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人民法院案例庫首批入庫案例達到3711例,其中婚姻家庭及繼承糾紛案例新入庫5例。現將每個案例的裁判要點案例編號整理如下,歡迎轉發分享。
先前整理:
福州婚姻律師整理:最高法公布首批婚姻家庭糾紛案例14件全匯總
一、婚姻家庭糾紛
1、參考案例?陳某沫訴張某亮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
【2024-01-2-022-001 / 民事 / 撫養糾紛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粵民轄340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在此前提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幾種例外情況。根據該條第一款第三、第四項的規定,在被告一方當事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被監禁的人,包括已決犯和未決犯,其人身自由已經受到限制,被集中在特定地方,離開了其原來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另,在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則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2、指導性案例 張某訴李某、劉某監護權糾紛案
【2024-18-2-026-001 / 民事 / 監護權糾紛 / 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7.13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5.30】
裁判要旨
1.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擅自帶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與未成年子女相見的,構成對另一方因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的侵害。
2.對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的監護權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協助對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3、指導性案例?沙某某訴袁某某探望權糾紛案
【2024-18-2-027-001 / 民事 / 探望權糾紛 /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9.28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5.30】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探望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諧的原則,在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況下,依法予以支持。
二、繼承糾紛
1、參考案例?蘇某甲訴李某等法定繼承糾紛案
【2024-07-2-029-001 / 民事 / 法定繼承糾紛 /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滬0104民初8393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法定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與被繼承人長期共同生活并且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的人,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其分得多于法定繼承人的遺產份額,以體現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弘揚贍養老人的傳統美德。
2、參考案例?嚴某訴姚某甲等遺贈、物權確認糾紛案
【2023-10-2-032-002 / 民事 / 遺贈糾紛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14.04.16 / (2014)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94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3.22】
裁判要旨
1、境外遺囑的法律適用
在繼承法律關系中,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為涉外民事關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確定案件應當適用的準據法。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第三十三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該法對涉外民事關系中遺囑方式、遺囑效力的法律適用有明確規定,應當適用該規定而不應采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去適用法律。
2、境外遺囑的效力認定
我國繼承法雖未對共同遺囑作出明文規定,但只要該共同遺囑的訂立不違反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具備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應認定為有效。當事人如在中國境內依據在國外訂立的遺囑主張相關權利,還必須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在國外訂立的遺囑不違反我國的公序良俗,也不損害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應認定遺囑有效。
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諧的原則,在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況下,可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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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人民法院案例庫首批入庫案例達到3711件,其中勞動爭議案例入庫42件。將每個案例的裁判要點案例編號整理如下,歡迎轉發分享。
先前整理:
29、參考案例?張某訴上海某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3-07-2-186-005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1.10.25 / (2021)滬01民終10455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主張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就其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承擔舉證責任。續訂條件是否相對維持或提高的識別應以原合同終止前所達成的約定條件為基準。勞動者因不滿降薪決定而拒絕續訂合同,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雙方就此達成一致或者降薪具備合理性,否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為由主張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0、參考案例 張某訴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某工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3-07-2-186-006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15.11.12 / (2015)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962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用人單位安排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是其法定義務,勞動者未明確已經知曉并放棄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利的,該項義務并不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而免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協議應認定無效。
2.在勞動者職業病鑒定結論未作出之前,雙方的勞動關系并不因協議解除或者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在經過職業病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如妨礙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情形均已消失,而用人單位亦無繼續履行或者續訂的意思表示,在符合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的情況下,雙方的勞動關系可于勞動者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結果出具之日依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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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參考案例 陸某訴某軋鋼作業服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3-07-2-186-007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5.18 / (2018)滬02民終2013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保障義務包括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前拖延履行相應的義務,在勞動者離職后被認定職業病時,又以雙方勞動合同已經終止或者勞動者在外有過就業行為為由逃避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上相關義務的,應結合過錯程度,分析職業病認定結論的時間先后、勞動合同終止的原因以及勞動者在外就業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處理結果應既能保障職業病患者的生存和康復,又能起到懲戒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引導規范用工的作用。
