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免费视频网站,在线看无码的免费网站,深夜视频一区二区 http://www.tkselect.com Fri, 25 Apr 2025 07:56:10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16 福州律師分享:受害人患病可以減輕交通事故侵權人責任嗎? http://www.tkselect.com/?p=12688 Thu, 18 Jul 2024 02:00:59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688
案情簡介

毛某駕駛車輛與趙某發生交通事故,交警作出毛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事故發生后,趙某在醫院治療82天后出院。經司法機構鑒定,趙某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誤工時間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趙某將毛某及其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賠償其損失420766.54元。

保險公司辯稱,趙某自身患有強直性脊柱炎,其個人體質對損害后果具有擴大的影響,因此申請對趙某體質與損害后果做參與度鑒定。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從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受到損傷及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看,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系因被告毛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對本次事故不負責任,趙某患有強直性脊柱炎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趙某對于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情形。雖然趙某患有強直性脊柱炎,但并未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確定事故責任時應依據受害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作相應扣減,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也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對保險公司的申請法院不予準許。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趙某的全部損失。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該款是對過錯責任的規定。所謂過錯責任,是指造成損害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中,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也是人民法院審理侵權案件的主要考慮因素。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心態或者行為。受害人的體質情況、自身疾病是一種身體的客觀情況,與其主觀心態行為無關。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受害人沒有責任,即認定其沒有過錯,而若將受害人的特殊狀況認定為過錯,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的,盡管損害后果與其自身疾病可能會引起臨床癥狀的惡化,但受害人的自身疾病并不屬于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不能因此而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在本案中,侵權人或者責任承擔者要求以醫學鑒定機構認定的損害后果的參與度比例減輕其賠付責任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法院應當嚴格區分受害人身體所受傷害在病理上的因果關系與侵權法規的責任因果關系,如果損害后果是由交通事故引發和造成的,應當據此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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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人民法院案例庫 |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為剝奪駕駛人任何類型機動車駕駛資格 http://www.tkselect.com/?p=12505 Tue, 25 Jun 2024 02:36:14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505
裁判要旨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一種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資格的行政處罰,不是只剝奪其對某一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以過罰不相當為由,請求撤銷剝奪其駕駛全部準駕車型資格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駕駛車輛屬于風險等級較高的活動,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來看,是最大程度降低交通風險,保護駕車人、乘車人、行人等生命財產安全,其立法本意應當就是存在相關情形暨吊銷駕照,不區分駕照類別,也只有如此,才能有效保護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司法活動中須正確理解和執行法律法規,符合立法目的和社會管理目標,實現行政處罰制度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治理功能。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以下簡稱成都市交警支隊)民警吳某帶領輔警在成都市青羊區光華大道與光華北六路交叉口執勤時,擋獲駕駛川xxxxx紅色嘉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的鄭某陽,民警查詢到該車駕駛人鄭某陽只有準駕車型為A1A2的駕駛證,不能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遂向鄭某陽作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告知其實施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代碼1709)。同日,民警制作《車輛(現場)檢查筆錄》載明:通過全國機動車/駕駛人信息資源庫查詢到該二輪摩托車屬達到報廢標準車輛。鄭某陽在該筆錄上簽字。鄭某陽表示對其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的事實無異議,但對吊銷其A1A2機動車駕駛證有異議。聽證后,成都市交警支隊形成聽證報告書。

2020年4月17日,成都市交警支隊作出成公交決字〔2020〕第51010024009026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2659號處罰決定),并于2020年4月28日送達鄭某陽。該處罰決定的主要內容為:對鄭某陽實施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對鄭某陽實施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1000元的處罰,合并對鄭某陽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1300元。鄭某陽對其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的事實無異議,但對吊銷其A1A2機動車駕駛證有異議。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成都市交警支隊作出的2659號處罰決定;判令成都市交警支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川0105行初169號行政判決:駁回鄭某陽的訴訟請求。鄭某陽提出上訴,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川01行終1460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鄭某陽仍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川行申214號行政裁定:駁回鄭某陽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為鄭某陽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行為如何處理,以及在駕駛報廢摩托車違法的情況下,能否將其不包含某摩托車準駕車型的A1A2機動車駕駛證予以吊銷的問題。

