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地產行業面臨深度調整,地產類特殊資產的盤活與處置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如何化解法律、金融與實務操作中的多重難題,是亟須突破的課題。陳鍇以《地產類特殊資產的盤活與處置難點及應對路徑2》為題,結合最新政策與典型案例,系統梳理地產類特殊資產盤活與處置過程中涉及的股權執行、土地使用權執行、執轉破程序、虛假訴訟防治、涉稅處理等問題,并從法律風險防控、合規流程設計等維度,為參會者提供實務操作指引。
來源?|?執行與資產處置法律專業委員會
根據《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股東向外部第三方轉讓股權時,若未充分告知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該行為實質上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轉讓股東的變更股權行為應因此無效,其他股東可主張行使優先購買。然而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二十條的規定,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有權放棄轉讓,如此一來其他股東便無法主張優先購買。
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轉讓股東直接表態,若法院認定涉案股權轉讓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則其放棄轉讓涉案股權。這一反悔決定直接導致其他股東按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訴訟請求因缺乏前提基礎而被法院駁回。最終法院僅判決轉讓股東股權變更登記行為無效,并未支持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訴請。
如此判決下,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否仍被侵害?從立法層面來說,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維護公司股東的人合性利益,而非保障其他股東取得轉讓股權,主要是防止外部人在未經公司原股東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公司成為股東。只要其他股東的股東資格持續存在,轉讓股東就無法規避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股東只要想轉讓,其他股東就依法能夠繼續主張優先購買。若想要規避轉讓股東的反悔行為,可通過公司章程規定,或公司全體股東一致約定進行限制。
可能有人會問,若先前未設立規避反悔相關規定的,只要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轉讓股東就反悔不轉讓了,那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是就被架空了嗎?蔡律師認為,在實踐層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二十條允許轉讓股東反悔實質上變相默許了轉讓股東的不誠信行為,容易導致該條款被濫用。如果允許轉讓股東隨意變更意思表示,對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其他股東明顯不公平。實際上,本來轉讓股東的股權交易對象也并非其他股東,對于其他股東而言本身就不存在所謂后悔。從本案轉讓股東態度來說,其寧愿放棄轉讓也不愿意將股權轉讓與其他股東,顯然兩者間可能存在矛盾,如此判決同樣不利于公司人和性維護,與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目的明顯存在沖突。
在其他股東提起優先購買權訴訟后,若允許轉讓股東在訴訟過程中反悔轉讓,將會導致其他股東的訴訟請求因缺乏前提基礎而不被支持,進而使得其他股東承擔了訴訟成本而卻不能實現本來依法可以實現的優先購買權,徒增訴累。這還意味著轉讓股東的意愿可以直接影響訴訟進程和判決結果,使得其他股東的權益受制于轉讓股東的表態。該條款的片面規定在實踐中容易造成適用混亂,實際縱容了不誠信行為,導致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被剝奪。
案情簡介:
老陳系某有限責任公司持股93%的股東,老金系該司持股7%的股東。
2022年8月,老陳寄送股權轉讓通知書給老金,載明其打算將持有的8%股權轉讓給老崔、3%股權轉讓給案外人老余、8%股權轉讓給案外人老朱。
2022年9月,老金寄送股權優先購買權通知書給老陳,要求老陳在15天內披露股權交易條件,老金將在收到交易條件后15天內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隨后,老陳告知老金,他打算將8%股權轉讓給老崔,并告知老金在收到通知后3天內轉賬押金30萬元至其銀行賬號,作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意向金,其在收到意向金后再和老金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否則視為放棄購買。同月,老金告知老陳此前的通知書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其完整披露交易條件,比如對價的支付方式、期限以及老崔是否要支付意向金,以及股權轉讓合同等。
2022年10月,老陳和老崔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載明老陳將其持有的某公司8%股權作價50萬元轉讓給老崔。
2022年11月,某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為老陳持股85%、老崔持股8%、老金持股7%。老金因此提起訴訟,以老陳與老崔惡意串通為由主張確認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書》無效并判決老金行使優先購買權。
一審法院觀點: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此處的同等條件,應當考慮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本案中,老陳在2022年8月、9月間寄送給老金的通知書中僅載明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未披露價款支付方式、期限等事項,確實影響老金對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也受到保護,轉讓股東和股權受讓人之間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還是應適用民事法律有關合同效力認定的規則,股權轉讓協議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則應當認定有效。現老陳與老崔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已履行完畢且完成了股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老金以老陳、老崔惡意串通,損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主張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但其有關惡意串通的主張缺乏證據證明,其有關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主張于法無據,故該院難以支持。
?