32、參考案例 牛某某訴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3-07-2-186-008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滬01民終6197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享有知情權,可以了解勞動者的學歷、履歷、薪酬要求、勞動技能等,以保障勞動成果,提高經營效益。但用人單位知情權的范圍限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通常包括工作崗位相匹配的信息,如教育經歷、工作經驗、技術技能等。與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關的信息,不屬于用人單位知情權的范圍。
33、參考案例 曹某訴蘇州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3-07-2-186-009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滬01民終11389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作內容、工作目標訂立“軍令狀”,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認定有效。以解除勞動關系作為懲戒措施的“軍令狀”中,若約定的解除條件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認定約定無效。用人單位以“軍令狀”約定目標未完成為由主張依據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4、參考案例 某服務外包公司訴徐某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2023-07-2-186-010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1)滬01民終11591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外賣騎手與所服務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應根據雙方之間的實際權利義務內容予以認定。騎手與所服務企業簽署了合作、承攬協議,但主張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應當以勞動關系從屬性作為內在核心評判基準。對此,可以結合平臺新經濟形態特點,根據個案中所涉企業對騎手的工作管理要求、騎手勞動報酬組成、績效評估獎懲機制、平臺經營模式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判。騎手與所服務企業均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且實際履行的權利義務內容符合勞動關系從屬性本質特征的,依法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35、參考案例 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訴姚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3-07-2-186-011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19)滬01民終15760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用人單位為了用工便利,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全國或服從公司安排等。對此類情形,應結合實際用工崗位和工作內容等要素進行綜合判斷,如勞動者為總經理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因其負責的公司業務范圍廣,可以將工作地點約定的范圍適當擴大。如勞動者僅為普通工作人員,則應當對工作地點的范圍作適當限制。
2.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地點超出勞動合同約定范圍的,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判斷用人單位異地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是否屬于合理變更時,應以符合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對勞動者勞動報酬、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等作為判斷標準。
3.在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地點對勞動者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勞動者拒絕去新的工作地點上班,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
36、參考案例 上海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韓某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3-07-2-186-012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0)滬01民終13707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審查勞動者配偶持股行為是否構成該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綜合考慮行為發生時間、業務重合性、夫妻財產獨立狀況、勞動者本人技術條件等。在原用人單位已提供初步證據使法官產生勞動者存在隱蔽競業行為的合理懷疑時,可根據具體案情將舉證責任適當分配給勞動者。若配偶行為與勞動者存在實質牽連關系,行為間接與勞動者自身技術有關,在無其他相反證據情況下,可認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主張違約金過高的,可綜合考察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與用人單位損失的關聯度等因素予以合理調整。
37、參考案例 侯某生等與江西某生態科技有限公司萬年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4-16-2-186-001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贛民再2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區分自然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務承包合同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應從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來看。如果自然人在承包期內享受生產管理權、人事管理權和經費分配權,自行解決承包期間發生的各項責任事故和糾紛,且在人事安排、工作安排、報酬分配等主要事務上不受用人單位支配的,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
2.自然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此之前與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關系,應認定雙方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書的合意是建立勞務承包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38、參考案例 趙某訴大慶某公司勞動爭議案
【2024-16-2-490-001 / 民事 / 勞動爭議 /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3)黑民再648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民事再審案件,在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及當事人申訴請求有理應予支持、原判金額應予減少的情形下,依法應對案件全面予以審查,包括對未申訴一方當事人的抗辯意見依法予以審查,以防止僅針對申訴請求審查,忽視未申訴方意見而導致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
39、參考案例 李某訴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2023-07-2-186-013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1)內01民終6248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糾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排除在體育仲裁范圍之外,明晰了體育仲裁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持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無需經過仲裁前置程序。因此,運動員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應納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40、參考案例 唐某訴重慶某工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3-16-2-186-004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0)渝民再92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只要當時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形,除非勞動者是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支付自入職之日起至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止的經濟補償金。
41、參考案例 李某艷訴北京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案
【2024-18-2-490-002 / 民事 / 勞動爭議 /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2)京03民終9602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7】
裁判要旨
1.關于“隱形加班”的認定標準。對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勞動者能夠證明自己付出了實質性勞動且明顯占用休息時間,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關于加班費數額。利用社交媒體加班的工作時長、工作狀態等難以客觀量化,用人單位亦無法客觀掌握,若以全部時長作為加班時長,對用人單位而言有失公平。因此,在無法準確衡量勞動者“隱形加班”時長與集中度的情況下,對于加班費數額,應當根據證據體現的加班頻率、工作內容、在線工作時間等予以酌定,以平衡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
