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張某因駕車過失致人死亡獲刑四年,并賠償受害者親屬8萬余元。出獄后,張某認為她賠償的2.5萬元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涉案事故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張某賠償款2.5萬元。
2009年,張某和丈夫陸某鬧離婚,丈夫的外祖母賴老太為此多次數落張某。此后,張某與賴老太的關系開始惡化。2012年6月,張某與賴老太再次因瑣事發生糾紛。6月21日早晨7點30分左右,張某駕駛長安牌面包車外出做生意,賴老太見狀,立即從家中沿路自北向南來到水泥路與泥土路的交叉路口。
為阻攔張某車輛,賴老太跑到交叉路口后,又沿著泥土路向東走了幾米,并在離面包車2米左右的距離坐了下來。
因泥土路有3米多寬,且賴老太坐在路北側,張某便向左打死方向盤后,貼著泥土路南側行駛。當張某以為面包車已避開賴老太并繼續前行時,賴老太已被卷入了車底。
張某繼續向前行駛,期間,賴老太與車輛相脫離。從車輛后視鏡見賴老太仍躺在水泥路面上喊叫,因擔心賴老太糾纏,同時看見兩位鄰居在水泥路交叉路口北面,張某便駕車離開了現場。
事故發生后,賴老太經送至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11時40分死亡。2013年12月11日,張某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2014年2月,因張某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賴老太的女兒將保險公司和張某一并訴至海安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給付其因賴老太傷亡產生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8.4萬元。
案件審理期間,2014年4月,張某通過她的親戚繳納了2.5萬元賠償款。經法院主持調解,保險公司同意給付保險賠償款4.8萬元,賴老太的女兒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2016年3月16日,張某因假釋提前出獄。張某認為,她在獄中墊付的2.5萬元賠償款應當由保險公司支付。同年6月,在多次索賠未果后,張某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張某駕駛車輛致賴老太死亡已經構成犯罪,且保險公司經法院調解已給付賠償款4.8萬元,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海安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被認定構成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罪并不影響其駕駛機動車因過失造成賴老太死亡這一事件本身的性質,涉案事故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張某賠償款2.5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顧建兵??劉昌海)
■連線法官■
駕車過失致人死亡屬于交通事故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張某駕駛機動車過失致人死亡這一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
承辦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的二審法官韓興娟介紹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但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除外。
韓興娟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案中,張某駕車造成賴老太死亡已經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該事故顯然不是張某故意造成的。
韓興娟說,本案事故的發生系張某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賴老太被卷入車底所致,張某對該事故的發生主觀上不存在故意,而應當為過失,即事故系張某因過錯造成的人身傷亡事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交通事故的定義。張某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但該罪名的認定,并不影響其駕駛機動車因過失造成賴老太死亡這一事件本身的性質。所以,涉案事故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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