二審寧波中院觀點:
根據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本案中,老陳向股東以外的人老崔轉讓股權,僅向其他股東老金告知股權轉讓的數量與價格,在老金要求告知股權轉讓款支付方式、期限以及老崔是否需要支付意向金等情況下,老陳未予回復,而直接將涉案股權轉讓給了老崔,其行為侵犯老金的股東優先購買權。
關于老陳與老崔之間《股權轉讓協議書》的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二十一條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條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不因未通知其他股東或侵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而無效或可撤銷,因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讓人可向轉讓人主張違約責任。此外,老金以老陳與老崔惡意串通損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主張股權轉讓合同無效,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惡意串通事實。從現有證據來看,《股權轉讓協議書》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認定為有效。綜上,老金請求確認老陳與老崔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無效,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關于老金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問題。股權轉讓合同有效與否不影響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即使股權已經完成變更手續亦然。但是,股東應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本案中,老金在涉案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同時,無證據證明老金未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主張,故老金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后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老陳明確表示,若法院認定涉案股權轉讓侵犯老金的優先購買權,則其放棄轉讓涉案股權。在某釀造公司章程、全體股東之間無其他特別約定的情形下,因老陳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放棄轉讓,故老金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訴訟請求缺乏前提基礎。但由于老金行使優先購買權,導致老崔與老陳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書》不能履行或者股權變更無效,老陳將其持有的某釀造公司8.0709%的股權變更登記至老崔名下的行為無效。老崔應將涉案某釀造公司8.0709%的股權返還老陳,并履行相應股權變更登記程序。
案例索引:(2024)浙02民終1963號,以上均為化名。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視婚姻家庭領域矛盾糾紛化解,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在統一裁判標準、矛盾多元調處、法治理念宣傳等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對家庭文明建設提出的工作要求,著力促推移風易俗、治理高額彩禮,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一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生動解答了人民群眾爭議較多的“閃離”情況下要不要還彩禮、父母是否承擔返還彩禮責任等問題,引導社會公眾樹立“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的新風尚。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就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比例的認定原則等作出規定,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還充分發揮全國一萬多個人民法庭的矛盾糾紛化解功能,以巡回審判、以案說法、進村鎮(社區)宣講、及時制發司法建議、推動村規民約建設等多重形式,引導規范彩禮習俗。據統計,2024年全國法院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增幅明顯回落,為家庭和睦、社會穩定提供高質量司法服務和保障。
為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部署,進一步促推移風易俗,治理高額彩禮,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施行以來各地遇到的具體情況,結合人民群眾反映較多的熱點問題,發布第二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著力明晰以下內容:
