙物語”的抖音賬號;

三、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青島末那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返還抖音昵稱為“都市奇妙物語”的抖音賬號,解除抖音昵稱為“都市奇妙物語”的抖音賬號實名認證,配合青島末那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換綁至指定手機號(包括協助辦理賬號實名認證變更);

四、駁回青島末那識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起訴請求及上訴請求。

(2023)魯02民終3845號 物權確認糾紛

來源:麗姐說法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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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司法律師評析:新公司法解決的兩個爭議: 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的責任及公司為股東轉讓股權提供擔保的效力 http://www.tkselect.com/?p=11318 Mon, 08 Jan 2024 08:21:10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1318 《公司法》(2023修訂)于2023年12月29日正式發布,并將于2024年7月1日起實施。筆者在學習過程中發現曾經撰文寫過的兩個公司法爭議問題,在《公司法》修訂生效后將不再具有爭議,特撰文分享之。

一、《公司法》(2023修訂)明確: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關于這一問題,筆者在2021年6月11日曾發布《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是否需對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責任?》一文。此前對于此問題,實踐中主要爭議在于如何理解《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規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一種觀點認為:股東在出資認繳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屬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需要對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民終67號民事判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初4828號民事判決。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股東在出資認繳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不屬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不需要對公司未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京民終193號民事判決、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285號民事裁定書。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解釋(三)、清算紀要理解與適用》一書內容,最高人民法院觀點傾向于第二種觀點。但本次《公司法》修訂并未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內部觀點,《公司法》八十八條明確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明確了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的股東需承擔補充責任,此后該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將不再會成為爭議。

二、《公司法》(2023修訂)明確:公司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提供擔保無效

對于這一問題,筆者2020年9月2日發布的《公司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提供擔保效力如何認定?》以及2021年8月20日發布的《公司為股東履行回購義務提供擔保是否有效?》都涉及這一問題。

此前對于這一問題,實踐中主要分為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擔保無效,原因主要有:違反《公司法》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認定有效會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71號民事裁定書、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6民終2287號民事判決書。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提供擔保是公司意思自治的體現,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并不必然導致公司資產的減少,故應當認定為擔保有效。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970號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849號民事裁定書。

值得一提的是,這個問題最早《九民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中曾有過明確規定“10.【公司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提供擔保的效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公司與轉讓股東簽訂協議,承諾對股權轉讓款支付承擔擔保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履行了決議程序,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的,應當認定擔保合同有效。”但或許是因為分歧較大,最終還是刪除了該條。

本次《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

為公司利益,經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授權作出決議,公司可以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財務資助,但財務資助的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條第二款對公司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財務資助進行里了例外規定,但卻未對可提供擔保進行例外規定。從立法體系上來看,此即表明《公司法》修訂后,公司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提供擔保應為無效,將不再具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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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以自己的名義替第三人借款,應由誰承擔還款責任? http://www.tkselect.com/?p=11309 Thu, 04 Jan 2024 07:35:05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1309 日常生活中,由于信用、情面等各種各樣的原因,實際借款人常常委托他人來進行借款,那么借款合同中往往就會出現名義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形,那么最后當出借人主張自己權利時,應當由誰來承擔還款責任呢?

案件情況:

楊某與張某系遼陽縣某汽貿公司的同事。2019年10月22日,張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楊某借款2萬元,楊某通過微信給張某轉款2萬元,張某同日將該筆資金通過微信轉賬給案外人阮某。張某通過王某(同為遼陽縣某汽貿公司同事)分別于2020年6月14日還款2000.00元,于2020年7月22日還款1000.00元。截止2023年仍欠楊某1.7萬元,經楊某多次催討,仍未還款。

楊某以張某為被告訴至人民法院,張某辯稱其非本案適格當事人,阮某才是實際借款人。經法庭詢問,楊某對此并不知情。

法院觀點:

原告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將2萬元借給被告事實成立。本案爭議焦點為楊某與張某之間是否成立民間借貸關系?張某應否向楊某承擔還款責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本案借貸關系的產生是張某從楊某借款所為,因此,張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張某主張案涉借款應由實際借款人阮某承擔還款責任,應當舉證證明阮某與其之間有委托借款關系,且出借人楊在訂立借款合同時對此情況知悉并同意。而張某沒有證據證明該事實的成立。其與阮某的轉賬記錄,僅能證明其與阮某之間存在借款關系。因此,對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其履行責任后,可另行向阮某主張權利。

