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交流活動邀請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韓如波律師作“當前形勢下應高度重視工程總承包項目索賠法律實務”講座。韓如波從“了解索賠概念”“提高索賠意識”“建立索賠機構”“熟悉索賠情形”“重視索賠程序”“結算索賠同步”“編制索賠報告”“管理索賠證據”8個方面重點分析索賠相關事項,同時結合其所辦理的案件,深入分析當前形勢下工程總承包項目索賠的重要性。
活動還邀請一級造價師唐元鋒對工程總承包(EPC)造價咨詢難點進行分享。他結合我省EPC合同價款確定及結算辦法現狀,通過真實案例為大家詳細闡述了實務中工程總承包(EPC)造價咨詢的重點和難點。
活動過程中,授課老師、分享嘉賓和參會律師還進行了互動交流,對相關問題進行專業、貼合實踐的討論?;顒蝇F場反響熱烈、掌聲頻頻。
活動由省律協建設施工委副主任、福州律協建工委主任林楨律師主持。省律協建設施工委全體委員、福州律協建設工程委全體委員以及各地市律師約230人參加交流活動。
來源 | 建設工程法律專業委員會
邱宇婷律師結合典型案例以及親辦的工程案例,先引出建設工程施工中的固定總價結算調整、掛靠情形、材料章等印章效力及管理、財審與鑒定等常見問題,接著逐一對前述問題進行分析探討,最后結合建設工程相關法律規定提出風險防范建議。這種問題導向式的宣講,既豐富了講座內容,又激發員工主動思考的興趣,從而促進他們對宣講案例及法律規定的理解。
來源:大成福州辦公室
本次講座提高了參會人員對建設工程合同履約管理要點的理解,并為日后工作提供了新的角度和思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來源:建緯福州律師事務所
會議就2023年度建工委的工作開展等情況進行了匯報,并提出了2024年度的工作計劃建議。委員們就如何開展好2024年度的工作踴躍發言,并對2024年度的工作事項進行了分工安排。期間,委員們在2023年度業務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建設工程行業目前面臨的一些問題或各自經辦的疑難案件展開充分交流和討論。
會議梳理通報了2023年度的工作內容及完成情況,對2024年度的工作計劃進行了初步探討,與會人員均希望2024年度能有更多機會與房地產行業相關協會或是其他組織加強溝通與交流。會議還首次提出將所有委員按照城市更新與房地產兩個方向進行分組,由委員根據自身意愿或是業務方向選擇性參與專委會工作,進而提高委員活動積極性,與會委員均表示非常有意義,并創造性地提出通過社區治理改變地產企業一頭獨大現象、《公司法》的修訂對房地產企業的影響、市場與政府在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的關系上應如何引導等研究課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朱虎
朱虎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致辭,感謝福建省司法廳、福建省律師協會對人大法學院的信任和支持,并簡要介紹了人大法學院的基本情況,表示人大法學院將積極做好培訓期間的服務和保障工作,確保培訓順利圓滿。
省律師協會副會長許明
許明代表省律師協會向為本次培訓班提供大力支持的中國人民大學表示衷心感謝,并對參訓學員提出了三點希望:一要堅定正確政治方向,把做黨和人民滿意的好律師作為從業根本遵循。要把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落到實際行動上,奮力踐行“五點希望”,更好服務全面依法治國。二要深耕專業領域,找準涉外法律服務方向,謀定而動。要錘煉過硬本領,努力掌握本職工作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自身的專業化水平。三要嚴格遵守培訓紀律,展現我省律師的良好形象。要珍惜本次培訓的機會,遵守紀律,認真學習,展現福建律師良好的精神風貌、嚴謹的工作作風和優秀的專業水平。
案件情況:
蘇某系某建筑公司聘用的員工,從事該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項目的水電工工作。雙方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僅通過口頭約定日工資為160元。其后,某建筑公司將該工程項目分包給自然人陸某進行施工。某項目公司按項目參保的方式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費。
2021年7月,蘇某從事該項目工程結束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間,某建筑公司未派人照顧。且未在三十日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3年7月,蘇某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認定工傷申請,于2023年8月認定王某交通事故所受傷害為工傷,經鑒定為八級勞動功能障礙。
蘇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費用等工傷賠償。
法院觀點:
案涉工程項目系由某建筑公司分包給自然人陸某進行施工,蘇某與某建筑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款“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規定,某建筑公司將其承建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陸某,對陸某招用的員工做工時受傷,應當由某建筑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資格,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由于某建筑公司已為案涉工程購買工傷保險,故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通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是為了全面保障勞動者權益,現行法律規定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對于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因工受傷者也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勞動者由實際施工人雇傭的情況下,勞動者與建筑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當勞動者因工程施工傷亡的,違法發包、轉包的建筑公司(用人單位)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該用工主體責任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雙方的勞動關系。
故作為承包方的建筑公司進行工程分包、轉包時應選擇具備資質的公司、企業,而不要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自然人。同時也應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積極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