本案中,鄭某陽實施駕駛與機動車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車輛、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證據確鑿,因此成都市交警支隊作出的2659號處罰決定事實清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規定,并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辦法》第十條以及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是許可持證人駕駛機動車的憑證,而準駕車型僅是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的一項內容,在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時,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應當考量的情形。暨本案中,只要鄭某陽實施了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就依法應當吊銷其持有的準駕車型為A1A2機動車駕駛證,而依法不應當考量該機動車駕駛證不包含摩托車準駕車型。故成都市交警支隊針對鄭某陽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作出包含吊銷A1A2機動車駕駛證的2659號處罰決定,不違反“過罰相當”原則,符合法律規定。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
一審: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5行初169號行政判決(2020年10月27日);
二審: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行終1460號行政判決(2020年12月16日);
再審審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行申214號行政裁定(2021年7月26日)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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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好意助朋友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http://www.tkselect.com/?p=12461 Tue, 18 Jun 2024 02:08:02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461
案情簡介

趙某坤與張某是朋友關系。2022年7月12日,趙某坤與張某及其他朋友聚會用餐。用餐結束后,趙某坤因飲酒過量不便開車,便由張某駕駛劉某香(趙某坤之母)的車,將趙某坤帶至酒店休息。在前往酒店的路上因道路積水致車輛涉水受損,隨后趙某坤打電話通知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涉水車輛拖至4S店進行維修,后保險公司支付給修理廠6.7萬元。2022年11月30日,劉某香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其車輛維修費用及車輛貶值損失共10萬元。張某辯稱,其是出于好意而義務幫助趙某坤開車,并未要求報酬,因此對于車輛涉水造成的損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劉某香請求張某賠償涉案車輛維修費和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有基礎事實依據。法院著重審查張某是否對涉案損失存在重大過錯。

據調查,事發當晚,趙某坤、張某及朋友多人一起聚會用餐。由于趙某坤飲酒不便駕駛涉案車輛,便由張某幫忙駕駛。當時張某駕駛車輛的行為是在趙某坤等人飲酒狀態下,為保障其身體健康等權益而實施的情誼行為。如果情誼行為人在實施過程中,因主觀上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未達到法律規定或社會生活一般原則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從而造成了損害事實,那么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情誼行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充分且必要條件。????

根據查明的事實,事發當晚城區降雨,涉案道路是城區主干道。凌晨3時,張某駕駛車輛送飲酒后的趙某坤回酒店,途中張某已盡到觀察路面、預判水深與發動機距離以及謹慎駕駛等注意義務。劉某香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充分證明張某對涉案損害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因此,劉某香要求張某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具有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本案所涉及的情誼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弘揚的誠信、友善價值觀具有內涵上的一致性。為切實發揮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范、評價、教育、引領等功能,我們應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進一步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官說法

?“好意施惠”又稱日常情誼行為,在我國有深厚的存在基礎。其法律性質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另一方接受幫助或恩惠的關系。但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好心辦壞事的情況,尤其是當受惠人因情誼行為而遭受損失時,原本不屬于法律調整范圍的情誼行為,可能引發民事侵權之債。此時就需要以法為據,以德為要,調整規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施惠人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判決助人者不承擔責任,免除好人的后顧之憂。樹立裁判規則,努力把是非判清、規則判明、人心判暖,引領誠信、友善的社會交往規則,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好意施惠”中的侵權行為認定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復雜問題,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分析認定。這需要把握四個方面的特征:1.道德性,即行為目的主要基于友善友愛的良好道德風尚;2.無償性,即行為人出于好心而為他人提供無償的、情誼性的利益或方便,追求的是情感、道德上的滿足而非物質利益;3.利他性,即以給他人提供方便為要件;4.主體合意性,即雙方存在意思聯絡一致性,且大多數行為人都沒有希望情誼行為發生法律上效力并受到法律約束的意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等規定,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在因情誼行為而發生侵權責任時,最難認定的方面在于施惠人主觀有無過錯。而認定施惠人的主觀過錯時,往往要根據施惠人的客觀行為,即施惠人事前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事后是否采取了積極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擴大。如果施惠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對于損害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或者僅存在一般過失,那么就不應由施惠人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