面對名義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形,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合同義務。但若名義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時就說明實際情況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名義借款人的名義,但不實際參與借款履行。這表明出借人意識到借款合同直接約束自己和第三人即實際借款人,一旦還款逾期。由實際用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規避風險,鄭律師建議名義借款人若遇特殊情況不得不幫助他人借款,應當注重審查其還款能力,同時與出借人、實際用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與實際用款人簽署委托協議,并向出借人披露實際用款人的存在,以便于出借人主張權利時可以選擇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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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建筑公司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嗎? http://www.tkselect.com/?p=11222 Tue, 12 Dec 2023 08:01:37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1222 在建筑施工領域,建筑公司將承接的工程發包、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是較為常見的情形。且由于建筑行業高強度、高難度的工作特點,導致工傷事故頻頻發生,那么認定工傷是否需要勞動者與勞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務公司又是否需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案件情況:

蘇某系某建筑公司聘用的員工,從事該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項目的水電工工作。雙方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僅通過口頭約定日工資為160元。其后,某建筑公司將該工程項目分包給自然人陸某進行施工。某項目公司按項目參保的方式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費。

2021年7月,蘇某從事該項目工程結束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間,某建筑公司未派人照顧。且未在三十日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3年7月,蘇某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認定工傷申請,于2023年8月認定王某交通事故所受傷害為工傷,經鑒定為八級勞動功能障礙。

蘇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費用等工傷賠償。

法院觀點:

案涉工程項目系由某建筑公司分包給自然人陸某進行施工,蘇某與某建筑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款“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規定,某建筑公司將其承建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陸某,對陸某招用的員工做工時受傷,應當由某建筑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資格,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由于某建筑公司已為案涉工程購買工傷保險,故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通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是為了全面保障勞動者權益,現行法律規定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對于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因工受傷者也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勞動者由實際施工人雇傭的情況下,勞動者與建筑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當勞動者因工程施工傷亡的,違法發包、轉包的建筑公司(用人單位)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該用工主體責任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雙方的勞動關系。

故作為承包方的建筑公司進行工程分包、轉包時應選擇具備資質的公司、企業,而不要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自然人。同時也應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積極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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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家事律師分享:妹妹照顧患病哥哥多年,以構成無因管理為由主張護理費。。。 http://www.tkselect.com/?p=11220 Tue, 12 Dec 2023 01:50:39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1220
裁判要旨
民法典規定無因管理的管理人請求權為: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請求權和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補償請求權,并未規定報酬請求權。
訴訟請求
段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7月至2021年3月護理費17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及送達費用。
一審查明

被告段某2之父段某明與原告段某1系兄妹關系(其父母共生育子女三人)。段某明生前僅生育一子,即段某2。2005年11月1日,段某明與被告段某2之母王某離婚,此后未再婚。

2014年1月,段某明突發“高血壓性腦溢血”,在醫院行開顱手術,此后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1月5日,段某明在新疆心腦血管病醫院住院,診斷為“1、繼發性癲癇;2、部分性癲癇連續狀態;3、左側顳部顱骨缺損;4、手術后左側額顳頂部顱骨缺損;5、腦室-腹腔分流手術后;6、腦出血后遺癥期;7、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組);8、泌尿系感染。”2015年3月,段某明再次住院治療,病情仍無改善,癲癇經常性發作,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2014年,段某明在烏魯木齊住院期間,原告段某1經常前往照顧。2015年3月,段某明的父親段某生患腦梗。2015年7月23日,段某明之母陳某去世。2015年7月,原告段某1及其丈夫在烏魯木齊照顧段某明。2015年9月,原告段某1將段某明接回石河子,看護、照顧段某明至2021年3月,期間領取和使用了段某明2015年10月至2021年3月的工資、住房公積金、采暖費等。2020年4月23日,段某明的父親段某生于去世。

2021年3月28日,被告段某2年滿18歲,原告段某1將段某明送到被告段某2處,雙方簽訂了監護權移交協議,期中注明“公民段某明(身份證號65310119********)2014年1月腦出血偏癱完全失去自理能力,其婚姻狀態為離異,當時其兒子段某2(身份證號65310119********)尚未成年,在這種情況下段某明的胞妹段某1(身份證號65310119********)把段某明接回石河子自己家中照顧,承擔起照顧和護理的責任,成為段某明的實際監護人。”“段某1對段某明的照顧監護責任至此終止。”并將段某明的醫保卡、工資卡、多處房產、股票等財產全部移交給被告段某2。

