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事實是否真實發(fā)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x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笨梢?,借款雙方實際上都需對自己主張和抗辯理由承擔一定舉證責任。尤其對涉及到現金出借方式的,出借人應在庭審中對使用現金向被告交付借款作出合理解釋,倘若出借人無法對款項來源和流向等事實舉證證明,此時,法院會對借款真實性產生懷疑,由此,法院是存在駁回原告主張的可能。
二、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近些年個別民間借貸案件因涉及“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導致借款人合法權益受損,因此,借款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也是法院關注重點。
司法實踐中就曾出現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涉案當事人為掩蓋非法從事金融業(yè)務的事實,采取“點對點”的方式,虛構第三人作為名義出借人對外借款,并提起訴訟,且隱匿收取的“斬頭息”、服務費、利息、保證金等。那么,此時原告訴訟行為實際上屬于虛假訴訟,由此法院會駁回原告訴求,涉案人員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責。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币虼?,出借人在進行民間借貸活動時,應明確借款用途。出借人明知借款會被借款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徑直出借的,對于該類民間借貸同樣法院不予保護。
此外,該情形還常見于民間標會活動,一旦民間標會倒會了,參與標會會員會要求“會頭”出借借條,但民間標會活動涉嫌非法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對于該類案件法院會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同樣,基于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而出借的款項,亦難獲法院支持。
三、借款利率是否過高
民間借貸案件通常伴隨借款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笨梢?,我國法律針對民間借貸利息利率設置“司法保護區(qū)”,即法院所保護的利息利率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根據央行發(fā)布的2022年2月份一年期LPR利率為3.7%,由此,法院的“司法保護區(qū)”為年利率14.8%,借款人超過該利率標準所支付的利息可抵扣債權人主張的借款本金。
四、訴訟主張是否超過時效
民間借貸因訴訟時效問題被駁回主張的案件較為少見,畢竟,借款人一旦出現逾期情形,出借人就會進行催討。而之所以會產生法律風險主要在出借人對借款人催討情況未加證據固定。具體表現為案件相關證據無法證明借款到期后,出借人有向借款人催討過借款,從而被法院認定訴訟時效經過。由此,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還款的主張。所以,對民間借貸案件出現借款人逾期的情形,委托律師發(fā)送律師函或者同借款人達成變更借款期限是有效規(guī)避該風險的方式。
五、民間借貸不可不知的注意事項
綜上可見,在民間借貸案件中關鍵在有效的事實梳理及舉證。作為出借人需對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出借人除應保留支付憑證外,還應有借款協(xié)議、借條等能夠證明款項性質的證據。而對于大額款項,宜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額現金出借或償還的,借貸雙方應當保留現金來源、現金交付相關證據,以避免事后就實際支付金額產生異議。
另外,借條中設置律師費、送達條款對后期訴訟幫助出借人債權實現有重大意義。例如在借條中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可向借款人主張要求支付因追索借款所產生的全部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律師費等其他費用。對此,債權人所支出的律師費等法院也可予以支持。而在借條中約定法律或者仲裁機構送達各項法律文書的具體地址,則可避免借款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從而影響訴訟期限。
蔡思斌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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