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雙方開始不定期共同居住,雙方討論了結婚事宜并溝通了彩禮的數額。賈某同意給50萬元彩禮,之后,賈某向李某轉賬15萬元,剩余彩禮未付。半年后,雙方因性格以及生活習慣問題分手。審理過程中,賈某稱其給李某買的手機、首飾以及轉賬均為彩禮,要求李某返還全部轉賬及手機、首飾折價款。(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因此,戀愛期間給付的財物,需要據實判斷是否為應當返還的彩禮。賈某為李某購買的手機以及轉賬的4萬元系賈某為增進感情進行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賈某為李某購買的首飾在特殊時點購買,屬于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亦不屬于彩禮;賈某向李某轉賬的15萬元,時間發生在雙方溝通彩禮數額之后,性質也曾由雙方明確認可為彩禮,因此,可以認定15萬元為賈某為達到與李某結婚的目的而給付的部分彩禮。
根據《規定》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賈某與李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未有孕育情況,結合雙方僅不定期共同居住且時間非常短暫的情況,最終判令李某向賈某返還彩禮15萬元,駁回了賈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時,既要依法裁判、衡平雙方利益,更要通過“小案”講好“大道理”,引導人民群眾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禮問題,推進移風易俗,倡導健康的婚姻關系。給付彩禮是以婚姻為目的的贈與,該目的包含結婚登記、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項因素。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在雙方離婚時一般不予返還彩禮。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應當返還彩禮,但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應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專家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賈某給予李某的財物是否為彩禮的問題。法院在處理這起案件時,根據事實將賈某在談婚論嫁前為李某購買的手機及“5·20”為李某購買的首飾等,認定為賈某是為表達和增進與李某之間的感情所進行的消費性支出,不具有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目的,不屬于彩禮的范疇。而賈某在與李某商議了結婚事宜并確定了彩禮數額之后向李某轉賬的15萬元,是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的彩禮,法院在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后做出的賈某贈與李某的財物不予返還,但給付的彩禮全部返還的判決,符合《規定》中有關彩禮的認定與返還的處理意見。
該案的意義在于,提出了區分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和彩禮的判斷標準:一是發生的階段不同。贈與主要發生在雙方戀愛但尚未到談婚論嫁階段,而彩禮主要發生在雙方已就結婚和彩禮數額達成或初步形成共識之后。二是發生的原因不同。雖然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相比,當事人的目的和動機相似,但是彩禮的給付一般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直接目的和相對特定的財物范圍。而一般意義上的贈與主要是一方或雙方自愿、無償給予對方財物,以維系、促進雙方感情為目的。可以肯定的是,將戀愛不同時期給予的財物結合給付財物的原因作為區分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和彩禮的判斷標準是較為合理、妥當的,不僅較好地詮釋了《規定》關于給付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的認定標準,而且清晰的裁判思路也能給社會以指引,對移風易俗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包括了送車、買情侶對戒、給女方裝修、日常節日給女方款項及紅包等,基本上除了送房之外大部份戀愛財物往來類型都包括了,算是男女戀愛財物糾紛的典型案例。蔡律師認為二審廣州中院算賬思路、手法都很高明,值得律師學習,也強烈建議戀愛男女應該認真閱讀借鑒并吸取教訓。
福州律師、福州婚姻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一二審法院審得相當細致,并對相關訴求遂一辨析,一二審法院觀點可以一一對應,這是一份非常具有學習價值的典型案例。
蔡律師試就法院觀點理解總結一二:1、男方對女方的大額饋贈,其金額超出了一般男女交往維護感情饋贈的合理限度,雖然雙方沒有明確的婚約,但男方肯定是抱著共同生活的向往而進行贈與的,本質上符合彩禮本義,在雙方未締結婚姻的前提下女方確實負有返還義務。2、關于裝修支出,在男女交往中確實少見,但男方確有為居住而裝修特定房產的本意,其裝修支出亦屬情侶交往常情,可以認定為戀愛的一般性支出而無需返還。3、關于所謂港幣現金問題,一方面系旅游期間支出款項,再要求返還有點強人所難,另一方面確實存在存證難的問題,無論是男方舉證現金仍在女方處及女方舉證已經消費完畢皆有難度,從證據角度而言駁回男方訴訟相當合理。4、關于其他款項支出,這個5244諧音我愛思思確屬神來之筆,類似520、1314等紅包或特定意義的款項金額,認定為情侶交往以示愛意的款項之出,亦屬應有之義。5、關于對戒的問題實是佩服廣州中院,從生活常理出發推理認定對戒應仍在女方處,但又將對戒定義中男女交往的一般信物并非彩禮的一部份。從信物角度出發認定對對戒中的男戒應當返還給男方亦是好招!!
