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辦法》)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實施,12月21日,備受關注的北京、上海、廣州三地網約車管理細則率先發布,但大部分地區的實施細則尚未落地實施。近期網約車乘客開門撞傷人,法院一審判決網約車平臺擔責引起關注。本期法信小編整理了最新網約車糾紛案例,并提煉裁判規則,供讀者參考。(注:因《辦法》實施時間較短,截至小編發稿,尚未查到被引用的生效判決,本文案例均為《辦法》實施前的最新判決。)
圖片來源:第一熱點
裁判理由:網約車是新興的運輸方式,但其屬于旅客運輸的范疇,由此產生的違約爭議應屬于運輸合同糾紛。本案糾紛雖然存在運輸合同違約和交通事故侵權競合的情形,但在法律責任競合時,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提出相應訴求,并據此依法選擇受訴法院。被上訴人俞葉青選擇以承運司機張琴濤和上訴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違約之訴,系依法行使訴權,符合法律規定。因本案糾紛發生在武漢市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批準指定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武漢、襄陽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復函》(法(2014)163號)的規定,指定武漢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武漢市內發生的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案件,因此,原審武漢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案號:(2016)鄂0105民初2468號;?(2016)鄂7101民初85號;(2016)鄂71民轄終4號
來源:裁判文書網 2016年11月9日
裁判理由:張海合使用“滴滴出行”應用軟件中“順風車”項目,并利用此平臺與冀***N16白色現代車的駕駛員達成一致,雙方約定了合乘時間及具體費用。因駕駛員未按約定時間到達預訂地點,造成張海合未能及時趕到機場,因而導致之后多支付車費、機票改簽、火車票退票等一系列經濟損失。張海合主張由小桔科技公司承擔相應責任,但小桔科技公司作為“滴滴出行”應用軟件的運營商,與張海合之間并未直接成立合乘運輸合同。張海合主張其使用小桔科技公司運營的軟件,故順風車的司機即由小桔科技公司指派,相應責任即應由小桔科技公司承擔,缺乏證據予以佐證,亦與該應用軟件的設置、使用流程不符。小桔科技公司雖直接收取乘客的車費,但其在扣除信息費用后將其余費用支付給駕駛員,不能因此即認定小桔科技公司就應當承擔所有承運人的全部責任。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張海合提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雖規定了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但該規定尚未開始施行,不能作為在施行之前發生糾紛的處理依據。并且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亦同時規定了“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的條款,而張海合此次利用網絡約車平臺預約的恰恰是順風車,從內容上也無法適用上述規定。
案號:(2016)京0108民初33393號
來源:裁判文書網 2016年11月18日
裁判理由:龐晶磊作為“滴滴出行”APP中“滴滴打車”部分的司機一方,因乘客沒有在預訂地點等候,亦未取消訂單,因而與乘客就誰應該主動取消訂單產生糾紛,遭到乘客的辱罵。其向本院提起的訴訟為合同糾紛,但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小桔科技公司之間存在何種合同關系以及雙方關于合同權利義務的相關約定。其主張小桔科技公司平臺設置不合理,取消訂單需支付費用的設置造成其與乘客均不愿主動取消訂單,導致其被乘客辱罵,但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小桔科技公司的上述平臺設置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存在違約行為。另外,根據龐晶磊自述,對其辱罵的是呼叫用車的乘客,小桔科技公司亦非侵權人。故無論龐晶磊現主張小桔科技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亦或是承擔侵權責任,其訴訟請求均缺乏必要的證據以證明小桔科技公司違約行為的存在及侵權行為的成立。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龐晶磊并未實際運送該乘客,其主張的車費并非其實際損失。
案號:(2016)京0108民初33183號
來源:裁判文書網 2016年11月28日
裁判理由:上訴人曾祥宇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伙同金師傅共同對其欺詐,但并未提供被上訴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欺詐故意的充分證據。上訴人曾祥宇再次使用“滴滴打車”軟件時支付10元費用是其為了繼續獲得被上訴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打車”服務的主動付費行為,并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對其進行了欺詐。同時,上訴人曾祥宇未能實際享受到專車服務,亦有其手機電量耗盡的自身因素。上訴人曾祥宇關于上訴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對其欺詐的上訴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曾祥宇使用上訴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打車”軟件即與被上訴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之間形成合同關系。金師傅未參加本案訴訟,亦不影響法院對上訴人曾祥宇與被上訴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之間合同關系的審理。上訴人曾祥宇若認為其與金師傅之間還存在法律爭議,可以另尋法律途徑解決。
案號:(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85號;(2016)粵03民終4978號
來源:裁判文書網 2016年11月28日
案號:(2015)豐民初字第06253號;(2015)二中民終字第07366號
來源:裁判文書網 2015年11月3日
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節選)》
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