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在线免费电影,一级特黄免费视频,免费一级欧美片在线观看 http://www.tkselect.com Fri, 25 Apr 2025 07:56:10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16 福州律師分享:最高法發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http://www.tkselect.com/?p=14386 Thu, 24 Apr 2025 08:10:46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386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的前途命運同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緊密相連。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圍繞家庭家教家風建設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為推動形成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提供了根本遵循。黨的二十大明確提出“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把“健全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在基層治理中作用的機制”作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五年提出治理高額彩禮問題,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還特別強調“加大對婚托婚騙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視婚姻家庭領域矛盾糾紛化解,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在統一裁判標準、矛盾多元調處、法治理念宣傳等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對家庭文明建設提出的工作要求,著力促推移風易俗、治理高額彩禮,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一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生動解答了人民群眾爭議較多的“閃離”情況下要不要還彩禮、父母是否承擔返還彩禮責任等問題,引導社會公眾樹立“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的新風尚。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就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比例的認定原則等作出規定,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還充分發揮全國一萬多個人民法庭的矛盾糾紛化解功能,以巡回審判、以案說法、進村鎮(社區)宣講、及時制發司法建議、推動村規民約建設等多重形式,引導規范彩禮習俗。據統計,2024年全國法院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增幅明顯回落,為家庭和睦、社會穩定提供高質量司法服務和保障。

為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部署,進一步促推移風易俗,治理高額彩禮,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施行以來各地遇到的具體情況,結合人民群眾反映較多的熱點問題,發布第二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著力明晰以下內容:

第一,加大力度打擊婚騙行為,堅決否定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社會生活中,人民群眾對這一原則已達成基本共識,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何把握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認定標準,仍存在一定困難:一方面,在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判斷一方是否是以彩禮為名索取財物,需要考量雙方的共同生活等情況。但由于婚后共同生活狀態具有私密性,當事人產生矛盾后往往各執一詞,這對當事人的舉證標準和人民法院的認證能力均提出較高要求。比如此次發布的案例一,趙某(男)與孫某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并給付彩禮8.6萬元,后趙某提起離婚訴訟,以孫某將婚姻作為獲取財物的手段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孫某返還全部彩禮。該案中,趙某與孫某就是否共同居住、感情狀況等存在較大爭議。盡管雙方從辦理結婚登記到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不足一年,但人民法院無法僅依據該事實認定孫某存在不法目的。本案的突破點在于,趙某向法庭提出孫某在近四年中還身涉兩起其他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后發現,孫某不僅在較短時間內多次“閃婚”、均接收較高數額彩禮、婚姻存續時間均較短,更重要的是,歷次離婚訴訟中男方對于婚后雙方無夫妻之實、孫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狀態等描述基本一致,結合孫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對維系婚姻作出相應努力,人民法院據此認定孫某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判令解除婚姻關系,孫某返還全部彩禮8.6萬元。另一方面,如何區分借婚姻索取財物與戀愛中的贈與行為,亦是涉彩禮糾紛案件的常見問題。區分借婚姻索取財物還是戀愛中的贈與行為,應當結合雙方具體行為予以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戀愛期間雙方互有付出,感情破裂后,一方不能僅以未實現締結婚姻目的為由主張另一方借婚姻索取財物。而此次發布的案例二中,王某(男)與李某建立戀愛關系后一直異地生活,平時主要靠微信聯系。李某主動與王某聯系時幾乎均以索要彩禮及其他錢財為目的,其余時間拒接、忽略王某電話,對王某的領證提議明確表示要先“給錢”,且李某從未回贈過王某。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相處模式、感情基礎、資金往來等各項因素,認定李某對感情是漠視態度,系借婚姻索取財物,判令其返還從王某處取得的全部財物。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無論是戀愛關系還是婚姻關系,都需要雙方當事人以感情為基礎、共同付出方可維系。如果一方僅是將“締結婚姻”作為哄騙的噱頭,實質上是想讓另一方陷入對未來長久共同生活的錯誤認知,從而心甘情愿地為其出錢買單,這就是一種“婚騙行為”,無論是否辦理結婚登記,都不能掩蓋其非法目的。

第二,嚴格貫徹誠實信用原則,規制婚介機構借虛假宣傳收取高額服務費用。

我們在司法審判中發現,部分婚介機構利用適婚男女迫切尋求佳偶的心理,打著提供“閃婚”服務等名號,借機向簽訂婚介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收取高昂的手續費。“閃婚”的男女雙方由于相識時間短,感情基礎薄弱,結婚后往往因各種矛盾而“閃離”,由此又引發離婚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一系列訴訟,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必須對此類行為予以規制。在此次發布的案例三中,某婚介機構基于林某(男)希望盡快找到伴侶結婚的心理,以向其提供“閃婚”服務為名收取服務費17萬元。后因“閃離”,林某提起服務合同糾紛訴訟,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婚介機構履行合同情況、林某自身過錯等因素,判令婚介機構返還服務費15萬元。這個案例警示我們,“婚姻不是開盲盒,幸福不能作賭注”,對人對己負責,方可期待收獲良緣。

第三,立足復雜多樣的婚姻家庭生活實際,準確適用彩禮返還規則。

在認定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人民法院要考慮彩禮的習俗性特征,并根據不同家庭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有無過錯等各項因素,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既要解“法結”,更要解“心結”。比如,在案例四中,吳某(男)因未能與劉某締結婚姻,請求判令劉某返還全部彩禮。人民法院經調查發現,雖然雙方未締結婚姻且未實際共同生活,劉某本應返還全部彩禮,但考慮到雙方未能締結婚姻系因吳某故意隱瞞身患不能生育的重大疾病導致,吳某存在過錯,人民法院沒有簡單判決劉某全部返還,而是從彩禮的傳統處理方式、吳某隱瞞行為對劉某情感上造成的傷害等方面進行調解,使吳某、劉某解開心結,就酌減劉某返還彩禮的數額達成一致意見,吳某主動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應做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當事人也需向法庭如實陳述事實,以妥善處理相關糾紛。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維系家庭穩定、提升婚姻幸福感,是一個龐大而持久的課題,這需要司法機關提供堅實的司法后盾,需要多部門間的協作配合,更需要每個人的努力。同舟共濟方能始終,錙銖必較或將成困。希望大家尤其是廣大青年人能夠對此予以高度重視。最高人民法院也將進一步梳理婚姻家庭領域特別是涉彩禮糾紛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普法宣傳等多種形式,促推家庭文明建設,更好地回應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

