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財產權與股東股權的性質及特征
1.公司財產權的性質及特征
公司財產權本質上是法人所有權,意味著公司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占性地支配其財產,并可排除他人對于公司財產違背其法人意志的干涉。同時,公司財產權所有權的主體是公司法人,公司的股東及公司的其他成員對于公司財產均不享有所有權。公司財產所有權仍具有財產所有權的一般特征,即完全性、彈力性、無期性,學術及實務界對公司財產權的特征認定較為趨同。公司依靠其財產所有權的獨占性、排他性真正使公司成為獨立負擔民事責任的主體。
2.股東股權的性質及特征
對于股東股權性質的認定,理論上有不同的認識。股東股權“所有說”認為,在公司產權結構中并列兩個所有權,即公司和股東對公司財產都享有所有權,這一理論不僅有悖民法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更使公司的地位難以獨立,從根本上違背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初衷。股東股權“債權說”認為,股東與公司之間實際上是債權的關系,但該觀點忽略了股東股權與公司財產權互相獨立又互相制衡的產權關系本質。
筆者認為,對于股東股權不能從傳統民法的物權、債權中尋找股權的歸屬,它是股東享有的多種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體,是一種與物權、債權并列的新型財產權。具體來說有以下特征:(1)股東股權內容具有綜合性。傳統公司法理論將股東股權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屬于財產性權利,如股息或紅利分配請求權等。共益權則是公司事務參與權,一般為非財產性權利,如表決權、公司文件查閱權等。從公司本質上講,公司應是為股東謀取利益的工具,故自益權和共益權,都只是股東股權的自身權能而不是股權之外的獨立權利。(2)股東股權是股東通過出資所形成的權利。出資者通過出資喪失出資財產所有權來換取股權,成為公司股東。而公司則通過出資者履行公司義務形成公司財產來享有公司財產所有權。因此,股權是出資者對出資財產行使處分權而轉化形成的權利。(3)股東股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股東不可以憑借其股權直接支配公司的具體財產,其只能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特定方式行使權利,使自己的意志間接作用于公司財產。所以,股權的客體既不是公司,也不是公司財產,而是特定行為,故股權屬于無形財產權。
二、從《公司法》第三條來看公司財產權與股東股權的法律適用
我國《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由此可知,公司對其債務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而公司中承擔有限責任的是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把自己財產出讓給公司法人,其公司法人享有財產所有權,而股東享有利益分配權,若出現虧損或破產,股東不承擔任何責任。但終有例外,即當股東不愿放棄對出資的直接控制權或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股東與公司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法規定其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通過對《公司法》第三條的進一步分析,我們可以發現,股東既然已經出資且將出資的財產足額轉移給公司法人,對于法律賦予股東有限責任這方面應認定股東的責任對除了其出資額以外,股東不再承擔其他方面的責任。如果投資人所投入的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虧損或破產,公司以其全部擁有的資本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投資人不會牽扯到公司債務關系中,公司股東所承擔的責任便不像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那樣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從另一個角度看,為了更好保護公司法人的獨立性,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制度,該制度不僅明確了公司的責任,而且為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發生混同時,公司淪為行為人獲利的工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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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