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任姓男子過世,遺囑稱財產均由二個子女任某一、任某二繼承。后湖南常德宋姓女子以其二個孩子宋某一、宋某二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將任某妻子李某、任某一、任某二、任某母親胡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參與繼承任某留下的北京五套房屋及銀行存款、車輛等。
對于二名孩子與任某具有親子關系的觀點,原告方提供了大量證據。
1、宋某2、宋某1的出生醫學證明以及相關婦產醫院的產科知情同意書,其中老二宋某1的《出生醫學證明》上登記的父親為任某。
2、任某與宋某2、宋某1以及宋某3的舉止親昵的照片,其中宋某2出生時任某在產房之合影。
3、宋某3與任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等。
4、宋某3與任某妻子的錄音,其內容為李某主動找到宋某3協商分配任某的遺產事宜。
5、宋某3及宋某1、宋某2戶籍登記資料,顯示宋某3為離異狀態,二名孩子生父不明等。
在上述證據基礎上,原告方認為任某已去世,宋某1、宋某2已喪失了與任某進行親子鑒定的可能性。任某2、任某1是任某的親生子女,根據現有科學技術,對宋某1、宋某2與任某2、任某1進行半同胞關系的親緣鑒定,是可以確定宋某1、宋某2與任某是否存在親子關系的,故請求對宋某1、宋某2與任某2、任某1是否存在兄弟姐妹親緣關系進行鑒定。
從普通人認知及律師辦案經驗及世事人情角度出發,我是相信宋某3說法的。相信宋某3與任某3存在特殊關系,相信任某與宋某3確育有子女,否則天南地北二個人不大可能如此多的交集,不大可能在產房合影,不大可能在孩子出生醫學證明上標注父親為任某,更不可能任某妻子李某還找宋某3協商財產分配問題。
可惜,一二審法院不作如此想,法院推理從單項證據考量并推理是沒問題的,但法院完全忽略從整體上把握證據的綜合性,整體考量證據的合理性,最終作出的結論讓律師我是難以接受的。當然,法官或者有其他道德角度的考慮,但法律畢竟不完全是道德,有時多考慮非婚生子女權益也是可以的。
一審法院是這么認定的:
1、宋某2、宋某1的出生醫學證明以及相關婦產醫院的產科知情同意書關鍵書證材料等也無涉案人任某之簽字痕跡。
言外之意是“沒有任某的簽字,這完全是你宋某的單方所為,不能憑此直接認定其父親是任某“。話說,誰吃飽了撐的,會將孩子生父莫明其妙冠上一個已婚男人呢。這樣的推理很難讓人認可的。
2、任某與宋某2、宋某1以及宋某3的舉止親昵的照片中,無確鑿跡象顯示任某與宋某2、宋某1系血親關系,宋某1、宋某2提交之宋某2出生時任某在產房之合影,宋某3當時所舉示之相框中標明系“宋某3愛子”,未能證明任某與宋某2的血緣關系。
是吶,法官意思是說這些僅是相片,它能證明啥,憑他能證明血緣關系么,不能。我大寫一個服字,證據割裂開來如此分析確實是高明。但證據應綜合評析,而非遂項單獨從字面表面辨析反駁的。
3、戶口本上顯示戶主姓名為宋某,宋某3系戶主之長女,婚姻狀態欄顯示為離婚,頁腳登記日期顯示為2018年3月12日;其后的宋某2、宋某1的常住人口登記卡上載明與戶主之關系為“宋某的外孫子”,涉案證據之常住人口登記卡中未顯現宋某2、宋某1之生父情況。
法官意思是說你提供的證據都沒有提供生父情況,你怎么憑此證明生父為任某呀。有道理喲,難道原告不是試圖證明我生的孩子未注明生父,所以生父應該是任某么。
對于微信聊天記錄及宋某3與任某妻子李某的錄音,一審法院如何辨析未見判決書記載,不知法院作何認定,但總體意思應該是認為這些都不能直接證明與任某具有親子關系,尤其一審法官還在判決書中特別強調原告方未提供與任某存在親子鑒定司法鑒定書,再結合任某母親強調不知任某有其他孩子,再結合任某遺囑未記載有其他孩子的內容,故法院最終不予準許作親緣鑒定,對于親子關系不予認定。
二審法院認定更是簡單,四句話解決問題: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是否應當在本案中認定宋某2、宋某1為任某的親生子女。宋某3與任某并未締結有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且在宋某2、宋某1出生之時,李某與任某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此情況下,宋某1、宋某2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任某與宋某1、宋某2系生物學上的親生父子關系,故一審對宋某2、宋某1的涉案訴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二審應予維持。
一葉可知秋,可見法院強制要求當事人作親子鑒定無比慎重及稀缺。私生有風險,且行且謹慎吶。
蔡思斌
2022年8月15日
作為律師,我們無法從道德上評價該女子做法,亦無從分析該女子將如何處理與丈夫與家人的關系,只能單純就案釋法。
首先要確定孩子具有繼承人身份。基于雙方非婚姻關系,則需要有公公與孩子的親子鑒定書,以證明雙方確系生物學父子關系,確系公公法定繼承人。
該女子又問那公公如果不愿意承認這個孩子,不同意作親子鑒定,能否通過訴訟起訴要求公公去作親子鑒定呢?
