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文文來說,父母分居后,工作日文文在父親小茂處生活,但因父親工作較忙,她主要由祖母照顧;周末則在母親蘆薈處生活,由母親照顧。一審法院判決蘆薈與小茂離婚,并綜合考慮案情判決文文隨蘆薈共同生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小茂認為法院未依法征詢文文對撫養問題的意愿,且對部分夫妻財產的分割也有誤,因此提起上訴。對蘆薈,小茂則開始藏起了孩子。
“現在家里有哪些家庭成員?”“生活環境和以前相比有變化嗎?”“家人經常討論或者商量事情嗎?會爭吵嗎?”“爸爸、媽媽會和你一起商量未來怎么生活嗎?”……社工仔細詢問著文文的家庭環境、學習生活、家庭成員互動等情況,文文一邊思考,一邊回答,也慢慢地放松下來。
“如果爸爸媽媽要分開了,你希望和誰一起居住,可以分享給我聽聽么?”文文思考了一會兒回答說,希望平時和母親一起住,過節的時候去父親家住。文文告訴社工,因為擔心父親生氣和失望,所以她沒有向父親講過自己的真實意愿,她希望由法官婉轉地向父母表達自己的想法。
社工對文文能夠獨立表達想法向她表示肯定與感謝。面談后,社工請文文填寫了相關量表,反映小茂、蘆薈對文文的教育態度和行為,并評估文文與父母間的情感聯結與親密程度。
根據調查結果,社工制作了兒童訪談工作報告。報告顯示:文文的父母在家庭環境方面都有適合孩子學習和生活的條件;父母都能參與到孩子的學習輔導和生活中,孩子對父母雙方均表達了情感需要,相對父親,孩子與母親溝通較多;父母在教養方式和親子互動方面均良好,孩子對父母均有較強的情感聯結,相對而言,孩子與母親的親密度更高。報告還提示二審合議庭,向文文父母反饋報告內容時,需注意保護文文的意愿及她和父母的關系。
最終,二審結合社工的調查結果,從兒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維持一審關于文文隨蘆薈共同生活的判決,并增加了關于探望事項的判決。對雙方爭議的其他判項,二審法院也一并作出處理。
上海市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社工
本案中,社工在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邀請涉案未成年人來到陽光中心,在柔和的環境中,采用易于理解且循序漸進的具體問題,以及分享式的語氣開展訪談,保障未成年人能夠在輕松的氛圍里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想法。訪談前的介紹和訪談最后關于能否反饋父母的意見征詢,也都是為了給未成年人足夠的安全感、信任感。二審法院也充分注意到未成年人的要求,用變通的方式向當事人說明報告核心內容,再聽取當事人對兒童訪談報告的意見。這是對涉案未成年人的尊重和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體現,也有利于維護今后涉案未成年人與相關家庭成員的關系。
文中案件當事人名字均為化名
來源:上海二中院公眾號
]]>——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變更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簽訂了離婚協議,明確約定兩個子女的撫養權歸前夫,但婚后發現前夫對女兒不盡撫養義務,欲奪回女兒撫養權的胡某一紙訴狀將前夫告上法庭,近日,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撫養權糾紛,胡某倍感欣慰地收到了女兒撫養權變更由其撫養的判決書。
2003年,正值20歲芳齡情竇初開的胡某經媒人介紹認識了同鎮的男子張某,兩人經多次交談后漸漸墜入愛河,開始按農村風俗同居生活,孕育愛情結晶一子一女,并于2010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但結婚證“紅本本”始終抵不過柴米油鹽醬醋茶的考驗,2013年1月底,終究敗給生活壓力的胡某與張某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并協議約定子女均由張某撫養并由其負擔撫養費。
由于住房問題,離婚后的胡某仍然與兩小孩及前婆婆一起居住,張某則外出打工,此和平生活一直持續至2015年3月。此后,張某帶著兒子及其母親一起外出惠州居住,留下女兒與胡某在家,雙方再無聯系,且張某也未履行離婚協議,未負擔女兒的撫養費。為還女兒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幾經協商均遭拒絕的胡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女兒撫養權變更由其撫養。前夫張某則認為,其有能力撫養女兒,且離婚協議也約定了由其撫養,不同意胡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雖約定子女均由張某撫養,但離婚后胡某仍然與子女一起居住生活,另外,2015年3月張某帶兒子外出后,留下女兒由胡某獨自撫養,未按協議盡到撫養義務。因此,撫養協議已被實際情況所改變,女兒由胡某監護下撫養已成事實,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法院準許女兒撫養權變更由胡某撫養。
(劉燕花??吳鳳茹)
■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權、撫養費并非一成不變,在現實中,若實際情況發生改變,對方可另行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本案中,離婚后的胡某一直與女兒共同生活,且前夫張某未按離婚協議履行撫養義務,故法院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發,最終判決女兒撫養權變更由母親胡某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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