第一,加大力度打擊婚騙行為,堅決否定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社會生活中,人民群眾對這一原則已達成基本共識,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何把握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認定標準,仍存在一定困難:一方面,在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判斷一方是否是以彩禮為名索取財物,需要考量雙方的共同生活等情況。但由于婚后共同生活狀態具有私密性,當事人產生矛盾后往往各執一詞,這對當事人的舉證標準和人民法院的認證能力均提出較高要求。比如此次發布的案例一,趙某(男)與孫某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并給付彩禮8.6萬元,后趙某提起離婚訴訟,以孫某將婚姻作為獲取財物的手段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孫某返還全部彩禮。該案中,趙某與孫某就是否共同居住、感情狀況等存在較大爭議。盡管雙方從辦理結婚登記到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不足一年,但人民法院無法僅依據該事實認定孫某存在不法目的。本案的突破點在于,趙某向法庭提出孫某在近四年中還身涉兩起其他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后發現,孫某不僅在較短時間內多次“閃婚”、均接收較高數額彩禮、婚姻存續時間均較短,更重要的是,歷次離婚訴訟中男方對于婚后雙方無夫妻之實、孫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狀態等描述基本一致,結合孫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對維系婚姻作出相應努力,人民法院據此認定孫某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判令解除婚姻關系,孫某返還全部彩禮8.6萬元。另一方面,如何區分借婚姻索取財物與戀愛中的贈與行為,亦是涉彩禮糾紛案件的常見問題。區分借婚姻索取財物還是戀愛中的贈與行為,應當結合雙方具體行為予以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戀愛期間雙方互有付出,感情破裂后,一方不能僅以未實現締結婚姻目的為由主張另一方借婚姻索取財物。而此次發布的案例二中,王某(男)與李某建立戀愛關系后一直異地生活,平時主要靠微信聯系。李某主動與王某聯系時幾乎均以索要彩禮及其他錢財為目的,其余時間拒接、忽略王某電話,對王某的領證提議明確表示要先“給錢”,且李某從未回贈過王某。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相處模式、感情基礎、資金往來等各項因素,認定李某對感情是漠視態度,系借婚姻索取財物,判令其返還從王某處取得的全部財物。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無論是戀愛關系還是婚姻關系,都需要雙方當事人以感情為基礎、共同付出方可維系。如果一方僅是將“締結婚姻”作為哄騙的噱頭,實質上是想讓另一方陷入對未來長久共同生活的錯誤認知,從而心甘情愿地為其出錢買單,這就是一種“婚騙行為”,無論是否辦理結婚登記,都不能掩蓋其非法目的。
第二,嚴格貫徹誠實信用原則,規制婚介機構借虛假宣傳收取高額服務費用。
我們在司法審判中發現,部分婚介機構利用適婚男女迫切尋求佳偶的心理,打著提供“閃婚”服務等名號,借機向簽訂婚介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收取高昂的手續費。“閃婚”的男女雙方由于相識時間短,感情基礎薄弱,結婚后往往因各種矛盾而“閃離”,由此又引發離婚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一系列訴訟,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必須對此類行為予以規制。在此次發布的案例三中,某婚介機構基于林某(男)希望盡快找到伴侶結婚的心理,以向其提供“閃婚”服務為名收取服務費17萬元。后因“閃離”,林某提起服務合同糾紛訴訟,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婚介機構履行合同情況、林某自身過錯等因素,判令婚介機構返還服務費15萬元。這個案例警示我們,“婚姻不是開盲盒,幸福不能作賭注”,對人對己負責,方可期待收獲良緣。
第三,立足復雜多樣的婚姻家庭生活實際,準確適用彩禮返還規則。
在認定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人民法院要考慮彩禮的習俗性特征,并根據不同家庭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有無過錯等各項因素,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既要解“法結”,更要解“心結”。比如,在案例四中,吳某(男)因未能與劉某締結婚姻,請求判令劉某返還全部彩禮。人民法院經調查發現,雖然雙方未締結婚姻且未實際共同生活,劉某本應返還全部彩禮,但考慮到雙方未能締結婚姻系因吳某故意隱瞞身患不能生育的重大疾病導致,吳某存在過錯,人民法院沒有簡單判決劉某全部返還,而是從彩禮的傳統處理方式、吳某隱瞞行為對劉某情感上造成的傷害等方面進行調解,使吳某、劉某解開心結,就酌減劉某返還彩禮的數額達成一致意見,吳某主動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應做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當事人也需向法庭如實陳述事實,以妥善處理相關糾紛。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維系家庭穩定、提升婚姻幸福感,是一個龐大而持久的課題,這需要司法機關提供堅實的司法后盾,需要多部門間的協作配合,更需要每個人的努力。同舟共濟方能始終,錙銖必較或將成困。希望大家尤其是廣大青年人能夠對此予以高度重視。最高人民法院也將進一步梳理婚姻家庭領域特別是涉彩禮糾紛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普法宣傳等多種形式,促推家庭文明建設,更好地回應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
