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通說觀點認為,此類條款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屬于無效條款,但也有極少部分法院會認可效力。例如: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2021)豫0122民初9329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較短,雙方簽訂《協議》約定,任何一方提出離婚,共同財產歸對方所有,該協議約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后原告在未舉證證明被告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兩次提出離婚;因此,即使本案原告所主張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也因違反協議約定及承諾內容,而喪失獲得財產的權利。
如果該條款因違反婚姻自由原則而無效,那么夫妻財產協議約定中的其他內容是否仍具備效力呢?對此,司法實踐中分為兩種觀點。
一、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協議書其他條款的效力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濱中民一終字626號民事判決書,《協議書》雖由夫妻雙方在婚內簽署,但其性質是對財產歸屬的約定,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關于協議的效力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該協議中關于財產約定的部分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法定無效的情形,但是協議書所附的合同無效的條件為一方提出離婚,協議無效。我國婚姻法實行男女雙方結婚自愿,離婚自由的婚姻制度。故以限制他人離婚自由作為合同無效條件的約定因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而無效,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協議書其他條款的效力。故,一審法院按照協議書約定的財產歸屬判決涉案房產、車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進行分割并無不當,上訴人關于《協議書》無效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閩08民終673號民事判決:”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08年10月18日簽訂了《關于房屋產權及債務分擔的協議》,其中該協議的第二條約定:“日后誰先主動離婚,即同時放棄自己房產份額擁有權,并歸夫妻另一方所有。”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該《關于房屋產權及債務分擔的協議》第二條的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對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約定的“日后誰先主動離婚,即同時放棄自己房產份額擁有權,并歸夫妻另一方所有。”從該內容來看,雙方當事人提出離婚是附條件的,即以放棄房產份額為前提,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的婚姻自由制度,對雙方當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該條款無效。上訴人主張該條款無效的上訴理由成立,依法予以采納;原審認定該條款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駁回上訴人要求確認該條款無效的訴請不當,依法予以糾正。
二、協議系附條件協議,條件違反婚姻自由協議整體為無效協議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0)滬0101民初12434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陳江、張生結婚前簽訂了《婚后財產共同擁有的確認證書》,約定雙方結婚后張生擁有的系爭房屋中的一間由雙方共有,系爭房屋為公房,張生當時并非系爭房屋承租人,無權對公房的其中一間作出與陳江共有的處分,且該協議下方有“附:雙方夫妻任何一方提出離婚,財產沒有”的約定,該約定應為財產共有的附加條件,該約定違反了離婚自由,故《婚后財產共同擁有的確認證書》為無效協議,陳江據此要求分得張生一家分得的征收補償利益的一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采納。
總的來看,司法實踐中目前對此仍存在爭議,故不建議相關當事人在婚內財產約定協議中適用此類條款的表述,如一定要添加,建議同時附上“本條款效力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雙方對于其他條款仍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
蔡思斌
2022年4月8日
]]>2012年婚姻存續期間,熊某作為被征收人與拆遷部門簽訂一份《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約定熊某被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為172.74平方米,并以產權調換形式安置60平方米的兩套房產,現均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后力某以熊某隱瞞上述二套拆遷房產為由要求重新分割。
一審福州晉安法院觀點:
福州中院觀點:
離婚協議第三條約定“雙方除以上財產債務分配外,無其他財產債務安排”,從雙方簽訂協議時的本意來看,該條重點應落在“無其他財產債務”而非“無……安排”。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雙方都明知熊某名下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拆遷安置權益,但均確認雙方除夫妻共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樓區的房屋外,沒有其他(共同)財產,表明雙方對當時已明確知道的財產同意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按照協議履行。故現力某請求分割被拆遷房屋的拆遷安置權益即《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項下的安置房屋,本院不予支持。
