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對法院在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問題進行全面規范,其中包括變更追加瑕疵出資有限合伙人、違規注銷企業的清算責任人。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前,工商總局下發最新規定,企業不按時報稅、公司不進行注銷將給公司帶來信用污點,具體有以下幾方面影響。
(1)法人代表不能貸款買房;
(2)法人代表不能辦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領養老保險;
(4)公司會每年被稅務局罰款2000至1萬元;
(5)有欠稅,企業法人代表會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飛機和高鐵;
(6)長期不申報稅收,稅務局會上門檢查;
(7)長期不申報稅收,發票會被鎖機;
(8)工商信用網進經營異常名錄,所有對外申辦業務全部限制,如:銀行開戶、進駐商城等等。
國家對于不注銷、不報稅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規定的處罰
一、行政處罰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公司黑名單
未在規定時間內注銷的企業會被工商部門拉進黑名單,以后該企業要去工商、稅務辦理作何事務都會經歷嚴格的篩選審核。
三、法人黑名單
1、被吊銷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會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在3年內無法使用自己的名義再注冊公司。
2.稅務則永久被列入監控黑名單,如再注冊公司,將被稅務機關追溯補稅罰款。
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罰款;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進入征信系統,對本人以后銀行貸款、出國等都會有所影響。
因此,為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公司注銷應依據相關規定嚴格執行,不可懈怠。
公司注銷的相關內容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注銷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驟組織清算后,方能辦理注銷登記,公告終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組;
2.公告并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依法對債權進行登記;
3.清算組接管公司,展開清算工作;
4.清算組全面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6.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財產;
7.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后,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公司注銷流程:
公司注銷流程主要分為七步:
工商注銷備案→注銷登報公告→國稅注銷→地稅注銷→工商注銷→代碼注銷→銀行注銷
所以,只有經過合法的清算、注銷程序,公司才能從法律意義上消滅,公司及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主體才能免除相關的法律責任。
清算主體的法律責任是指公司因破產、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進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體違反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定,或因過錯造成公司或債權人的損失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清算組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A. 清算組未履行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公司債權人可以主張。
B. 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可以主張。
C. 清算組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和債權人可以主張。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即清算義務人)妨礙清算的侵權賠償責任
A. 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B. 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 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上述責任主體承擔責任。
3、股東或發起人出資不足的補充連帶責任
未繳出資股東以及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承諾第三人的補充連帶責任
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在工商登記部分承諾承擔法律責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
5、內部責任分清
上述責任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數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以支持。
(二)行政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中只規定了對于清算組的行政責任 ,清算組作為公司特殊時期一個責任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外,仍然可以承擔行政責任,而且這種行政責任是脫離公司的獨立責任。但同樣,如果清算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后,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民事賠償具有優先順位。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62條妨害清算罪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對清算人和清算義務人等直接責任人員在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規定了承擔刑事責任。
一家公司停止運營,干凈快速的注銷掉,不留后患!
