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文件發布后,司法實踐中亦有法院以此為由裁定再審,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遼民申5273號案件,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九條“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檢索到其他類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第十條“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并說明理由;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之規定,對于再審申請人提出本案與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第24號指導案例案件基本事實、爭議焦點及法律適用具有高度相似性,應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審法院未予論述說理,應參照該指導意見重新予以審理。
但需要說明的是,上文所提及案例并非一般案例而是指導案例,
根據《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對于指導案例,人民法院必須在裁判文書中予以回應。但目前最高院人民法院僅發布224個指導案例,司法實踐中與指導案例案情相似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大部分案件基本都無法直接提交指導案例作為參考。
雖然實踐中,還廣泛存在公報案例、《民事審判參考》《人民法院案例選》等參考案例。但此類案例與指導案例在法律效力層面截然不同,
即便是將此類案件提交法院,按照上述規定法院僅是“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并非必須回應,更是無需在裁判文書中回應。如(2021)兵民申425號,法院認為:徐鳳林提交的案例非指導性案例,二審庭審中已經向其予以釋明,符合法律規定,不屬于程序違法的情形。
關于如何提交案例檢索報告,實踐中有部分當事人或是律師會直接將案例作為證據提交,但證據針指的是與案件直接存在關聯的書證、物證、電子資料等材料,因此案例檢索報告不宜作為證據提交。
大多情況下,律師或者當事人通常是將案例檢索報告作為參考資料提交法院,但作為參考資料提交,也就意味著法院有可能不會將相關材料附卷。因此如何案件存在多個訴訟程序如二審、再審、發回重審,建議每個階段都重新提交一份案例檢索報告。
此外,提交案例檢索報告時,還應當附帶提交相關案例的判決書全文,并在判決書中將重點內容用顏色和記號筆劃出。
關于提交案例的順序,一般是根據《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四項“類案檢索范圍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的順序進行提交,即(最高法院)指導性案例>(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及生效案件>(高級法院)參考性案例及生效案例>上一級法院及本院生效案件。
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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