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立遺囑是私事,立下的遺囑一般不輕易示人,除非是遺囑人主動為之,比如說“趙英俊先生的遺囑”、“丁石孫校長的遺囑”等。更多的遺囑為人所知,需要等到進入遺產繼承階段,比如說“翻譯家楊苡先生的遺囑”、“保羅蓋蒂的遺囑”以及“邁克爾.杰克遜的遺囑”都是典型的案例。
今年93歲依然精神矍鑠,對漢堡和可樂充滿熱愛的股神巴菲特,以輕松灑脫的語氣給股東們寫了一封信,主動公布了自己的“遺囑和傳承”安排。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在Berkshire Hathaway Inc. 的官網查看信件,也可以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按鈕跳轉鏈接。
對于股神巴菲特的信件,明月律師評論如下:
一、一份簡單的遺囑,實現千億財富的傳承。
信件原文:After my death, the disposition of my assets will be an open book – no “imaginative” trusts or foreign entities to avoid public scrutiny but rather a simple will available for inspection at the Douglas County Courthouse.
股神巴菲特說自己沒有復雜的信托架構或海外實體來逃避公眾監督,只有一份將來公開可查的遺囑,坦蕩磊落如此,應非虛言。因為按照美國法律,老爺子離世后,在遺產繼承階段(probate),遺囑將會公開,時間可以驗證。
二、三個孩子既是遺囑執行人,又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信件原文:My three children are the executors of my current will as well as the named trustees of the charitable trust that will receive 99%-plus of my wealth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will……
股神巴菲特的財富傳承模式為:遺囑+慈善信托。遺囑人身故時遺囑生效,根據遺囑超過99%的遺產將進入生前已經設立好的慈善信托。股神巴菲特的絕大部分財富都靠遺囑來實現傳承,三個孩子肩負大任。顯然,這三個孩子不是巴菲特的軟肋,而是巴菲特的底氣。投資做得好,子女也教育得好,股神的成功值得咱國內的企業家好好學習。
北京一中院最終判決劉大爺的女兒辦理不動產登記后限期配合王大媽辦理居住權登記。房屋居住權是什么?再婚老人通過遺囑能獲得房屋居住權嗎?
不過,遺囑中還提到:“如果遇出租、再婚,或買賣等有違夫妻關系這三種情形之一,將收回老王的居住權,我的女兒對房屋有處置權。”
劉大爺去世后,王大媽獨自居住在海淀區的那套房子里。劉大爺與前妻所生女兒小劉遂向法院起訴,請求繼承父親名下兩套房產;王大媽則主張對海淀那套房子享有居住權。小劉說:“房子由我繼承,我想怎樣就怎樣!”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劉大爺在遺囑中為王大媽設定的居住利益并非“一時”性居住權利,而是“永久”性居住權利。而且依據遺囑內容,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時,遺囑繼承人小劉才可以依法處分房屋。這說明劉大爺為王大媽設立居住使用的目的在于確保權利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在王大媽居住使用期間,她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權人的干涉。
劉大爺生前與王大媽在此房屋內共同居住了十多年,積累了較深的夫妻感情,凝結了特殊情感和精神寄托。劉大爺為王大媽設定居住權,有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勞累奔波的考量,這在情理之中,應予尊重。
由此法院認為,王大媽可以取得房屋的居住權。小劉作為房屋繼承人,有義務配合讓渡居住使用權益。最終,法院確認劉大爺留下的兩套房屋所有權歸小劉,王大媽對其中一套房屋享有居住權。小劉于房屋可辦理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0日內配合王大媽辦理居住權登記。上述判決可以確保王大媽的居住生活利益,也保證了小劉作為繼承人的所有權,促進了家庭的和諧穩定。
取得居住權要付費嗎?
如果有居住權的房子被賣了咋辦?
設立居住權的房屋能出租嗎?
假設房屋所有權人小劉想出租王大媽擁有居住權的房屋,也無權出租,她必須首先保障王大媽有居住的權利。當然,王大媽也不能對這一房屋進行出租等營利性活動。劉大爺在遺囑中為再婚老伴設立居住權時,也排除了王大媽出租房屋等營利行為。王大媽對這一套房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不享有處分權,對這套房不能繼承、轉讓、出租和取得收益。
居住權人的親生子女可以住過來嗎?
