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審法院觀點:
女方家庭關于80萬元款項大部分已用于訂婚時花費以及女方與男方同居期間開支,但未提供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紤]到男方與女方訂婚后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已生育一子,最終未能締結婚姻,雙方均有一定的責任,同時考慮到女方與男方舉行訂婚儀式及同居期間必然支出一定的費用,故女方在返還彩禮時可適當減少。綜合考慮本地的風俗習慣、經濟水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涉案彩禮的使用及消耗情況等因素,兼顧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本案彩禮按給付數額的60%返還,即女方家庭應向男方家庭返還彩禮48萬元。
通常情況下,彩禮的給付、收取及支配、使用均是在婚約男女及雙方父母參與下完成的,涉及婚約男女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故作為女方的父母,應與女方承擔共同返還責任。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本案中,男方與女方在訂婚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有余,期間育有一子,彩禮的給付目的已然實現,故原則上不應返還彩禮,一審法院判決返還60%彩禮不當。
鑒于女方訂婚后仍與案外第三人數次進行不正當交往,對雙方最終關系破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存在一定過錯,綜合全案,本院酌定返還彩禮10萬元,該上訴意見本院予以部分采納。
關于女方家庭提出的女方父母不應承擔返還彩禮責任的上訴意見,經查,本案的彩禮雖然轉入女方名下賬戶,但男方家庭給付彩禮的對象并非限于女方個人,而是整個女方家庭,女方系代表女方家庭收取,故女方、女方父母亦應承擔共同返還責任,該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再者,在該類案件中,對于雙方過錯問題搜集相關證據還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影響法官的感知及具體彩禮返還數額。當然,筆者比較好奇中院法官是依據何種證據認定女方與案外第三人有數次不正當交往的?公開裁判文書中并未有證據目錄體現,個人猜測大概率是女方的微信聊天記錄或其他視頻資料被男方查獲收集的。
蔡思斌
2022年8月29日
最高院民一庭: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理規則||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推薦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7輯,本文轉自“家事法苑” 執筆人最高院民一庭吳曉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在審理同居關系糾紛時,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應當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所作貢獻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一、案情簡介
郭甲、郭乙與郭丙三人為兄弟關系,郭丙與徐某某于2002年5月開始同居,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日常瑣事發生糾紛、無法共同生活,徐某某遂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雙方同居期間購買的兩套房子產并對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案涉兩套房產登記在郭丙名下,但郭甲與郭乙提供了轉款憑證,證明郭丙名下兩套房產的實際購買人系郭甲和郭乙,郭丙認可案涉房產為郭甲和郭乙所購買,徐某某認為房產系用家庭共同經營所得的利潤購買,但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二、法院裁判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郭丙與徐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于2002年5月開始同居,雙方雖然不是合法夫妻關系,但從保護婦女權益角度考慮,郭丙名下的房產應由郭丙和徐某某各享有一套。一審法院在審理郭丙與徐某某同居關系糾紛時,郭甲、郭乙曾提出要求參加訴訟,一審法院未予準許。
郭丙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郭甲、郭乙訴稱,二審法院在審理郭丙與徐某某同居關系糾紛一案過程中,在沒有調查清楚涉案房產的實際出資人、沒有考慮案外第三人合法民事權益的情況下作出生效判決,侵犯了其財產權益,故請求予以撤銷。
針對郭甲、郭乙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經審理認為:郭丙與徐某某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不存在婚姻關系,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對于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本案中爭議的兩套房產,郭甲、郭乙主張系以郭丙的名義,由郭甲、郭乙實際出資購買,并提交了相關證據,郭丙對此也予以認可,徐某某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參與出資購買涉案房產。涉案房產不屬于雙方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不應予以分割處分,原生效判決損害了郭甲、郭乙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撤銷。
三、主要觀點及理由
一種觀點認為,雖然郭丙與徐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子女,對雙方同居期間以郭丙的名義購買的兩套房產,應當從照顧女方的原則出發,判決郭丙與徐某某各享有一套房產。
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應當保護的是婦女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無原則地一味強調保護。徐某某與郭丙沒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雙方自愿選擇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币虼?,對于同居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主張共有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但徐某某并未提供相關證據,故徐某某無權要求分得一套房產。
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適當的。