當然,如要達到終局效力,避免雙方離婚之后財產再無爭議的,亦可如此約定:“除上述列明的夫妻共同財產外,男、女雙方各自持有、所有或名下占有或掌握的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含日常衣物、銀行存款、股票、證券、股權、對外投資權益、保險、不動產、車輛、古董、金銀珠寶、債權或其他一切具有財產性質的物品和權益)均歸各自所有,均與對方無任何關系,即使一方有證據證明位于另一方處的財產權已方亦有權利份額,雙方同意自此協議簽署后,無償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贈與對方;任何一方在離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主張分割。”可大概率避免后續財產爭議。
蔡思斌
2021年12月15日
?離婚糾紛中的房屋占有使用費認定
參考案例:甘肅平涼中院(2021)甘08民終262號民事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案涉位于平涼市××區房屋屬受某霞與張某1共同所有,二人對于該房屋具有處分權,二人離婚協議對該房屋的分割清楚、明了,且已據此協議辦理離婚登記,對該協議內容予以采信;張某2、張某3述稱受某霞、張某1在買受爭議房屋后仍未付清房款,二人對爭議房屋均無處分權,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以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為生效要件,房屋買賣款未清付不能作為阻礙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故對該述稱意見不予采納。受某霞與張某1自愿對自己享有所有權的房屋進行處分,所產生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拘束力,故對受某霞要求確認位于平涼市××區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張某1、張某2、張某3應當限期將房屋交付受某霞;受某霞要求張某1及張某2、張某3支付2020年8月21日至實際交付房屋期間產生的房屋占有使用費,但搬離并租住的現狀系其個人自愿行為,與張某1、張某2、張某3無直接關系,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參考案例二:北京房山區法院(2019)京0111民初5132號民事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胡某軍、祁某霞于2005年11月10日登記結婚,2016年12月、2017年7月胡某軍分別訴至本院要求離婚,2018年10月16日,我院作出(2018)京0111民初144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胡某軍與祁某霞離婚,且基于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的考慮,判決胡某軍給付祁某霞經濟補償40 000元,同時該判決認定房山區嘉瑞通小區××號樓××層××號房屋為胡某軍婚前個人財產。
本院認為,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房山區嘉瑞通小區××號樓××層××號房屋為胡某軍婚前個人財產,現胡某軍與祁某霞已經離婚,祁某霞繼續居住在該房屋內于法無據,故胡某軍要求其攜帶個人物品騰退并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占有使用費,離婚后祁某霞繼續居住在房屋內妨害了胡某軍對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故胡某軍要求祁某霞支付占用費用的訴訟請求亦屬合理,但考慮祁某霞自始占有房屋時是基于與胡某軍的婚姻關系,在婚姻關系結束后繼續占有亦是存在生活困難的客觀原因,故本院酌情認定由祁某霞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支付占用費用,自胡某軍主張的2018年12月19日起計算至祁某霞搬離之日止。
參考案例三:深圳鹽田區法院(2021)粵0308民初115號民事判決
案涉房屋自原告與被告黃某的離婚判決書于2020年8月21日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原告自此為案涉房屋的權利人,被告黃某應將該房屋返還給原告。被告黃某答辯稱,案涉房屋在被法院查封(2018年8月28日)及判決歸原告所有之前已經出租,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其余兩被告作為承租人有權繼續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經查,在案證據確能證明次承租人即被告陳某和于2019年4月份起承租涉案房屋,但在案并無充分有效的證據證實被告黃某于2018年7月即將房屋出租給了被告鄭某耀,被告黃某提交的租賃合同并未經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租金收款收據非合法有效票據,亦無其他證據相佐證,而且,被告鄭某耀承租后至轉租前將近一年的時間未使用過案涉房屋不合常理,因此,被告黃某關于案涉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已出租的意見無充分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納。因此,原告主張三被告騰退案涉房屋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鄭某耀和陳某和如因騰退房屋造成損失,可另案向被告黃某主張。對于原告向被告黃某主張的房屋占有使用費,本案參照被告鄭某耀轉租給陳某和的租金標準計算,為4200元/月,并考慮在離婚判決生效后被告黃某返還房屋需合理期限,本院確定被告黃某應自2020年9月1日起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直至房屋返還之日止。
綜上案例可知,對于離婚糾紛訴訟中,離婚財產在判決作出前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居住的權利,因此只能針對所有權判決作出后仍被妨害形式權利的期間主張房屋占有使用費,對于判決前居住的時長不可以主張。同時對于判決歸一方所有的房屋,但因另一方的原因導致權利人無法對所有房屋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應當支付房屋占用費。
蔡思斌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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