2021年7月26日,當時為蘭州財經大學學生的段某2向法院申請認定段某明為無民事行為能力。2021年8月17日,新疆綠洲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對段某明進行司法能力鑒定,鑒定意見為:“1.醫學診斷:血管性癡呆;2.法律能力:目前應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2021年8月31日,該院作出(2021)兵9001民特460號民事判決,認定段某明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段某2為其監護人。

2021年10月22日,段某2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段某明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段某1返還段某明2015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間的工資、住房公積金等167211.26元。該院審理后作出(2021)兵9001民初8400號民事判決,扣減段某明在此期間的花費后,判決段某1返還原告段某明130746.34元。段某1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審理后認為,段某明的收入在扣除相關支出后無多余款項,不存在不當得利的情形,且作為兄妹,段某1為照顧段某明亦付出了一定的辛苦。故段某明關于段某1支取其工資等款項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改判駁回段某明的訴訟請求。

后,段某1以段某明應向其支付護理費為由,訴至法院。

訴訟過程中,原告段某1提交烏魯木齊市京都小區社區工作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茲有我轄區居民段某明,男,X族,自2014年1月因腦淤血導致偏癱,由父親段某生擔任監護人與妹妹段某1共同照顧。”陳述段某明偏癱后由其與其父段某生監護、護理。還提交其2015年10月16日與石河子市華悅上承商貿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復印件一份,證實其辭掉工作照顧段某明,因此現在是失業人員沒有任何收入。提交監護權移交協議,證實原告段某1照顧、護理段某明及移交給被告段某2的事實。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段某1主張段某明應當支付的護理費時間為2015年7月至2021年3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進行處理。
本案中,原告段某1以其構成無因管理為由主張護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原告段某1應證明以下內容:1.其對段某明進行照顧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2.其為護理段某明支付了必要的費用或者受到損失;3.段某明因段某1的護理獲得了利益。
根據查明的事實,段某明在2014年生病以后,即生活不能自理,實際喪失行為能力,雖然其直至2021年8月31日才被法院判決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并指定被告段某2為其監護人,但法院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僅是對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事實的確認,不能否認其之前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法院指定監護人是在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情況下的法律程序,如當事人之間對監護人的確定不存在爭議,則根據法律規定確定或者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即可確定其監護人,無需由法院指定。在法院為段某明指定監護人之前,仍可根據法律規定及事實確認其監護人,由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有監護資格的其他近親屬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本案中,原告段某1照顧段某明多年,跨越多個階段。其中,2020年4月23日段某生去世之前,段某明無配偶,獨子即被告段某2尚未成年,不具有監護能力,其法定監護人應為段某明的父母,該事實可以與京都小區社區工作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內容相互印證。但根據原告段某1的陳述,段某生在2015年3月患腦梗,不具有監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的規定,段某明的父母可以與段某明的兄弟姐妹協議確定監護人。現有證據雖無法證明在此期間段某明的父母與原告段某1協議由原告段某1擔任其監護人,但在《監護權移交協議》中,曾注明原告段某1在段某明患病后即成為其“實際監護人”。
段某生去世之后至2021年3月28日段某2年滿18歲之前,段某明的監護人應由除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近親屬擔任,原告段某1亦具有監護資格及義務,在此情況下,原告段某1主動擔任了監護人,該事實可以與《監護權移交協議》的內容相互印證,可以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對被監護人進行照護是監護人的法定職責。在段某明的父母去世前,如其通過協議成為段某明的監護人,則照護義務為其法定義務。如未通過協議擔任段某明的監護人,則段某明的監護人為其父母,應由段某明的父母對其進行照護,原告段某1對段某明進行照護是輔助其父母履行監護職責。在原告段某1擔任段某明的監護人期間,對段某明進行照護是其法定義務。故原告段某1在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3月28日期間對段某明進行照顧不屬于無因管理。
而2020年4月23日之前,根據生效裁判文書,原告段某1為照護段某明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來源于段某明的收入,其未以個人財產支付上述費用。而其主張受到的損失為照顧段某明導致其辭去工作,但并未舉證證明兩者之間存在必然聯系,且即便其存在損失,因其系輔助段某明的父母擔任監護人,而非直接要求段某明承擔責任。故該院對原告段某1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但需要指出的是,原告段某1在尚有其他兄弟姐妹的情況下,在段某明重病之后,仍愿意主動擔負照顧段某明的責任,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值得褒揚。被告段某2作為段某明之子,亦應心懷感恩。而原告段某1對兄長的照顧固然值得贊揚,但因與法律規定的無因管理有所不同,故原告段某1主張的護理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因管理之情形,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段某1的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
