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建省衛生廳關于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的通知》,《出生醫學證明》的辦理流程如下:
(一)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新生嬰兒母親出院前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嬰兒母親出院后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的,應首先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由其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核對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記錄及病歷檔案后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1. 原出生醫學記錄中新生嬰兒父母信息齊全,且與《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信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簽發;
2. 原出生醫學記錄中新生嬰兒父親或母親信息一方與《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信息不相符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經醫療保健機構負責人審核后簽發。
(1)書面情況說明;
(2)信息不符的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
(3)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
3. 原出生醫學記錄中新生嬰兒父母雙方信息均與《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信息不相符的,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不予簽發。如需申請《出生醫學證明》,可參照醫療機構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請。
(二)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員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獲準開展助產技術的機構或個人接生)的新生嬰兒,由出生地縣級衛生局或受委托的縣婦幼保健機構、承擔本轄區婦幼保健管理的市級婦幼保健機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保存相關證明材料。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 親子關系聲明;
2. 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
3. 該新生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材料之一:
(1)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
(2)根據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解決我省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的意見》精神,已辦理落戶手續的,提供《居民戶口簿》;
(3)在設有家庭接生員的邊遠地區,本村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證明》和該接生人員的《家庭接生員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
?二、對于助產機構外出生人員《出生醫學證明》的辦理
根據《福建省衛生計生委關于規范助產機構外出生人員《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填寫工作的通知》(閩衛婦幼函〔2016〕621號),助產機構外出生人員的《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流程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我國境內的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不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員接生的人員),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或其監護人可以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以下簡稱“簽發機構”)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助產機構外出生人員父親或母親一方信息無法核實的,可以由本人、父親或母親單方提出申請領取只登記父母一方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以下簡稱“單親《出生醫學證明》”)。
(二)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以下材料:
1.《助產機構外出生人員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申領表》(見附件)。
2.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申請辦理單親《出生醫學證明》的,可以只出具父親或母親一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取得我國司法機關許可,具有法醫物證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附該機構及鑒定人員相應資質證明復印件。
申請人要求同時填寫父母信息的,應提供父母與子女三方親子鑒定證明。
4.領證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領證人為助產機構外出生的人員父母以外的其他監護人,還應提供法院、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或父母所在單位出具證明監護關系的書面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父親單方如何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如若母親生產后出院且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父親單方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此時需要核對填寫的《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信息與嬰兒出生時的出生醫學記錄及病歷檔案后,確認信息是否均一致,如果一致的,依法應當簽發。但諸多醫院往往需要提供母親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或是要求母親本人領取或是出具《授權委托書》領取,存在一定的阻礙。
如若信息與嬰兒出生時的出生醫學記錄及病歷檔案不符的,父親可以通過助產機構外出生人員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方式,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所需提供材料詳見前文
蔡思斌
2022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