“小案件折射大道理”,情誼行為的產生是社會生活交往的必然現象,其本質受道德領域所調整,只有在造成侵權的法律后果時才會受到法律規制。在法律干預情誼行為時,應當區別于一般法律行為,其責任認定的標準與承擔范圍應該做出嚴格的限制。同時,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具有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本案在樹立裁判規則和引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均具有典型意義,亦具有“法安天下,德潤民心”的實踐價值。

來源:法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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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車主未駕駛車輛,為何也構成交通肇事罪? http://www.tkselect.com/?p=12429 Thu, 13 Jun 2024 02:13:33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429
“唉,我以為報廢車也能正常開,只是走村里的路運送地瓜,就安排王某開了,沒想到不是我撞的人,也要被判刑呀!”被告人劉某懊惱地說。

近日,臨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劉某并未駕駛機動車,卻因雇傭、指使無證駕駛的被告人王某違章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劉某是從事紅薯經銷生意的農戶,家中有一輛報廢貨車。為方便裝卸、運輸紅薯,劉某明知王某無駕駛資格,仍雇傭王某駕駛該貨車上路。2023年12月,王某駕駛車輛行至村西生產路超車時,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張某相撞,后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王某行車實施了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超車的違法行為,負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無駕駛資格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致使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劉某明知王某無駕駛資格,仍指使其駕駛報廢車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綜合二被告人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等量刑情節,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分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明知王某無駕駛資格,仍指使其違章駕駛報廢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符合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未取得駕駛資格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人員,切勿抱著僥幸心理駕車上路,這樣不僅擾亂交通秩序,更嚴重威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法官在此提醒,不論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承包人,還是駕駛員都應當遵守交通管理法規,做到安全文明出行,切勿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來源:臨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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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男子意外死亡,父母與妻女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 http://www.tkselect.com/?p=12269 Thu, 23 May 2024 07:01:10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269 案情回顧

孫某與梁某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女孫某甲、一子孫某乙。孫某乙系顧某之夫,雙方于2019年生育一女孫小乙。2021年10月,孫某乙因交通事故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22年12月,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孫某、梁某、孫小乙、顧某支付孫某乙的死亡賠償金共計60萬元。現上述賠償金已付至法院賬戶。因各方當事人對此筆賠償金的分配問題無法達成共識,孫某遂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平均分割涉案款項。
梁某對孫某的訴訟請求并無異議。
顧某、孫小乙辯稱,不同意平均分割上述款項,孫某乙是顧某與孫小乙的主要生活來源和依靠,其三人共同生活多年,感情深厚,孫小乙尚且年幼,還需要大筆的教育費用和生活支出,故在分配比例上應適當對其進行照顧,并予以多分。綜合上述因素,顧某要求由其母女分得上述死亡賠償金中的80%。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孫某乙的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性質,該筆賠償金應如何分配?