男方李某訴訟請求:
1、要求女方陳某返還款項總計1133252元(包括購車款50.15萬元、房屋裝修款20萬元、港幣現金88000元,其他因陳某向李某多次索要的款項合計358255元;
2、陳某返還卡地亞牌戒指一對(訂婚戒指,價值20650元,男款12500元、女款8500元,一對優惠價20650元)。
對于案件基本事實雙方基本不持異議,故蔡律師擇要摘錄一二審法院觀點。
一、關于購車款50.15萬元
一審法院:關于購車的費用。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可知,李某自稱買車的初衷是為了讓陳某開心,雙方也就購買車輛的價款、配置等進行協商,足以證明李某購買涉案車輛是基于哄陳某開心的目的,而現實生活中,情侶間互相資助大額支出實屬正常,該贈與財物的行為,應屬贈與法律關系,符合一般民事主體贈與行為的法律特征,且財產權利已發生轉移,該贈與行為是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銷的,現李某要求陳某返還購車款50.15萬元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廣州中院:李某在2018年9月23日的微信中表示“今年一月份所做的所想的,也都是為了你,能夠長遠在一起有個好的未來”。××××年××月××日雙方共同購買對戒。××××年××月25日李某為陳某購買奔馳車支付了50.15萬元。2018年6月初雙方相約看房子,6月9日微信聊天中,陳某表示“你跟我聯名,買房就要7成首期”。2018年7月8日陳某表示“我已經做出最大讓步,只要先給我買套房子哪怕郊區就這樣以后一起生活下去”。
從以上的聊天記錄分析,雙方在購買車輛前已建立了戀愛關系,有共同生活的意愿。本案涉及的購車費用高達50多萬元,超過正常戀愛關系中情侶之間維護感情所饋贈金額,李某是基于以結婚為目的才支付上述的款項,屬于附條件的贈與。現雙方未能保持戀愛關系繼而締結婚姻。雖然,李某支付購置車輛費用不符合依民間習俗而給付彩禮的性質,但以雙方身份考量為前提本案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參照彩禮的規定處理,接收財物的一方應予返還。李某要求解除贈與,本院予以支持。陳某應將購車費用50.15萬元返還給李某。
二、關于房屋裝修款20萬元
一審法院:因陳某對該裝修款情況作出了解釋,結合李某在陳某處居住的情況,可知李某在戀愛期間確實曾經在陳某處居住過,李某也確認裝修的是房間而非客廳,足以表明陳某有關裝修款使用的解釋合理,而情侶之間就生活上產生的一些費用由一方進行出資和負擔符合常理,故一審法院對陳某有關裝修款解釋的意見予以采信,該款項支付屬于李某自愿給付的行為,其主張陳某返還缺乏理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廣州中院:關于房屋裝修款項。陳某表示戀愛期間因李某要搬進陳某家住需要裝修,李某自愿為此支付裝修費用。對此,本院認為,雙方確認在戀愛期間雙方曾在陳某家同居生活,李某為此支付的裝修費用是為共同生活的花費,并非以締結婚姻為前提的給付,其要求陳某返還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港幣現金88000元
一審法院:李某主張陳某返還該港幣現金,僅提交了其與陳某在2018年11月11日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陳某確實承認李某放過88000元的港幣現金在陳某處,但陳某也解釋該款項后來由李某自行前往香港和李某、陳某雙方共同旅游使用完畢,不具有返還的可能性,而李某對該款項的用途也作出了解釋,即認為陳某要求將該筆現金放在陳某處作為以后陳某到港澳旅游的費用,故李某明顯知曉該港幣現金88000元不屬于具有彩禮性質的款項,且李某對該港幣現金目前是否還在陳某處舉證不足,故對于李某要求陳某返還港幣現金88000元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廣州中院:李某交付給陳某88000元港幣,陳某表示在同居生活中已使用完畢。在日常生活中,關系親密的人在金錢往來和使用中,不可能均保留證據,對陳某的合理解釋,本院予以采納。因此,李某要求將戀愛和同居生活期間的所有款項均要求陳某返還,沒有法律依據。
四、關于其他款項合計358255元
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李某向陳某轉賬的款項中,有多筆5244元,而陳某的微信、支付寶昵稱正好是思思,該金額為“我愛思思”的諧音,明顯屬于情侶之間贈與對方的款項,而李某也并未舉證證明除此之外的其他款項屬于具有婚約財產性質的款項,且李某轉賬的時間跨度較長,亦不符合婚約財產的特征,不屬于附條件的贈與,如情侶戀愛期間日常贈與的款項在分手后均要求返還,顯然也是不合理的,故李某主張陳某返還有關其他款項的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廣州中院:李某在戀愛期間多次轉賬給陳某,每次的金額較為零碎,且多筆金額是5244元,一審認定為情侶之間的日常贈與,本院予以認同。
五、關于卡地亞情侶對戒
一審法院:李某、陳某于2017年年底相識,雙方于××××年××月購買了對戒,李某主張該對戒為訂婚戒指,但李某、陳某關于何時確立戀愛關系各執一詞,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涉案對戒即為李某為訂立婚約所購,李某的舉證當中也未有關于購買對戒前后存在雙方商討訂婚、結婚事宜的內容,且李某并無證據證明雙方父母及家人對李某購買對戒和商討訂婚的情況是知曉的,不符合訂立婚約的一般生活經驗法則。
