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單興明在南京市浦口區江浦街道鞏固村鄭所組一網吧內認識翁某某、劉某、林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后將三人帶至一出租屋內,拿出冰壺和冰毒,謊稱是水煙,演示吸毒過程給三人看,并提供冰毒給翁某某、劉某、林某某三人吸食。2013年8月至10月間,被告人單興明在出租屋、其家中及其女友租住處,多次容留翁某某、劉某、林某某、何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吸食冰毒。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單興明在南京市浦口區江浦街道新理想佳園其女友租住的車庫內向翁某某、劉某、何某某等人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販賣0.2克冰毒。
(二)裁判結果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單興明欺騙他人吸毒,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單興明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單興明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構成販賣毒品罪,以被告人單興明犯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三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
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認知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不足,難以抵御毒品的侵襲,往往也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標,一旦沾染毒品,身心均會遭受巨大的傷害,甚至進而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被告人單興明欺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其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