什么時候房子可以自由處置?
除了居住權人去世外,住宅滅失也會導致居住權消滅,比如遇房屋拆遷、騰退等。但如果房屋所有權人或第三人對房屋滅失存在一定過錯,則應當向居住權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張琳建議,遺囑人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遺囑有效形式要求,完整、規范、嚴謹地設立遺囑內容。就像案例中的劉大爺,遺囑內容表述得就十分清楚,也便于執行,包括居住房屋的位置、給再婚老伴設定居住權的原因、甚至包括居住權的消滅等,能夠充分尊重并還原遺囑人劉大爺的真實意愿。
同時,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的遺囑、受欺詐或脅迫作出的遺囑、偽造以及被篡改的遺囑,應當依法認定無效。無效遺囑設立的居住權,自始不能發生用益物權效力,也就是說無效遺囑設立的居住權也無效。
通過合同設立的居住權從登記時就成立了,那么通過遺囑設立的居住權從什么時候開始成立呢?張琳表示,通過遺囑設立的居住權,應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就發生法律效力。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因此,通過遺囑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從繼承開始時設立,辦理登記并不是居住權的生效要件。
不過,張琳提醒,雖然遺囑設立居住權并不通過登記生效,但若要對抗善意第三人,比如可能涉及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子賣給第三人,那居住權人最好在獲得居住權后到房屋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來公示自己的居住權,維護自身權益。
本文原載于《北京晚報》
2023年11月13日? 第10版
另查明,被告蘇某甲曾先后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9月1日就本案系爭房屋向本院提起三起遺囑、法定繼承糾紛訴訟,請求按照被繼承人蘇某某、周某某的遺囑繼承系爭房屋,后均撤訴。故本院依法追加蘇某甲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
被告蘇某甲辯稱:被繼承人蘇某某、周某某生前曾于2015年11月5日立下遺囑一份,標題為《立囑》,內容為“茅臺路X房屋在周某某老百年后(注:死后)歸蘇某甲所有。這是唯一的意思。立據人:蘇某某2015.11.5周某某”。該遺囑由蘇某某書寫,周某某簽名,因二人系夫妻關系,系爭房屋亦屬夫妻共同財產,故該遺囑應認定為二人基于處分系爭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訂立了共同遺囑。且該意思表示也與蘇某某生前日記及兩位老人生前向多位鄰居的表示相吻合。在蘇某某身患肺癌、周某某患有慢性病時,蘇某甲無微不至地照顧姐姐姐夫,陪同看病、配藥、住院等,直至蘇某某去世,辦理全部后事。之后周某某被自己的兄弟姐妹接走。周某某在蘇某某去世后將遺囑、系爭房屋的房產證及鑰匙、戶口簿、日記本一起交給了被告蘇某甲。蘇某甲為姐姐姐夫支付醫藥費、護工費、喪葬后事費用等合計24萬余元,該筆費用屬于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應由其遺產繼承人先行清償。
庭審中,三原告否認《立囑》中的筆跡屬于二被繼承人,且認為落款日期存在涂改,故不認可該遺囑的真實性,而被告蘇某甲表示其提交的證據已足以證明《立囑》的真實性,故不申請對《立囑》中的筆跡進行司法鑒定。
審理中,本院前往二被繼承人生前居住的小區進行走訪調查,其生前鄰居均向本院表示:蘇某某、周某某生病后一直由蘇某甲夫婦照顧,蘇某某、周某某生前多次向其表示過要將茅臺路房屋留給蘇某甲一家,蘇某某生前有寫日記的習慣,蘇某某去世后房產證由周某某交給蘇某甲夫婦,后周某某就被周家人接走了。
其次,被繼承人周某某去世時,其在系爭房屋中享有四分之三產權份額,三原告及被告周某丁作為其第二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上述遺產。同時,考慮到被告蘇某甲在周某某生前亦對其悉心照顧,扶養較多,在蘇某某去世后周某某即被其親戚接走,不久后也離世,導致被告蘇某甲在客觀上不能繼續照顧周某某,但這并不影響其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周某某扶養較多的人,仍可以分得適當遺產。據此,法院酌定,對于被繼承人周某某的遺產,被告蘇某甲可分得四分之一產權份額,余下的二分之一產權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即三原告和被告周某丁均等分割,各繼承八分之一產權份額。綜上所述,繼承發生后被告蘇某甲在系爭房屋中享有二分之一產權份額,三原告、被告周某丁各享有八分之一產權份額。
2.酌情分得遺產的條件是繼承人以外的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形成扶養關系。在繼承人以外的人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情形,對被繼承人的扶養,具體形式可為撫養、扶養和贍養,既包括經濟扶助、日常照顧、勞務幫扶,也包括精神陪伴和慰藉等。