段某1上訴事實與理由:
1.原審認定上訴人為被上訴人父親段某明的實際監護人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1)段某明于2014年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法律規定,由其父親段某生及母親陳某監護。陳某于2015年7月23日去世,段某明監護人為段某生。2017年3月27日被上訴人段某2年滿18周歲,依法應負擔父親段某明的監護責任。但被上訴人以學業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2020年4月23日段某生去世,2021年被上訴人段某2經法院確認為段某明的監護人。
(2)原審法院依據監護權交接協議認定上訴人段某1是段某明的實際監護人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監護權是建立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而非雙方協議來確定的。被上訴人在2017年3月27日年滿18周歲卻不行使其監護職責,不能推定上訴人是段某明的實際監護人。
2.原審認定上訴人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3月28日對段某明進行照顧不屬于無因管理錯誤。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證實,上訴人在無法律規定義務的情況下,照顧段某明68個月。被上訴人繼承了段某明的所有財產,應由其承擔返還因無因管理所產生的護理費返還義務。
被上訴人段某2未到庭,亦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二審判決
二審中,上訴人對原審查明的“2021年3月28日,被告段某2年滿18歲”的事實提出異議,認為被上訴人在2017年3月28日年滿18歲。除此之外,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其余事實均無異議。根據查明的被上訴人出生年月,被上訴人段某2應在2017年3月28日年滿18歲周歲。上訴人的此項異議成立。
二審另查明,1.在段某明訴段某1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兵9001民初8400號民事判決,段某1提起上訴,本院作出(2022)兵08民終1066號民事判決。該案判決顯示,上訴人段某1在照顧段某明期間,支取了段某明工資、住房公積金等合計172211.26元。段某1在該案中陳述因照顧段某明支出醫療費41464.92元。段某明主張段某1支取的剩余款項構成不當得利,要求返還。段某1稱其對被上訴人進行照顧期間,支出被上訴人的生活費、醫藥費等費用超出了被上訴人的工資等收入,其不應當承擔返還義務。該案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段某1支取段某明的各項收入總額及照顧段某明期間的治療支出,參照此段時間內的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水平,認定段某明的收入在扣除支出后基本持平,并無多余款項。
2.上訴人段某1二審庭審中陳述,其為照顧段某明辭去工作,造成收入減少。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段某1主張被上訴人段某2支付護理費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關于上訴人提出其非段某明實際監護人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該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監護人的規定。上訴人作為段某明的其他近親屬,在段某明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監護人范圍內。雙方簽訂《監護權移交協議》,上訴人在該協議亦認可系段某明的實際監護人,可以印證段某明的監護人之間形成監護協議的事實。根據查明的事實,實際上上訴人段某1也履行了對被監護人人身、財產的照顧、管理職責。故原審認定上訴人系段某明的實際監護人適當。上訴人的此項上訴意見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應基于無因管理支付其對段某明的照顧所產生的護理費的意見。段某明實際因病導致行為能力喪失與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之間存在較長的時間間隔,且段某明的監護人之間存在多次變化,不能排除上訴人照顧段某明過程中存在不是實際監護人但實施照顧的情況。但,通常理論認為,無因管理不僅具有維護私法權益的意義,更兼具鼓勵形成相互幫助的良好社會風尚的公益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前述規定,民法典規定無因管理的管理人請求權為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請求權和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補償請求權,并未規定報酬請求權。
關于上訴人照顧段某明期間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問題。上訴人段某1在照顧段某明期間支取段某明的工資、住房公積金等費用,經(2022)兵08民終1066號民事判決認定,上訴人支取的段某明的收入在扣除照顧期間的相關支出后基本持平,即上訴人因照顧段某明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已用段某明的收入進行償還。
關于上訴人提出因照顧段某明辭去工作造成損失的問題。根據上訴人段某1在訴訟陳述,段某明的監護人分階段分別由段某明的父親段某生、母親陳某及被上訴人段某2擔任。上訴人并非段某明的監護人,對段某明無監護職責。上訴人此項意見與其陳述為照顧段某明而辭去工作的意見存在矛盾。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其因照顧段某明受到損失的事實。綜合以上分析,故上訴人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3)兵08民終555號 無因管理糾紛
來源:麗姐說法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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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析:因施工人工期延誤導致逾期交房,開發商能否向施工人追償? http://www.tkselect.com/?p=11176 Thu, 30 Nov 2023 08:57:22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1176 工程延期交工會導致開發商向業主逾期交房。當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損失的,會反過來向施工人追償。開發商在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往往會約定逾期交房違約責任。那么當因施工人工期延誤,導致開發商承擔了逾期交房違約責任,其能否向施工人追償已向購房者支付的違約金?

