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準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王書金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王書金于2021年2月2日被執行死刑。為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案件有關情況,記者就有關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負責人。
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被告人王書金死刑,請介紹一下作出核準裁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綜合判斷。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被告人王書金于1993年11月至1995年農歷八月期間,分別在河北省廣平縣十里鋪鄉南寺郎固村東地、十里鋪鄉泊頭村至杜村的路上、十里鋪鄉閆小寨村東南地、十里鋪鄉南寺郎固村村東,趁四周無人之機對單身行走的婦女進行攔截,并采取掐頸、挾持等暴力手段,先后對被害人張某甲、劉某某、賈某某、張某乙實施奸淫。為殺人滅口,王書金又采取掐頸、勒頸和跺胸腹的方式致張某甲、劉某某、張某乙3人死亡,在欲殺害賈某某過程中因賈某某呼救未能得逞后逃離現場。王書金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4名婦女發生性行為,在強奸作案后又為滅口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中殺害致死3人、殺害未遂1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應依法予以并罰,所犯故意殺人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所犯強奸罪情節惡劣。王書金曾因犯強奸罪于1982年9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實施強奸、故意殺人犯罪,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但根據其所犯罪行、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考慮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我院依法裁定核準其死刑。
問:本案曾經被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發回重審,第二次審理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比第一次審理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多認定了一起犯罪事實,原因是什么?
答: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遵循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公訴機關的起訴書中指控了被告人王書金4起強奸、故意殺人犯罪。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王書金于1993年11月的一天在廣平縣十里鋪鄉南寺郎固村東地將本村婦女張某甲強奸、殺害并埋尸的事實,雖然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尸體鑒定意見書、證人證言和王書金的供述及辨認現場筆錄等證據,但由于經王書金指認挖掘出的尸骨未檢測出DNA序列,缺乏認定尸骨身份的客觀證據,且無法確定所挖掘出尸骨的身長、性別、死亡及掩埋時間,故該起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予以維持。本院復核期間,王書金涉嫌實施強奸、殺害被害人張某甲的犯罪事實出現了新證據,故本院將全案發回重審。邯鄲中院經依法重新審理,認為公安機關對前述根據王書金供述挖出的尸骨進行重新鑒定,從尸骨的肱骨中檢出了DNA序列,經比對確定被害人就是張某甲,從而使該起犯罪事實的司法認定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后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對王書金強奸、殺害張某甲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定。應當指出的是,第一次審理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對該起犯罪不予認定,而第二次審理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對該起犯罪予以認定,完全符合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和不枉不縱的要求。
問:被告人王書金歸案后,主動供述了6起強奸、故意殺人作案,為什么法院審理只認定了其中4起強奸、故意殺人犯罪事實?
答:這個問題,實際上我前面已作出了回答,且本院的刑事裁定書中進行了回應。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判處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本案中,被告人王書金歸案后主動供述其實施了6起強奸、故意殺人作案,偵查機關依職權進行偵查后,只認定了王書金的4起強奸、殺人作案,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公訴機關依職權進行審查后,認為上述4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遂依法提起公訴。經邯鄲中院、河北高院兩次一審、二審,認定了起訴書指控的王書金的4起犯罪事實,并經本院復核予以確認。關于王書金供述的另外2起強奸、故意殺人作案,經偵查機關核查和檢察機關審查,均認為不能成立,公安機關不予認定,公訴機關不予指控。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根據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審理,本案中,法院對起訴書沒有指控的王書金供述的另外2起作案依法不予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問:被告人王書金提出,自己有自首情節,您能否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答:根據刑法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1995年10月,被告人王書金因涉嫌在河北省廣平縣南寺郎固村東實施殺害被害人張某乙的犯罪,被廣平縣公安局上網通緝;2005年1月17日王書金因形跡可疑被河南省滎陽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傳喚進行詢問,在多次報假姓名和假戶籍地址均被揭穿的情況下,最后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真實姓名、戶籍地址,承認曾在本村殺人作案而外逃多年。經訊問,王書金主動交代自己實施了6起強奸、殺人作案。后經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最終經法院審理認定了其中4起強奸、故意殺人犯罪事實,依法可以認定王書金具有自首情節。
問:被告人王書金及其辯護人提出,王書金主動供述其實施了石家莊西郊強奸、故意殺人作案,應認定為重大立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看待的?
