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著的車也能撞死人?法院還判賠?當事法院聲明:尚無定論!||福州律師推薦了解
來源/綜合華商報、江陰法院微信公號
最近一則涉法院判決的報道又牽動了公眾的神經,據華商報的報道,車主將機動車停在自己門口,被醉駕騎行電動車的男子撞上,導致電動車主死亡,死者家屬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判決車主在無責范圍內賠償10多萬元。
剛看到這則消息的時候,因為搜索不到判決原文,本編輯第一反應是這是不是媒體斷章取義誤解了法院判決,因為從報道的內容來看,判決超出了常人的認知,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也存在可商榷之處。看到報道后眾多法官紛紛表達了對報道的質疑。
但是這則報道流傳非常廣泛,眾多媒體紛紛轉載,百度搜索記錄的結果顯示已經達2萬余條,跟評的評論多數并不認可這份判決。今天審理法院江陰法院發布情況說明,澄清該案正在上訴之中,并非最終判決。
從情況說明內容來看,法院并沒有否認報道的真實性,只是該案還在上訴中,尚未有最終結果。對此,編輯想說的,媒體有監督的權力,但對于尚未生效爭議性應該慎重報道,如果真是判決有誤,法院也會通過二審實現自我糾錯。但如果媒體過早接入傳播,會給人們心中留下根深蒂固的第一印象,后續再想翻轉難之又難,這樣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可以參考彭宇案,雖然彭宇在二審中承認撞了人,但是這個重要事實已經無人再關注。
鏈接:《停著的車“撞”死人,究竟該不該賠?》
最近,家住江蘇江陰月城的陳先生,真是覺得很委屈,停在自家門口的車,居然“撞”死了人!自己還因此被死者家屬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額索賠。
事情是這樣的,歲末年初的一天晚間,朱某與一眾朋友喝完酒后,駕駛著電瓶車回家,當時已是凌晨一點多,朱某喝得醉醺醺,電瓶車開得歪歪斜斜,不慎撞到了陳先生停在家門口的轎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載明“死者朱某由于顱腦損傷死亡,送檢的朱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原告堅持認為,陳先生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原告據此當庭向陳先生索賠四十余萬元。
陳先生覺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這么停車,而且車輛離村道還有五六十公分的距離,根本不會影響電瓶車的通行。承辦法官現場勘察情況,確定陳先生將車停放在自家水泥場地上,確實與相鄰的村道之間存在一定的間距。
那么陳先生還需要擔責嗎?
盡管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法官解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因此, 陳先生需在無責賠償范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又因陳先生在保險公司承保了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他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經過計算,最終,法官做出了由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親屬10萬余元的判決,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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