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判令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玉柏路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2、上海市浦東新區XX環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XX環XX路房屋)產權屬原告所有,要求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判令原告不再向被告支付人民幣900,000元。
被告:盧某(男,與原告系前夫妻)
2010年4月28日,原、被告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
2022年6月,被告搬離雙方共同生活住處。
2022年8月17日,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并簽署了離婚協議1份。
離婚協議約定:
一、第1條約定,基于雙方婚內沒有出軌(指婚外戀或者嫖娼)為前提,男方與女方自愿在2022年8月底前辦理離婚。如果任何一方離婚后發現對方在這段婚姻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則本協議中關于房產約定的相關條款無效,兩處房產的所有權應無償返還或者等價返還無出軌方,其他條款的約定繼續有效。
二、第2條約定,雙方于2011年3月1日生育一女盧某姍,離婚后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應按如下費用一次性支付給女方共計333,000元……
三、第3條約定,雙方共同財產分割:
1.房產一,雙方于2019年5月購買的XX環XX路房屋,購房時雙方公積金賬戶向上海市XX中心按揭貸款849,000元,截止2022年6月,由女方公積金賬戶支付158,000元,尚有778,000元公積金貸款未歸還。雙方約定:
(1)該處房產歸女方所有;剩余776,000元公積金貸款由女方還款。
(2)女方于2023年10月31日之前向男方支付2,082,000元,逾期支付的按照月息0.5%支付利息……
2.房產二,雙方于2022年1月購買的玉柏路房產,該處房產購買總價為2,409,937元,首付1,689,937元,以女方名義商業貸款720,000元,雙方約定:
(1)該處房產歸男方所有,該處房產交房時需要支付的稅費等由男方全部支付。
(2)該處房產商業貸款720,000元由男方還款,按揭還款期間,男方在每月8日定期按照還款計劃匯款至女方的浦發銀行還款賬戶進行還款,逾期仍未支付的,將視為男方放棄房產二的產權和債權,在女方結清商業貸款后,無需男方配合女方即可將男方名字在該處房產證上去名。
(3)男方在雙方辦結離婚手續后,一次性支付女方849,000元。
(4)在男方支付2.3款所稱849,000元價款,而且由男方結清2.2款所稱的商業貸款后,女方同意在5個工作日內配合男方將其在該處房產證上去名……(7)盡管有上述規定……其中房產一按照2022年6月估價5,100,000元,截止2023年10月31日女方應支付男方900,000元,該900,000元分兩期支付,第一期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第二期于2023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600,000元……
房屋登記及使用情況
XX環XX路的房屋登記在原、被告雙方名下,目前由原告與女兒居住使用。玉柏路的房屋為期房,實際未取得,預售合同買方為原、被告雙方。《離婚協議》中第三條第7項約定的原告應支付被告的900,000元,原告尚未支付。
現原告以發現被告存在婚內出軌行為提出本案訴訟,并提交了其與案外人的聊天記錄、被告車輛進出案外人居住小區記錄表、被告招商銀行信用卡電子賬單明細等證據佐證,被告雖辯稱原告與案外人聊天記錄存在原告誘導性提問,被告的車輛曾經借給他人使用,支付的煤氣費、水費等系案外人向被告的借款等,但被告未舉證證明。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目前在案證據對于被告在婚內存在出軌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由此確定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離婚時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鑒于原、被告間的離婚協議系以婚內無出軌為前提,現被告存在婚內出軌的行為,本院結合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子女撫養、共同債務、其他動產分割的約定,依法對房產重新分割,考慮到被告系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應當適當少分房產。綜上,本院確認在子女撫養、共同債務、其他動產以及兩處房屋的權屬及剩余貸款的分割處理意見仍然按照離婚協議處理的基礎上,通過對房產分割比例原則上按照原告享有60%、被告享有40%的比例進行調整。經折算后,本院酌情確定對離婚協議第三條第7項原告應支付被告的金額900,000元調整為380,000元。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法院判決:
一、原告朱某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被告盧某380,000元;
二、駁回原告朱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2)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建議先咨詢專業人士,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之后再進行下一步。
來源:裁判文書網
案號:(2023)滬0115民初16775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來源:家事案例中心
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楚士將 殷 芹
【案情】
????唐某與余某于2010年8月登記結婚,當天雙方還簽訂一份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如任一方有違背夫妻忠誠的婚外情等行為,自愿放棄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產權份額。”2016年9月,唐某與王某同居被發現,嗣后余某在不要求離婚的情況下單獨訴請唐某履行夫妻忠誠協議,并承諾若唐某不再“違約”時給予其永久居住權。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原則上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若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單獨可訴性,無異于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協議離婚后或者訴訟離婚時才能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離婚是損害賠償的前置程序,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當然屬于損害賠償,亦應以離婚為前提。
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應成為不受理即剝奪訴權的理由。首次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一方具有較大改過自新的可能,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單獨可訴性,可懲罰警醒過錯方,挽救陷入危機的婚姻,不能因離婚損害賠償請求須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而否認夫妻忠誠協議的單獨可訴性。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時,過錯方按照約定給付對方若干財產或履行約定的協議。夫妻忠誠協議具有如下特點:
1.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素。夫妻忠誠協議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無論該條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還是法律義務,均不可否認法律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行為的規制。實現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只是手段,目的在于通過處罰過錯方挽救婚姻。
3.本質屬于附條件的協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見,我國婚姻法認可夫妻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財產給付內容以身份關系為前提,本不適用合同法的違約條款,但約定條件成就后的財產給付內容便轉化為債權債務關系。
綜上,夫妻忠誠財產協議意在通過簽訂協議、互相約束、設定責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礎上進一步增進信任、互敬互愛并在約定條件成就時自愿接受懲罰。將財產“從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是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延伸,在不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按照約定給付財產內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則,亦可以達到提示、警醒過錯方,修復夫妻感情的目的。而民事訴權是國家賦予人民司法救濟的請求權,訴權是連接民事糾紛與訴訟程序的“橋梁”,目的在于使權利得到有效救濟,行使訴權的方式即行使起訴權。單獨訴請履行夫妻忠誠協議內容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而且,本案中的夫妻忠誠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無脅迫、欺詐等可撤銷或無效情形,亦不違背善良風俗,是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規定的具體化。
由此可見,夫妻忠誠協議的特點與民事訴權的適用對象決定了夫妻忠誠協議可以單獨訴訟。否則:一方面,忽視感化對方、挽救婚姻功能。余某不訴請離婚而僅要求履行夫妻忠誠協議,可見余某對婚姻并未徹底失去信心,與唐某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而給予唐某房屋永久居住權,未對唐某的生活造成實質性影響,以財產給付作為代價對過錯方唐某的不軌行為予以懲戒只是手段,其訴訟目的在于讓唐某認識錯誤、感化對方,更重要的是以此修復首次受損的婚姻關系、維系多年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侵犯無過錯方的離婚自由。在當事人未訴請離婚的情況下,若強制性將離婚作為承擔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義務的前置條件,勢必導致當事人為解氣,無奈下違心地訴諸離婚以懲罰對方,使得原本可以恢復的夫妻感情得不到應有的救濟,導致權利救濟與“違約”懲罰倒掛。否認其單獨可訴性,無異于放任、縱容婚姻不忠行為,可能導致人們失去對婚姻的信心、對法律的信任。
(作者單位: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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