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駕駛車輛與趙某發生交通事故,交警作出毛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事故發生后,趙某在醫院治療82天后出院。經司法機構鑒定,趙某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誤工時間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趙某將毛某及其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賠償其損失420766.54元。
保險公司辯稱,趙某自身患有強直性脊柱炎,其個人體質對損害后果具有擴大的影響,因此申請對趙某體質與損害后果做參與度鑒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從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受到損傷及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看,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系因被告毛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對本次事故不負責任,趙某患有強直性脊柱炎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趙某對于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情形。雖然趙某患有強直性脊柱炎,但并未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確定事故責任時應依據受害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作相應扣減,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也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對保險公司的申請法院不予準許。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趙某的全部損失。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該款是對過錯責任的規定。所謂過錯責任,是指造成損害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中,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也是人民法院審理侵權案件的主要考慮因素。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心態或者行為。受害人的體質情況、自身疾病是一種身體的客觀情況,與其主觀心態行為無關。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受害人沒有責任,即認定其沒有過錯,而若將受害人的特殊狀況認定為過錯,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的,盡管損害后果與其自身疾病可能會引起臨床癥狀的惡化,但受害人的自身疾病并不屬于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不能因此而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在本案中,侵權人或者責任承擔者要求以醫學鑒定機構認定的損害后果的參與度比例減輕其賠付責任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法院應當嚴格區分受害人身體所受傷害在病理上的因果關系與侵權法規的責任因果關系,如果損害后果是由交通事故引發和造成的,應當據此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一種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資格的行政處罰,不是只剝奪其對某一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以過罰不相當為由,請求撤銷剝奪其駕駛全部準駕車型資格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駕駛車輛屬于風險等級較高的活動,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來看,是最大程度降低交通風險,保護駕車人、乘車人、行人等生命財產安全,其立法本意應當就是存在相關情形暨吊銷駕照,不區分駕照類別,也只有如此,才能有效保護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司法活動中須正確理解和執行法律法規,符合立法目的和社會管理目標,實現行政處罰制度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治理功能。
2019年11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以下簡稱成都市交警支隊)民警吳某帶領輔警在成都市青羊區光華大道與光華北六路交叉口執勤時,擋獲駕駛川xxxxx紅色嘉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的鄭某陽,民警查詢到該車駕駛人鄭某陽只有準駕車型為A1A2的駕駛證,不能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遂向鄭某陽作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告知其實施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代碼1709)。同日,民警制作《車輛(現場)檢查筆錄》載明:通過全國機動車/駕駛人信息資源庫查詢到該二輪摩托車屬達到報廢標準車輛。鄭某陽在該筆錄上簽字。鄭某陽表示對其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的事實無異議,但對吊銷其A1A2機動車駕駛證有異議。聽證后,成都市交警支隊形成聽證報告書。
2020年4月17日,成都市交警支隊作出成公交決字〔2020〕第51010024009026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2659號處罰決定),并于2020年4月28日送達鄭某陽。該處罰決定的主要內容為:對鄭某陽實施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對鄭某陽實施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1000元的處罰,合并對鄭某陽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1300元。鄭某陽對其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的事實無異議,但對吊銷其A1A2機動車駕駛證有異議。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成都市交警支隊作出的2659號處罰決定;判令成都市交警支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川0105行初169號行政判決:駁回鄭某陽的訴訟請求。鄭某陽提出上訴,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川01行終1460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鄭某陽仍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川行申214號行政裁定:駁回鄭某陽的再審申請。
本案爭議焦點為鄭某陽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行為如何處理,以及在駕駛報廢摩托車違法的情況下,能否將其不包含某摩托車準駕車型的A1A2機動車駕駛證予以吊銷的問題。
本案中,鄭某陽實施駕駛與機動車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車輛、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證據確鑿,因此成都市交警支隊作出的2659號處罰決定事實清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規定,并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辦法》第十條以及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是許可持證人駕駛機動車的憑證,而準駕車型僅是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的一項內容,在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時,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應當考量的情形。暨本案中,只要鄭某陽實施了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就依法應當吊銷其持有的準駕車型為A1A2機動車駕駛證,而依法不應當考量該機動車駕駛證不包含摩托車準駕車型。故成都市交警支隊針對鄭某陽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作出包含吊銷A1A2機動車駕駛證的2659號處罰決定,不違反“過罰相當”原則,符合法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趙某坤與張某是朋友關系。2022年7月12日,趙某坤與張某及其他朋友聚會用餐。用餐結束后,趙某坤因飲酒過量不便開車,便由張某駕駛劉某香(趙某坤之母)的車,將趙某坤帶至酒店休息。在前往酒店的路上因道路積水致車輛涉水受損,隨后趙某坤打電話通知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涉水車輛拖至4S店進行維修,后保險公司支付給修理廠6.7萬元。2022年11月30日,劉某香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車輛維修費用及車輛貶值損失共10萬元。張某辯稱,其是出于好意而義務幫助趙某坤開車,并未要求報酬,因此對于車輛涉水造成的損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劉某香請求張某賠償涉案車輛維修費和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有基礎事實依據。法院著重審查張某是否對涉案損失存在重大過錯。
據調查,事發當晚,趙某坤、張某及朋友多人一起聚會用餐。由于趙某坤飲酒不便駕駛涉案車輛,便由張某幫忙駕駛。當時張某駕駛車輛的行為是在趙某坤等人飲酒狀態下,為保障其身體健康等權益而實施的情誼行為。如果情誼行為人在實施過程中,因主觀上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未達到法律規定或社會生活一般原則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從而造成了損害事實,那么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情誼行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充分且必要條件。????