本案系第三人撤銷之訴,重點是審查原生效判決是否損害郭甲、郭乙財產權益的問題。郭丙和徐某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其于2002年5月開始同居,不符合認定為事實婚姻的相關條件,雙方之間系同居關系,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法律強調的是身份關系,并不要求夫妻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由于郭丙和徐某某雙方不具有配偶身份關系,對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并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徐某某主張涉案的兩套房屋是在其與郭丙同居期間以家庭共同經營的收益購置,但并沒有提交出資購房的相關證據,二審法院認定涉案房屋不屬于雙方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是正確的。
從一般民法理論來講,共有關系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關系,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只要雙方當事人締結了合法的婚姻關系,在沒有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比如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等)。法律在此強調的是身份關系,比如丈夫在外工作年薪幾百萬,而妻子在家操持家務、撫養子女,沒有收入來源,只要該夫妻之間沒有其他財產約定,丈夫的幾百萬年薪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妻子與丈夫一樣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般財產共有關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資、共同經營而產生的,如合伙共有關系、共同出資購買的共有房屋等。同居關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關系,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如果查明屬于按份共有關系,則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于共同共有關系,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同居期間一方的收入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
有一種“準合伙或共同投資”理論認為:“在同居期間雙方猶如商業上的合伙人,從事共同的商業投資。在合伙關系結束時,合伙人應有公平的資產分割權?!边@種“準合伙或共同投資”的比喻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也就是說,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分割原則應該是:一方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定處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在審理同居關系糾紛時,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應當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所作貢獻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法官講法 ▏同居,你真的考慮好了么?||福州家事律師推薦
編者按:隨著現代都市生活節奏的加快,以及社會思想潮流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年輕男女選擇不婚或晚婚,同時以“同居”的方式與另一方共同生活。海淀法院經調研發現,2016年北京地區基層法院全年審理的同居關系類型案件多達上百件,這些案件的處理需要依據哪些法律規定?同居關系又有哪些法律風險?請看法官為您簡單介紹。
法院審理后認為,鄭先生與王女士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況下同居,基于此種特殊關系,2003年,王女士在購房屋時,鄭先生的出資行為應視為贈與行為,且贈與的是相應的購房款,而非房屋的所有權?,F購房款已交付,贈與行為已完成,現主張分割房屋的實質是撤銷贈與,因其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同居行為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自愿不進行結婚登記而長期以夫妻名義一起共同生活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第2款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鄭先生主張其與王女士為同居關系,要求分割由其出資購買的房屋,該主張的成立,須以雙方未婚為前提。若二人同居時雙方各自均有配偶,則無法適用法律規定的同居關系分割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法官釋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2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份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故共同共有關系結束后如何分割共有物,應區分共同共有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予以區別對待。
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屬于雙方共同共有,分割時采取的是均等分割原則。而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分割時采取的是按份分割原則,此時,共有人的實際出資和投入將直接影響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額。
轉自:經法網事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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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曉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來源|家事法務(jiashifawu)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在審理同居關系糾紛時,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應當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所作貢獻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一、案情簡介