此外,李某提交了其與母親在2018年10月6日的微信聊天記錄,其在微信中只是將陳某稱為女友,而不是未婚妻,也未見其母親作出回應,不符合李某主張的已與陳某訂婚的情況,加之李某主張在××××年××月購買對戒即已訂婚,而李某、陳某戀愛時間長達兩年左右卻一直未有結婚,也是不符合從訂婚到結婚通常所需時長的生活常理。
結合李某主張的對戒價值情況及陳某對此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李某主張其與陳某在××××年××月購買對戒時即已訂婚的意見不成立,該對戒不符合李某為訂立婚約所購的彩禮的特征,只能視為情侶之間的定情信物或贈與的禮物,李某主張以婚約財產予以返還缺乏依據。
李某主張陳某返還對戒,稱涉案對戒遺留在陳某家中,但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該對戒至今仍在陳某處,而陳某也表示早已將男款對戒寄回給李某,雙方對男款對戒的下落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李某要求陳某返還男款對戒已無可能性。盡管陳某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兩次表示要賣掉,結合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可知,陳某是因李某尚欠陳某款項才表達出要賣掉的意思,而兩次表示要賣掉時間相差近1個月,如陳某確要賣掉,完全可以在第一次表示該意思后即出售該對戒,因此,僅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并不足以證明涉案男款戒指已被陳某出售。至于女款對戒,李某在微信聊天記錄中僅要求陳某返還男款對戒,如前所述,女款對戒屬于李某贈與給陳某的禮物,陳某無需返還。因此,李某主張陳某返還對戒的意見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廣州中院:××××年××月××日雙方共同購買對戒,李某為此支付了20650元。此時,雙方尚是情侶關系,李某主張是訂婚戒指(彩禮),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該對戒為男女款各一只,李某并沒有將男款戒指贈送給陳某的意思表示。根據雙方的聊天記錄,在結束戀愛關系后,男款戒指仍在陳某處。陳某表示已以郵寄的方式將戒指返還給李某,李某對此不予認可,故陳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李某要求陳某返還男款戒指,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22)粵01民終6114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22年12月5日
案情簡介:
一審法院觀點:
女方家庭關于80萬元款項大部分已用于訂婚時花費以及女方與男方同居期間開支,但未提供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考慮到男方與女方訂婚后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已生育一子,最終未能締結婚姻,雙方均有一定的責任,同時考慮到女方與男方舉行訂婚儀式及同居期間必然支出一定的費用,故女方在返還彩禮時可適當減少。綜合考慮本地的風俗習慣、經濟水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涉案彩禮的使用及消耗情況等因素,兼顧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本案彩禮按給付數額的60%返還,即女方家庭應向男方家庭返還彩禮48萬元。
通常情況下,彩禮的給付、收取及支配、使用均是在婚約男女及雙方父母參與下完成的,涉及婚約男女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故作為女方的父母,應與女方承擔共同返還責任。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本案中,男方與女方在訂婚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有余,期間育有一子,彩禮的給付目的已然實現,故原則上不應返還彩禮,一審法院判決返還60%彩禮不當。
鑒于女方訂婚后仍與案外第三人數次進行不正當交往,對雙方最終關系破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存在一定過錯,綜合全案,本院酌定返還彩禮10萬元,該上訴意見本院予以部分采納。
關于女方家庭提出的女方父母不應承擔返還彩禮責任的上訴意見,經查,本案的彩禮雖然轉入女方名下賬戶,但男方家庭給付彩禮的對象并非限于女方個人,而是整個女方家庭,女方系代表女方家庭收取,故女方、女方父母亦應承擔共同返還責任,該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再者,在該類案件中,對于雙方過錯問題搜集相關證據還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影響法官的感知及具體彩禮返還數額。當然,筆者比較好奇中院法官是依據何種證據認定女方與案外第三人有數次不正當交往的?公開裁判文書中并未有證據目錄體現,個人猜測大概率是女方的微信聊天記錄或其他視頻資料被男方查獲收集的。
