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劉女和高男于2019年3月確定戀愛關系,后開始同居,2021年2月份結束戀愛關系。
2019年3月,高男為劉女代付21筆共計2626.79元。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高男向劉女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共計57130.2元。其中部分轉賬備注(親愛的!一周年快樂!)(愛你)等類似詞匯。2020年4月16日至12月19日,劉女通過微信、支付寶向高男轉賬共計96790元。
2020年8月5日,劉女以高男為償還信用卡于2020年4月開始向其借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高男歸還尚欠款項并支付逾期利息。高男辯稱其與劉女在戀愛同居期間確實存在資金往來,但此款項系用于生活的共同開銷,并非借款。
法院觀點:
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劉女、高男雖曾是男女朋友關系,但在戀愛、同居期間,雙方的收入仍歸各自所有和使用,房租、水電費等共同生活開銷由高男支付,劉女應負擔數額無明確約定。劉女于2020年4月16日至12月19日向高男轉賬96790元,上述款項相較于雙方月收入而言數額較大且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經詢問,劉女就借款原因等作出說明與高男所述信用卡透支等情況相吻合。
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現高男辯稱上述轉賬系用于同居期間共同開銷,但并未提舉充分證據證明,在高男無法明確說明上述款項的用途又無證據證明系贈與的情況下,劉女主張上述款項為借款,應予支持。
基于雙方特殊關系,當事人未約定利息、期限等符合日常交易習慣。高男提出的上述款項系雙方共同支出及分攤結算或高男轉給劉女后劉女返還給高男的辯解意見與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轉賬記錄的內容不符,不予支持。對于2020年4月16日之后高男轉給劉女的款項,除具有特殊意義可視為贈與的520元、1314元及有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是其他用途的500元(2020年8月31日轉賬)外,均應作為還款金額在借款金額中予以扣減。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情侶在戀愛過程成中,基于雙方當下情感表達而進行的財物給付行為,如“520”“1314”轉賬、特殊節日禮物等等,一般法院會將其認定為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屬于無條件贈與行為,而非借貸。但對其他不具有特殊意義的遠超雙方個人消費水平的大額轉賬,通常法院會結合實際情況來綜合判斷贈與的目的及是否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來認定是否應予返還。此外基于贈與原則上不能撤銷的性質,對于戀愛期間贈與禮物后要求返還通常情況下難以得到支持。
鑒于情侶關系特殊的人身關系,盡管雙方戀愛期間的轉賬或微信紅包相應平臺能夠保留相關數據和憑證,但金錢往來的法律性質以及是否應予返還等在實踐中仍然難以確定,故此建議情侶之間進行借款轉賬時備注明確金錢性質。同時保存好相應的聊天記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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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廣州市增城區法院對此認定并判決如下:
雙方有共同出資購房及對涉案房屋進行加建裝修的合意,事實上雙方均有支付購房款及各種稅費,男方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亦向女方的銀行賬戶支付按揭貸款,男方實際已對涉案房屋進行了部分加建和裝修,且雙方在協商支付首付款時女方亦多次要求各出資一半,而現男方也訴請確認其占有涉案房屋50%的份額,因此,一審法院認為男方與女方實際對涉案房屋各占一半份額已達成合意,故現男方主張其占有涉案房屋50%的份額,理據充分,一審法院予以認可,但根據物權公示原則,涉案房屋至今仍登記在女方名下,故本案不宜直接確認男方占有涉案房屋50%的份額。
由于男方明確表示同意向建設銀行增城支行清償全部剩余按揭貸款,故在男方向建設銀行增城支行全部清償按揭貸款本息(具體金額以建設銀行增城支行確認的為準)后,建設銀行增城支行與女方應協助男方辦理涉案房屋的抵押涂銷手續。在涉案房屋辦理了涂銷抵押手續后,女方應協助男方辦理涉案房屋的50%份額變更登記至男方名下的手續(相關稅費由男方負擔)。另外,男方與女方的任一方就其占有50%份額所多支付的款項應由另一方予以返還,未足額支付一方應繼續支付至所占50%份額為止。由于涉案房屋現尚未完全清償按揭貸款本息,男方與女方就出資問題可另循合法途徑解決,本案不予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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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律師評析:一審法官非常機智,抓大放小。認為女方在協商首付款時多次要求男方支付一半份額,而男方也訴求占50%產權份額,故雙方已形成訟爭房屋各占一半所有權的合意,故在男方提前歸還銀行抵押貸款后,女方即應協助男方辦理50%產權份額變更手續,其他款項按各占一半計算多還少補,出資問題雙方可以另行處理等。如此,法官完全可以不去理會房產實際價款問題,雙方實際出資問題,房屋違建成本等細節,真是高招。當然,如此判決只是表面處理了雙方產權份額問題,但雙方爭議實際仍未解決,后續估計仍需通過訴訟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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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二審法院棋高一招,其判決著眼點讓我有點目瞪口呆,原來案件還可以這樣處理,法官自由裁量權真是爽吶。但我又不能不服,二審判決雖在意料之外但在情理之中,且亦符合法律,真乃神來之筆!
二審廣州中院判決:
男方與女方在戀愛期間協商共同購買涉案房屋,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證實雙方均有參與協商籌資、交易及裝修過程,且雙方均基于對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權益的意思而采取相應行動,因此應當認定男方與女方對涉案房屋共同享有權益。
但男方與女方僅為戀愛情侶關系,并非夫妻關系,雙方在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不屬于法定共同共有的情形,應當按照雙方協商或出資情況來確定享有權益的份額。且雙方在購買房屋過程選擇以雙方名義還是一方個人名義簽署買賣合同、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進行審慎考慮并承擔相應風險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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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本案起訴要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50%的產權份額,實質是要求確認分割其對涉案房屋的共有權益,現男方與女方已結束戀愛關系且男方已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應當允許對雙方共有權益進行分割。但正因為雙方已結束戀愛關系且男方已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本案雙方不宜采取產權份額分割的方式。
考慮到雙方購買涉案房屋時選擇以女方的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按揭貸款合同,涉案房屋已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且女方名下并無其他房屋,而男方名下另有其他兩套房屋,本案在女方不同意涉案房屋歸男方所有并由男方對其進行補償的情況下,涉案房屋應當歸女方所有,由女方向男方支付相應份額的補償款。
男方要求確認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涉案房屋的50%產權份額歸其所有并要求女方協助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處理方式未充分考慮雙方購房時對購房主體的選擇以及目前不宜繼續維持共有狀態的實際情況,不利于徹底有效解決雙方糾紛,本院予以糾正。男方可另行向女方主張相應的共有份額補償款。
遂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男方一審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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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律師評析:本案男方最終敗訴,其訴訟成本包括一二審訴訟費、保全費、一二審律師費估計在10萬以上,損失慘重。所以案件訴訟請求設置非常關鍵,如若男方只是要求女方補償出資款并要求出資款相應的增值收益的,則被法院支持的概率非常大,也免得重復訴訟。另外,情侶共同買房并非不能主張所有權比例的,如若雙方有書面約定或者雙方住房條件同一的,則案件可能又是另外一種結果。
案例索引:(2021)粵01民終11611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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