郭甲、郭乙與郭丙三人為兄弟關系,郭丙與徐某某于2002年5月開始同居,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日?,嵤掳l生糾紛、無法共同生活,徐某某遂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雙方同居期間購買的兩套房子產并對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案涉兩套房產登記在郭丙名下,但郭甲與郭乙提供了轉款憑證,證明郭丙名下兩套房產的實際購買人系郭甲和郭乙,郭丙認可案涉房產為郭甲和郭乙所購買,徐某某認為房產系用家庭共同經營所得的利潤購買,但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二、法院裁判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郭丙與徐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于2002年5月開始同居,雙方雖然不是合法夫妻關系,但從保護婦女權益角度考慮,郭丙名下的房產應由郭丙和徐某某各享有一套。一審法院在審理郭丙與徐某某同居關系糾紛時,郭甲、郭乙曾提出要求參加訴訟,一審法院未予準許。
郭丙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郭甲、郭乙訴稱,二審法院在審理郭丙與徐某某同居關系糾紛一案過程中,在沒有調查清楚涉案房產的實際出資人、沒有考慮案外第三人合法民事權益的情況下作出生效判決,侵犯了其財產權益,故請求予以撤銷。
針對郭甲、郭乙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經審理認為:郭丙與徐某某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不存在婚姻關系,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對于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本案中爭議的兩套房產,郭甲、郭乙主張系以郭丙的名義,由郭甲、郭乙實際出資購買,并提交了相關證據,郭丙對此也予以認可,徐某某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參與出資購買涉案房產。涉案房產不屬于雙方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不應予以分割處分,原生效判決損害了郭甲、郭乙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撤銷。
三、主要觀點及理由
一種觀點認為,雖然郭丙與徐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子女,對雙方同居期間以郭丙的名義購買的兩套房產,應當從照顧女方的原則出發,判決郭丙與徐某某各享有一套房產。
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應當保護的是婦女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無原則地一味強調保護。徐某某與郭丙沒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雙方自愿選擇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币虼?,對于同居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主張共有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但徐某某并未提供相關證據,故徐某某無權要求分得一套房產。
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適當的。
本案系第三人撤銷之訴,重點是審查原生效判決是否損害郭甲、郭乙財產權益的問題。郭丙和徐某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其于2002年5月開始同居,不符合認定為事實婚姻的相關條件,雙方之間系同居關系,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法律強調的是身份關系,并不要求夫妻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由于郭丙和徐某某雙方不具有配偶身份關系,對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并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徐某某主張涉案的兩套房屋是在其與郭丙同居期間以家庭共同經營的收益購置,但并沒有提交出資購房的相關證據,二審法院認定涉案房屋不屬于雙方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是正確的。
從一般民法理論來講,共有關系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關系,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只要雙方當事人締結了合法的婚姻關系,在沒有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比如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等)。法律在此強調的是身份關系,比如丈夫在外工作年薪幾百萬,而妻子在家操持家務、撫養子女,沒有收入來源,只要該夫妻之間沒有其他財產約定,丈夫的幾百萬年薪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妻子與丈夫一樣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般財產共有關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資、共同經營而產生的,如合伙共有關系、共同出資購買的共有房屋等。同居關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關系,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如果查明屬于按份共有關系,則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于共同共有關系,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同居期間一方的收入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屬于其個人財產。
有一種“準合伙或共同投資”理論認為:“在同居期間雙方猶如商業上的合伙人,從事共同的商業投資。在合伙關系結束時,合伙人應有公平的資產分割權?!边@種“準合伙或共同投資”的比喻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也就是說,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分割原則應該是:一方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定處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在審理同居關系糾紛時,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應當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所作貢獻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結婚之前由男方給付女方一定數額的彩禮,一直是各地民間習俗,福州地區亦是相當盛行。因地區差異以及當事人雙方身份、地位以及家庭環境等因素,彩禮的數額也是各異。訂婚之后解除婚約的情形,在現今這個多變的時代,自是不少見。那么,訂婚之后又解除婚約或者結婚之后又離婚的,已經支付的彩禮(聘禮、聘金)還能要回嗎?能要回多少呢?影響彩禮返還的因素又有哪些?
