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4
肖勝故意殺人案
——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執行公務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輕傷,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勝,男,漢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原系湖南省武岡市衛生局水浸坪衛生院工作人員。
被告人肖勝自2007年開始吸食毒品,2008年7月25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底至11月初,肖勝多次吸食毒品。同年11月9日14時許,肖勝駕駛一輛黑色起亞轎車途經湖南省武岡市銅寶路與北門閘二巷岔路口時,與同向行駛的楊某丙駕駛的越野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雙方分別報警。肖勝將隨身攜帶的折疊式彈簧刀丟入附近的“人人電腦維修中心”店內垃圾桶里。武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城區中隊副中隊長楊某?。ū缓θ?,歿年37歲)和協警周某(被害人,時年23歲)接警后駕車趕到現場,決定將肇事車輛拖離,將肖勝、楊某丙及同車人員帶往交警大隊調查處理。肖勝聲稱口渴再次到“人人電腦維修中心”店內喝水,周某下車跟隨。肖勝從店內垃圾桶里撿起其先前丟棄的彈簧刀,周某見狀詢問,肖勝即持刀捅刺周某左前臂。周某跑至店外,肖勝從店內找到一把單柄手鋸追打,周某朝警車方向跑,肖勝又持彈簧刀追趕。楊某丁見狀上前阻止,肖勝持彈簧刀朝楊某丁胸部等處連續捅刺數刀。周某與在場群眾共同將肖勝手中的彈簧刀奪下,并將肖勝制服。楊某丁因被單刃刺器刺傷胸部致心臟破裂在被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周某的損傷構成輕傷。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勝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肖勝交通肇事后,持械對依法執行公務的交通警務人員行兇,致1人死亡、1人輕傷,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肖勝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肖勝已于2016年2月3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毒品具有中樞神經興奮、抑制或者致幻作用,會使吸毒者出現興奮、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視幻聽等癥狀,進而導致其自傷自殘或實施暴力犯罪。近年來,因吸毒誘發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屢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誘發的故意殺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肖勝自2007年開始吸食毒品,2008年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案發前肖勝又多次吸食毒品,并出現吸毒導致的幻覺、被害幻想等癥狀。據肖勝供述,其吸食的毒品包括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和氯胺酮。由于吸毒違法,也是自陷行為,故目前司法鑒定機構對于吸毒后作案者通常評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肖勝在交通肇事后,持刀對執行公務的交通民警和協警行兇,致1人死亡、1人輕傷,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死刑。該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嚴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警醒。
]]>來源:人民法院報 ;案例3
楊開水運輸毒品案
——假釋考驗期內組織懷孕婦女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開水,男,漢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農民。2004年11月18日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2年4月30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4年3月18日止。
2013年11月,被告人楊開水在緬甸老街經莫某某(在逃)介紹,商定為一毒販運輸一批毒品到云南省昆明市,運費為43萬元。后楊開水又與馬某某(懷孕婦女,另案處理)商定運輸另一批毒品到昆明市,運費為40萬元。楊開水與盧家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議后,確定駕駛兩輛轎車共同運輸毒品,所得報酬均分。同月24日,楊開水與黃明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楊某甲(懷孕婦女,另案處理)駕乘一輛起亞牌轎車,盧家忠與字某某(懷孕婦女,另案處理)等人駕乘一輛英倫牌轎車在云南省鎮康縣南傘鎮,先后接應受莫某某指使參與運毒的楊某乙(懷孕婦女,另案處理)和馬某某,以及二人攜帶的裝有毒品的行李。楊開水、盧家忠將裝有毒品的行李放入英倫牌轎車的后備箱內,楊開水、黃明喬等人駕車在前探路,盧家忠、楊某乙等人駕車在后行駛,前往昆明市。行至云南省龍陵縣勐糯鎮時,因盧家忠駕駛的轎車出現故障,上述人員分別在該鎮兩家酒店住宿。次日10時許,公安人員在酒店抓獲楊開水、盧家忠、黃明喬等人,查獲海洛因共計3714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共計10467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開水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劑是毒品,而伙同他人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楊開水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在共同犯罪中,楊開水負責洽談運輸毒品,安排行程,并邀約同案被告人盧家忠等人共同運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楊開水曾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刑,又實施運輸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應依法從重處罰。楊開水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應撤銷假釋,予以并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楊開水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楊開水已于2016年7月20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為牟取高額報酬而組織他人運輸毒品,不同于為掙取少量運費而受人指使、雇用運輸毒品的情形,對前者應當依法予以嚴懲。尤其是組織懷孕婦女、病殘人員等特殊群體運輸毒品的,明顯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體現了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在政策把握上更應當體現嚴厲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組織多名懷孕婦女運輸毒品的犯罪案件,參與人員多,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約定的非法報酬數額巨大。被告人楊開水系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的組織者、直接實施者,罪責最為突出。楊開水曾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重刑,被假釋后卻不思悔改,變本加厲,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運輸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極深,應依法從重處罰。人民法院根據楊開水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運輸毒品犯罪的嚴懲政策。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案例1
李懷愉販賣、運輸毒品案
——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懷愉,男,漢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無業。1996年8月26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3月21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2012年6月20日刑滿釋放。
2014年4月和5月,被告人李懷愉電話聯系孫少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后,先后2次指使李想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廣東省惠東縣,從孫少東處分別購買1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000克氯胺酮(俗稱“K粉”)后運回湖南省益陽市,由李懷愉販賣。同年5月22日,李懷愉電話聯系孫少東后,于次日與李想才攜帶購毒款到達惠東縣。經孫少東介紹,李懷愉向他人購得氯胺酮3000克及甲基苯丙胺5000克。24日5時許,李懷愉與李想才攜帶毒品乘車回到益陽市,李懷愉將部分毒品放在某公司樓上203室。6時30分許,李懷愉攜帶毒品到益陽市龍洲路一餐館與他人見面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李懷愉處查獲甲基苯丙胺105.9克、氯胺酮1580.4克。當日13時許,公安人員在上述203室內查獲甲基苯丙胺4960.8克、氯胺酮2030.2克。綜上,李懷愉運輸、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6066.7克、氯胺酮共計4610.6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懷愉明知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李懷愉提供全部購毒款,聯系毒品上家或者直接向上家購買毒品,親自或者指使同案被告人李想才到廣東省惠東縣接取毒品,并負責保管、銷售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懷愉多次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懷愉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李懷愉已于2017年4月26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犯罪分子在廣東省制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的情況較為突出,所制毒品流向湖南、湖北、浙江等周邊省份甚至更遠地區。湖南籍販毒人員前往廣東購買毒品運回當地進行販賣,是當前湖南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特點。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從廣東購買毒品后運回湖南進行販賣的案件。被告人李懷愉伙同他人在短期內多次從廣東省惠東縣購買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運回湖南省益陽市進行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大,且李懷愉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重刑,屬累犯和毒品再犯,并具有盜竊前科,主觀惡性深。人民法院根據李懷愉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此類販賣、運輸毒品犯罪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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