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報酬與工時休假
1、用人單位沒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者工資標準,應如何認定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本案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亦未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現雙方對此產生了較大爭議,根據上述條款關于同工同酬的規定,一審法院參照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工資標準認定勞動者的工資,亦無不妥。用人單位、勞動者關于工資標準認定的上訴,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022)閩01民終11513號
2、在勞動合同未明確年終獎和績效獎金數額的情況下,未經勞動者確認,績效考核結果能否作為發放績效獎金的依據?
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年度考核結果為D,但用人單位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無法看出會議決定的具體內容為年度工作目標,且出具的《情況說明》的真實性不能確定,不足以證明認定勞動者年度考核結果為D的有效性。一審判決按勞動者自入職起折算年終獎62904.11元,并無不當。用人單位主張用人單位未完成績效考核目標,且勞動者2月份上班天數僅6天,不存在欠付工資的情況,但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績效考核表》、增粉數據統計表等證據均系單方制作,且勞動者不予認可,一審判決用人單位應按約定的7000元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績效工資差額5696.55元,亦并無不當。
——(2023)閩01民終3384號
?二、社會保險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將社會保險比例換算成工資發放,后勞動者要求補繳無果,勞動者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社保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社會保險比例換算成工資,直接以工資形式支付給勞動者,但該約定無效,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保后,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但其在收到勞動者要求辦理社會保險的通知后仍未為其辦理社保繳交手續,違反法律規定。故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2023)閩01民終595號
2、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未在30日之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承擔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本案中,用人單位未在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以致勞動者受傷后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未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應向勞動者支付醫療費、住院期間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因此,用人單位主張一審認定事實錯誤,其無須支付醫療費、住院期間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2023)閩01民終3389號
3、勞動者能否訴請工傷待遇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一并裁判給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者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費用、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應享受的前述工傷保險待遇,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第三十九條規定,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屬于即用人單位承擔的范圍。考慮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未參加本案的訴訟,且工傷保險待遇的計算與支付屬于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在本案不宜計算確定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及數額,一方面在此計算確定的項目及數額不能約束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另一方面也不能用司法權替代行政權。故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協助勞動者共同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綜上所述,勞動者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2022)閩01民終11216號
]]>欽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經仲裁及另案審理,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經確認李宿與漁具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漁具公司關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辯解,法院不予采納。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漁具公司作為用工主體,未為李宿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在李宿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公司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若公司不支付,則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并由公司日后償還。
關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李宿在停工留薪期間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應保持不變,由漁具公司按月支付。考慮到李宿的停工留薪期為2021年10月17日至2022年4月16日,共計6個月,扣除漁具公司已經支付的2個月工資,漁具公司還應支付剩余4個月的工資,共計1.1萬余元。
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李宿九級傷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應獲得9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此,漁具公司應支付李宿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萬余元。
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在勞動合同終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李宿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為3.1萬余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為2.5萬余元。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費用及因鑒定產生的相關檢查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漁具公司還應支付李宿因勞動能力鑒定而產生的鑒定費250元和檢查費用502.9元。
不久前,欽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漁具公司應支付李宿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鑒定費和檢查費總計8.3萬余元。
目前,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