法院審理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孫某乙近親屬因其死亡導致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孫某乙的近親屬對該筆死亡賠償金共同享有所有權。因為孫某乙投保保險合同中并未指定受益人,故上述補償金雖不屬于其遺產,但可參照遺產處理。在孫某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根據與其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生活能力及經濟依賴程度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
本案中,孫某、梁某系孫某乙之父母,雖已年老,但尚可依靠女兒贍養,且孫某每月可領取最低生活保障1200元、另每月可領取國家發放的養老金,孫某和梁某每月每人尚能從村集體分紅中領取400元,與孫某乙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經濟依賴程度相對較小,故孫某、梁某分得的孫某乙死亡賠償金不宜過高。而孫某乙之女孫小乙年齡尚幼,顧某之母系重度殘疾,而顧某未再婚,需要獨自對其女進行撫養,其女在今后的成長教育中尤需較多的資金支持,考慮到顧某、孫小乙母女二人對孫某乙有著更為緊密的經濟依賴程度,故在分割上述死亡賠償金時可以適當多分。因此本院酌定對孫某乙的死亡賠償金,由孫某、梁某各分得其中的20%,即其二人每人分得12萬元,顧某、孫小乙各分得其中的30%即18萬元較為適宜。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的死亡賠償金60萬元中,原告孫某、被告梁某每人各分得12萬元,被告顧某、孫小乙每人各分得18萬元。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近年來,親屬間因死亡賠償金的分割糾紛越來越多。例如交通事故、工傷等原因造成人員死亡的,賠償責任人會對死者的近親屬進行相應的賠償。在賠償款中,關于醫療費、交通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都有明確的用途和歸屬,但我國相關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比較容易引起糾紛。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而不是對死者的賠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為: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需要說明的是,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本案中,孫某目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每月可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及養老金。其與梁某每月尚可從某村委會領取村民補貼。顧某女兒年幼,且其母為重度殘疾人,需要贍養與照顧。綜合本案情況,法院判決最終對顧某、孫小乙予以適當多分是正確的,亦符合案件實際。

綜上所述,在處理涉及死亡賠償金的問題時,需要充分考慮到各種相關因素和法律條款的規定,以確保最終的處理結果既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又能體現公平合理的精神。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撰?稿丨岑玉潔、曹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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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出借車輛發生事故,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后能否向車輛使用人追償? http://www.tkselect.com/?p=12170 Sat, 11 May 2024 02:39:57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170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被告高某無證駕駛登記在原告袁某名下的車輛在張店區某道路上倒車時,將步行的趙某撞倒,致其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后趙某提起訴訟,某區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趙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61074.4元。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6月支付趙某賠償款61074.4元。2021年3月,某保險公司提起訴訟向高某、袁某行使追償權,某區法院判決高某支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61074.4元,袁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23年8月,袁某與某保險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根據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袁某于2023年8月16日支付案件過付款4萬元,該款已由某區法院轉付給某保險公司,并出具結案通知書,剩余款項某保險公司放棄。袁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提起訴訟,向機動車使用人高某追償:請求被告高某支付原告袁某墊付款40000元。
法院審理

高某借用袁某的車輛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高某作為機動車使用人對造成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袁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未審查高某是否具備駕駛資格就出借車輛,存在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過錯程度,被告高某作為機動車駕駛人無證駕駛,酌情認定其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袁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未審查高某是否具備駕駛資格就出借車輛,存在過錯,酌情認定其承擔30%的賠償責任。綜上,被告高某應支付原告袁某墊付的賠償款28000元(40000元×70%)。對于原告主張的超出上述數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一、被告高某支付原告袁某墊付的賠償款28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日常生活中,租賃、借用他人車輛的情況普遍存在,但如果因無證駕駛或酒駕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使用人則面臨著無法通過車輛保險分擔責任,需要自己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生效的法律文書認定借用他人車輛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使用人與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本案,高某借用袁某的車輛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后向高某、袁某追償,生效的法律文書認定機動車使用人高某應支付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車主袁某未審查高某是否具備駕駛資格,存在過錯,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袁某作為連帶責任人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向保險公司履行全部清償責任后,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部分有權向連帶責任人高某追償。連帶責任人高某、袁某的責任份額則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