3.酌情分得遺產的份額不等,既可少于也可多于繼承人。法院在酌定“適當”標準時,通常應綜合考量以下因素:請求權人與被繼承人的扶養關系、被繼承人遺產的狀況、遺產繼承人的情況等。從扶養被繼承人的角度而言,還要考慮扶養人對被繼承人扶養的具體情況、扶養時間長短、采取何種扶養方式以及扶養人與被繼承人的親情關系等。一般而言,酌情分得的遺產份額,應當少于法定繼承人的均等份額,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均等甚至多于均等份額。
本案中,法院綜合考量了蘇某某生前日記記載、蘇某甲為蘇某某料理后事及法院調查走訪核實的相關情況等各方面因素,足以認定蘇某甲對蘇某某和周某某均扶養較多,盡管在蘇某某去世時,尚有周某某作為其第一順序繼承人,但也不影響扶養較多的弟弟蘇某甲,酌情分得與周某某均等的遺產份額,而在周某某去世時,相較于周某某的弟妹,蘇某甲對周某某扶養較多,故其酌情分得的遺產份額依法可以多于法定繼承人的份額。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2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2條
? ? 本報訊?(記者??安海濤??通訊員??李仁瑩)被繼承人生前違背婚姻忠實義務,其死亡后非婚生子要求與死者遺孀共同繼承遺產而鬧上法庭,究竟該如何分配?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綜合遺產價值、合法配偶對遺產的貢獻、未成年非婚生子的基本權益、公序良俗等方面的因素,對遺產繼承分配比例進行分割,判決遺孀繼承死者60%的遺產,40%歸非婚生子繼承。
老秦與李娟于1990年結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2002年8月,老秦與婚外女子生下男孩阿捷。阿捷出生后,老秦曾多次向其兄弟姐妹、同學、朋友提及阿捷為其親生兒子,并出資贊助阿捷的生活費。春節之時,老秦亦帶阿捷向其同學、朋友拜年。
2009年,老秦因意外事故去世。阿捷認為,作為老秦的非婚生子自己有權要求分割其遺產,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阿捷和李娟共同繼承老秦的遺產,老秦遺產的二分之一由阿捷繼承。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阿捷提供的已有證據可確認阿捷系老秦的非婚生子這一法律事實。非婚生子依法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利,故對阿捷要求繼承老秦遺產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遺產范圍,因阿捷訴請分割的財產為李娟與老秦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故應先將夫妻財產的一半析出為李娟所有,其余的作為被繼承人老秦的遺產。阿捷、李娟均為老秦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故兩套訟爭房產雙方的繼承份額均為25%。
一審判決后,李娟不服,上訴至廈門中院。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阿捷作為老秦的非婚生子,與李娟對老秦的遺產享有同一順序的繼承權。人民法院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分配遺產時,一般應當采取均等原則,但同時法律也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有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遺產。在老秦去世前,李娟與老秦已有長達近二十年的婚姻關系,且雙方在長期共同生活中購置、積累了訟爭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李娟作為與老秦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遺產分配過程中,可以適當多分。
同時,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老秦在與李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她人婚外生子,明顯有違公序良俗,對季娟的合法權利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在分配老秦遺產過程中,亦應對李娟予以適當照顧。根據老秦遺產的價值,從保護繼承人合法權利角度出發,法院酌情按比例對老秦的遺產進行分配,其中李娟應分得老秦遺產的60%,阿捷應分得老秦遺產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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