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3年11月,趙大、趙二兄弟購買涉案房產成交價為376500元,產權登記在二人名下。趙大支付代辦費2500元、傭金4000元、煤氣安裝費3140元、評估費1338元、保險費1530元、契稅5701元。期間,賣方確認共收到趙大支付款項計376500元。
另查明趙大貸款170000元用于購買涉案房產,貸款現已結清,趙二確認貸款由趙大負責償還。趙大認可趙二出資89234元,認可所支付的購房款含有父母拆遷補償款89234元,但認為該款系贈與趙大購房,與趙二無關。
趙大認為其對涉案房屋享有86.5%份額,趙二享有13.5%份額;趙二認為涉案房屋應平分,各占50%份額。
本案一二審法院觀點比較統一,并沒有采納雙方的主張,給出了法院的終極答案。
法院觀點
一、不支持趙二關于兄弟屬同一家庭成員,其共有房產應各半的觀點
趙大與趙二雖為兄弟關系,但未共同生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家庭成員”條件。趙二關于其與趙大系家庭關系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趙大和趙二對案涉房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雙方又不具有家庭關系,故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房產應視為按份共有,并無不當。
二、不支持趙大所支付的辦證費用、稅費、還貸利息應列入購房出資的觀點
趙大、趙二在按照與案外人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約定支付案涉房產的全部購房款時即已完成對案涉房產的出資義務,一審法院以此時趙大、趙二對案涉房產的出資額來認定其各自的產權份額,并無不當。趙大支付的傭金、房屋辦證稅費及償還的按揭貸款利息等,均屬于案涉房產的成本,不宜認定為購買案涉房產時的出資。該成本可待對房屋進行分割時再行抵扣。
三、不支持趙大關于父母拆遷款89234元系贈與趙大購房的觀點
關于案涉房產的購房款中來源于趙大、趙二父親的拆遷補償款89234元,趙大主張該筆款項系父親贈與其個人購房,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該主張。一審法院認定該筆款項為趙大、趙二的共同出資,較為合理。
最終法院裁決
因趙大認可趙二出資89234元,故趙二對訟爭房屋的出資應認定為133851元(89234元÷2+89234元),出資比例為35.6%(133851元÷376500元),趙大對訟爭房屋的出資應認定為242649元(206500元-133851元+170000元),出資比例為64.4%(242649元÷376500元)。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當事人雖然是兄弟,但雙方各自組建家庭并各自生活,并非屬于同一家庭成員,不能依法認定為共同房產比例應均等。其實,牽涉到大額款項的行為時都應“先小人,后君子”,如若兄弟二人在當初聯名購房時作一書面協議約定,明確雙方購房款項支出,明確產權比例,就根本不會提起本案訴訟,也不會影響兄弟之情了。二場官司打下來,兄弟肯定是無法做了,這又何必,先說斷、后不亂。這是蔡律師在評析案例文章屢次表述的觀點,可惜并非每個當事人都有如此思維,有時也就難免訟爭了。
不過,法院關于將購房稅費及還貸利息列入購房成本,不宜將其列入原始出資總額并計算的說法倒是有一定的參考意義。還貸利息不列入完全可以理解,但對于購房稅費及辦證費用等沒有列入蔡律師認為還是有一定斟酌空間的。當然,如在離婚案件中,在計算婚前房產婚后增值率,相應婚前房產所支付的所有費用甚至中介費用及后續還貸利息都應列入成本,再以此為基數計算增值率的。
案例索引:(2021)閩01民終6106號,當事人系化名并有刪節。
蔡思斌
2022年6月6日
]]>因此,一方在婚內使用工資、獎金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股票投資,所得的股票賬戶內資產(含收益)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若雙方離婚,對于一方名下證券賬戶內的股票應當如何分割呢?因為股票存在于賬戶持有方的證券賬戶內,倘若機械化判決各占有一半的股票份額,顯然難以執行。因此,實務中一般是判決股票歸賬戶持有方所有,并由該方就股票價值的一半補償另一方。
但是,因為股票價值在交易日均是浮動的,有漲有跌,分割時應當如何確定股票價值,如何確定補償依據呢?一般情況下,法院通常會明確一個價值時點來確定股票價值,通常以開庭時間或判決之日或是查詢結果之日作為股票價值確定時點。即開庭或判決或查詢結果當日股票市值便是雙方分割的價值依據,由股票持有方按照開庭當日的價值的一半補償另一方。
相關案例: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04民終789號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訴訟期間,根據張某的申請,本院到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調取吳某1名下股票賬戶信息,經查,截至2021年4月26日,吳某1名下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沈陽三好街證券營業部股票賬戶總資產為13070.73元,其中可用余額291.73元;資產市值12779元(*ST德奧參考市值315元、魯抗醫藥參考市值12464元)。
截至2021年4月26日,吳某1名下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沈陽三好街證券營業部股票賬戶總資產為13070.73元,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主張分割此款于法有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吳某1應給付張某50%股票折價款6535.36元(13070.73元/2)。
相似案例: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0)滬0109民初11424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四、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原告名下證券賬戶內股票及資金歸原告所有,原告給付被告本判決生效之日長電科技300股、晶方科技200股股票的收盤價及資金2,786.93元的一半,被告名下滬H1XXXX寶馬汽車一輛及牌照歸被告所有及持有,被告支付原告折價款84,716.50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其余在原、被告各自處的銀行存款余額歸各自所有;
蔡思斌
2022年3月25日
]]>2012年婚姻存續期間,熊某作為被征收人與拆遷部門簽訂一份《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約定熊某被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為172.74平方米,并以產權調換形式安置60平方米的兩套房產,現均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后力某以熊某隱瞞上述二套拆遷房產為由要求重新分割。
一審福州晉安法院觀點:
福州中院觀點:
離婚協議第三條約定“雙方除以上財產債務分配外,無其他財產債務安排”,從雙方簽訂協議時的本意來看,該條重點應落在“無其他財產債務”而非“無……安排”。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雙方都明知熊某名下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拆遷安置權益,但均確認雙方除夫妻共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樓區的房屋外,沒有其他(共同)財產,表明雙方對當時已明確知道的財產同意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按照協議履行。故現力某請求分割被拆遷房屋的拆遷安置權益即《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項下的安置房屋,本院不予支持。
當然,如要達到終局效力,避免雙方離婚之后財產再無爭議的,亦可如此約定:“除上述列明的夫妻共同財產外,男、女雙方各自持有、所有或名下占有或掌握的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含日常衣物、銀行存款、股票、證券、股權、對外投資權益、保險、不動產、車輛、古董、金銀珠寶、債權或其他一切具有財產性質的物品和權益)均歸各自所有,均與對方無任何關系,即使一方有證據證明位于另一方處的財產權已方亦有權利份額,雙方同意自此協議簽署后,無償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贈與對方;任何一方在離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主張分割。”可大概率避免后續財產爭議。
蔡思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