作為福州離婚專家律師,筆者在十余年辦案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福州地區法院公開的關于彩禮返還所有案例,對福州法院彩禮返還案件裁判規則作一全面剖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憋@然,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
表面上法律條文似乎支持全部返還。但在司法實務中,即便支持返還的,對于返還數額亦會有所調整。當然,對于哪些情形會影響返還比例及金額的,法律對此并未明確規定。但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實際會產生一些不成文但確實會照此執行的裁判規則。對于該類似裁判規則,由于并非正式的司法文件,法院不會公開,公眾亦無從查找相關規則,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困惑。
對于影響返還數額的因素,福州法院在審理時又會關注哪些?翻看福州各法院判決,我們會發現,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返還數額比例仍有區別,具有一定的地域差異,但對于影響因素仍是是否同居、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是否因支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等,當然一些特殊情形也是有一定的影響力的。
一、未登記結婚
(1)影響彩禮返還數額的最主要因素:是否共同生活
你可能以為,訂婚時間越長,返還的彩禮數額越少。但事實可能并非如此。就拿長樂市法院的兩個類似判決來說,一個是訂婚一年后解除婚約,期間未有共同生活;另一個是訂婚半年后解除婚約,但期間有短暫共同生活。兩種情況,最后的判決結果顯示的是,后者返還的彩禮比例更少。
(2)同居時間越長,返還的彩禮越少
按照民間習俗,男女訂婚多數會有訂婚儀式,且有大部分人會在領取結婚證之前先行按照民間習俗舉行結婚儀式,辦結婚喜宴。之后,女方便以妻子名義居住在男方家中。那么,如若之后男女雙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未能成功登記結婚隨即分手的,法院出于保護婦女權益等原因,則會根據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時間長短來判決最后返還的彩禮數額。相同情況下,同居時間越長的,則返還的彩禮數額比例越少。
(3)是否流產、生育亦是影響彩禮返還數額的重要因素之一
是不是只要考慮是否登記結婚、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時間就可以確定彩禮返還數額了呢?當然遠沒有這么簡單。如果你跟你的未婚妻在訂婚后曾懷有孩子,但最后不幸流產,婚姻也未能成功締結的,法院在彩禮返還的訴訟中,必定會考慮此情節,酌情減少返還的彩禮數額。如果雙方在訂婚期間生育的,則返還彩禮的數額必定更少。如長樂市法院的一類似案例,雙方訂婚時間一年半且育有一子,后未能成功登記結婚的,男方曾支付彩禮438000元,法院在彩禮返還的訴訟中,最后判決女方返還彩禮數額為70000元;而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亦在一起類似案件中,雙方訂婚時間近五年,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未能成功登記結婚,法院在返還彩禮訴訟中駁回了原告男方的訴訟請求。
二、已登記結婚
(1)登記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是影響彩禮返還的重要因素之一
很多人會慣性以為,彩禮返還只有在雙方未登記結婚的情況下方可請求,但依據法院判決而言,并非如此。就福州法院來說,若夫妻登記結婚后僅共同生活一兩個月的,男方在離婚后可要求女方返還一定數額的彩禮。依據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判例,若夫妻同居時間為1-2個月的,法院最終將會判決女方在扣除彩禮總額20000元左右后,將余下部分返還予男方。而根據其他判例,亦可得知,若夫妻雙方在登記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長達兩個月以上的,大多數情況下將不再能夠要求返還彩禮。
(2)結婚時間兩個多月以上仍然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仍有例外
?? ?例外一:但若存在女方出軌,且孩子非親生,結婚時間又不長的,仍然可要求返還部分彩禮
婚內出軌顯然已經越見頻繁,如若婚后一年內,女方出軌,且所生孩子并非丈夫親生的,男方能否要求返還部分彩禮?據福州市某法院一類似判決來說,法院最終因考慮到雙方登記結婚一年,女方出軌生下非親生子,判決女方返還男方一半的彩禮。
例外二:結婚時間近五年,但女方長期在外,男方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可見,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給付人即男方可以請求返還彩禮。當然,此種情況應當以雙方離婚為前提。福州市某法院就曾判決結婚五年長期在外的女方,返還一半的彩禮予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男方。
婚姻之事紛繁復雜,彩禮之事更是因影響因素之多而帶來結果的難以確定。但掌握上述裁判規則,再加之更多的實際判例輔助,作為專業律師,仍然還是可以確定相應情況最終的彩禮返還概略數額。
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律師原創?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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