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網訊 每日新報記者 張家民 呂先生有一個弟弟和一個妹妹,他的父親在2006年去世。由于妹妹和母親的關系始終不是很融洽,所以母親一直由呂先生和弟弟二人輪流照顧。2013年,呂先生的母親因病去世。呂先生的母親生前為某幼兒園的退休教師,在她去世后,該單位發放了10余萬元的撫恤金及5000元喪葬費。呂先生與其弟弟去母親生前單位領取了上述款項。2014年,呂先生的妹妹將兩個哥哥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撫恤金及喪葬費。
律師表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撫恤金是以死者的死亡作為發生原因的,或者說是以劃定遺產確定范圍的時間點之后產生的財產,是死者生前意思表示無法預測和控制的財產。本案中,呂女士以繼承糾紛為由起訴缺乏法律依據,可以以共有物分割為由另案起訴。最終法院駁回了呂女士的起訴,建議其以共有物分割糾紛為由另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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