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短期內多次“閃婚”并收取高額彩禮,可以認定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趙某訴孫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二:一方基于索取財物目的與另一方建立戀愛關系、作出結婚承諾,可以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王某訴李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例三:婚介機構以保證“閃婚”為名收取高額服務費,應結合合同履行情況返還部分費用——林某訴某婚介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因彩禮給付方隱瞞自身重大疾病導致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考慮其過錯情況對彩禮返還數額予以酌減——吳某訴劉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例一短期內多次“閃婚”并收取高額彩禮,可以認定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

——趙某訴孫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趙某(男)與孫某經人介紹相識,同月雙方登記結婚。趙某向孫某給付彩禮8.6萬元,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趙某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孫某將婚姻作為獲取財物的手段,請求判決雙方離婚,由孫某返還全部彩禮,主要理由是:婚后孫某主要在娘家居住,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超過一個月,期間因孫某一直主張身體不適無夫妻之實,雙方還經常因孫某索要財物一事發生矛盾,2021年3月再次為此事爭吵后,孫某回娘家不再與其聯系。

經法院查明,近4年內,孫某另外還有兩段婚姻,均是與男方認識較短時間后便登記結婚,分別接收彩禮8萬元、18萬元。在兩段婚姻所涉離婚訴訟中,男方均提到雙方婚后不久即因錢財問題發生矛盾,之后孫某就回娘家居住,沒有夫妻生活。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及當事人陳述,孫某在四年內就已涉及三起離婚糾紛,結婚倉促,婚姻關系維系時間短,且男方均表示,孫某收取了較高數額的彩禮,婚后雙方只有夫妻之名,孫某在雙方發生矛盾后即回娘家居住,沒有繼續與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綜合全部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孫某的行為屬于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故判令解除婚姻關系,由孫某返還全部彩禮8.6萬元。

【典型意義】

根據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形成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本案中,雖然孫某已與趙某辦理結婚登記,但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孫某主要在娘家居住,雙方未能形成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同時,結合雙方經常因孫某索要錢財發生爭吵以及孫某之前所涉兩次離婚糾紛的具體情況,人民法院認定其有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判令其全額返還彩禮,再次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司法態度,維護正常的婚戀秩序。

案例二一方基于索取財物目的與另一方建立戀愛關系、作出結婚承諾,可以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

——王某訴李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王某(男)與李某通過微信相親群相識。同月下旬,李某向王某表達交往意愿,并提出在共同生活和辦理結婚登記之前王某要給其25萬元,王某表示同意,雙方遂建立戀愛關系。自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李某多次以支付房屋租金、買首飾及其他生活消費為由,向王某索取12萬余元。期間,雙方一直異地生活,主要通過微信聯絡,李某主動與王某聯系幾乎均以索要錢款為目的,其余時間則以工作忙碌等為由拒接、忽視王某的電話,且其從未回贈過王某財物。因自2024年2月起李某拒接王某電話,對王某的領證提議采取推脫、逃避的態度,并多次表示“給夠錢才領證”,雙方產生隔閡,王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李某返還所得錢款12萬余元。李某抗辯稱,王某在戀愛中自愿贈與的財物不應返還。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戀愛中的贈與是指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主動、自愿贈與對方財物以表心意,且通常為互相贈與,若日后雙方未結婚,贈與的財物一般無須返還。借婚姻索取財物則是一方為取得財物而與另一方建立戀愛關系、作出結婚承諾,給付一方通常是被迫而非自愿贈與財物。本案中,結合雙方交往真實意圖、給付財物態度、相處模式及感情狀況等事實可以看出,李某對雙方的感情持漠然態度,其與王某建立戀愛關系是為了利用王某對結婚的期待索要財物從而滿足物質需求,李某的行為構成借婚姻索取財物。李某應將王某給付的錢款全部返還。故判令李某返還全部12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李某在此段關系中名為戀愛、實為索財,其僅在有物質需要時才與王某聯系。同時,李某雖表示可以結婚,但明確表示“給夠錢才領證”,索取財物意圖明顯。盡管李某索要的單筆款項價值不大,但不能將王某的贈與行為視為正常戀愛中的贈與,而是認定李某借婚姻索取財物,按照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李某應全部返還。

案例三婚介機構以保證“閃婚”為名收取高額服務費,應結合合同履行情況返還部分費用

——林某訴某婚介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婚介公司的廣告宣傳中有提供“閃婚”服務等內容。2024年1月15日,該婚介公司向林某(男)發送了趙某的個人信息。2024年1月18日,林某與該婚介公司簽訂《(男方)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后支付服務費17萬元。2024年1月19日,林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后雙方因發生矛盾,于2024年2月29日經法院調解離婚,趙某退還了彩禮。期間,雙方未共同居住。林某遂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因服務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請求由婚介機構返還全部服務費17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婚介機構作為特殊的服務行業機構,應當秉承誠實信用的服務理念為委托人提供服務,嚴格遵守行業規范,妥善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婚介機構在提供婚介服務過程中沒有充分評估雙方感情基礎,未能妥當履行合同義務,反而以提供“閃婚”服務為名借機收取高額服務費。但考慮到婚介機構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必然產生一定費用,林某對趙某缺乏了解就匆匆結婚,自身也存在過錯,酌情考慮扣除2萬元勞務費等合理費用,判令婚介公司返還服務費15萬元。

【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婚介機構為未婚男女牽線搭橋,成就美好姻緣,本是好事,適當收取服務費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如利用未婚男女急于尋找佳偶的心理,以提供“閃婚”的中介服務為名收取高額服務費,則該行為違反了婚介服務的應有之義,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閃婚”當事人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不牢,容易“閃離”。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主張高額服務費應予返還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婚介機構履行合同情況、當事人離婚原因等因素,認定具體返還金額。