法官在此提醒:出借車輛需謹慎,作為車輛所有人、管理人一方面要保管好自己的車鑰匙、及時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確保車輛安全無缺陷,另一方面出借車輛時要謹慎審查借用人是否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是否存在飲酒后駕車的情況,避免出現因出借車輛不當發生事故需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來源:高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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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分享:全損二手車在保險期內發生事故,現車主能否申請保險理賠? http://www.tkselect.com/?p=12139 Thu, 09 May 2024 08:24:31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139 陳某駕駛其購買的全損二手車與他人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時間在原車主張某購買的保險期間內,陳某能否主張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支付陳某保險金22817元。
2021年10月28日,張某為其名下小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并于11月1日增購了車損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后小車因事故造成嚴重損失,張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車輛事故理賠協議,約定由保險公司對該車進行全損賠付78000元,殘值由保險公司委托第三方進行拍賣處理,該協議還約定某保險公司支付賠款后,案涉車輛的保險責任終止。后李某通過拍賣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并辦理了過戶登記。
2022年9月20日,李某向陳某出售該車并交付,但未辦理過戶登記。10月20日,陳某駕車時與趙某等三人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四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10月25日,某保險公司與張某解除了案涉車輛的保險合同,并退還了保費。
事故發生后,陳某向趙某等三人共計支付了維修費22817元,并花費了12571元對案涉小車進行維修。因雙方就保險賠償金問題協商未果,陳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其賠付因此次事故產生的維修費35388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其曾與案外人張某簽訂《車輛事故理賠協議》,約定了保險責任終止。案涉車輛過戶給李某后,車輛保險并未辦理過戶手續,陳某購得案涉車輛后,亦未履行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某保險公司對于案涉車輛的轉移并不知情,且陳某未與其簽訂任何保險合同,故其無須對案涉車輛受讓后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支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外人張某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陳某雖不是案涉車輛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但其通過合法方式取得案涉車輛的所有權,因此可以承繼原被保險人張某的權利與義務雖然某保險公司與張某在車輛事故理賠協議中約定支付賠款后,被保險車輛保險責任終止,但其支付理賠款后未及時解除保險合同,陳某有足夠理由相信案涉車輛的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
某保險公司辯稱,其對案涉車輛的轉讓不知情,故不應對車輛轉讓后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雖約定了保險標的物的轉讓應告知保險人,但該條款未對沒有通知保險公司的后果進行約定,且保險公司又未對主張不承擔責任的后果進行明確的提示及說明,故保險公司不能主張免賠。
本案中,案涉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系在保險期內,陳某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維修費的損失。陳某已支付了因事故造成的維修費損失,其依據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責任,法院予以支持。但被保險車輛已由投保人張某與某保險公司協議由某保險公司進行全損賠付,且保險金已賠付完畢,應當認定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范圍內的保險責任已全部履行完結。故某保險公司僅應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除被保險車輛外三輛車的維修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陳某提起上訴。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約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本案中,陳某在合法購買案涉車輛后,可繼承張某為車輛購買的相關保險合同的權利。然而因某保險公司在與案涉車輛車損險投保人張某簽訂的《車輛事故理賠協議》中約定,對案涉車進行全損賠付,其后亦支付了賠償款,應認定案涉車輛車損險合同已履行完畢且協議解除。自協議簽訂之日起,某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車損險合同中的賠償義務,故某保險公司僅應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除被保險車輛外三輛車的維修費。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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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交通律師分享:特種車輛靜止作業狀態發生事故是否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http://www.tkselect.com/?p=12095 Mon, 06 May 2024 07:24:14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2095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6日,小李(化名)駕駛泵車為小明(化名)運送混凝土,到達指定地點澆灌混凝土時,因泵車臂觸碰室外電線致使正在平整混凝土的小紅(化名)觸電受傷。小紅受傷后被送往醫院,經診斷為電擊傷,住院治療73天,花費醫療費用39447.15元。2023年4月17日,經鑒定機構鑒定,小紅構成十級傷殘,護理90天,營養90天,誤工按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處理,后期醫療費預計1500元。
小李為自己駕駛的泵車在A公司(化名)購買了交強險。
事故發生后小紅多次找小李、小明、A公司協商賠償事宜。小李認為,小紅受傷系其缺乏安全意識所致,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小明認為,小李作為泵車車主,澆灌混凝土時應該具有防范意識,由于操作失誤導致小紅受傷,小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A公司認為,涉案事故發生在非公共通行道路,是在作業中發生的意外事故,應屬于安全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紅訴至法院,要求小李、小明、A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5499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紅受傷系小李駕駛的泵車臂觸碰室外電線所致,小紅、小明不能也無需對施工場地之外的電擊隱患盡到注意義務。小李作為泵車的駕駛人,其操作泵車不當,致使本次事故的發生,應當對小紅因本次事故所受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依法應當由小李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A公司是否應當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本案雖然是泵車在施工工地上靜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但泵車作為特種車輛,相對于普通車輛具有特殊性,即其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業而非交通運輸,其主要使用場合在建設工地而非通行道路。
上述兩點區別決定了在使用泵車的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主要源于施工作業時意外傷害,而非狹義上的道路交通肇事。交強險設立的初衷在于保護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利益,如果將特種車輛的被保險范圍限定在公共道路上,便違背了保險的宗旨,將不利于保護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第八條明確約定,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采取限額賠償。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屬于強制保險,其合同的具體條款為固定內容,上述條款中未對“使用”的內涵及外延進行明確的說明,“使用”一詞根據文意理解,并非僅包含“駕駛”單一含義,應當比“駕駛”一詞的外延廣,可包含駕駛、作業等車輛的多種運行狀態。故交強險條款中并未明確規定,特種車輛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予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泵車在進行施工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屬于交強險的保險理賠責任范圍。
綜上,新邵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A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小紅各項損失163452元,其余損失由小李承擔。
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交強險制度具有公益性和強制性的特點,法律規定特種車輛必須投保交強險,目的是發揮交強險提供救濟、增強保障、分擔風險之作用。但實踐中,特種車輛靜態作業發生事故是否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保險公司持否定態度,導致消費者理賠困難,相關糾紛逐年增多。
特種車輛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業而非道路交通行使,其特殊作業帶來的風險有別于道路交通行使帶來的風險,靜止作業狀態時發生的事故應當納入交強險賠付范圍。
首先,交強險作為強制性保險具有強烈的社會保障屬性。若將特種車輛作業事故排除在交強險賠償之外,不符合交強險分散風險的立法目的。
其次,在投保人對特種車輛投保交強險時,保險公司應當知道該類車輛用途為特種作業,但在保險合同中未將特種車輛在作業時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排除在理賠范圍外。
最后,結合原保監會(現銀保監會)給江蘇省徐州市九里區的《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回復函》【保監廳(2008)345號】精神,特種車輛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按照交強險賠償。故將特種車輛在靜態作業時發生的事故納入交強險賠付范圍,符合交強險參保目的、設立宗旨、立法意圖,能發揮保險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來源:新邵縣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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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交通律師分享:交通事故中認定無責,還需賠償嗎? http://www.tkselect.com/?p=11990 Mon, 22 Apr 2024 07:32:14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1990
案情簡介