通過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在審理過程要求公公配合作親子鑒定確實是一種解決途徑。但在司法實務中,除非當事人主動配合,法院強行要求當事人配合司法鑒定的程序及實體審查是相當嚴格的。鑒定申請人一定要提供充分、詳細、明確的證據才能讓法官相信雙方確實有發生過性關系,確實有可能生育過孩子,例如一方自認書、一方承認視頻、孩子出生證明、雙方聊天記錄、雙方以父子關系往來證據等。如證據不夠充分,很多法官都不會強行要求當事人配合作司法鑒定的,更不可能去推定雙方具有親子關系。
我再問咨詢人有這方面的證據么?她吱吱唔唔說這很難搜集呀。這確實夠難為她了,本身與公公發生關系就屬不倫之戀,怎么可能還有相關證據或小視頻呢。
當天的我確實腦洞大開。我又非常無恥問了一句,你丈夫現在是什么態度,如果他會配合的,可能可以通過親緣關系鑒定出你丈夫與這孩子屬兄弟關系,進而推定你公公確系孩子的生物學父親。
該名女子停頓了一下,這……這比較難吧。果然是清官難斷家務事,世間事難兩全呀。
后續我查找一下相關資料,發現這個問題可以解決,但檢材要求條件比較多。不是單純使用兄弟之間DNA檢材就可以鑒定出來,同時還要求提供父親的DNA檢材,甚至還要求提供母親DNA檢材才行。
例如北京海淀區法院審理的一宗繼承糾紛案,被繼承人父親已過世,原告聲稱系被繼承人與前妻所生兒子,二被告系被繼承人子女,二被告本著實事求是精神亦同意配合作親緣鑒定。但北京信諾司法鑒定所在2021年3月15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稱鑒定人對鑒定內容進行分析,該案件屬于同父異母同胞親緣鑒定,由于無法提供父親樣本作比對,比對檢驗條件不充分,故不予受理。
當然,如果是作否定親緣關系鑒定的,則要求比較低,只要具有聲稱有親緣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檢材就可以了,這在公安機關尋找無名尸體確定親屬關系中經常應用到。
最后我再給該女子補了一刀。你這情況,與親子鑒定沒啥關系吶。公公要認這個孩子,想保障這孩子的權益,自然會在遺產上作出相應處理。如公公根本無此意圖,他完全可以通過遺囑排除該孩子的繼承權,到時該孩子最多只能分到相當于撫養費的遺產保留份。那就真沒什么意義了。
后續如何,該女子將如何處理與公公、婆婆、丈夫關系,是否能為孩子爭到繼承權,我是真不知道了……
蔡思斌
2022年8月8日
“除了我丈夫,我就和他發生過關系,孩子不是他的,還會是誰的呢?”說起兒子樂樂的身世,林小姐既心疼又有些慚愧。
林小姐出生于浙江,在上海讀的大學。大學期間的一次朋友聚會時,同學小李帶來了自己的高中同學李先生。因為都是年輕人,林小姐和李先生很快就相談甚歡,并留下了電話和微信。此后各自畢業,林小姐留在了上海工作,李先生則自己開了一家公司。兩人依舊保持著經常微信、偶有見面的朋友關系。
林小姐說,2014年年底的一天,李先生約她吃飯。吃完飯后,李先生就提議林小姐到他家中去喝酒。林小姐便帶了一個朋友去了李先生租住的酒店公寓。之后發生的事情,讓林小姐至今悔恨不已。發生了這一切后,林小姐不敢告訴準男友吳先生,便當一切都沒發生過。
之后,林小姐和吳先生戀愛,并很快發現自己有了身孕。去年5月,林小姐和吳先生“奉子成婚”,3個月后兒子樂樂呱呱墜地。
正當一家人都沉浸在孩子降臨的喜悅中,一個事件改變了一切。當林小姐夫婦為樂樂申報戶口時,派出所以林小姐懷孕三個月后結婚為由要求進行親子鑒定。本以為只是例行的手續,但當鑒定結果出來后,所有人都驚呆了,樂樂不是吳先生的親生子。這時,林小姐才將與李先生的那一次酒后發生的事和盤托出。吳先生沒有原諒林小姐,最終兩人還是以離婚收場。
