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推薦||最高院民一庭:關于房地產糾紛案件意見匯總(2017最新整理)||福州律師網收藏
本意見匯總摘錄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4輯-總第66輯)中署名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關房地產糾紛案件的意見,以方便廣大同仁及房地產相關從業人員參考。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4輯)第84-89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4輯)第90-92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5輯)第170-175頁
小區內獨棟別墅的外墻面屬于獨棟別墅的所有權人。
(執筆人:楊永清)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5輯)第176-181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6輯)第127-131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6輯)第142-145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7輯)第124-127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7輯)第128-132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合同法》鼓勵交易、盡可能使合同生效的精神,以及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后履行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將該條款規定的履行“主要義務”簡單地理解為履行全部義務中的大部分,而首先應當從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性質進行分析,其次應當從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考量,最后應當綜合考慮以上情況以及履行的數量等因素進行認定。
(執筆人:楊永清)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7輯)第174-178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8輯)第206-209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9輯)第140-146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9輯)第169-172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0輯)第120-123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1輯)第210-218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2輯)第148-153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4輯)第185-189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5輯)第130-134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45輯)第148-152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2輯)第133-138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訂立”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是指合同訂立過程中,圍繞當事人締約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訂立時間的確認、格式條款的理解與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與承擔等發生的糾紛,不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糾紛。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執筆人:沈丹丹)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2輯)第139-142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2輯)第148-155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5輯)第97-100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6輯)第110-114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6輯)第124-127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6輯)第128-133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6輯)第134-137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7輯)第149-153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7輯)第154-156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8輯)第96-103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8輯)第121-124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1輯)第177-180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2輯)第154-157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4輯)第145-150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4輯)第160-165頁
索引:《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5輯)第165-168頁
? ? 本報訊??房子沒買成,反被索要傭金。不久前,遭遇“一房二賣”的華先生被中介公司訴至法院索要傭金2.7萬元。近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華先生通過“房天下”平臺,看中一套二手房。2016年2月23日,華先生與賣家孫某、“房天下”公司簽訂居間協議,約定房屋總價540萬元,華先生需按照總房價的0.5%支付“房天下”的傭金。當日,華先生與孫某還一同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了10萬元定金。在當天一同簽訂的《傭金確認書》中,華先生與“房天下”約定傭金2.7萬元需在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
然而,華先生萬萬沒有想到,合同簽訂后僅僅過了一天,上家就向他坦言,一個月前他曾就這套房子與他人通過另一家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協議,而且房產證原件也在這家中介公司處,因此根本不可能再與華先生繼續履行合同。
此后,華先生與上家在“房天下”工作人員的主持見證下簽訂了解約協議,解除了買賣合同,拿回了定金10萬元并獲賠違約金8萬元。對于傭金問題,工作人員向華先生表示,因為是上家違約,所以無需他承擔,將向上家收取部分傭金。
可在2016年8月,華先生意外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房天下”在向上家收取傭金無果后,轉而將華先生訴至法院,追討傭金。
庭審中,“房天下”認為,公司已促成了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盡到了居間方的義務,況且華先生并沒有因為合同無法履行產生任何損失,甚至還因此額外獲益8萬元違約金,故理應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支付傭金。
華先生則辯稱,事實上“房天下”并沒有審查上家的房產證原件,才使上家“一房二賣”導致合同違約,自己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完全沒有過錯。
法院審理后認為,基于居間合同中存在信息不對稱性,中介公司作為具有專門資質掌握專業信息的一方,其如實報告義務包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事實與風險。這意味著,中介公司應當事先及時發現與合同簽訂、履行及風險有關的情況,并還需提供房屋交易過戶等后續服務。在本案中,“房天下”作為專業的房產中介,應當知道出賣人未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可能導致出現買賣合同無法履行的后果,但其并未積極履行如實報告義務,反而促成雙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最終出賣人卻因已與他人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居間協議而與被告解除買賣合同。而在華先生與上家協商解除合同過程中,“房天下”明知雙方解約的原因及經過,卻沒有對傭金負擔問題進行必要的提示和告知,事后卻要求華先生承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如實報告義務。據此,“房天下”依法不得要求支付傭金報酬。
(湯崢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