周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206國道行駛時,碾壓到一塊小石頭蹦到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孫某頭部,造成其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過錯,周某、孫某均無事故責任。肇事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A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孫某24266.91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孫某2555.13元;周某賠償孫某2080元;駁回孫某其他訴訟請求。A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

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承擔事故責任”并不等同于免除機動車一方的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依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駕駛機動車的周某對危險的回避能力和事故風險控制能力均優于駕駛非機動車的孫某,在道路行駛時的注意義務應明顯高于孫某。孫某駕駛電動車在案涉道路正常行駛,對事故發生無主觀過錯,故周某應對孫某受傷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從交強險設立的目的和性質來看,交強險是一種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險形式,如果簡單地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的事故“責任”等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事故責任,那么在受害人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減輕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就與設立交強險的目的相違背,也體現不出交強險的社會保障功能。
《機動車商業險保險單》第二十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A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周某駕駛車輛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的行為屬于商業合同中保險人責任免除的情形。因此A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法官說法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均無事故責任,機動車方一方承擔多大的責任比例?針對該類型案件,審判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采納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此處并列的三種情形,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過錯從無到有的遞進,最后一種情形“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前提應該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
對此,《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明確列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歸責采用保護弱者力求實質公平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如果機械適用“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而不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過錯程度加以區分,就會造成不管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無責還是全責,機動車都只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這顯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因此,當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無責的情況下,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第一種情形“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吳玉??臺兒莊區人民法院澗頭集法庭副庭長、四級法官
來源:棗法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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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交通律師分享:低價購入抵押車,隨后車輛被扣,誰擔責? http://www.tkselect.com/?p=11892 Thu, 11 Apr 2024 01:36:00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1892
“抵押車”,即車輛的所有權人向銀行或者個人申請借款而用作抵押,并且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的車輛。目前,二手車市場仍有抵押車買賣現象,一旦車輛發生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盜竊等問題,買受人就會面臨錢車兩空的境地。日前,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因購買抵押車引發的糾紛。

