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
安徽一橡塑制品公司員工辭職后入股競爭對手,不僅帶走老東家的技術資料,還“搶了”老顧客生意。法院采取“實質性相同加接觸”規則推定其與新東家構成侵權,判賠80萬元。今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體現懲罰性賠償導向的侵害商業秘密上訴案。
安徽中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為江西榮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開發和生產制造圖號為P2403-10013、P2403-10014和24543229、24543231汽車左、右防護罩和伸縮套產品。中鼎橡塑制品公司在開發這些汽車零部件產品過程中制作形成相應的技術文檔資料,即案涉四種型號產品PPAP文件包,而且文件包的封面均印有保密字樣。
2009年4月,與中鼎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曾任上述防護罩產品項目小組業務主管的汪建國辭職,到寧國市生力汽車零部件公司工作,為該公司股東,負責公司生產、技術和采購。汪建國認可其經手向江西榮成公司銷售的案涉汽車防塵罩產品業務金額大致有四五百萬元。
2012年,中鼎公司以汪建國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向寧國市公安局報案。寧國市公安局從汪建國處扣押了電腦主機一臺及防塵罩模具。在電腦中發現圖號為24543229左伸縮套產品PPAP文件包等文檔資料,其格式內容及客戶名稱與中鼎公司該型號PPAP文件包基本相同。
中鼎橡塑制品公司認為汪建國、生力汽車零部件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業秘密,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8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產品PPAP文件包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判決汪建國、生力汽車零部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鼎公司商業秘密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雙方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安徽高院二審認為,案涉產品PPAP文件包具有實用性,能為中鼎公司帶來經濟利益,所涵蓋的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中鼎公司亦采取了保密措施,因而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中鼎公司指稱,汪建國等侵犯了其商業秘密,對其的證明要求采取“實質性相同加接觸”規則。本案中,寧國市公安局不僅在汪建國的電腦中發現了與中鼎公司相同的產品PPAP文件包等技術文檔資料,而且從汪建國處扣押了四種型號的防塵罩模具,結合生力汽車零部件公司向江西榮成公司銷售產品的事實,可以認定生力公司使用的商業信息與中鼎公司案涉產品PPAP文件包的商業秘密實質性相同。汪建國在中鼎公司主要從事產品銷售工作,曾是防護罩產品項目小組的業務主管,再結合扣押的防塵罩模具,以及生力汽車零部件公司銷售的事實,足以表明汪建國接觸了案涉產品PPAP文件包的商業秘密。由此,可以認定汪建國及生力汽車零部件公司侵犯了中鼎公司的商業秘密。
該院二審綜合考慮案涉商業秘密對中鼎公司經營的重要性、汪建國及生力汽車零部件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過錯程度、持續時間及銷售案涉產品金額等因素,將賠償金額由原判的10萬元提高至訴請的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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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自2011年7月起,陳晶晶擔任泉州功夫動漫公司董事一職至今,接觸公司商業機密,并代表公司與核心客戶簽約。任職期間內,陳晶晶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公司各級員工嚴禁為其他公司或個人兼職,一旦發現立即開除,同時扣發工資。2012年,功夫動漫公司與卡嘟嘟公司第一季的制作費合計為514.8萬元的動畫制作片合同;同年,原告與泉州市卡迪奴公司簽訂15萬元的動畫片制作合同,以上兩項目均主要由被告陳晶晶負責。
2012年7月,陳晶晶離開功夫動漫公司。2013年1月,陳晶晶為神畫時代公司聘用,并于同年7月擔任泉州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負責人,月工資7655元。
2013年8月,原告功夫動漫公司向泉州市鯉城區法院起訴三被告:陳晶晶,神畫時代公司泉州分公司,神畫時代公司,請求:1、判令被告陳晶晶支付其擔任原告董事期間為被告神畫時代公司進行同業經營所得工資及其他收益20萬元(自2012年7月起至2013年8月止);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損害公司利益賠償金100萬元;3、判令被告神畫時代公司解除被告陳晶晶所擔任的神畫時代公司泉州分公司負責人的職務;5、判令禁止被告陳晶晶兩年內在泉州地區從事與原告有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
經審理,鯉城區法院認為被告陳晶晶在在擔任原告功夫動漫公司董事期間,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商業機會,為他人經營與所任公司同類業務,違反董事法定競業禁止義務,所得的收入61240元(自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每月以7655元計算)應當歸原告功夫動漫公司所有。其行為損害原告公司利益,給原告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結合具體情況酌定賠償數額為(5148000+150000)X10%=529800元。?