案例四因彩禮給付方隱瞞自身重大疾病導致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考慮其過錯情況對彩禮返還數額予以酌減

——吳某訴劉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吳某(男)與劉某舉行訂婚儀式,給付彩禮22.8萬元。后因劉某發現吳某隱瞞患有重大疾病導致不能生育的情況,未再辦理結婚登記。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過。吳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劉某返還全部彩禮22.8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規定的返還全部彩禮的法定情形,但因吳某向劉某隱瞞了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導致不能生育的情況,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這一結果存在過錯,應對返還彩禮數額予以酌減。經法院調解,劉某酌情向吳某返還彩禮20萬元,吳某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時,彩禮給付方要求返還全部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本案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系因吳某向劉某隱瞞其身患重大疾病導致,吳某存在過錯,在處理相關糾紛時應對該情形予以考慮。經人民法院調解,對劉某返還彩禮數額予以適當酌減,體現了對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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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福州婚姻律師告訴您:委托律師起草夫妻財產協議在財產分割上有較大優勢 http://www.tkselect.com/?p=14352 Tue, 22 Apr 2025 01:37:08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352 什么是婚內財產協議?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婚前財產進行內部分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二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雙方婚內若簽署《夫妻財產協議》,并將《夫妻財產協議》進行公證的,則該《夫妻財產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那么有沒有必要起草婚內財產協議?蔡律師執業幾十年來辦理了成百上千起婚姻家事案件,可以明確告訴大家,白紙黑字的書面協議非常有必要。參考《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在涉及財產分割案件時更有可能獲法院支持——相關案例集成》文章中的法院觀點,顯然能看出在涉及財產分割案件時,法院更支持按照先前雙方所簽的財產協議判。一份具有法律嚴謹性的夫妻財產協議,不僅能理清家庭財產分配,還能避免在日后財產糾紛中產生訟累。

很多人可能覺得,雙方商量著大概寫個約定就行了,或者網上抄個模版,沒必要委托律師,實際自己寫起來無從下手。蔡律師執業這么多年,見過太多人為了“省小錢吃大虧”。除了房子車子,還有一大堆股權、合伙份額、債務之類的特殊財產不會分,有的籠統寫了股權,結果分紅、增值沒寫。有的寫好了心里又沒底,最終還是跑來咨詢律師“您看我這寫得有效嗎?”

為什么非得找律師寫?蔡律師說點實在的。首先,律師知道哪些話寫了也白寫。比如有人寫“誰出軌誰凈身出戶”,聽著解氣吧?但該類條款屬于“忠誠協議”,法律根本不認。再比如雙方約好了房子歸某方,但光寫這一句不夠嚴謹,得寫清楚“另一方需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不得反悔或撤銷,違約責任如何”這種細節很多人想不到,律師能把這些容易被鉆空子的漏洞全堵上。其次,律師會盯住那些“隱形財產”。開公司的、炒股的,這些特殊財產分割最麻煩。一方要是偷偷把公司股權轉給親戚,另一方查都查不到。但律師見過太多套路,協議里會提前寫死,約定好股權、債權、相關收益等分配。最后,每個人具體的財產情形不同,不是簡單的套模版就能解決的,實際可能有很多模版沒有顧及到的問題。專業律師不僅熟悉各類法律法規,更了解司法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和解決方案。在撰寫財產協議時,能夠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為其量身定制。

總而言之,對于步入婚姻的夫妻而言,如果想要保護自身財產權益,避免日后紛爭,應早日委托專業婚姻家事律師代擬夫妻財產協議,在最大限度內保障自身的利益。財產協議不僅是夫妻間的簡單約定,它更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雙方簽字確認后,協議中的內容將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因此協議中每一個條款的表述和權利的界定,都需要精確、嚴謹,而這正是專業律師所擅長的。

專業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從業二十余年間辦理了上千宗包括婚姻繼承、刑事、合同、房地產等各類型案件。系福建省直律協2015年度優秀律師、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其專注于婚姻家庭與遺產繼承類案件的辦理與研究,在協議離婚及調解、離婚訴訟、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股權分割、遺產繼承、分家析產、遺囑見證等方面均有極其豐富的實務經驗及獨到的研究,成功代理過大量的婚姻、繼承類案件,勝訴率高。蔡律師充分利用中國裁判文書網,專注于審判大數據研究,開設《福州家事審判觀察》專欄,已收集福州市區近年所有的婚姻案件、繼承案件的判決書,并對該數千份判決書分門別類、區分專題,不斷展開實務研究、深入分析,對相關法院關于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繼承案件的審判規律、裁判規則等有較深入的掌握,大幅提升了蔡思斌律師團隊辦理婚姻繼承類案件的勝訴率。

咨詢專業福州離婚律師蔡思斌:

電話:13600898018 ???微信號:13600898018

地址:福州市臺江區望龍二路1號國際金融中心(IFC)37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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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專業婚姻律師推薦: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在涉及財產分割案件時更有可能獲法院支持——相關案例集成 http://www.tkselect.com/?p=14324 Wed, 16 Apr 2025 07:51:33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324 隨著普法教育的深入及社會案例的警示,越來越多人在婚前或婚后意識到簽訂財產協議的重要性。夫妻財產協議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維持家庭和睦穩定,保障雙方權益,避免今后雙方及子女紛爭。若日后雙方因財產分割問題訴至法院,財產協議也會成為法院重要考量因素,除簽訂后財產約定有利方迅速提離婚等特殊情形,大多情況下法院會依據雙方所簽夫妻財產協議內容來分割,下面分享幾例相關案例。

1.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終2100號

法院觀點: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屬于夫妻財產契約,可直接產生財產歸屬變動效果,任何一方不能單方變更、撤銷契約內容。

2.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終5139號

法院觀點:訴爭房屋系朱某1與張某4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原為夫妻共同財產,后雙方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并進行公證,約定訴爭房屋歸朱某1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該《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系朱某1與張某4就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終10865號