42、參考案例 費某訴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勞動爭議案
【2024-07-2-490-003 / 民事 / 勞動爭議 /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2)蘇0105民初20778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8.06】
裁判要旨
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以具有勞動者的合法身份為前提。雙方未建立真實勞動關系,一方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否定性評價。此外,人民法院應當主動與行政主管部門溝通,以司法建議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騙取的保險待遇,保障國家社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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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人民法院案例庫首批入庫案例達到3711件,其中勞動爭議案例入庫42件。現蔡律師將每個案例的裁判要點案例編號整理如下,歡迎轉發分享。
1、指導案例18號:中興通訊(杭州)有限責任公司訴王鵬勞動合同糾紛案
【2013-18-2-186-001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 2011.12.06 / (2011)杭濱民初字第885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等級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勝任工作”,不符合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不能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指導案例179號:聶美蘭訴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案
【2022-18-2-186-001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京民申986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1.勞動關系適格主體以“合作經營”等為名訂立協議,但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實際履行情況等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協議中包含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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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導案例180號:孫賢鋒訴淮安西區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2-18-2-186-002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蘇07民終658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判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合法性時,應當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解除通知的內容為認定依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用人單位超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中載明的依據及事由,另行提出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存在其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并據此主張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指導案例181號:鄭某訴霍尼韋爾自動化控制(中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2-18-2-186-003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滬01民終2032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的管理人員對被性騷擾員工的投訴,應采取合理措施進行處置。管理人員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縱容性騷擾行為、干擾對性騷擾行為調查等情形,用人單位以管理人員未盡崗位職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管理人員主張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指導案例182號:彭宇翔訴南京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2022-18-2-186-004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1.03 / (2018)蘇01民終10066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在完成一定績效后可以獲得獎金,其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審批義務,符合獎勵條件的勞動者主張獲獎條件成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發放獎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指導案例183號:房玥訴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2-18-2-186-005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3.04 / (2018)滬02民終11292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勞動者的離職原因、離職時間、工作表現以及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不能享有年終獎,但勞動合同的解除非因勞動者單方過失或主動辭職所導致,且勞動者已經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工作業績及表現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標準,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指導案例184號:馬筱楠訴北京搜狐新動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2022-18-2-186-006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8.22 / (2018)京01民終5826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條款中約定,因履行競業限制條款發生爭議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的期間不計入競業限制期限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應當認定為無效。
8、指導案例190號:王山訴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
【2022-18-2-186-007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1.26 / (2021)滬01民終12282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3.08.24】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審理競業限制糾紛案件時,審查勞動者自營或者新入職單位與原用人單位是否形成競爭關系,不應僅從依法登記的經營范圍是否重合進行認定,還應當結合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或者產品受眾、對應市場等方面是否重合進行綜合判斷。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自營或者新入職單位與原用人單位的實際經營內容、服務對象或者產品受眾、對應市場等不相同,主張不存在競爭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參考案例 何某訴某商務服務公司、某商務服務公司廣州分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2023-11-2-490-001 / 民事 / 勞動爭議 /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8.31 / (2022)粵01民終6300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勞動者人格及經濟從屬性是認定勞動關系最核心的標準。判斷互聯網平臺用工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應以事實為基礎,審查雙方是否符合勞動關系核心特征;對于適格主體之間,平臺企業的指揮、管理與監督權具有決定作用,從業者無實質自主決定權,從業者獲得的報酬為其主要經濟來源且具有持續穩定特點,其提供的勞動是平臺企業的業務組成部分的,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從業者應平臺企業要求注冊個體工商戶、自備部分生產資料、薪酬由其他主體代發、雙方事先對身份關系性質進行約定等均不影響勞動關系的認定。
10、參考案例 烏魯木齊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訴馬某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3-16-2-186-001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2)新民再229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對于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應僅對勞動者年齡標準作形式審查,而應具體審查勞動者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因是否與用人單位有關,具體應區分兩種情形:其一,如果勞動者非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享有勞動關系終止的權利,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其二,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就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動關系。