蔡思斌律師評析:
公司高管例如董事參與到日常公司的管理和實際業務操作,接觸商業機密,對某些商業交易亦有決定權。其更容易獲取公司商業機會,掌握核心機密,并利用其地位的特殊性和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的經營模式、交易機會等商業機密傳遞給他人,進行關聯交易,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公司利益。高管既是企業管理者,也是勞動者,必然會在出現公司利益糾紛時存在多種法律關系交叉的情況,公司既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仔細約定高管的保密義務、同類經營條款和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例如,對商業秘密、保密義務、同類經營行為的概括和列舉;競業禁止協議有效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和違約行為的定義等。公司也應當運用公司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在公司章程、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對商業機密、高官的忠實、保密義務、不正當競爭行為等予以細化,讓高管承擔起應負的法律責任。?
本文摘錄于福州企業高管人力資源審判觀察匯編。企業高管人力資源審判觀察系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地區以及其他地區法院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案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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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級管理人員? 競業禁止? 公司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 同類經營?
裁判要旨: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訂有競業禁止約定,其是否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應以其競業行為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歸屬其本人為認定的標準,以何人之名義并不重要。在其任職高管期間,由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經營相似的營業,所得收益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認定其行為違反了競業禁止義務。
案情簡介:
博業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于2005年5月26日成立,主要經營建筑工程建設;對市政、水利、環保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筑材料銷售、工程管理服務等。朱文武系博業公司的股東之一,在公司成立之初即進入公司工作。
2011年1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的約定:朱文武在博業公司任常務副總經理;合同期限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福建博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協議,雙方共同遵守;朱文武作為博業公司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年薪制,待遇按所聘崗位參照《福建博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執行;……。依據該任職辦法,朱文武從2011年起全年的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均為80000元,之后,每年增加10%(其中,朱文武自2011年至2016年間實際領取績效年薪共計336166元)。
2015年1月13日,經股東決定,以朱文武對公司十年來的付出和貢獻為由對朱文武實行獎勵,其中現金獎勵1150000元(以借條形式向原告預借,原借條作廢轉為獎金),另獎勵價值200000元的龍巖云頂鄉村高爾夫球場會籍一張。
2015年3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因雙方產生糾紛,博業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朱文武返還其于2011年至2014年在原告處擔任高管期間取得的高管績效年薪336166元、特殊獎勵1150000元、價值200000元的高爾夫球場會籍一張及金田公司、金田龍巖分公司對朱文武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日,龍巖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博業公司的申請不在本委受理范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博業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于2015年11月20日以相同理由向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朱文武立即向博業建公司返還其于2011年至2014年在博業公司處擔任高管期間所取得的高管績效年薪336166元、特殊獎勵1150000元、價值200000元的龍巖云頂鄉村俱樂部高爾夫球場會籍一張; 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審理中法院另查明:(一)2011年1月1日,博業公司制定《福建博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試行),其中:1.高管任職資格條件;2.待遇享受:(一)基本年薪···三、特別說明:(三)違反同業競止原則,不享受待遇享受之(二)~(八)條;違反同業禁止指自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和他人合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泄露公司具有經濟利益等價值的其他保密事項等,具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種情形:1.嚴格禁止入股或經營其他同類公司、分公司······
(二)案外人李曉英系朱文武之妻,雙方于1999年10月28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2年8月17日,朱文武之妻李曉英投資入股金田公司,該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建筑智能化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混凝土預制構件等。2015年5月5日,金田公司設立被告金田龍巖分公司。