法院觀點:涉案房屋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雙方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涉案房屋100%的產權歸劉某所有,該約定屬于上述法律所規定的夫妻間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李某以該協議為贈與合同為由主張撤銷,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4.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9民終4166號

法院觀點:夫妻間達成的財產約定,通常是基于夫妻這種特殊身份關系,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帶有很強的感情色彩和倫理色彩。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主張撤銷該約定,但并未舉證證實其受有欺詐、脅迫的事實,人民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5.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03民終2701號

法院觀點:在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后,王某將其在某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實現后亦未將所獲得資金支付給姚某,王某的上述行為違反雙方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對此其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釋。而案涉債權系某公司支付王某、金某的工程款及利息,亦為雙方婚內財產約定的債權之一,且金某出具承諾書承諾該案的權益全部由王某一人享有。因此,根據雙方前述約定,應當依法確認案涉債權為姚某單獨所有。

6.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1民終20853號

法院觀點: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可以書面對財產進行約定,只要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就有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主張夫妻財產約定是以離婚為前提,但財產約定中并無此內容,也沒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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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小三懷孕八個月,妻讓丈夫向小三承諾墮胎即給83萬元,事后卻反悔要求小三退還一半,你猜法院怎么判?–福州中院案例 http://www.tkselect.com/?p=14280 Wed, 09 Apr 2025 08:14:00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280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蔡律師先前文章《妻子為維護家庭穩定與第三者達成補償協議并給付金錢,該協議是否有效?——四川巴中中院改判案例》的案情中,妻子發現老公出軌且小三已孕,為了保住家庭她選擇原諒,寫了份《賠償協議》賠償小三人流的錢并要求斷絕聯系,結果二人還纏纏綿綿,妻子離婚后起訴二人返還賠償款,巴中中院認為該協議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本案案情與前案大致相同,但因細節不同造成兩案判決卻截然相反,一起來看看法院怎么判。

本文案例妻子發現老公出軌時小三已懷孕八月,隨后主動向小三發短信稱墮胎就給83萬補償,執意要生就走法律程序,并親自寫好補償協議讓老公簽字交給小三簽字,協議中明確要求小三終止妊娠。表明簽訂協議這一環節妻子是知情且主動推進的,中間還有證人作證,協議內容也都如約履行,孩子打了,關系斷了,錢也拿了,整個過程非常清楚。后續不滿一年后妻子與丈夫離婚為此妻子反悔要求返還一半補償款為此訴至法院。福州中院認為,簽訂協議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妻子與配偶二人共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協議履行完畢不可反悔。顯然福州中院側重誠實守信和意思自治原則,即便婚外關系違反了公序良俗,也不會對有配偶者與第三者之間財產補償的行為產生效力上的影響。只要財產補償行為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終止婚外妊娠的補償協議就是有效的。

巴中中院的觀點下,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以及不違背公序良俗。有配偶者在已有配偶的情況下與第三者建立和保持不正當婚外情關系,損害了其與配偶合法的婚姻關系,明顯有悖于社會公序良俗,相關的補償協議實質系有配偶者與第三者為解除或維持雙方不正當婚外戀而簽訂的贈與合同,故該補償協議應認定無效。

兩個案件判決不同的關鍵分歧,蔡律師認為在于協議核心內容以及協議目的是否真正實現。福州中院案例中的補償協議核心內容為要求第三者終止妊娠,此類協議涉及對第三者身體權益的處分,是有關人身的,而非單純的婚外不正當關系。若法律輕易支持妻子反悔,那今后可能會出現大量“利用協議誘導墮胎,再通過反悔重新拿回補償費”的案件,變相剝奪了第三者對自身身體的處置權,使其依約終止妊娠卻無法獲得補償,因此在沒有特殊事由的情況下不能輕易支持其反悔。巴中中院案件協議主要內容為對第三者人流后的經濟賠償,且協議中明確約定了該筆賠償是附帶條件的,即雙方不得再糾纏,但從后續結果來看條件并未得到實現。兩案協議的共同點在于妻子同意簽訂補償協議的核心目的都在于維護家庭,令雙方解除關系。福州中院案件中,協議簽訂后第三者終止妊娠、關系徹底斷絕,協議目的完全實現,法院更傾向于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巴中中院案件中,協議簽訂后其配偶轉頭又和第三者糾纏不清,甚至繼續懷孕生子,導致妻子與其離婚,相當于協議的實際效果未能實現,此時若承認協議效力,無異于縱容違法者獲利,顯然有悖公序良俗。

案情簡介:

張某在與辛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黃某發生婚外情,兩人在交往期間,黃某意外懷孕。辛某于2019年11月30日向黃某發送短信:“我是委托炳哥和你談這件事,大家都是女人我是可憐你,給你的補償,多一分也別再商量,這是我最后一次找你,你若一條路走到黑,那你就去生,生完按法律說法,該給多少生活費我就給多少,你也別想從張某那多拿一分錢,等過哺乳期,我們會去起訴孩子撫養權,到時你連錢連人都沒有,自己考慮考慮吧,考慮好來找我,我是絕對不會再找你了。”

2019年12月20日,辛某拿著張某已簽名的《補償協議》交黃某簽字捺印。《補償協議》約定,黃某終止妊娠,張某一次性支付黃某83萬元作為補償,另加四十萬為終止妊娠過程的擔保承諾金,支付款項后,男女雙方解除現有關系。簽署當日,張某向謝某轉賬支付了83萬元。黃某終止妊娠后,謝某向其支付了相應款項。

辛某與張某于2014年4月1日登記結婚,于2020年9月21日登記離婚,同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未對上述訟爭款項分割做出約定。

后辛某將張某及黃某訴至法院,主張《補償協議》約定的83萬元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黃某的行為無效,并由黃某返還財產。

 

一審法院觀點:

訟爭《補償協議》系黃某、張某及辛某三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予以尊重。根據證人謝某證言,張某、黃某的陳述及辛某與黃某的短信聊天記錄,可以認定辛某在簽訂《補償協議》前曾極力推動訟爭協議的簽署,且訟爭《補償協議》是辛某拿給黃某簽署的,足以證明辛某知曉且同意訟爭《補償協議》的內容。故辛某雖未在訴爭協議上簽字捺印,但基于《補償協議》形成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辛某本人在場等客觀情況,可以認定《補償協議》及后續張某向黃某給付83萬元補償款系辛某與張某的共同意思表示,系夫妻共同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辛某陳述《補償協議》系張某與黃某簽訂,其系于該協議簽署完畢當日去廖某家里拿的,目的是為了留作證據用于日后起訴黃某,該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該陳述不合常理,亦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信,其主張張某將《補償協議》約定的83萬元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黃某的行為無效,并由黃某返還財產,不予支持。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上訴人辛某關于案涉《補償協議》的有關異議,經查,根據本案查明確認的事實以及在案的辛某與黃某短信聊天記錄、證人謝某的證言等,可以確認辛某在得知黃某與張某發生婚外情并懷孕的事情后,委托案外人廖某與黃某一方商量終止妊娠并給予補償事宜,廖某找謝某做中間人協調此事,后黃某與張某簽訂案涉《補償協議》,廖某、謝某在《補償協議》上簽字,《補償協議》簽署當日,張某按照協議約定向謝某轉賬83萬元,后黃某終止妊娠,謝某向黃某支付款項。即辛某在當事人簽訂《補償協議》前參與協商補償金額,且簽訂《補償協議》的地點是辛某委托處理此事的廖某家,廖某本人也在《補償協議》簽字,結合當事人張某與證人謝某關于訟爭《補償協議》是辛某拿給黃某簽署的陳述,可以認定辛某知曉、同意訟爭《補償協議》的內容,并積極推動訟爭《補償協議》的簽署,《補償協議》的簽署及張某向黃某給付83萬元補償款是辛某與張某的共同意思表示,系辛某與張某二人共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辛某在履行后反悔,要求黃某返回已支付的補償金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1)閩01民終1227號,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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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孩子歸我,撫養費我承擔”養不起還可以反悔嗎? http://www.tkselect.com/?p=14263 Mon, 07 Apr 2025 07:17:48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263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民法講究誠實守信和意思自治,雙方在離婚協議時針對撫養權和撫養費的約定是雙方綜合各方經濟情況說所出的。一方既然在離婚時約定孩子由其撫養,撫養費由其自行承擔,自然是已經考慮到了自身的經濟實力。若法律輕易支持該方反悔,那今后必然會出現大量“先通過讓對方無需支付撫養費取得撫養權,再通過反悔重新獲取撫養費”的案件,因此在沒有特殊事由的情況下不能輕易支持其反悔。當然如果一方確實因為失業、患病等因素導致經濟條件明顯下降致使無力獨自承擔子女撫養費。此時法律除衡平雙方利益外還需考慮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此時為保障未成年的健康成長,法院則可能會支持一方反悔。

 

案情簡介:

蘇某的父親哈某、母親麥某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7月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婚生女蘇某撫養權歸母親麥某所有,父親哈某不承擔撫養費,但享有探視權。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蘇某的生活費等相關費用一直由麥某自行承擔。后麥某以物價上漲,工作不穩定,收入沒保障,無力承擔其生活和學習費用等為由,于2024年8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哈某支付撫養費及教育費。

 

法院觀點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蘇某父母就蘇某撫養費已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雖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張撫養費給付一方應就給付的必要性進行舉證,蘇某父母哈某、麥某在民政部門已達成關于蘇某撫養費的協議,哈某不支付撫養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現雙方生活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麥某未能在法庭提供其存在經濟困難的有效證據,故法院對蘇某的主張不予支持,蘇某的撫養費應由麥某負擔。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日報社,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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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原配為維護家庭穩定與第三者達成補償協議并給付金錢,該協議是否有效?——四川巴中中院改判案例 http://www.tkselect.com/?p=14259 Mon, 07 Apr 2025 07:16:37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259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原配主張返還配偶贈與第三者款項的案子并不少見,但這個案情有點意思。原配發現老公出軌,還給第三者轉賬了17萬。為了保住家庭,她選擇原諒,還親自寫了份《賠償協議》,讓老公和第三者簽字,同意不再追回之前的錢,并額外補償6萬。結果兩人還是離婚了,原配轉頭就把前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所有錢款24萬。一審法院認定這份協議有效,因為是三人自愿簽訂的;二審法院卻直接改判:認可這種協議就是傷風敗俗,錢必須全退!

兩審法院都承認一個基本事實:男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屬無權處分,需經原配追認后才能生效。分歧在于,一審法院認為三方簽訂協議即代表原配追認,而二審法院認為原配簽訂協議的行為本質上是為了維護婚姻穩定,而非對老公行為的認可。要是認可了這類協議的效力,就等于變相合法化這種金錢交易,縱容出軌方用錢擺平問題。法律維護公序良俗,出軌行為本身已經違背了婚姻忠誠義務,要是出軌方賠點錢就能心安理得,原配簽個字就能假裝家庭和睦,那婚姻制度豈不是成了兒戲?靠錢買來的“家庭穩定”,法律不認。因此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實際上一二審法院體現了不同法院對該種案情的兩種裁判觀點,一審法院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二審法院堅持公序良俗原則。部分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更傾向于從誠實信用角度認可該類協議效力,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蔡律師在檢索案例時發現福州中院一案例便秉持該觀點,我們之后再仔細聊聊,兩個相似的案件為何判決不同,是否某個案情細節影響了法院的裁判思路。

從本案來說,婚姻內部的交易雖然實質上沒有損害公共利益,但判決會造成一定社會影響,判決補償協議有效可能會傷害社會對婚姻的普遍信任,因此以違背公序良俗而認定協議無效也是可以理解的。在這種裁判思路下,該類協議無論怎么規避都會傾向于被法院認定無效。

 

案情簡介:

王某與鄒某于2013年12月26日登記結婚,2019年鄒某與陳某相識后發生婚外性行為。后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間,鄒某通過微信多次向陳某共計轉賬174660元。2022年5月,王某知曉其丈夫鄒某與陳某之間的關系后,通過溝通使鄒某認識到自己的問題,王某為了家庭也選擇原諒鄒某,并共同協商處理后續問題,后與王某達成一致意見。2022年6月6日王某親筆手寫《賠償協議》交由鄒某與陳某簽名捺印后,原件存于王某處。《賠償協議》載明的主要內容為,鄒某與陳某和平分手,女方2022年5月28日在醫院人流產生的醫療等費用4000元由男方支付,并補償女方營養費、誤工費60000元。男方之前微信轉賬給女方的170000余元不予追回。同日,鄒某按照協議約定向陳某微信轉賬60000元。

2023年6月16日,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粵0605民初13217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載明王某與鄒某自愿離婚。

離婚后,王某反悔,以鄒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起訴要求判令鄒某向陳某贈與財物行為無效,并主張陳某返還收取的款項共計241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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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

鄒某與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享有共同所有權,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鄒某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間,向陳某微信轉賬174660元,顯然不屬于日常生活所需,鄒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屬無權處分,需經配偶追認后才能生效。本案中,王某親筆手寫的《賠償協議》交由鄒某與陳某簽名捺印后,現作為王某證據提交法庭。由此可見,《賠償協議》是三方共同協商一致的結果,協議中對男方之前微信轉賬給女方的170000余元不予追回的表述應視為王某對其丈夫鄒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追認。協議中關于補償女方營養費、誤工費60000元的表述系王某與丈夫鄒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共同處分。

二審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中,王某與鄒某系夫妻關系,王某基于其與鄒某的婚姻關系享有配偶權。鄒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陳某發生婚外性行為,兩人的行為實際上侵害了王某的配偶權。王某基于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定的目的,書立案涉協議,并交由鄒某與陳某簽字。若認可該協議的效力,則無異于鼓勵違法者的違法行為,讓違法者獲益,有違法律對公民行為的引導功能,亦有悖于社會大眾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因此,該協議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應為無效,被上訴人陳某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退返。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收取的234660元,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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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23)川19民終1038號,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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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指導案例:婚外情將夫妻財產贈與第三者,法院不得徑行判決受贈人部分返還 http://www.tkselect.com/?p=14242 Mon, 31 Mar 2025 08:36:21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242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夫妻雙方系平等共有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系不可分割的整體,而非各自享有一半份額。本案二審法院認定第三者僅需返還一半,等于是變相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認定一方有權處分其中一半份額。如此使得過錯方未承擔任何少分財產的責任,更是給過錯方提供了一種可以通過贈與婚外第三者款項方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如此價值導向顯然不正確,亦不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

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認為婚姻關系解除后,雙方喪失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的基礎關系,因此在確定第三者的返還責任時會直接對分割比例進行確認。但在贈與合同糾紛案件中,法院主要是圍繞贈與行為是否有效、是否違背公序良俗進行審查,并不會像離婚糾紛綜考慮子女、家庭等因素對財產分割比例進行確認。此種做法還是忽視了對無過錯方的利益保護。第三者作為違背公序良俗的過錯一方,即便原配是婚姻關系解除后才提出訴訟,第三者亦應當全額返還。至于份額如何分割,應當由原配與過錯方在離婚后財產糾紛中進行處理。

案情簡介:

何某榮與馮某慧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7年8月起,李某在廣東省東莞市沐足場所從事管理工作。何某榮因常在沐足場所消費與李某相識,與李某產生婚外情。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榮通過其持有的中國農業銀行卡賬戶向李某轉賬14筆共20.19萬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榮通過其微信向李某轉款278筆共17.75萬元。上述銀行轉賬和微信轉款兩項合計37.94萬元,其中微信轉款包含伴有特殊含義的金額,如1314元、520元等。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過其微信向何某榮轉賬共計9.13萬元,代何某榮支付沐足消費款5.64萬元,兩項合計14.77萬元。2020年1月,馮某慧以何某榮贈與李某財產的行為侵害其財產權益為由,以李某為被告、何某榮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何某榮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李某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李某返還贈與財產及相應利息。

一審法院觀點:

何某榮先后以微信轉款或銀行轉賬方式向李某所轉款項是其與馮某慧的夫妻共同財產。何某榮與李某通過沐足消費認識后發生婚外情,違背公序良俗,應當受到道德譴責。但何某榮與李某之間有相互轉款行為,馮某慧提供的證據難以區分正常往來資金和不法贈與金額。據此,判決駁回馮某慧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觀點:

李某雖辯解何某榮向其轉款行為系基于雙方存在投資合作關系的經濟往來,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何某榮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向李某轉款37.94萬元,其財產處分行為未得到馮某慧追認,贈與行為無效。贈與款項中有50%份額屬于馮某慧,何某榮系無權處分。何某榮向李某贈與金額37.94萬元,在扣減李某向何某榮轉款金額14.77萬元后,余下23.17萬元,其中50%份額屬于馮某慧所有,李某應予以返還。據此,撤銷一審判決,判令李某返還馮某慧11.59萬元并支付利息。

再審觀點:

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首先,何某榮在與馮某慧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基于其與李某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系,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李某,數百次轉款累計金額達37.94萬元,有悖公序良俗。根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何某榮對李某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法律后果應為返還全部財產。二審判決部分返還,相當于認可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行為,損害夫妻中非過錯一方的財產權益,也無異于為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一方通過贈與婚外第三者款項方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提供可乘之機,不利于倡導夫妻之間相互忠誠的價值取向,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其次,二審判決部分返還贈與財產,徑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超越當事人訴訟請求。在夫妻未明確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財產系共同所有,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依據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應當協商一致,不能單獨處分。同時,本案涉及多筆轉賬,累計數額達37萬余元,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何某榮對此款項進行處分,屬于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分,已超出一般家事代理范圍。在馮某慧、何某榮夫妻二人未對贈與款項進行協商處分的情況下,二審判決對無效贈與財產徑行分割,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022年10月31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作出再審判決:李某返還馮某慧23.17萬元并支付利息。

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馮某慧與李某贈與合同糾紛抗訴案(檢例第225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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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房子被父母提前過戶給兒子了,女兒還能繼承嗎? http://www.tkselect.com/?p=14234 Fri, 28 Mar 2025 07:06:37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234 父母有著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生前就將唯一一套房屋以買賣方式過戶到兒子。那父母離世后女兒是否還能對父母的這套房子享有繼承權?