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短期內多次“閃婚”并收取高額彩禮,可以認定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趙某訴孫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二:一方基于索取財物目的與另一方建立戀愛關系、作出結婚承諾,可以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王某訴李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例三:婚介機構以保證“閃婚”為名收取高額服務費,應結合合同履行情況返還部分費用——林某訴某婚介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因彩禮給付方隱瞞自身重大疾病導致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考慮其過錯情況對彩禮返還數額予以酌減——吳某訴劉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例一短期內多次“閃婚”并收取高額彩禮,可以認定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
——趙某訴孫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趙某(男)與孫某經人介紹相識,同月雙方登記結婚。趙某向孫某給付彩禮8.6萬元,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趙某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孫某將婚姻作為獲取財物的手段,請求判決雙方離婚,由孫某返還全部彩禮,主要理由是:婚后孫某主要在娘家居住,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超過一個月,期間因孫某一直主張身體不適無夫妻之實,雙方還經常因孫某索要財物一事發生矛盾,2021年3月再次為此事爭吵后,孫某回娘家不再與其聯系。
經法院查明,近4年內,孫某另外還有兩段婚姻,均是與男方認識較短時間后便登記結婚,分別接收彩禮8萬元、18萬元。在兩段婚姻所涉離婚訴訟中,男方均提到雙方婚后不久即因錢財問題發生矛盾,之后孫某就回娘家居住,沒有夫妻生活。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及當事人陳述,孫某在四年內就已涉及三起離婚糾紛,結婚倉促,婚姻關系維系時間短,且男方均表示,孫某收取了較高數額的彩禮,婚后雙方只有夫妻之名,孫某在雙方發生矛盾后即回娘家居住,沒有繼續與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綜合全部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孫某的行為屬于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故判令解除婚姻關系,由孫某返還全部彩禮8.6萬元。
【典型意義】
根據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形成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本案中,雖然孫某已與趙某辦理結婚登記,但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孫某主要在娘家居住,雙方未能形成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同時,結合雙方經常因孫某索要錢財發生爭吵以及孫某之前所涉兩次離婚糾紛的具體情況,人民法院認定其有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判令其全額返還彩禮,再次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司法態度,維護正常的婚戀秩序。
案例二一方基于索取財物目的與另一方建立戀愛關系、作出結婚承諾,可以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
——王某訴李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王某(男)與李某通過微信相親群相識。同月下旬,李某向王某表達交往意愿,并提出在共同生活和辦理結婚登記之前王某要給其25萬元,王某表示同意,雙方遂建立戀愛關系。自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李某多次以支付房屋租金、買首飾及其他生活消費為由,向王某索取12萬余元。期間,雙方一直異地生活,主要通過微信聯絡,李某主動與王某聯系幾乎均以索要錢款為目的,其余時間則以工作忙碌等為由拒接、忽視王某的電話,且其從未回贈過王某財物。因自2024年2月起李某拒接王某電話,對王某的領證提議采取推脫、逃避的態度,并多次表示“給夠錢才領證”,雙方產生隔閡,王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李某返還所得錢款12萬余元。李某抗辯稱,王某在戀愛中自愿贈與的財物不應返還。