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來源:新邵縣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2023年5月3日,被告張某駕駛機動車,將橫過道路的原告李某撞倒,造成李某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三分鐘后,被告王某駕駛機動車,又將倒地的原告李某碾壓,造成原告李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在原告李某和被告張某事故中,被告張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在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事故中,被告王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受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原告李某構成一個八級傷殘、一個十級傷殘。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及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60萬元。
張某辯稱,涉案車輛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王某辯稱,涉案車輛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在本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應該計算原告的損失后按照次要責任承擔。
停著的車也能撞死人?法院還判賠?當事法院聲明:尚無定論!||福州律師推薦了解
來源/綜合華商報、江陰法院微信公號
最近一則涉法院判決的報道又牽動了公眾的神經,據華商報的報道,車主將機動車停在自己門口,被醉駕騎行電動車的男子撞上,導致電動車主死亡,死者家屬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判決車主在無責范圍內賠償10多萬元。
剛看到這則消息的時候,因為搜索不到判決原文,本編輯第一反應是這是不是媒體斷章取義誤解了法院判決,因為從報道的內容來看,判決超出了常人的認知,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也存在可商榷之處。看到報道后眾多法官紛紛表達了對報道的質疑。
但是這則報道流傳非常廣泛,眾多媒體紛紛轉載,百度搜索記錄的結果顯示已經達2萬余條,跟評的評論多數并不認可這份判決。今天審理法院江陰法院發布情況說明,澄清該案正在上訴之中,并非最終判決。
從情況說明內容來看,法院并沒有否認報道的真實性,只是該案還在上訴中,尚未有最終結果。對此,編輯想說的,媒體有監督的權力,但對于尚未生效爭議性應該慎重報道,如果真是判決有誤,法院也會通過二審實現自我糾錯。但如果媒體過早接入傳播,會給人們心中留下根深蒂固的第一印象,后續再想翻轉難之又難,這樣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可以參考彭宇案,雖然彭宇在二審中承認撞了人,但是這個重要事實已經無人再關注。
鏈接:《停著的車“撞”死人,究竟該不該賠?》
最近,家住江蘇江陰月城的陳先生,真是覺得很委屈,停在自家門口的車,居然“撞”死了人!自己還因此被死者家屬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額索賠。
事情是這樣的,歲末年初的一天晚間,朱某與一眾朋友喝完酒后,駕駛著電瓶車回家,當時已是凌晨一點多,朱某喝得醉醺醺,電瓶車開得歪歪斜斜,不慎撞到了陳先生停在家門口的轎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載明“死者朱某由于顱腦損傷死亡,送檢的朱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原告堅持認為,陳先生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原告據此當庭向陳先生索賠四十余萬元。
陳先生覺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這么停車,而且車輛離村道還有五六十公分的距離,根本不會影響電瓶車的通行。承辦法官現場勘察情況,確定陳先生將車停放在自家水泥場地上,確實與相鄰的村道之間存在一定的間距。
那么陳先生還需要擔責嗎?
盡管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法官解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因此, 陳先生需在無責賠償范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又因陳先生在保險公司承保了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他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經過計算,最終,法官做出了由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親屬10萬余元的判決,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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