林小姐找到了李先生,告知其孩子一事。李先生在驚訝之后,對于自己“喜當爹”的事情并不認可。于是,林小姐和母親,約了李先生見面,并與之協商親子鑒定及孩子撫養問題。
李先生表示,自己與林小姐并不“熟”,兩人僅見過兩次面,他否認2014年年底的那次醉酒后,兩人發生過性關系。在他看來即使發生過一次關系,懷孕的可能也極小。
為了證明孩子不是自己的,李先生表示愿意做親子鑒定。他在網上找到了一家鑒定機構。但是在鑒定當天,李先生沒有按約出現在鑒定機構,他寄來了一份自己的血樣。
而林小姐卻對這一鑒定結果堅決不認可,她懷疑李先生郵寄的非本人血樣,故要求重做鑒定,但遭李先生的拒絕。為此,林小姐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樂樂撫養費1萬元至樂樂成年。
庭審中,林小姐向法院申請對李先生和樂樂進行親子鑒定。但李先生認為,自己已經配合做過親子鑒定,且此事涉及他的聲譽、隱私,因而拒絕配合。他也不同意就此前親子鑒定中送檢的血樣是否是其血樣進行鑒定。
當天庭審結束后,李先生還將當庭飲用過的“百歲山”礦泉水瓶丟棄在法庭垃圾桶中。
而目睹了這一切的林小姐卻突然想到,是否能從這個礦泉水瓶上的唾液檢驗出李先生的DNA與樂樂親子配型呢?于是她向法院申請以該棄置水瓶為送檢樣本用以鑒定親子關系。法院準許了她的申請,申請結果也印證了林小姐的推測。樂樂確實與李先生有親子關系。
對此,李先生持有異議,認為該鑒定程序違法,檢材來源不明,違反法院中立審理原則,屬強制鑒定,并申請對送檢水瓶上有無被告指紋進行鑒定,但此后又撤回了該申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在訴訟中未予遵守誠信原則,其對事實的陳述意見缺乏可信度。他雖在訴前通過寄送紙巾血痕樣本進行了鑒定,但相關鑒定機構并未對其當場取樣或確認過樣本來源,故不能作為否定他是樂樂生父的定案依據。
而對于那份由礦泉水瓶所做的親子鑒定,法庭認為是合法有效的。法院認為,李先生將庭審中飲用后的水瓶丟棄在法庭垃圾桶中是其自身意愿及自由處分行為,該事實有庭審錄像等予以證明,并與鑒定檢材一致,故該送檢材料來源及鑒定程序合法。
法官認為,林小姐要求DNA檢驗是其在窮盡自身舉證手段的情況下為補強證據而提出的申請,該申請既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條件,亦未侵害李先生的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權益,屬于她的合理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
法院強調,林小姐對樂樂陷入身份不明的境地難辭其咎,但不慎重的婚前性行為是男女雙方共同所造成。李先生拒絕配合親子鑒定雖然導致查明親子關系中喪失了一條最為便捷有效的途徑,但并不意味著法律事實不應或不能查明。明確親子關系不僅關乎身份關系的穩定及家庭和睦,更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案啟動DNA檢驗符合民事訴訟審理原則。
最終,法院判決樂樂隨林小姐生活,并根據實際情況,酌定李先生每月支付樂樂撫養費2000元直至18周歲。(文中均系化名)
(文章來源:上海法治報,作者:陳穎婷,本文編輯: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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