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戀愛中的贈與是指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主動、自愿贈與對方財物以表心意,且通常為互相贈與,若日后雙方未結婚,贈與的財物一般無須返還。借婚姻索取財物則是一方為取得財物而與另一方建立戀愛關系、作出結婚承諾,給付一方通常是被迫而非自愿贈與財物。本案中,結合雙方交往真實意圖、給付財物態度、相處模式及感情狀況等事實可以看出,李某對雙方的感情持漠然態度,其與王某建立戀愛關系是為了利用王某對結婚的期待索要財物從而滿足物質需求,李某的行為構成借婚姻索取財物。李某應將王某給付的錢款全部返還。故判令李某返還全部12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李某在此段關系中名為戀愛、實為索財,其僅在有物質需要時才與王某聯系。同時,李某雖表示可以結婚,但明確表示“給夠錢才領證”,索取財物意圖明顯。盡管李某索要的單筆款項價值不大,但不能將王某的贈與行為視為正常戀愛中的贈與,而是認定李某借婚姻索取財物,按照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李某應全部返還。
案例三婚介機構以保證“閃婚”為名收取高額服務費,應結合合同履行情況返還部分費用
——林某訴某婚介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婚介公司的廣告宣傳中有提供“閃婚”服務等內容。2024年1月15日,該婚介公司向林某(男)發送了趙某的個人信息。2024年1月18日,林某與該婚介公司簽訂《(男方)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后支付服務費17萬元。2024年1月19日,林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后雙方因發生矛盾,于2024年2月29日經法院調解離婚,趙某退還了彩禮。期間,雙方未共同居住。林某遂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因服務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請求由婚介機構返還全部服務費17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婚介機構作為特殊的服務行業機構,應當秉承誠實信用的服務理念為委托人提供服務,嚴格遵守行業規范,妥善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婚介機構在提供婚介服務過程中沒有充分評估雙方感情基礎,未能妥當履行合同義務,反而以提供“閃婚”服務為名借機收取高額服務費。但考慮到婚介機構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必然產生一定費用,林某對趙某缺乏了解就匆匆結婚,自身也存在過錯,酌情考慮扣除2萬元勞務費等合理費用,判令婚介公司返還服務費15萬元。
【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婚介機構為未婚男女牽線搭橋,成就美好姻緣,本是好事,適當收取服務費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如利用未婚男女急于尋找佳偶的心理,以提供“閃婚”的中介服務為名收取高額服務費,則該行為違反了婚介服務的應有之義,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閃婚”當事人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不牢,容易“閃離”。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主張高額服務費應予返還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婚介機構履行合同情況、當事人離婚原因等因素,認定具體返還金額。
案例四因彩禮給付方隱瞞自身重大疾病導致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考慮其過錯情況對彩禮返還數額予以酌減
——吳某訴劉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吳某(男)與劉某舉行訂婚儀式,給付彩禮22.8萬元。后因劉某發現吳某隱瞞患有重大疾病導致不能生育的情況,未再辦理結婚登記。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過。吳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劉某返還全部彩禮22.8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規定的返還全部彩禮的法定情形,但因吳某向劉某隱瞞了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導致不能生育的情況,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這一結果存在過錯,應對返還彩禮數額予以酌減。經法院調解,劉某酌情向吳某返還彩禮20萬元,吳某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時,彩禮給付方要求返還全部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本案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系因吳某向劉某隱瞞其身患重大疾病導致,吳某存在過錯,在處理相關糾紛時應對該情形予以考慮。經人民法院調解,對劉某返還彩禮數額予以適當酌減,體現了對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等保護。
