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案國企大黑經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陳某肯定想不到50歲之際會遭此大難。
2015年1月15日、1月19日,時任大黑經貿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的陳某以大黑經貿公司名義與小白公司簽訂兩份采購螺紋鋼的《銷售合同》,合計金額50000020.68元。大黑經貿公司分別出具兩份《收貨確認書》,確認收到相關金額貨物。小白公司取得《收貨確認書后》到銀行辦理保理融資業務,將應收賬款50000020.68元債權轉讓給銀行。期間,大黑經貿公司還在小白公司和銀行共同發出的兩份《應收賬款轉讓確認函》中予以確認。2016年7月20日,銀行起訴大黑經貿公司,后經法院終審判決確認大黑經貿公司應支付銀行應收賬款50000020.68元。后大黑經貿公司被強制執行,最終損失50414517.68元。
一審福州鼓樓法院觀點: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陳某在案中有辯解“1、葉挺雖然沒有過班子會議,沒有經公司領導班子集體決策,但班子的其他成員也知曉其業務,并且此項業務所產生的利潤,每一筆在財務報表均有體現。2、盡管程序上有欠缺,但陳某不能承擔責任。陳某本人沒有獲得好處。公司經營不良,為維持公司的生存,陳某在除了程序欠缺的情況下,恢復此項業務。”,如果陳某所述屬實,那其更是傻到家了。明知該業務行為為保理融資,實質是無真實交易背景下的套取銀行貸款行為。在這種情形下,其竟然會越過公司表決及決策程序,略過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而不顧法律責任及刑事風險,個人徑自為之。
你敢信么,我是不敢信的。或者陳某也想不到最終結果會是如此慘烈么,或許當初多詢問律師,多了解一些企業合規風險防范,那可能又是另外一種結局了。
注:保理融資是指賣方申請由保理銀行購買其與買方因商品賒銷產生的應收賬款,賣方對買方到期付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保理銀行要求下還應承擔回購該應收賬款的責任,簡單的說就是指銷售商通過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從而獲得融資的行為
蔡思斌
2022年9月2日
法律評析|警察執法遇襲犧牲 警槍何人能配又該怎么用?||福州刑事律師推薦閱讀
1月27日,除夕。當天下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一個KTV發生斗毆,警察曲玉權、李振東接警后迅速趕到現場處置,遭到5名不法分子襲擊,曲玉權受傷被送到醫院,因搶救無效不幸犧牲,獻出年僅38歲的生命。曲玉權的妹妹說,身為警察的哥哥不止一次在出警時遭到毆打。2014年除夕夜值班時,曲玉權曾遭到不法之徒毆打,犧牲那一天出警時,他還提到前年自己被打的事,跟同事說,但愿這次別被打。
曲玉權遇襲犧牲,引發公眾對警察執法安全的關注,警察該不該配槍及如何使用槍支等問題引起廣泛討論。
近十年來,警察配槍經歷了由“刀槍入庫”到“禁令解除”的一個過程。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發布“五條禁令”,其中有兩條與配槍有關:“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在此背景下,公安機關將警察配槍收回槍庫統一管理。2014年3月1日,云南昆明火車站發生“3·1”暴力恐怖事件。當年4月3日,公安部發出通知,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為期三個月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專項訓練活動,參與一線警務活動的民警是培訓的重點對象。自此,公安機關重啟公務用槍的佩帶和使用。
即便如此,警察執行任務配槍也不容易。
“槍支管理制度十分嚴格,各地公安機關普遍采用‘三鐵一器’‘雙人雙鎖’‘槍彈分離’的槍支保管制度。”山東省鄒城市中心派出所指導員戰玉金告訴記者,槍庫“三鐵一器”指鐵門、鐵窗、鐵柜和報警器,同時對槍庫進行24小時監控,安裝360度整體紅外線報警裝置。需要用槍時,必須派出所領導請示公安分局分管領導獲得授權,然后由派出所兩位主管領導拿出各自所保管的槍庫鑰匙,共同打開指紋密碼鎖,才能取出配槍。領槍時要進行現場驗槍程序,查看槍內是否遺留有子彈。槍支彈藥領出后,警察要每24小時向單位匯報一次槍彈所在位置,歸還槍彈時也要報告。一旦使用子彈,警察須寫出書面報告說明用途。一套程序下來,領取槍彈就需要一定時間,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槍支使用的效率,也減弱了警察攜槍的意愿。
北京警察學院原院長左芷津表示,當前警察最為缺乏的就是關于槍支的認知和訓練。“我認為一個警察在沒有打夠600發子彈之前,不應該持槍上崗。好警察都是子彈‘喂’出來的,真正懂槍的警察絕對不會亂開槍。目前,因訓練不夠而取消警察持槍不是辦法,應當采用輪訓的辦法強化警察的訓練與教育。”
據了解,香港和內地都實行類似強度的槍支管理制度,一個香港警察每年訓練用彈量大約是190發,訓練3次。
據調查得知,目前,國內除特警等警種外,普通民警的槍械訓練強度遠遠不夠。平時的一些訓練,也以射擊固定靶為主,缺乏實戰訓練。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實訓部副主任尹偉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最近幾年,全國每年有近500名警察犧牲,其中多半死于暴力抗法。警察不敢用槍、怕用槍等原因,導致警察用槍能力退化。