根據查明的事實,事發當晚城區降雨,涉案道路是城區主干道。凌晨3時,張某駕駛車輛送飲酒后的趙某坤回酒店,途中張某已盡到觀察路面、預判水深與發動機距離以及謹慎駕駛等注意義務。劉某香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充分證明張某對涉案損害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因此,劉某香要求張某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具有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本案所涉及的情誼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弘揚的誠信、友善價值觀具有內涵上的一致性。為切實發揮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范、評價、教育、引領等功能,我們應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進一步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好意施惠”又稱日常情誼行為,在我國有深厚的存在基礎。其法律性質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另一方接受幫助或恩惠的關系。但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好心辦壞事的情況,尤其是當受惠人因情誼行為而遭受損失時,原本不屬于法律調整范圍的情誼行為,可能引發民事侵權之債。此時就需要以法為據,以德為要,調整規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施惠人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判決助人者不承擔責任,免除好人的后顧之憂。樹立裁判規則,努力把是非判清、規則判明、人心判暖,引領誠信、友善的社會交往規則,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好意施惠”中的侵權行為認定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復雜問題,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分析認定。這需要把握四個方面的特征:1.道德性,即行為目的主要基于友善友愛的良好道德風尚;2.無償性,即行為人出于好心而為他人提供無償的、情誼性的利益或方便,追求的是情感、道德上的滿足而非物質利益;3.利他性,即以給他人提供方便為要件;4.主體合意性,即雙方存在意思聯絡一致性,且大多數行為人都沒有希望情誼行為發生法律上效力并受到法律約束的意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等規定,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在因情誼行為而發生侵權責任時,最難認定的方面在于施惠人主觀有無過錯。而認定施惠人的主觀過錯時,往往要根據施惠人的客觀行為,即施惠人事前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事后是否采取了積極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擴大。如果施惠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對于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或者僅存在一般過失,那么就不應由施惠人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
“小案件折射大道理”,情誼行為的產生是社會生活交往的必然現象,其本質受道德領域所調整,只有在造成侵權的法律后果時才會受到法律規制。在法律干預情誼行為時,應當區別于一般法律行為,其責任認定的標準與承擔范圍應該做出嚴格的限制。同時,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具有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本案在樹立裁判規則和引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均具有典型意義,亦具有“法安天下,德潤民心”的實踐價值。
來源:法院周刊
]]>劉某是從事紅薯經銷生意的農戶,家中有一輛報廢貨車。為方便裝卸、運輸紅薯,劉某明知王某無駕駛資格,仍雇傭王某駕駛該貨車上路。2023年12月,王某駕駛車輛行至村西生產路超車時,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張某相撞,后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王某行車實施了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超車的違法行為,負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無駕駛資格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致使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劉某明知王某無駕駛資格,仍指使其駕駛報廢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綜合二被告人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等量刑情節,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分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明知王某無駕駛資格,仍指使其違章駕駛報廢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符合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未取得駕駛資格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人員,切勿抱著僥幸心理駕車上路,這樣不僅擾亂交通秩序,更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法官在此提醒,不論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承包人,還是駕駛員都應當遵守交通管理法規,做到安全文明出行,切勿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來源:臨沭法院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為: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需要說明的是,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本案中,孫某目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每月可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及養老金。其與梁某每月尚可從某村委會領取村民補貼。顧某女兒年幼,且其母為重度殘疾人,需要贍養與照顧。綜合本案情況,法院判決最終對顧某、孫小乙予以適當多分是正確的,亦符合案件實際。
綜上所述,在處理涉及死亡賠償金的問題時,需要充分考慮到各種相關因素和法律條款的規定,以確保最終的處理結果既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又能體現公平合理的精神。
法條鏈接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日常生活中,租賃、借用他人車輛的情況普遍存在,但如果因無證駕駛或酒駕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使用人則面臨著無法通過車輛保險分擔責任,需要自己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生效的法律文書認定借用他人車輛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使用人與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本案,高某借用袁某的車輛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后向高某、袁某追償,生效的法律文書認定機動車使用人高某應支付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車主袁某未審查高某是否具備駕駛資格,存在過錯,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袁某作為連帶責任人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向保險公司履行全部清償責任后,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部分有權向連帶責任人高某追償。連帶責任人高某、袁某的責任份額則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
法官在此提醒:出借車輛需謹慎,作為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一方面要保管好自己的車鑰匙、及時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確保車輛安全無缺陷,另一方面出借車輛時要謹慎審查借用人是否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是否存在飲酒后駕車的情況,避免出現因出借車輛不當發生事故需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來源:新邵縣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秦某雖然是案涉車輛的登記車主,但被告秦某與原告之間不存在車輛買賣合同關系,案涉車輛也不是被告秦某收走,原告王某不能舉證證明被告秦某對原告失去案涉車輛存在過錯。故對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秦某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