答: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對于犯罪分子歸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認定為立功既于法無據,也有悖于法理和情理,即使查證屬實,也只能認定為自首或者坦白,同時犯罪分子應當對查證屬實的所犯罪行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王書金供述其本人實施的多起強奸、故意殺人作案,無論是否經查證屬實,均不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屬于立功的情形。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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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7〕1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6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5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7年1月4日
為依法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現就辦理相關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下列犯罪案件,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案件”:
(一)貪污、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犯罪案件;
(二)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犯罪案件;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案件。
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規定的犯罪案件處理。
第二條?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具有較大影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
第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潛逃、隱匿,或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脫逃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逃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第五條?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或者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國際通報,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緝”。
第六條?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應當視為前款規定的“違法所得”。
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
第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權利的自然人和單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前款規定的“其他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權利的自然人和單位”。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制作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
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二)案由及案件來源;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緝、脫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況;
(五)申請沒收的財產的種類、數量、價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清單和相關法律手續;
(六)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相關事實及證據材料;
(七)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八)有無利害關系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聯系方式;
(九)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
上述材料需要翻譯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翻譯件隨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九條?對于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根據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于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受案范圍和本院管轄,且材料齊全、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受理;
(二)不屬于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受案范圍或者本院管轄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對于沒收違法所得申請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標準要求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撤回申請,人民檢察院應當撤回;
(四)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七日內補送,七日內不能補送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二)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真實、合法。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布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由、案件來源以及屬于本院管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緝、脫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況;
(五)申請沒收的財產的種類、數量、價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清單和相關法律手續;
(六)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相關事實;
(七)申請沒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八)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該期限、方式申請參加訴訟可能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
(九)其他應當公告的情況。
第十二條?公告應當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刊登、發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欄張貼。必要時,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請沒收財產所在地張貼。公告最后被刊登、發布、張貼日期為公告日期。人民法院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人民法院已經掌握境內利害關系人聯系方式的,應當直接送達含有公告內容的通知;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代為送達、郵寄送達。經受送達人同意的,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內容,并記錄在案;人民法院已經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系人聯系方式,經受送達人同意的,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其公告內容,并記錄在案;受送達人未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系人聯系方式,其所在地國(區)主管機關明確提出應當向受送達人送達含有公告內容的通知的,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是否送達。決定送達的,應當將公告內容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請求受送達人所在地國(區)的主管機關協助送達。
第十三條?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在公告期間內提出,并提供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系的證明材料或者證明其可以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主張權利的證據材料。
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利害關系人在境外委托的,應當委托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并依法取得執業證書的律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對授權委托進行公證、認證。
利害關系人在公告期滿后申請參加訴訟,能夠合理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由合議庭對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進行審理。
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利害關系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且無其他利害關系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開庭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利害關系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員、翻譯人員。通知書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至遲在開庭審理三日前送達;受送達人在境外的,至遲在開庭審理三十日前送達。
第十五條?出庭的檢察人員應當宣讀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并在法庭調查階段就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等相關事實出示、宣讀證據。
對于確有必要出示但可能妨礙正在或者即將進行的刑事偵查的證據,針對該證據的法庭調查不公開進行。
利害關系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等相關事實及證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意見;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權利的,應當出示相關證據。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予以沒收;申請沒收的財產不屬于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第十七條?申請沒收的財產具有高度可能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認定為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沒有利害關系人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主張權利,或者利害關系人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雖然主張權利但提供的相關證據沒有達到相應證明標準的,應當視為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申請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第十八條?利害關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第一審期間未參加訴訟,在第二審期間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十九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參加訴訟,且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區)主管機關明確提出意見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依照本規定關于利害關系人的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行使訴訟權利。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利害關系人對第一審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沒有爭議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利害關系人。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上訴、抗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經審理,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第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裁定;
(二)第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應當改變原裁定;