一對夫妻名下有一套房產,兩人年紀大了以后開始操心起自己身后事。老兩口思想比較陳舊,一直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所以想把這套房產全都分給兒子,所以就帶著兒子到了不動產中心,考慮到房產贈與后續稅費問題,為了節省成本,就以買賣形式將房屋全部過戶給兒子。女兒肯定是被蒙在鼓里,毫不知情,此后幾年時間里老兩口臥病在床直至去世,都是女兒陪侍左右。但等到女兒為爸媽辦理后事時,才發現爸媽的房產早已轉移至哥哥名下,對于父母的偏心,女兒感到十分委屈和氣憤,于是找律師和哥哥打官司爭奪房產。律師經過調查了解,發現父母與哥哥當時雖然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但哥哥實際上并未支付房款。

在這種情況下女兒就想著,那這種買賣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是可以通過證明買賣合同無效來獲得房產的繼承權?或者再退一步,房屋拿不到,那哥沒有支付的房屋價款自己總可以分一份吧。

單純從表面分析,買賣合同無效其實是大概率事件。因為父母借買賣之名將房產過戶給子女的行為模式除了買賣合同這一形式要件外,不具備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典型特征具體有:雙方對合同條款具體內容不關注、不追求對方對合同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價款約定隨意、不符合市場標準,合同存在多處約定空白,合同簽訂后長期未支付價款且父母未主動向子女主張價款等等。如果有證據證明即雙方缺乏真正意義上進行買賣的合意,屬于虛假的意義表示。那么這份買賣合同確實應該認定無效。

但是,女兒也別高興得太早,因為這種買賣行為雖然不屬于買賣,但是會被認定為贈與,根據(2024)新01民再80號判決的觀點,結合雙方的親屬關系、房屋產權實際變更登記的事實來看,就是以買賣形式實現贈與之目的。因而,父母將房屋過戶給兒子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系諾成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并生效,對此,女兒很難再就房屋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換一種思路,認定女兒就認定買賣合同有效呢?如果買賣合同有效,那么兒子應當向父母支付購房款,而且房地產中心的備案合同上也標注了房款的具體價格,而該購房款屬于父母的遺產,是父母對兒子享有的債權,女兒作為法定繼承人當然可以對該債權享有繼承權。因此,如果確無證據證明當時的父母與兒子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并依據買賣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當認定買賣合同系父母與兒子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這時候,就該輪到兒子慌了,只能老老實實地給錢。

現實中,除了父母雙方都健在的情況下將房產以買賣形式轉讓兒子的情形,還有父母中一方過世后,健在的那一方偏心,以買賣形式轉讓房產給兒子的情況。對此,屬于未經全部繼承人同意擅自將遺產處分給某一繼承人的無權處分,女兒的權益更容易得到保障。根據(2022)滬0120民初16018號判決,陳某死亡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執行,原告應享有部分份額。現周某未征得部分產權人即原告的意見擅自與陳衛東簽訂買賣合同,陳衛東作為陳某與周某的兒子應當清楚涉案房屋的產權份額部分屬于原告,但雙方仍簽訂買賣合同,周某未收取房款,陳衛東也表示因該行為實際為贈與,故未支付房款,結合兩人的身份關系,此行為存在惡意串通,雙方系屬以買賣的形式進行贈與,該買賣行為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損害了原告的合法繼承權,應為無效。

看完上面的案例可以發現,很多家庭為了分房子鬧矛盾,其實都是因為“想當然”和“不懂法”造成的。有些父母因為老觀念或者偏心,覺得直接把房子過戶給兒子最省事,結果沒按正規流程操作,最后反而讓子女們打官司扯皮。分家產不能馬虎,無論是房產的買賣還是贈與,在辦理過戶前應當予以書面明確,比如簽訂代持協議或者立下遺囑等方式,以避免日后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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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婚后向父母大額轉賬,配偶能追回全部還是一半? http://www.tkselect.com/?p=14213 Mon, 24 Mar 2025 07:15:54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213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二審法院觀點認為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中50%份額有處分權利,因此一方向父母大額轉賬后另一方只能追回一半份額。但目前司法實踐通常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對于夫妻一方贈與第三者的案件,法院基本都是判決返還全部而非返還一半。贈與父母情形雖然與贈與第三者不同,但其背后依據法理應該相同即“夫妻是共同共有財產,雙方并不是是對共有財產享有一半處分權。”

按照本案判法顯然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如將來夫妻雙方離婚(這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事情),那本案返還的50%份額如何分割,如果認定為原告方個人財產,那等于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可各享有50%份額,如此將夫妻共有財產制度完全架空。而如仍然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顯然對原告方不公平。

當然本案二審法院之所以如此判決,或許主要原因還是本案向父母轉賬一方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而另一方并沒有固定工作,顯有吃軟飯之嫌,如此判決在情理上更能衡平各方利益。

 

案情簡介:

原告李帥與第三人張美芳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21年5月21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第三人張美芳在北京某店任店長職務至今,原告李帥沒有固定工作。被告陳麗系第三人張美芳母親,在河北老家居住生活。

婚后張美芳累計通過銀行、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其母親陳麗轉賬1222253元,陳麗累計向其轉賬356866.66元。后李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美芳返還上述款項。

 

一審法院觀點: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第三人張美芳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被告陳麗累計轉賬1222253.00元,扣除356866.66元,尚有865386.34元,被告不能說明第三人向其款項具體事由、用途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第三人亦未能向本院說明向其母轉款用途等情況,且其向本院提供的證據,以證明其工資收入及夫妻共同財產情況,明顯與其所處的地區、職業狀況不符,本院綜合全案事實認定上述款項應為原告與第三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而該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第三人張美芳在原告李帥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上述財產轉移其母陳麗名下,侵犯了原告李帥的合法權益。被告陳麗取得訴爭款項并非善意取得,且無法律依據。而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現原告李帥要求被告陳麗返還案涉款項的主張,其合理合法部分,本院應予以支持。但考慮到原、被告及第三人特殊的身份關系,且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相互轉賬的情形,故本院酌定返還820000.00元。