11、參考案例 楊某某訴重慶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023-16-2-186-003 / 民事 / 勞動合同糾紛 /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15.12.03 / (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00009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已經成立并存續至實施后的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自實際用工之日(入職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賠償金,不應對該法實施前后的賠償金進行分段計算。
12、參考案例 陳某訴廣州某某船務公司船員勞動爭議案
【2023-10-2-490-001 / 民事 / 勞動爭議 / 廣州海事法院 / 2021.03.19 / (2021)粵72民初55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掛靠行為違法不能成為船員與被掛靠公司勞動合同關系成立的依據。在船員與被掛靠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需判斷雙方是否成立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可以通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相關憑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從屬關系、勞動者從事勞動的性質以及勞動報酬領取等多個層面進行認定。一是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相關憑證包括招工登記表、報名表、工資單、社保記錄、考勤表、工作證、服務證等。在掛靠經營中,若勞動者的上述憑證由被掛靠公司發放,可認定其與被掛靠公司具有事實勞動關系。案涉船員服務簿上加蓋的被掛靠公司名下船章和船員服務部簽證章系船舶實際經營人私自刻制加蓋的,不能成為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文件材料。二是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管理上的從屬關系。船員與船舶實際經營人雙方商定從事勞務工作的崗位及報酬、在船期間船員根據船舶實際經營人的安排提供相關勞務、船員所得的勞務報酬由船舶實際經營人支付、勞務報酬的調整亦由船舶實際經營人作出,且船舶實際經營人并非被掛靠公司的員工的,應當認定船員并非被掛靠公司的員工,與被掛靠公司不存在管理上的從屬關系。三是確定勞動者從事勞動的性質,是否為用人單位安排并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以及勞動者勞動報酬領取情況,是否根據用人單位的工資分配原則領取勞動報酬。船員從事的勞務并非被掛靠公司業務的直接組成部分,獲取報酬與被掛靠公司無關的,不宜認定兩者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
13、參考案例 李某訴某文化傳播公司勞動爭議案
【2023-07-2-490-001 / 民事 / 勞動爭議 /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渝01民終1910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簽訂藝人獨家合作協議,通過合作公司包裝推薦,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注冊,從事網絡直播活動,并按合作協議獲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沒有對網絡主播實施勞動管理行為,網絡主播從事的直播活動并非合作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協議獲得的直播收入亦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報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網絡主播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14、參考案例 某教育公司訴王某勞動爭議案
【2024-07-2-490-002 / 民事 / 勞動爭議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京01民終5195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順延試用期因違反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法律規定,屬于二次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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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一種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資格的行政處罰,不是只剝奪其對某一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以過罰不相當為由,請求撤銷剝奪其駕駛全部準駕車型資格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駕駛車輛屬于風險等級較高的活動,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來看,是最大程度降低交通風險,保護駕車人、乘車人、行人等生命財產安全,其立法本意應當就是存在相關情形暨吊銷駕照,不區分駕照類別,也只有如此,才能有效保護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司法活動中須正確理解和執行法律法規,符合立法目的和社會管理目標,實現行政處罰制度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治理功能。
2019年11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以下簡稱成都市交警支隊)民警吳某帶領輔警在成都市青羊區光華大道與光華北六路交叉口執勤時,擋獲駕駛川xxxxx紅色嘉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的鄭某陽,民警查詢到該車駕駛人鄭某陽只有準駕車型為A1A2的駕駛證,不能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遂向鄭某陽作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告知其實施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代碼1709)。同日,民警制作《車輛(現場)檢查筆錄》載明:通過全國機動車/駕駛人信息資源庫查詢到該二輪摩托車屬達到報廢標準車輛。鄭某陽在該筆錄上簽字。鄭某陽表示對其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的事實無異議,但對吊銷其A1A2機動車駕駛證有異議。聽證后,成都市交警支隊形成聽證報告書。
2020年4月17日,成都市交警支隊作出成公交決字〔2020〕第51010024009026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2659號處罰決定),并于2020年4月28日送達鄭某陽。該處罰決定的主要內容為:對鄭某陽實施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對鄭某陽實施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1000元的處罰,合并對鄭某陽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1300元。鄭某陽對其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的事實無異議,但對吊銷其A1A2機動車駕駛證有異議。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成都市交警支隊作出的2659號處罰決定;判令成都市交警支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川0105行初169號行政判決:駁回鄭某陽的訴訟請求。鄭某陽提出上訴,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川01行終1460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鄭某陽仍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川行申214號行政裁定:駁回鄭某陽的再審申請。
本案爭議焦點為鄭某陽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行為如何處理,以及在駕駛報廢摩托車違法的情況下,能否將其不包含某摩托車準駕車型的A1A2機動車駕駛證予以吊銷的問題。
本案中,鄭某陽實施駕駛與機動車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車輛、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證據確鑿,因此成都市交警支隊作出的2659號處罰決定事實清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規定,并參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辦法》第十條以及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是許可持證人駕駛機動車的憑證,而準駕車型僅是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的一項內容,在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時,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應當考量的情形。暨本案中,只要鄭某陽實施了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就依法應當吊銷其持有的準駕車型為A1A2機動車駕駛證,而依法不應當考量該機動車駕駛證不包含摩托車準駕車型。故成都市交警支隊針對鄭某陽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作出包含吊銷A1A2機動車駕駛證的2659號處罰決定,不違反“過罰相當”原則,符合法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