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本報記者 周瑞平
“老東家”委托調查公司的“偵探”,拍到前員工在同行企業工作的證據。勞動仲裁部門認定前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規定,應向“老東家”賠償巨額違約金。此后,前員工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這種證據無效。近日,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作出判決,認定只要沒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沒有采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所取得的證據就具有證據效力。
????公司雇“偵探”追蹤前員工
2011年1月4日,劉先生和安徽三安光電有限公司(下稱三安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出任該公司LED芯片生產車間組長,合同期限截止至2014年1月3日。2011年7月15日,雙方簽訂一份《保密協議書》,約定如果劉先生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除承擔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外應向三安公司支付違約金30萬元,并返還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2014年1月3日,雙方協商將勞動合同續期至2019年1月3日,劉先生在生產部門的管理崗位任課長。同年8月19日,雙方簽訂一份《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承諾書》,劉先生在該承諾書中明確于2014年8月16日其與三安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劉先生保證在離開公司后一年內不得自己使用或披露給第三方,讓他人使用公司有關的商業秘密;不得到與三安公司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如果劉先生違反承諾,應向三安公司支付違約金30萬元,還應支付由此產生的費用。
三安公司同意每月向劉先生支付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3%作為經濟補償金。同時約定,如果劉先生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此后,應向三安公司支付違約金30萬元,返還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此后,三安公司陸續向劉先生支付經濟補償金18599元。
劉先生離職后,一直遵守競業限制的規定,于2014年9月入職無錫陽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
2014年11月開始,劉先生發現三安公司通過廈門黑曜石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下稱黑曜石公司)對他進行違法跟拍、非法獲取他的個人信息,繼而以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的調查報告認定劉先生違反競業限制規定,在廈門乾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自2015年3月起停止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隨后,三安公司以劉先生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為由,向蕪湖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依據三安公司提交的證據,認定劉先生違反了競業限制規定,應該向三安公司支付違約金。
為此,劉先生向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不支付被告三安公司競業限制違約金30萬元及競業限制補償金18599元。
????照片證實員工跳槽到同行
被告三安公司在法庭上辯稱:三安公司在原告劉先生離職后,按照約定向劉先生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但劉先生違背競業限制規定,入職與三安公司有競爭關系且從事同類業務的廈門乾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給三安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初,三安公司委托黑曜石公司,對劉先生是否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進行調查,后該公司發現劉先生多次駕車在上午上班時間進入廈門乾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并獲取劉先生在該公司與其他人員合影照片一張,黑曜石公司據此出具調查報告,認為劉先生在廈門乾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最終,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劉先生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在公共場合取證有效
被告三安公司為收集原告劉先生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證據,委托黑曜石公司調查取證。該公司收集的證據能否作為案件認定事實的依據?這首先要明確證據的合法性問題。
本案承辦法官指出,證據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形式和證據的收集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證據的收集主體應當合法。我國現行法律并未授予商務咨詢類的公司具有偵查權,但法律法規也并未禁止公民、組織行使一定范圍的調查權,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即為許可”原則,商務咨詢公司在一定范圍內調查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使用。二、證據形式應當合法。黑曜石公司通過提交調查報告的形式,將所調查的內容反饋給三安公司。這份調查報告系文字材料,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屬于書證,上述材料反映的內容與相關網站的活動報道、圖片能相互印證,可以認定原告劉先生在廈門乾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三、證據的取得程序應當合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判斷證據是否具有合法來源只能依據證據收集過程中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本案中,雖然黑曜石公司在取證過程中采用了跟蹤、偷拍等方式,但取證過程在公共場合完成,沒有侵害原告劉先生的個人隱私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也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原則。況且法律保護的隱私權應當是合法的,法律保護的隱私行為不應該侵犯他人合法權利或對他人造成損害,否則法律將不予保護。黑曜石公司完成取證行為后,對涉及原告劉先生的證據,沒有隨意加以傳播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和用途,而是在法律不禁止的特定范圍內以特定方式使用,沒有造成損害后果,因此,其調查的結果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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