沒有注銷,而被工商吊銷的后果
注銷: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經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并經過規定清算程序后主體資格消滅。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資格合法終止,所有員工遣散,所有銀行的錢收回,所有債權債務結束。注銷是合法行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經營的最終唯一結果。
吊銷:是指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定,工商行政部門強制停止其經營活動的行為。在吊銷后注銷前,公司依然存在,還要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不過不得開展經營業務。
1、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會被傳輸到全國工商系統黑牌企業數據庫,實現全國范圍內監管,同步在全國金融征信系統中納入不良記錄;
2.被吊銷營業執照3年內,企業的名稱不能再重新使用;
3.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定代表人在全國范圍3年內都不得申請或擔任其他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被吊銷企業的法人代表,終身進入工商系統黑名單,不得再兼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還要被列入“黑名單”不能設立新公司;
5.法人代表無法購買機票,不能辦理貸款;
6.影響公司所有股東的信用。
總而言之,讓公司自生自滅,公司就會有信用污點,后果好嚴重啊!最后特別提醒:最后的銀行戶一定要注銷掉,不然即使公司已經注銷了,后期銀行盤點起來也可能把你納入異常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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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福州律師蔡思斌近期碰到一位當事人咨詢,其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該公司股權,因公司事務均由其他股東負責管理,自己根本無法插手,同時公司因生產經營等原因出現糾紛、僵持,公司處于停止運營狀態,故希望注銷該公司,但其他股東并不配合,故向律師咨詢應如何處理。
二、法律分析
當股東之間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同時任何一方也都不愿或者不能退出公司時,請求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就成了最后的解決辦法。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同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提起公司解散之訴,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情形之一:(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在這些情形之外,如果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要判決解散公司,除了要論證“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還必須考慮到公司僵局是否“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同時法院在判決之前必須進行調解,即在訴訟程序中嘗試能否通過一方的退出而化解僵局。
三、辦案思路
(一)訴訟當事人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規定原告應當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公司其他股東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而非被告。同時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同時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商登記在冊的顯名股東方是適格主體,而隱名股東是不適格的。隱名股東可以先通過公司股東會決議或者提起顯名化訴訟等方式,變成顯名股東后再提起解散訴訟。
(二)管轄法院
解散公司訴訟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根據規定,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三)證明標準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提起解散之訴的實質要件,同時也是解散之訴中原告的證明標準,即原告需要舉證證明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損害股東利益、已經窮盡其他途徑仍不能解決。但是上述規定比較偏原則性,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等表述在司法實踐中不好把握,該條所規定的舉證責任范圍仍然需要細化。《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雖列舉了4種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情形,但是司法實踐中對如何具體認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仍存在不同認識。《林方清訴常熟市凱萊實業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糾紛案》的裁判要點確認了判斷公司經營管理是否出現嚴重困難,應當從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及監事會或監事的運行現狀進行綜合分析的規則,公司是否處于盈利狀況并非判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必要條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側重點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嚴重內部障礙,如股東會機制失靈、無法就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決策等,不應片面理解為公司資金缺乏、嚴重虧損等經營性困難。
股東申請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除了要證明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外,還應同時證明:
1、公司僵局狀態的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如果公司的內部運營機制早已失靈,股東權、監事權長期處于無法行使的狀態,股東投資公司的目的也無法實現,可以認定公司的僵局狀態已經使得原告股東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若這種狀態持續下去,必然會使其遭受更大損失。
2、 公司僵局狀態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根據相關案例顯示:如果原告股東在起訴請求解散公司前未嘗試向對立股東或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出讓其股份,則法院可能認定,原告并未窮盡其他救濟途徑。如果原告股東在訴訟中拒絕與被告協商出讓股權從而退出陷入僵局的公司,則法院也可能認定原告未窮盡“其他途徑”。但這并非是要求對于公司僵局的處理必須以窮盡其他救濟途徑為前提。正因如此,《公司法解釋(二)》第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如果原告股東在提起公司解散訴訟之前,已通過其他途徑試圖化解與其他股東之間的矛盾,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審理解散糾紛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強制解散公司的考慮,積極進行調解,也未成功的,由此可以認定,公司的僵局狀態已經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四)財產或證據保全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五)人民法院的處理方式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比較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將會予以支持。但是如果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四、解散程序
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等規定,公司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一)成立清算組
因上述原因解散公司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三)申報債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四)進行清算
1、自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指定清算
公司解散后已經自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但債權人或者股東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為由,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清算的,申請人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行為可能嚴重損害其利益的相應證據材料。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應當提交清算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同時,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請人已經發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或者股權的有關證據。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3、破產清算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企業解散后債權人或股東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依法受理。公司清算中發現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應當及時轉入破產清算。
(五)辦理注銷登記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3)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總結:通過查找現有判例不難發現:法院最終判決解散公司的案例比例較小,大部分案件均是以原告敗訴而告終。但盡管目前司法解散之訴的受理和審判相對保守,但這并不代表司法解散制度就應被束之高閣。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通過借用司法力量達成調解,跳出公司僵局的案例也不在少數。故盡管可能最后解散公司的目的無法達成,但通過該制度退出公司未嘗不是一個好的結果。
福州律師蔡思斌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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