案情簡介

李某經營一家二手車寄賣行。2022年9月底,王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其發布出售一案涉奧迪車輛的廣告,王某心動不已,便與李某取得聯系協商購車事宜。
李某明確表示這是抵押車,無法過戶,所以價格優惠。經過考慮,10月13日,王某以4.3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涉案的奧迪抵押車,并與李某簽訂了《機動車轉押協議》和《債權(抵、質押權)轉讓免責協議》,協議明確規定,若發生被盜搶等所有風險由王某承擔。2023年9月的一天,王某將車停在某停車場,卻被某擔保公司拖走了,只留下一張“車輛控制通知書”。
原來,該車車主秦某于2022年1月購買了上海某融資公司的奧迪車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分期付款,車輛通過車管部門抵押登記于該公司。然而,車主秦某沒多久便付不起尾款嚴重逾期,該公司便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某擔保公司。2022年5月,秦某因急需用錢,便向經營二手車寄賣行的李某借款4萬并將涉案車輛抵押給了李某,并如實告知其涉案車輛有抵押登記的情況,后因秦某到期無法歸還借款,李某將該抵押車轉押給了王某。
因車輛已經流向市場,所以擔保公司依法保全該車輛將車拖走。氣憤的王某將原車主秦某及拖車的擔保公司起訴至象山區法院,要求拖車的擔保公司賠償購車款,原車主秦某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秦某表示,涉案車輛不是自己賣給王某的,賣車的錢也不是其收的,車輛是被擔保公司拖走的,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公司則表示,公司享有涉案車輛的債權,因車主到期未能付清尾款,按照合同約定,故將車輛收回。
法院審理

明知風險仍購進,法院認定合同有效
被告秦某將涉案車輛抵押給李某,因秦某逾期不能贖回抵押車輛,李某有權將抵押車輛出售償還本金。本案中,李某對涉案車輛抵押情況并無隱瞞,原告王某完全知曉,可見原告王某與李某之間訂立的車輛買賣合同系雙方自愿達成,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等,應為有效合同。
王某在明知其購買的車輛系抵押車輛,無法辦理正常過戶手續的情況下,仍進行車輛交易,屬于自擔風險的行為,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擔保公司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本案中,原告王某雖然購買了該案涉車輛,但并不會影響抵押權,被告擔保公司作為抵押權人依舊可行使抵押權取回抵押車輛,讓原告喪失對車輛的占有。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被告擔保公司的抵押權已經辦理了登記,無論案涉車輛經過多少次轉讓,被告擔保公司作為辦理了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就案涉車輛行使抵押權而不論抵押車輛所有權人歸屬以及受讓人善意與否。
據此,被告擔保公司收回原告王某占有的案涉車輛于法有據,故被告擔保公司不應承擔本案的侵權責任。
被告秦某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問題

被告秦某雖然是案涉車輛的登記車主,但被告秦某與原告之間不存在車輛買賣合同關系,案涉車輛也不是被告秦某收走,原告王某不能舉證證明被告秦某對原告失去案涉車輛存在過錯。故對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秦某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當前,二手車市場仍存在大量抵押車買賣現象,抵押車雖然價格低廉,但購買抵押車存在重大風險,一旦車輛發生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盜搶等問題,買受人就會面臨車財兩空的境地。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購買二手車時應通過正規渠道,慎重檢查車輛手續是否齊全,認真看清購車合同條款,購買后及時辦理過戶手續,確保汽車交易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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