雖然人民警察法第10條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但用槍后,民警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據山東省棗莊警察學院院長趙慶豐介紹,按照規定,警察在使用槍支制止犯罪行為后,應當立即保護現場,劃定警戒區域,迅速向上級報告情況。如果有人受傷,警察應當利用現場的各種條件迅速組織搶救傷員。隨后,警察還要依法向上級寫出書面報告,匯報用槍情況,其內容主要包括:槍支使用者的個人情況、持槍資格、使用槍支類型、彈藥數量等,犯罪嫌疑人的個人情況、現場具體表現、是否攜帶武器或者其他危險物品等,槍支使用的經過,使用槍支前是否采取了其他強制方法,是否造成人員傷亡,等等。
任何情況下開槍都要有必要性,警察因此非常謹慎。
盡管從國家法律到公安部部門規章都對警察使用槍支作了不少規定,各地在實踐中也出臺了相關的槍支使用規定,但廣東警察學院警察公務用槍問題調查課題組在調研中發現,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于警察在復雜狀態的實戰使用武器授權籠統,由于理解不同、實際情況復雜多變等因素,不便于準確把握和具體操作。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9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但《條例》中并未對“判明”作出明確的界定。
據調查發現,在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阻礙執法時,警察并不容易判斷所處情況是否真正危及自身生命安全,因此難以決定是否可以使用武器;對于非攜帶危險品的犯罪嫌疑人拒捕、逃跑的情況,能否使用武器等也缺乏明確規定。
另外,有民警表示,從立法角度看,規定越具體越便于操作,但實踐中出警現場形勢瞬息萬變,應對復雜情況很難。比如,某些地方規定抓賭時不準帶槍,但有些賭徒窮兇極惡,其中不乏身負重案的在逃人員、吸毒人員。浙江東陽警方一派出所長在抓賭中被歹徒捅傷致死。還有地方規定,在車站、碼頭、廣場、商廈等人多的地方不許開槍,而在這些地方一旦發生暴力恐怖事件,如果不及時開槍,受到傷害的就是無辜的群眾。
針對配槍使用問題,公安機關正在著力解決。2016年12月3日,公安部網站就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從原有的52條增加至109條,修訂幅度較大。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表示,草案對警察使用武器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對于持有槍支執行警務的警察劃定了明確的執法邊界,能夠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器;同時,草案也對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進行了授權,明確當用則用,即在應當使用武器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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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武器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后拒捕、逃跑的;
(二)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兇、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
(四)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五)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有權根據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十二條(不得使用武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發現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屬于明顯懷孕的婦女或者兒童;
(二)犯罪行為人處于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
第三十三條(停止使用武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并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違法犯罪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攻擊、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第三十六條(警械武器使用報告與勘驗調查程序)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身體傷害的,應當及時予以救治,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所屬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使用武器造成傷害的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并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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