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給付財產的性質可能是一般性贈與也可能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甚至有可能是借款。但在追求期間給付財產性質幾乎只有一種可能即以追求為目的的情感性贈與。本案原告是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但不當得利指沒有法律根據致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本案追求者給付財產是以建立戀愛關系為目的進行的贈與,接受款項一方顯然不屬于是不當得利。若是對本案的行為予以支持,那今后所有人都可以“無償”追求他人,畢竟只要沒追到,就可以隨時追回款項,如此結果顯然普通民眾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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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小王通過網絡平臺認識小美,雙方添加微信相互聯系。2022年8月小王網購白酒、運動鞋等物品給小美。后小王以小美接受禮物后未與其建立戀愛關系,小王遂以不當得利糾紛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小美返還其給付財物的對應價款。訴訟中,小王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小美存在詐騙或小美以確立戀愛關系為由向其索要財物。小美稱雙方僅為普通朋友關系,從未確立戀愛關系,其從未主動向小王索要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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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小王雖主張小美收取其禮物為不當得利,但現有證據能夠證實,小王認識小美后,為與小美發展為戀愛關系而向小美贈送酒、運動鞋等財物。小王在給付財物時系出于自愿,且金額不大,并未違反自己的本意。因此,小王與小美之間的法律關系為贈與合同關系,小美不構成不當得利。故法院對小王關于小美返還其給付財物對應價款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索引案例: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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