(三)第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變原裁定,也可以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四)第一審裁定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裁定后,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抗訴,應當依法作出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十二條?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在境外的,負責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應當制作查封、扣押、凍結的法律文書以及協助執行查封、扣押、凍結的請求函,層報公安、檢察院等各系統最高上級機關后,由公安、檢察院等各系統最高上級機關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區)的主管機關請求協助執行。
被請求國(區)的主管機關提出,查封、扣押、凍結法律文書的制發主體必須是法院的,負責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同意后制作查封、扣押、凍結令以及協助執行查封、扣押、凍結令的請求函,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區)的主管機關請求協助執行。
請求函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由以及查封、扣押、凍結法律文書的發布主體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及相關證據,但可能妨礙正在或者即將進行的刑事偵查的證據除外;
(三)已發布公告的,發布公告情況、通知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以及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等情況;
(四)請求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種類、數量、價值、所在地等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手續;
(五)請求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相關事實及證據材料;
(六)請求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七)被請求國(區)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在境外,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沒收的,應當制作沒收令以及協助執行沒收令的請求函,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區)的主管機關請求協助執行。
請求函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由以及沒收令發布主體具有管轄權;
(二)屬于生效裁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及相關證據,但可能妨礙正在或者即將進行的刑事偵查的證據除外;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緝、脫逃、死亡的基本情況;
(五)發布公告情況、通知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以及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等情況;
(六)請求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種類、數量、價值、所在地等情況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相關法律手續;
(七)請求沒收的財產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相關事實及證據材料;
(八)請求沒收財產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九)被請求國(區)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單位實施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犯罪后被撤銷、注銷,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逃匿、死亡,導致案件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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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 題:堅持以法治思維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四部門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就意見的相關情況,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么要出臺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 ? 答:警務輔助人員是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是適應社會治安形勢發展、緩解警力不足的迫切需要,也是不斷推動警務輔助隊伍正規化建設、充分發揮其警務輔助作用的重要舉措,對創新社會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社會治安形勢日趨嚴峻復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任務艱巨繁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還存在許多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期待的地方,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建設相對滯后,特別是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警務輔助人員法律地位不明、職責權限不清、職業保障偏低、管理使用不規范等問題日益突出,甚至出現濫用職權、違法犯罪等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安部會同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研究制定的意見并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這為進一步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確了要求,必將不斷推動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邁向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
問:意見從哪些方面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進行了規范?
? ? ? ? 答:按照“依法規范、分類管理、責權明晰、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則,意見從管理體制、崗位職責、人員招聘、管理監督、職業保障等方面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進行了規范,力爭到2017年年底,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體制基本理順,崗位職責清晰明確,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職業保障規范到位,隊伍素質和形象明顯改善,提供公共安全服務的能力水平明顯提升。
在管理體制方面,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地方政府要切實擔負起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在崗位職責方面,立足現行法律框架,區分警種和部門,明確界定、列舉了文職輔警可以協助開展非執法、不涉密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勤務輔警可以協助開展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以及輔警不得從事的相關工作。在人員招聘方面,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并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在管理監督方面,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責任,并就日常管理制度、管理監督和退出機制作出規定。在職業保障方面,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警務輔助人員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依法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問:意見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使用提出哪些嚴格措施和要求?
答:公安部高度重視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多次部署開展清理整頓,不斷規范警務輔助行為,各地也結合實際進行了積極探索。意見總結了各地好的做法,緊緊抓住入口、紀律、責任、清理等關鍵環節,提出了嚴格規范管理使用的措施和要求,具體表現為“四個進一步”:
進一步嚴把入口,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批準的用人計劃單獨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各警種、單位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招聘要統一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社會優秀人才,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人員,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進一步嚴明紀律,建立健全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監督和退出機制、投訴受理和反饋機制,嚴格警務輔助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處理,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相關規章制度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開除或解除勞動關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進一步落實責任,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督,用人單位具體負責日常管理。逐級落實管理責任,對違規招聘使用警務輔助人員,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責任不落實造成警務輔助隊伍管理混亂、發生嚴重問題的,要嚴格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進一步清理規范,將本著積極穩妥、規范管理的原則,部署地方公安機關對現有警務輔助人員進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頓,摸清底數、區別情況、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妥善處理勞動(人事)關系;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規范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規范聘用程序,集中進行管理。
問:意見從哪些方面對保障警務輔助人員權益作了規定???
? ? ? ?答:廣大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付出了巨大犧牲。近5年來,平均每年有近百名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犧牲、2000余人負傷。意見從工資待遇、職業發展、撫恤優待、權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意見明確,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待遇,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層級化管理,建立考核晉升機制,其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鉤;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要給予適當照顧;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后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警務輔助人員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意見還明確警務輔助人員崗前培訓和年度定期培訓制度、統一著裝和裝備配備要求,以及因公(工)受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因公(工)死亡被批準為烈士后的撫恤優待政策。
問:意見對政府各部門責任具體有哪些要求??
]]>? ? ? ?答: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需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各級政府要擔負主體責任,公安機關要承擔用人單位責任,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承擔政策主管部門責任,聯合制定相關政策,落實相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穩步有序推進。
民政部門要做好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警務輔助人員的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對依法評定為烈士的落實《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等待遇。財政部門要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工作,將相關經費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或會同公安機關,科學開展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合理確定薪酬標準,落實社會保障;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在組織人民警察招錄工作中,按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落實特別優秀警務輔助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照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