經審理,新羅法院一審認為,依《博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試行)的約定,朱文武所領取績效年薪應當屬于福利待遇,并非屬于工資,現朱文武違反法律規定及雙方之間的約定,朱文武無權享受該福利待遇。另朱文武抗辯認為特殊獎勵1150000元及價值200000元高爾夫球場的會籍一張屬于朱文武對其在公司的貢獻所做的特殊獎勵,與競業限制無關,但依據《博業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試行)的約定,前述款項應屬于利潤分享,現朱文武違反法律規定及雙方之間的約定,朱文武無權享受該福利待遇。遂判決如下:被告朱文武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返還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度的績效年薪215833元及特殊獎勵1150000元,以及價值200000元的龍巖云頂鄉村高爾夫球場會籍一張。2.駁回原告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朱文武不服上訴,龍巖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法院觀點:
新羅法院:朱文武系博業公司的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及《福建博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試行)》的約定,朱文武在博業公司處任職期間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即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的經營活動,包括不得為他人經營即為他人從事與公司相同的經營活動,或者雖以他人名義所為的競業行為,但受益主體為自己的“隱蔽”競業行為。本案中,朱文武之妻李曉英于2012年8月17日投資入股金田公司,金田公司經營業務與朱文武所任職的博業公司的經營業務基本類同,朱文武的配偶李曉英從事與朱文武任職公司相類同的經營活動,應視為朱文武從事了競業經營活動。
朱文武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及《福建博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辦法(試行)》的約定,因此朱文武無權享受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度的績效年薪待遇及特殊獎勵1150000元,以及價值200000元的高爾夫球場的會籍一張,所領取的績效年薪、特殊獎勵、高爾夫球場的會籍應當予以返還?,F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請朱文武返還已領取的績效年薪、特殊獎勵、高爾夫球場的會籍,理由正當,予以支持,但績效年薪應以朱文武于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度實際領取的215833元(46000元+43333元+42000元+43500元+41000元)為準。
??龍巖中院:一、朱文武是否違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競業禁止義務?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2011年1月1日,朱文武與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朱文武在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任常務副總經理。朱文武系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2012年8月17日,朱文武的妻子李曉英出資360萬元入股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占該公司45%股權。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與博業公司的經營范圍相類似,均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朱文武在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任職高管期間,其妻子李曉英投資入股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營相類似的營業,盡管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東系朱文武的妻子李曉英,而非朱文武本人,但朱文武與李曉英系夫妻關系,投資入股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資金系夫妻共同財產,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經營活動的經營收益均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否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應以朱文武的競業行為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歸屬其本人為認定的標準,以何人之名義并不重要。綜上,朱文武的行為屬于“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違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競業禁止義務。
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競業禁止義務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在實務中,除高級管理人員個人經營與公司同類或類似的業務的情況,常有高管在公司任職期間借助自身的職務便利,通過其近親屬或朋友經營同類業務,謀取個人私利,其手段更為隱蔽和取巧。公司若要舉證證明高管的“隱蔽”競業行為,追究高管違反競業禁止的責任,并不容易。
而本案的特別之處是被告通過其妻子投資經營同類業務,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經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告需要證明其妻子是以個人資產進行投資經營,自己未從中謀取個人利益,方能證明自己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如此,公司的證明責任和訴訟難度似乎又相對減輕了,增加了獲勝的機會。
為避免將來不必要的糾紛和訴爭,筆者作為長期跟蹤企業高管勞動爭議的律師,建議在公司章程則和公司勞動合同中,應當事前對公司管理人員身份做明確界定,對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及違約賠償金額、舉證責任等相關內容做出相應的具體設計和約定。
本文摘錄于高管勞動爭議審判觀察匯編。高管勞動爭議審判觀察系蔡思斌律師在長期關注、搜集福州地區及其他法院公司高管及管理層勞動爭議審判實例,并結合自身多年辦案經驗的基礎上歸納、編輯、原創而成。轉載請注明出處。
案例索引: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8民終1262號“朱文武與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見《朱文武與福建博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金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龍巖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判長呂敏,審判員鄒麗婷,代理審判員劉亞莉),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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