]]>
鑒于此,為幫助用人單位規范用工管理、規避法律風險,同時協助勞動者清晰理解自身權利,福州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根據現有法律法規、福建省地方性規定和實務裁判觀點,編制了《工資支付常見疑難點解答之加班工資》,分期解析工資支付的疑難點。
現將該解答意見提供社會各界下載、學習交流。
▲掃描二維碼下載解答意見▲
來源?|?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會長韓曉武,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莫紀宏,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黨委書記、主任王清友,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譽院長、資深教授樊崇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程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律師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進喜,福建省律師協會副會長、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涂崇禹,以及來自不同地域的行業領導、專家學者、律師同仁等齊聚泉州,共同探討如何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為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貢獻智慧。
在”培育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與《律師法》修訂”圓桌對話環節,盈科律師事務所中國區執行副主任、福建區執行主任東海霞律師作為特邀嘉賓,結合自身豐富的跨境法律服務經驗,系統闡述了國際化律所建設的戰略價值與實現路徑。她提到,隨著中國企業”走出去”步伐持續加速,專業化、體系化的涉外法律服務需求旺盛,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律師事務所是滿足新形勢下經濟發展的迫切需求。
東海霞主任指出,跨境業務中,律師的“專業能力”是基礎,而律所的“中臺強管理”能力才是體現服務質量的關鍵所在。她分享了盈科在處理跨境業務中構建高效協同機制的經驗,強調了一體化管理在團隊調動和效率提升中的重要性。通過直營聯營模式和資源整合,盈科成功解決了跨境業務中的協同難題,為中國企業提供了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
未來,盈科泉州將秉持開放創新精神,推動法律服務產品多元化、解決方案定制化、資源配置國際化,助力中國企業穩健拓展全球市場,在構建新發展格局中展現法律服務的專業價值。
來源:盈科福州律所
翟巍以“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產經營行為”這四類影響公平競爭行為的審查標準為主線,結合實際案例深入淺出地梳理了《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并設置題目帶領參會人員一同鞏固講座內容。面對當前復雜的國際經濟環境,翟巍就如何應對國際公平競爭審查提出了具體建議。
來源?|?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
戀愛期間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能否返還,法院通常會將贈與金額作為判斷依據。目前法院的主流觀點是,小額贈與及520等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尚且屬于戀愛期間表達愛意的范圍,無需返還,而大額贈與則屬于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在雙方分手后會支持返還。
本案原被告一年戀愛期間,男方贈與金額高達近89萬元,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還。本案不同之處在于,雙方戀愛期間簽訂有一份明確贈與方為無償贈與,分手后也不得要求受贈方返還的《戀愛贈與協議》。一般來說,雙方作為已成年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其簽訂的合同應當從當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發,遵循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部分法院可能會據此不支持贈與方要求返還的訴請,但本案雙方訴至法院后法院卻仍判決受贈方需歸還,蔡律師認為主要是本案法院將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進行了靈活理解。
雙方協議文本明確“贈與方的轉賬均為日常性、及時性支出,均為無償贈與。”法院單獨將“日常性、及時性”拎出來解讀,結合雙方經濟狀況等綜合因素認定男方的贈與性質,將該表達界定為小額、帶有特殊含義的一般性贈與。如果超過日常表達愛意的范圍,如還房貸、買車位等款項,則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這致使雙方即使簽訂了無償贈與協議,但只要涉及大額款項,法院仍可能基于公平原則判決受贈方返還。
當前主流裁判規則是戀愛大額贈與為附條件贈與,根據本案判決,實際該協議簽訂與否對于判決結果影響不大。法律并未對“日常性”作出具體定義,法院通常會根據個案情況進行自由裁量。