蔡思斌
2022年8月29日
王某1與謝某經親屬作媒而認識,2015年10月1日王某1、謝某訂婚,經雙方家屬商談后確定彩禮為198000元,后謝某到王某1家居住。王某1于2015年10月5日通過父親的銀行賬戶向謝某轉賬支付了彩禮198000元。后謝某生育一女孩王某2。2016年9月22日,謝某與王某1家人發生矛盾后報警處理。2017年中,謝某與女兒離開江西,來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現戶籍地居住。期間,王某1有通過微信多次向謝某另外支付一些款項,王某1在2017年3月17日通過銀行向謝某轉賬支付10000元。因王某1、謝某至今沒有登記結婚,王某1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
一審廣東佛山順德法院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首先是哪些款項屬于彩禮性質。王某1支付的19.8萬元,是為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而給付,應屬于彩禮。對于王某1主張于××××年××月××日支付的1萬元,該款項發生在雙方已經共同居住期間,并不是為結婚而給付,而且王某1在起訴狀中陳述是謝某為經營淘寶需要資金向其借款1萬元,謝某則認為是王某1給付的生活費,故該款項不是為結婚而支付的彩禮,應是雙方之間的其他款項來往,王某1在本案中以彩禮的性質請求返還,一審法院不予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王某1請求謝某返還彩禮符合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考慮謝某為準備結婚應有支出,且雙方雖未正式登記結婚,但已共同居住一段時間及謝某在此期間生育一女兒,謝某為家庭等也需生活費用支出等,全部彩禮退回也不合理,一審法院經綜合考慮,確定謝某需退回彩禮10萬元給王某1。
二審廣東佛山中院觀點:
本院認為,彩禮的給付與婚姻關系的締結息息相關,按照雙方二審期間的陳述,王某1和謝某未能結婚源于雙方在購房、購車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因此,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不能歸咎于單獨一方的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請求返還給付的彩禮。據此,王某1請求謝某返還其此前給付的彩禮于法有據。王某1給付彩禮是在××××年××月××日,××××年××月××日謝瑤生育女兒,××××年年中謝某離開王某1家來到順德居住,可見謝某和王某1共同居住的時間未滿兩年,在此期間,王某1還向謝某給付數額不等的生活費,其中在××××年××月××日轉賬1萬元。謝某一審提交的費用單據中,有部分支出是謝某本人使用的,與家庭生活沒有關聯。撫養子女是為人父母均應承擔的義務,不能完全由其中一方負擔,而且據謝某所述,女兒剛出生至××××年6月的生活費王某1都有負擔。因此,對謝某以19.8萬元彩禮已經在家庭生活中消耗完畢為由,認為不應返還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綜合考慮雙方同住期間家庭生活的開銷情況,確定謝某返還10萬元并無不當。
再審廣東省高院觀點:
我國倡導建立以感情為基礎的文明、自由婚姻,并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根據王某1與謝某的訴辯意見可知,江西省寧都縣客觀存在迎親嫁娶前給付彩禮的習俗,王某1支付198000元給謝某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順應當地風俗習慣而實施的支付彩禮行為。因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王某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要求謝某返還彩禮。在習俗觀念中婚姻關系的實質在于男女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結婚登記為法律形式要求。在處理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應否返還及返還數額時,人民法院應以雙方有否共同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因、彩禮的數額、生育子女的情況、財產使用情況等作為考量依據。本案中,謝某雖未與王某1辦理正式的婚姻登記手續,但是已經按照當地風俗訂婚并共同生活近兩年且育有一女。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能歸責于單獨一方的過錯。謝某自女兒出生后放棄工作一直攜帶撫養女兒,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綜合上述情形考慮,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的法律原則,本案中,謝某無需返還上述198000元彩禮給王某1。二審法院判令謝某需返還100000元彩禮給王某1,處理不當,應予糾正。