案件情況:

1、2011年11月13日,順利公司和瑞恩公司簽訂《施工協議》,李某在瑞恩公司委托代理人處簽名。協議約定順利公司承包駿景灣豪庭一期工程,2012年11月20日前完工。

2、2011年11月15日,瑞恩公司與李某簽訂《瑞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內部管理協議書》,約定李某為項目負責人。

3、合同簽訂后,瑞恩公司、李某進場施工。順利公司致函瑞恩公司,認為2012年7月以來,工程進度緩慢,2013年6月5日,瑞恩公司和李某出具《承諾書》,保證2013年9月1日前全部完成。

4、2014年1月20日,又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于2014年7月20日前竣工。

5、2014年6月26日就駿景灣豪庭一期項目召開糾紛調處會議,確認終止施工班組李某后續施工,余下未完工程由新施工班組施工。

6、順利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瑞恩公司、李某賠償因遲延交房向購房者賠償損失。

法院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工程是否逾期完工以及李某應否賠付順利公司因逾期完工而遭受的經濟損失。首先,鑒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案涉施工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雖然無效,但在被認定無效之前雙方在履約時仍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判斷案涉工程是否逾期完工,仍應參照當事人之間對建設工期的約定來認定。順利公司與瑞恩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簽訂《補充協議書》對建設工期做了約定,李某與瑞恩公司曾多次向順利公司承諾的完工時間,均早于2014年1月20日《補充協議書》中約定的完工時間。案涉工程并未能在前述約定期限內完工,李某作為違法借用建筑施工企業資質一方,其對因案涉工程逾期完工給順利公司造成的損失與瑞恩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次,根據案涉建設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案涉工程每月進度工程款由發包方和承包方根據每月工程實際施工量共同確定無論順利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是否事實上達到了約定比例,各方當時均對每月工程款支付數額進行了確認。李某關于案涉工程逾期完工是因為順利公司未及時支付進度款造成的主張,缺乏充分依據。

再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李某提出順利公司在另案訴訟中已經承認是天氣因素和市政道路配套工程未完工導致案涉工程逾期完工,因此主張逾期完工屬于不可抗力造成,李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順利公司僅是籠統的說明,李某亦未能證明市政道路配套工程未完工因素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征,其在本案中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的抗辯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因工期延誤導致開發商向購房者逾期交房從而承擔的違約金損失,開發商能否將向施工人索賠,實務中,大多認為因施工人原因導致工程逾期完工的,開發商因無法按期交房支付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施工人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對于施工人而言,按期完工是主合同義務之一,否則將構成違約。即開發商在向購房者實際支付后,可以向施工人追償。但在此需注意的是,若發包人與承包人均對于逾期完工交房均有過錯的,則發包人不得向承包人主張全部損失,而應按照過錯大小,依據公平原則確定承包人承擔的損失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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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協2023年第二期崗前培訓結業 http://www.tkselect.com/?p=11124 Fri, 17 Nov 2023 08:08:08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1124
2023年11月15日,福州市律師協會2023年第二期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班圓滿結業。本期培訓歷時10天加一個晚上,邀請了17位資深法律學者、專家教授為學員授課,授課內容涵蓋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職業規劃、專業技能等,課程體系完善、內容豐富、覆蓋面廣,有助于實習律師樹立正確的前進方向、夯實職業基礎,為律師執業賦能添力。

福州律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鄭覺華主持了閉學式。他充分肯定了全體學員在培訓期間的表現,贊揚學員們勤于學習、恪守紀律,彰顯了良好的學風,并對會務組和各班級班委的工作表示滿意。

據了解,目前全市上下正在熱烈開展以“天下英才,筑夢榕城”為主題的“人才福州月”活動,福州律協第二期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培訓班被福州市司法局推選為“市級活動”,入選“人才福州月”百場活動之一,展現了我市律師行業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營造我市尊才愛才的濃厚氛圍。

本次培訓班還邀請了來榕跟班學習的11名寧夏青年律師參加,共享培訓課程。

人生萬事須自為,跬步江山即寥廓。近250名“準律師們”在本期培訓班踏出了投身律師事業的第一步,相信學員們將以本次培訓為新的起點,立志高遠、善積跬步、不懈奮斗,奮楫揚帆,勇敢筑夢未來。

來源?|?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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