可能有人會問,如果《贈與協議》里沒有“日常性”這一表達,只寫無償贈與,不可撤銷,那這種情況下贈與方還能要求返還嗎?答案是能的。蔡律師往年文章【《贈與協議》明確男方無條件贈與女友240萬購房,分手后還能要求返還嗎?–合肥中院改判案例】便寫的是該種情況,該案二審法院認為“受贈方主張贈與方為其支付購房首付款等費用完全屬于無償贈與,并不附帶任何條件與事實相悖且明顯不符合常理,不能僅憑贈與方出具的贈與協議就將支付購房款等費用的行為認定為無條件贈與。”而前天文章【女方分手時承諾返還8萬戀愛款,后拒還男方怒而起訴,你猜誰會贏?】所討論的案子,受贈方承諾返還所有受贈款項,二審法院同樣是拋開承諾本身而單獨分析贈與性質,判決受贈方需要返還大額即附條件贈與。
因此該類贈與協議、承諾的效力無法抵抗當下主流的裁判觀點,即在戀愛期間不論雙方對贈與如何約定,分手后要求返還的,法院都支持且僅支持返還大額即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當然,這幾案雙方戀愛時間都較短,若是戀愛時間較長、贈與方有重大過錯、雙方已結成類似事實婚姻等情況,法院將根據個案情況再進行綜合判斷。
那么有沒有法院支持返還全部贈與款項,包括小額、特殊含義贈與的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中就有一則。案例二中,雙方建立戀愛關系后一直異地生活。受贈方主動與贈與方聯系時幾乎均以索要彩禮及其他錢財為目的,其余時間拒接、忽略贈與方電話,對贈與方的領證提議明確表示要先“給錢”,且從未回贈過。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相處模式、感情基礎、資金往來等各項因素,認定受贈方對感情是漠視態度,系借婚姻索取財物,判令其返還從贈與方處取得的全部財物。
蔡律師認為該種判決確實較能體現法律公平原則,分手后一方還占據另一方的大額款項是不合理,如果支持不予返還的話很可能出現系列欺詐案件。但從情理上來說多少會讓戀愛期間的情侶對彼此蒙上一層不信任感。戀愛時你情我愿,但分手了之前說的就統統不算了,照樣得還。還要將自愿贈與的款項說成是受贈方的“不當得利”,過往的感情都成了一筆筆舊賬,確實鬧得有些難看。
案情簡介:
原、被告二人于2023年確認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原告小加通過微信、支付寶、支付寶親情付及現金等形式向被告小劉轉賬用于生活消費、償還房屋貸款、繳納公積金、購買名牌化妝品及包包等,金額共計884,880.24元。
戀愛期間,二人簽訂《戀愛贈與協議》,明確小加向小劉的轉賬,均是日常性、及時性的支出,均為無償贈與。小加保證不以任何理由(包括分手后)要求小劉返還。戀愛期間小加為小劉購買的日常消費用品或者轉賬后由女方自行購買的物品均屬于女方個人物品,同樣屬于無償贈與。
2024年,雙方結束戀愛關系,小加以小劉涉嫌詐騙罪報案,要求其返還相關款項,小劉認為戀愛期間小加的轉賬均為無償贈與,雙方就此成訟。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被告間形成何種法律關系;(二)原、被告間簽訂的《戀愛贈與協議》的效力問題;(三)原、被告間轉賬款項的數額認定以及是否應當予以返還的問題。
對于本案的爭議焦點一,……雖小加向小劉的轉賬從其行為表象上來說可以滿足一方受益,一方受損的構成要件。但是,雙方的轉賬行為發生于戀愛關系期間,此時雙方形成了特定的人身屬性,具有較為親密的關系。男女戀愛期間的贈與一定財物(除特殊含義的轉賬及禮物外)表達愛意應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行為。況且,原、被告間的贈與行為已通過簽訂《戀愛贈與合同》使贈與行為具象化。因此,雙方間存在贈與關系,不應適用不當得利這一“兜底性”的條款,本案案由應為贈與合同糾紛。
對于本案的爭議焦點二。……本案中,雙方簽訂該《戀愛贈與合同》時,原告小加作為已成年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合同時當然地、直白地可以理解該合同項下的條款以及能夠認識簽訂合同會帶來何種法律效果。該合同中并不存在使用“文字邏輯陷阱”或刻意使小加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作出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該《戀愛贈與合同》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此外,小加亦無證據證明簽訂該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可撤銷情形存在。因此,原、被告簽訂的《戀愛贈與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對于本案的爭議焦點三。本案中原、被告在戀愛期間主要為原告小加向小劉在金錢物質層面支出較多,雖然按照《戀愛贈與合同》的約定小加向小劉的轉賬,均是日常性、及時性的支出,均為無償贈與,在戀愛期間或結束后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返還。但是對于該條款所約定的“日常性”“及時性”的支出應當結合雙方彼此的經濟狀況,社會經濟狀況、年齡、心智成熟等因素從而綜合予以認定。對于小于1,000元以及444.44元、222.22元、1,314元、520元等雙方間約定俗成或對增進雙方感情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均屬于戀愛期間的一般性贈與,具有特定的屬性。按照雙方簽訂的《戀愛贈與協議》所約定的“日常性”“及時性”的消費支出,不應予以返還。而對于使用大筆的金額購買奢侈品包包、首飾、大牌化妝品、或使用大筆款項用于美容,償還房屋貸款等明顯超過表達愛意或增進戀愛感情的范圍,應視為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附條件的贈與合同,現雙方戀愛已終結,條件不成就,應當對于大額或非必要的生活消費予以返還。
綜上,被告小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小加返還492,062.29元。
?
