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某銀行的客戶經理與從事金融業務的同學及業務員以招攬過橋倒貸業務為幌子詐騙客戶錢財,給客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近1800萬元。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福州律師網專業刑事福州律師推薦)
2011年,曹某開始在廈門市從事融資業務,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不斷向多人借取資金,之后將所借資金以更高利率轉借他人從中牟利。期間,由于經營不善,曹某負債累累,嚴重資不抵債。
為了歸還到期欠款本息,曹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與在某銀行擔任客戶經理的大學同學董某以及沈某林、沈某鴻進行協商,決定由沈某林、沈某鴻編造相關銀行客戶的貸款審批材料,并利用董某銀行經理的身份,以幫助他人歸還銀行貸款需要資金周轉為由,簽訂借款合同,共同欺騙被害人王某繼續出借資金,將所借資金交由曹某用于歸還到期借款的本息及其他用途。
2014年5月至8月間,董某、沈某林、沈某鴻在明知被告人曹某已經負債累累無力歸還全部借款的情況下,仍伙同曹某采取上述手段,累計騙取王某出借2940萬元資金交給曹某使用。董某謊稱做銀行貸款過橋倒貸生意取得其信任,以替其招攬過橋倒貸業務為名,十次使用虛假的銀行貸款通過終審的審批單騙王某出借錢款。該項業務系由其業務員沈某林、沈某鴻與董某跟蹤對接,王某要求二人必須核實客戶業務的真實性,確認有人在銀行貸款需要過橋倒貸,才同意借款交由銀行客戶經理操作,沈某林、沈某鴻二人與董某勾結,共同造假騙取其錢款。2014年8月,王某向董某催討這十筆過橋倒貸的借款,董某以銀行要重新審批貸款為由拖延還款。
之后,受害人王某僅收到董某等人累計還款1100余萬元。案發后,董某、沈某林各交付一輛轎車給王某,分別折抵欠款18萬元、26.8萬元,余款1700余萬元未歸還。
2014年10月,曹某、董某被偵查人員抓獲歸案;同月,沈某鴻投案自首;2015年10月,被告人沈某林亦投案自首。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董某、沈某林、沈某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1787.1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沈某林、沈某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林、沈某鴻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參與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因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責令退賠。
據此,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沈某林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沈某鴻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四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人王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787.16萬元。
來源:人民法院報(記者??安海濤??通訊員??洪??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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