蔡思斌律師評析:
筆者時常會看到有法律公眾號推送“以下三種情形彩禮可以返還”,并在文章中列出《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或是《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五條。但在實務中,對于彩禮糾紛,返還彩禮與否法官實際并不會拘泥于本條進行裁判。某些情況下,即便登記結婚并且共同生活也可要求返還彩禮,而某些情況下,即便未登記結婚,法院也不會支持返還彩禮的訴求,例如本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在司法實務中基本屬于被法官通過自由裁量權部分架空的法律條款。筆者本以為最高院會在修訂《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過程中對本條進行相應修改,但遺憾的是,《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五條仍然是照抄本條,未進行任何修改。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應當機械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而是應當將其作為一項原則性規定。是否返還彩禮、返還多少彩禮,應當結合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子女生育情況、給付彩禮的數額、財產的使用情況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經濟條件等因素綜合認定。本案中,廣東高院通過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中“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最終確認女方無需返還彩禮,但在法律適用層面,始終無法回避有違反《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之嫌。雖然司法實踐中,上下級法院對于本條的法律適用已形成默契,上級法院通常也不會因為下級法院沒有完全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進行改判。但筆者認為,本條導致的法律適用問題在實踐中始終無法回避,最高院還是應當盡快對《婚姻家庭編解釋》第五條進行相應修改。
案例索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民再94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8月27日
]]>原告王美麗系被告張清與王建國婚生之女,被告張清與王建國于2007年5月1日辦理了離婚手續,原告王美麗在父母離婚后一直和母親居住生活至結婚前。2018年8月10日,原告王美麗與男友王某鵬確立戀愛關系并在男友王某鵬家舉辦訂婚宴,男友王某鵬家通過中間人王某華交給被告張清彩禮款120000元,原告王美麗與男友王某鵬于2018年8月30日舉行結婚儀式,并于2019年4月3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于2019年1月9日生育一男孩。在被告與原告一起生活期間,被告替原告償還了網絡貸款17500元,在原告結婚時被告陪送原告現金10000元,并為原告購買金項鏈一條、購買鉆戒一枚,購買情侶表及衣物。2020年3月份因原告小產被告給原告現金2000元。
在原告結婚后,因原告生活所需,被告通過銀行卡轉賬給原告現金合計67620元。
原告王美麗結婚后,被告張清獨身租房生活,主要經濟來源為打零工和其所有3畝地旱田年租金約1000元維持生活。
長春雙陽法院觀點:
本案經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審理,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認為,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女方收受的彩禮主要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由女方家庭用于辦理婚宴、置辦嫁妝等,該彩禮在未轉化為女方財產前,并不必然成為女方個人財產。原告主張與被告成立彩禮的保管合同關系,于法無據。
蔡思斌律師評析:
?彩禮,是男方在結婚時按照當地習俗給付女方和女方家庭的禮金。通常女方家庭在收到彩禮后或是全部交給女方個人,或是留下部分用于婚宴等開支后再加上嫁妝在女方出嫁當天一并隨禮給女方。也就是說,彩禮包含著婚宴支出等費用,在女方家庭收到彩禮并給付女方之前,并非當然的都屬于女方個人財產。只有在女方家庭確定并直接給付到女方手上的才能轉化為女方個人財產。在上述案例中,彩禮由女方母親收取,其后女方母親已經支付了婚宴費用,并向女方轉賬大額款項,為女方償還債務等,在此情形下,女方又以母親只是代為保管彩禮為由要求母親返還彩禮,顯然于法于情都不應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2021)吉***2民初***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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