案例索引:(2024)新0104民初13008號,以上均為化名。
4.戀愛14個月轉賬15萬,分手了能以不當得利把錢要回來嗎?
6.支付高額婚介費和彩禮后女方迅速回老家,構成“騙婚”嗎?能否找婚介公司退錢?
7.戀愛期間豪擲280萬,分手后卻能追回240萬,這男的使啥招?
9.分手后男方主張返還轉賬款項,女方卻主張給男方的現金更多,法院會支持誰?
?
]]>活動開始,拓維行政合伙人沈英組織同學們參觀了拓維律師事務所的辦公環境;隨后,在云上會客廳系統全面地向同學們介紹了律所發展、業務領域、文化建設、青年律師培養等各方面情況。專業、嚴謹、責任、傳承,是同學們對拓維最深的感受。
拓維合伙人、知識產權團隊負責人王芳律師與同學們分享了《知識產權的海外戰略布局》。王律師的分享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并通過多個熱點案例,深入淺出地介紹了有關商標專利海外布局的知識。同學們學習了解了知識產權海外維權相關的實務,更學習到律師在為客戶服務過程中不僅需要法律思維,同時需要具備商業思維、行業認知、國際化視角等綜合能力。
拓維印尼清真項目負責人劉佳琪向同學們介紹了拓維以印尼為主的涉外服務領域的基本情況。結合當前國際經濟形勢,重點介紹了印尼投資環境優勢、法律服務及配套商務服務的價值,讓同學們對涉外業務有了更為全面的認識。
本次實踐活動獲得了福建理工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同學們的積極響應與高度贊譽。通過交流,同學們對律師行業有了更為清晰、全面的認知,拓展了學習視野,更為未來職業規劃提供了極具價值的啟發。
來源:拓維法訊
]]>我所合伙人林嘯、許淑娟、鄭翔律師,梁素律師參加研討會。
開幕式中,臺灣東吳大學法學院、臺灣中正大學法學院的代表分別與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交換合作協議,臺灣東吳大學法學院鄭冠宇教授、臺灣中正大學法學院盧映潔教授、福建江夏學院法學院林貴文教授分別代表簽約院校發言。
本次兩岸法學交流論壇聚焦“數智時代法學人才培養及法學研究探索”,匯聚了兩岸法學界、實務界專家學者的智慧碰撞,通過主旨報告、學術研討及合作協議簽署等多元形式,深度探討了人工智能、區塊鏈、數字政府等在法治實踐中的創新應用,為推動兩岸數字法治協同發展提供了重要理論支撐與實踐路徑。在中共泰和泰(福州)律師事務所支部委員會的指導下,泰和泰(福州)律師事務所作為本次論壇協辦單位,長期致力于搭建兩岸法學交流橋梁,與高校、研究機構及司法機關構建了常態化協作機制。未來,我們將持續深耕數字法治前沿領域,以實務經驗反哺理論研究,以學術成果引領實踐創新,攜手各界為兩岸法治融合與數字中國建設注入專業力量。
來源:泰和泰福州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