 

二審河北承德中院觀點:

本案上訴人陳麗與張美芳系母女關系,系李帥岳母,且上訴人2024年3月起被確診肺癌,張美芳作為陳麗獨女對陳麗具有法定贍養義務。張美芳向陳麗的轉賬中,應有部分系對陳麗的贍養費用及醫療費用。對此,本院酌定張美芳向陳麗轉款中的150000.00作為對陳麗的贍養費用及醫療等相關費用,這部分轉款屬于履行法定義務的必要支出,該部分轉款合法有效,陳麗可不予返還。即,陳麗占有李帥及張美芳的夫妻共同財產為702786.34元。

因本案中,張美芳系第三人,且并未提出返還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其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50%份額享有處分權利,李帥作為夫妻關系中的一方,對其享有的50%份額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權利,有權向陳麗主張返還。故,本院認定陳麗應當向李帥返還其占有的張美芳與李帥夫妻共同財產的50%,即351393.17元。

婚姻關系中,經濟強勢方對弱勢方的財產知情權保護是維護家庭穩定的基石。本案中張美芳作為家庭經濟收入主要來源,其與母親陳麗之間的轉賬往來沒有告知丈夫李帥,損害了家庭成員間的信任。而陳麗系張美芳母親,其對患病母親進行贍養照料系“養親侍疾”的傳統倫理。如今三方對簿公堂,嚴重破壞了家庭的和諧穩定,望各方能從相互理解的角度出發,協商處理矛盾,實現利益與親情的平衡。

 

索引案例:(2024)冀08民終3220號,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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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妻子要求小三返還丈夫贈與款項,法院竟判小三還錢給出軌丈夫,這種判決你見過么? http://www.tkselect.com/?p=14204 Fri, 21 Mar 2025 01:40:46 +0000 http://www.tkselect.com/?p=14204 今天要給大家分享一份蔡律師團隊經辦的案例,這份判決書蔡律師看完實在是深感離譜——原配要求返還丈夫贈與小三款項,錢最后卻進了出軌丈夫的口袋,竟然還能有如此判法!

本案原告為女方。她發現自己的丈夫張某長期與一名女性陳某長期保持曖昧關系,并且長期贈與陳某款項,原告便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其丈夫贈與行為無效并予以返還。雖然二被告辯稱雙方僅為純潔的生意伙伴關系,但法院審理雙方證據后認定二被告“關系密切,超出正常人際關系的范圍,即使不存在實質性的出軌行為,二人的曖昧關系亦已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顯然法院該否定性評價已經坐實了他倆存在不正當關系。同時,對原告提交的相應流水證據也予以確認,認定原配丈夫向第三者贈與款項共13萬元。

法院最后作出判決,對被告婚外情及贈與事實都予以確認,且明確贈與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被告之間存在超出正常人際關系范圍的曖昧關系,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被告張某基于該種關系向被告陳某贈與款項及物品合計130000元,贈與的款項與用于購買贈與物品的款項均系原告與被告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張某向被告陳某贈與款項及物品的行為損害其妻即原告的合法權益,違背公序良俗,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大家看到這里,肯定以為這個案子穩了。畢竟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入庫編號:2023-07-2-076-016】曾確認“夫妻雙方互相負有忠實義務,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分權。未經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的,贈與合同無效;另一方主張要求第三者返還贈與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通常來說,只要證明配偶存在婚外情,且贈與行為存在,法院都會支持原配訴請,第三者應返還訴爭款項與原配。但本案判決書竟然走了“不尋常路線”,實在是叫人大跌眼鏡——“被告陳某受贈的款項應當退還被告張某,受贈的物品應當折價退還被告張某。”訴爭款項居然不是被判返還給原配,而是返還給出軌方!

蔡律師檢索眾多案情相似案例,基本都是將訴爭款項判決返還原配方的,最典型的即是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2017)川01民終6008號,入庫編號:2023-07-2-076-016】判決書:“馮某贈與孫某芳的10萬元系馮某與李某芳的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馮某在未征得李某芳的同意的情況下將上述財產贈與孫某芳,侵犯了李某芳的合法權益。孫某芳取得訴爭款項并非善意取得,而馮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與其妻李某芳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將訴爭款項贈與孫某芳,該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屬無效。而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故李某芳有權要求孫某芳全部返還案涉款項。……孫某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李某芳返還10萬元(該10萬元為李某芳與馮某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法院的這種判法,即使蔡律師辦理了這么多年婚姻家事案件,也深感離譜。按照如此判決,若配偶想拿回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還必須再與出軌一方打官司。若照此判決,以后這類案件都不要起訴了,反正起訴的受益者只能是出軌一方,配偶通過訴訟根本無法達到訴訟上的,純屬勞民傷財。

細細看來,法院應當是機械套用了《民法典》第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應返還財產”的規定,法院認為合同無效后,受贈財產應該是直接返還贈與一方,不能返還共有權人。但這種觀點顯然未考慮在本案中贈與方作為過錯方,系損害了原配即無過錯方的權益。再者,法院雖認定了訴爭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卻忽視了共同財產的共同共有性質,原配作為共有權人,顯然也有權接受返還財產,從法條本身來看,實際上也沒有明確限定返還主體。事實上,法院直接判決返還給出軌方個人,相當于變相支持出軌方有權單獨占有本屬于兩人共同的財產,這顯然違背了《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的核心原則。按照本案判決結果,即便最后第三者把錢退給出軌方,原配如何確保能拿到屬于自己的部分?若出軌方拒不交出,原配只能再次起訴,而出軌方完全可以將錢轉移或消費殆盡,甚至可能再次將財產轉讓與第三者,如此讓原配背負“配偶已無財產可分”的法律風險。

該案法院判決看似法條、程序正確,原配似乎是勝訴了,卻讓過錯方成為了實際受益人,情也偷了,錢也拿回來了,這真的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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