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法院報
????本報訊??公司發現員工在未成年時曾有犯罪記錄,遂以此為由將員工辭退。員工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認定公司解除勞動不合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4年11月2日,劉某通過某派遣公司派遣到某知名外賣平臺公司擔任外送員一職。2015年5月1日,三方勞務派遣關系結束,劉某直接與外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此外,外賣公司因靜安店站長人選出現空缺,遂要求劉某同時負責管理靜安站與真北站兩家站點,并口頭承諾劉某兩份工資報酬。從此,劉某每天來回奔波于兩個站點之間,平均每天要工作長達14至15小時。但是,2015年5月20日,外賣公司突然以劉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辭退。劉某經多次詢問后得知,被辭退的原因是自己入職時未告知公司自己在未成年時期的刑事案件記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劉某提起勞動仲裁后又向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公司認為,其通過背景調查發現劉某之前有過刑事案件記錄。但是,先前劉某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時“入職申請表”中“有無犯罪記錄”一欄勾選了“無”、與外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聘登記表”中“犯罪史”一欄也勾選了“無”。且劉某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中,承認自己年少時進過監獄、有前科。根據勞動合同約定,不誠實或者欺詐行為,包括在求職時提供虛假資料,屬于嚴重違紀,應依法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無需支付劉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對此,原告劉某認為,自己年少時犯過錯誤,有前科,但因檔案是封存的,是否屬于犯罪自己也不清楚,而且之后沒有再犯過任何一次錯誤。鑒于法律規定為防止就業歧視,未成年人檔案應當封存,劉某認為自己在找工作時填寫無犯罪記錄并無不可。外賣公司的辭退行為屬于違法解除,理應支付賠償金。但鑒于在仲裁階段劉某已經申請的是經濟補償金,就不再變更訴請。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相關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顯然,該封存制度實施后,未成年人成年后在填報檔案、推薦就業等出具證明文件時,均可填寫無犯罪記錄。本案中被告稱原告有犯罪記錄,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原告確認其在未成年時曾犯過錯,其所犯錯誤是否屬于犯罪并無相應證據予以印證;即使原告所稱的犯錯誤屬于犯罪,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檔案封存,而檔案封存即可視作沒有犯罪記錄,故原告在入職申請表及應聘登記表中勾選無犯罪記錄,并無過錯,不存在不誠實和欺詐行為,被告據此認定原告不誠實和欺詐,以原告嚴重違紀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外賣公司支付劉某經濟補償金6056.88元,2015年5月工資差額人民幣1430元,以及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間打回款手續費200元。(施??迪) ■連線法官■ 檔案封存制度是對未成年罪犯的保護 該案承辦法官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對于外賣公司以劉某存在不誠實和欺詐行為,屬于嚴重違紀進而解除雙方勞動關系這一事實,該法官認為,按前述法律規定,首先外賣公司并無查詢犯罪記錄的權限,其通過案外人對劉某作犯罪記錄調查已涉嫌違規。其次,我國相關法律均明確了對未成年時犯罪人員的保護,給予他們重新融入社會、健康發展的機會。未成年人因生理成長、心理發育、性格、情感等方面的特殊性導致行為偏差與成年人在經過深思熟慮后實施的犯罪,有著本質區別。 法官同時指出,檔案封存制度就是基于對未成年時犯罪人員的保護,主旨在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在未來的學習、工作中不受歧視,能夠提供平等的、繼續發展的機會。本案中,外賣公司無視檔案封存制度,隨意調取員工未成年時犯罪的信息并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侵犯了劉某的平等就業權,顯然構成了對此類人群的不當歧視。外賣公司違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理應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