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對于佛山房屋首期款的資金來源,林美美主張母親將從銀行取現及存放家中的現金50000元交由林美美存入銀行賬號,用于支付首期款及購房電商費用。為此林美美提供了母親農商銀行賬號0269尾號的交易明細、5639尾號交易明細及林美美工商銀行賬號9591尾號的交易明細,顯示:2015年5月2日,母親農商銀行0269賬號取現10000元、20000元以及在5639賬號取現60000元、80000元,林美美工商銀行賬號存入現金200000元;2015年5月6日,母親農商銀行0269賬號取現45000元,林美美工商銀行分別存入9700元、10000元、18900元、1200元,并POS交易支出20000元及217171元。
關于佛山房屋按揭貸款的月供款,林美美主張由母親通過銀行取現交給林美美存入銀行賬號或直接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方式交給林美美還款。為此,林美美提供了母親工商銀行賬號交易明細、林美美工商銀行交易明細、林美美招商銀行交易明細、林美美民生銀行交易明細、林美美微信賬單詳情。上述交易明細及記錄顯示:2015年7月至2020年8月,母親賬號取現的同日,林美美的賬號即存入等額現金,或母親直接轉賬給林美美,交易共計59筆,總額278200元;按揭貸款每月供款為4254.36元。
同時林美美提交了其與母親簽訂《贈與協議》,約定登記在林美美名下的訟爭房屋是母親實際出資購買,母親將上述房屋及車位贈與給林美美個人所有,與李大勇無關。簽訂日期為2020年6月1日。母親于2021年1月6日到庭表示佛山房屋及佛山車位是其出資購買并贈與給林美美一人。
雙方確認佛山房屋由林美美母親母親使用,用于出租收益。李大勇、林美美離婚后由林美美承擔佛山房屋的月供款。李大勇陳述佛山房屋的首付款主要是林美美母親支付,李大勇、林美美雙方亦出資小部分。
一審法院觀點:
其次,母親自2015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間,母親銀行賬號取現的同日,林美美的賬號即存入等額現金,或母親直接轉賬給林美美,母親取現及轉賬交易共計59筆,總額278200元。上述期間按揭貸款還款共計261454.79元(根據銀行賬號交易明細計算:5640.7元/期+4386.7元/期×4期+4445.22元/期+4254.36元/期×54期+4086.63元/期)。從存取時間金額及交易持續5年時間,足以認定母親取現后再將款項存入林美美的銀行賬號,形成雙方之間的交易習慣。林美美已成年且自身有工作及收入,母親作為母親不負有向林美美支付生活費或其他費用的義務,母親的轉款雖未注明還貸之用,但從交易習慣及交易時間、金額等方面考慮,母親支付的款項用于償還佛山房屋的按揭貸款具有高度蓋然性。李大勇抗辯其向林美美銀行賬號轉賬支付的款項是用于償還按揭貸款,但從林美美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可知李大勇轉款后林美美并未用于償還房屋按揭貸款,而是用于消費及償還個人消費貸款。鑒于此,一審法院對林美美主張佛山房屋的貸款由母親償還的意見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無證據證明陳某某在出資購買佛山房屋時明確贈與給林美美一人,但佛山房屋均登記在林美美一人名下,陳某某與林美美系母女關系且陳某某在本案中明確表示將佛山房屋及車位贈與給林美美。佛山房屋及佛山車位在李大勇、林美美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但由林美美母親陳某某出資購買,登記在林美美一人名下,可以認定陳某某只對林美美一人的贈與。故佛山房屋及佛山車位為林美美的個人財產,李大勇要求分割該房屋及車位理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廣州中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指的是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形,如僅存在父母部分出資的,則部分出資的一方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權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的子女。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林美美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母親存在全額出資購買后將產權登記于林美美名下以贈與林美美個人的事實,林美美的主張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該房屋雖登記在林美美名下,但依據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原則,夫妻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除法律明確規定為個人財產或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明確約定為個人所有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分割。故一審判決認定該房屋是林美美個人財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蔡思斌
2022年8月22日
婚姻因愛情而起,最終落腳點卻是一份基于身份關系的合同。這很現實也很殘酷。結婚容易,離婚有時卻充滿各種算計。感情好時大家信任度都很高,在離婚時連半毛錢信任都沒有。離婚確實是二個人的事情,有時卻免不了扯上律師。有律師的參與,在雙方都愿意離婚的前提下,可能更有助于高效及相對公平的離婚。
此前,我們就經常處理過類似法律事務。例如,男方要求離婚,女方最終也無奈地答應了,但要求男方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這時,經濟補償如何支付就可能成為一個問題。很多男女在離婚時對對方都失去一個基本的信任度,無法相信對方會愿意按照協議順利履行。男的怕我付了錢女方不肯離婚,女方則怕我離了卻拿不到錢,后續要鬧到法院去一是訴訟麻煩,二是執行程序繁瑣甚至有可能拿不到錢。之前解決的方式我有見過,男、女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在雙方都簽字的時候,男方才打電話給外面的親戚讓其幫忙匯款至女方賬戶,雙方才最終離成。
還有更謹慎的,非常正式地委托律師監管該款項。我們之前就有處理過多起類似婚姻補償款項監管事務。大體執行過程是:1、由雙方共同委托律所律師充當婚姻款項監管人并做好各項授權。2、各方無條件同意在雙方正式協議離婚后即憑離婚證書及通知將監管款項支付給受補償人。3、如雙方在指定期限內沒有協議離婚的,則律師將監管款項指定退回給收款人。這其中,為免可能的訴訟保全風險及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匯款人都要求由第三方支付,并由雙方確認這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不成的則退回給第三方等。
還有另外一種方式。有時一方為快速離婚,同意在離婚時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給另一方作為其個人財產。但現在基于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即雙方協議離婚從提交開始至正式辦成至少需要一個月,這中間可能各方存在變故。碰到這種情況,有時我們會建議當事人,同時作二份協議,一份是夫妻財產約定,將對方在離婚時同意的財產讓步條件以婚內財產約定的形式固定下來,其后再作另一份離婚協議,在財產分割內容上與婚內財產約定一致。如此,可以充分保障同意離婚這一方的利益,防止對方在冷靜期內反悔。
這種方式其實只解決了同意離婚這一方的擔心。先行提起離婚這一方其實也會擔心呀,我這邊財產都作了很大的讓步,到后續在冷靜期內你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怎么辦,到時我不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失去了財產卻離不了婚,那不是好慘吶。唯一的財產籌碼都沒有了,后續豈不是要讓步更多呢。
哈哈,這個問題我之前也有想過,其實也是有解決辦法的。比如雙方可以委托律師作婚內協議起草及存證業務。雙方約定將簽署好的婚內財產約定書交由律所監管,如至時指定一方未在期限內辦理履行協議離婚手續的,則監管律師即有權銷毀雙方婚內財產約定書,視為雙方自始至終未簽署過婚內財產約定書,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如是另一方因素未履行協議離婚手續的,則監管律師即有權將婚姻財產約定書交由指定書,婚內財產約定協議即時生效等。
呵呵,只要敢想敢開動腦筋,律師還是可以做很多事的!
蔡思斌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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