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與王某原系夫妻關系,2014年8月23日,鄭某、王某作為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一份,明確了產權調換方式。此后,鄭某與王某于2017年6月12日協議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但未涉及前述房屋。因協商未果,鄭某訴至法院主張房屋權益。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鄭某、被告王某均明確表示不要房屋只要錢。
法院審理后認為,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直接對訟爭房屋進行拍賣、變賣,一來費時較長,無法保證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審結,且無法保證房屋會順利拍賣、變賣,即便成功,也還需支付高額的評估、拍賣費用。再者,訴訟過程中,雙方在此前積累的矛盾、沖突等影響下,無法對房屋如何處分作出冷靜、全面、準確的判斷。因此,法院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后,判決鄭某與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自行協商出售訟爭房屋,所得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后原、被告各享有50%;若出售未果,鄭某、王某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扣除相應費用后各半享有。
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張桃)
■法官說法
房屋作為不動產的屬性決定了其無法直接進行分割。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通常需要從取得所有權和取得對應價值兩個選項中作出選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從前述規定可以看出,離婚訴訟夫妻雙方對房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協議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三種處理方式:(1)雙方均主張的,競價取得;(2)一方主張一方不主張的,評估后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的,拍賣、變賣后分割價款。法院在確定份額的基礎上給予雙方當事人協商處置房屋的機會,與在訴訟過程中直接根據當事人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后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相比更加高效,也更有利于當事人權益實現。
首先,于當事人權益保障而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可見,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堅持以雙方協議為前提,這也是為了保障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的最大化實現。不管是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還是明確份額后給予當事人一定時間自行變賣并就所得價款進行分配,都做到了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后一種方式由于不受案件審理天數的限制,避免審理過程中著急出售房屋而使價格與當事人心理預期落差較大甚至明顯低于買入價或成本價的情況發生。
其次,于審判程序推進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關于爭議房屋的處置方式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變賣”這一方式,其目的也是為了克服拍賣流程相對繁瑣、成本花費高的障礙,提高解決問題的效率。但是,即便是變賣也需要較長時間去尋找買方、洽談價格、辦理手續,在此情況下,一般案件所需的審理天數都較長。那么,確定當事人對房屋價值所享有的比例后,準許其在一定期限內自行協商出售房屋,能夠大大壓降此類案件的審理天數。
最后,于矛盾有效化解而言。由于原、被告均不主張房屋的所有權,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變賣該房屋,在自行出售不成功時任意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房屋。這樣一來,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也有利于其選擇出售房屋的更好時機,畢竟賣房款項的高低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共同利益。司法實踐中,部分當事人還會在綜合考量市場行情后決定暫時不出售房屋,或商定將房屋歸并給一方。總而言之,法院在法定處置方式框架下的這一探索能夠打破離婚雙方均無能力獨自歸并房屋的困境,也能夠助推他們在以共同經濟利益最大化為引導下找到房屋處置的最佳方式。
來源:人民法院報
]]>程男、吳女系夫妻關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程男、吳女購買了別克牌(車牌號閩A1××××)小型轎車一輛。2019年10月29日,程男給吳女出具一張約定記載:“我程男今后欠下的所有債務和賺錢跟吳女無關,吳女名下的財產歸她所有”。2020年5月20日雙方經閩清縣人民法院(2020)閩0124民初973號民事調解準予離婚。離婚后,程男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吳女名下別克牌車輛及程男名下債務。
一審閩清縣法院觀點:
程男、吳女離婚前關于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達成的約定,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關于別克牌小車權屬,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及微信聊天記錄中都明確歸吳女所有,現程男主張吳女給付車輛折價補償款70000元,事實與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關于閩清縣人民法院(2019)閩0124民初1613號、(2020)閩0124民初1285號民事判決書所確認的債務,程男主張該債務是其與吳女共同經營東莞市金烽箱包有限公司所負債務,吳女應承擔50%債務,對其主張,程男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依法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對于程男主張吳女承擔案涉50%債務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對于吳女主張分割夫妻存續期間程男所投資項目財產,但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不予認定與支持。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程男的訴訟請求。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本案系離婚后財產糾紛。對雙方爭議的兩個焦點問題分析認定如下:一、吳女是否承擔程男所欠生效判決債務的問題。程男認為其出具給吳女約定記載的“今后所欠的所有債務和賺錢跟吳女無關”,是指出具時間2019年10月29日之后產生的債務,而兩份生效判決的債務均發生在該時間之前。吳女對此不予認可,并提交雙方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對話視頻。在該視頻對話中,程男同意吳女名下的車子一輛歸吳女。在該視頻中,關于債務問題,吳女問:“你欠的負債怎么處理?”程男回答:“自己還,自己欠的自己還。”雖然從視頻中程男回答問題的表情看帶有戲謔的外觀,但視頻對話的內容與程男自己手寫的交由吳女持有的書面承諾內容基本一致,故該視頻對話內容系程男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其追求的法律后果。結合視頻對話中雙方上述問答的內容,程男在書面承諾中所稱的“今后”債務應理解為泛指今后所欠的債務和未還債務,而不是指出具書面承諾時間后產生的債務。程男的書面承諾交由吳女持有,該書面承諾應認定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財產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包括共同債權、債務。據此,吳女按約定不承擔案涉兩份生效判決的債務。
二、程男是否享有吳女名下車輛一半的權益的問題。根據程男交給吳女的書面承諾,吳女名下車輛約定由吳女所有,程男不享有該車的權益。據此,程男關于債務承擔及分割車輛的上訴理由均不采納,一審判決正確。
蔡思斌律師評析:
在上述案例中,雖然夫妻雙方在婚內沒有簽署書面的協議,但是一方通過出具書面約定的方式對債務承擔和財產分割作出了意思表示,亦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而在書面約定中因文字內容表述簡介概要,其中“今后”二字易產生歧義,進而引發訴訟。
法院最終認定“今后”債務應理解為泛指今后所欠的債務和未還債務,而不是指出具書面承諾時間后產生的債務的理由,除了該書面約定外,還因為吳女提供了雙方談判時的視頻予以佐證。結合視頻中程男陳述與書面約定,法院最終認定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對今后所欠的債務和未還債務的一并約定。
因此,該案例也提醒大家,一方面,在出具書面憑證等材料時應當進行明確、具體的約定,防止發生歧義;另一方面,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亦可保留雙方談判時的錄音、視頻、微信或短信聊天記錄等,以明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2021)閩01民終860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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