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深圳羅湖區法院
出資情況 | 房本署名 | 司法實踐處理 |
一人出資 | 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 | 房屋屬個人財產 |
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 仍認定為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 |
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 | 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 |
房屋落在對方名下 | 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 |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 | 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 |
雙方出資 |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 |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 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以結婚后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 |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
時間 | 出資人 | 房屋登記 | 司法實踐 |
結
婚 前 |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 出資方子女名下 | 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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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方子女名下 | 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 |
另一方子女名下 | 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 ||
雙方子女名下 | 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 ||
雙方父母均出資 | 房子落在夫妻雙方名下 | 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 | |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 房子屬于夫妻公共財產;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 ||
結
婚 后 |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 房子落在出資方兒女名下 | 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房子落在對方名下(或雙方) | 房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 | 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 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 |
雙方父母出資 |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 | 這種情形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司法實踐多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房子落在雙方名下 |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